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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骗取家电下乡补贴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经营家电门市部的周某取得经营下乡家电的资格。同年9月,家电下乡补贴方式由国家对农户实行补贴,改为由经销网点代垫资金直接补贴给农户,并由家电销售网点负责对农户的基本信息进行初审、录入,然后由财政局审核后给经销户兑付。周某与县财政局签订了《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委托协议书》。份以来,周某为了多得到补贴,多次采取冒用、借用农户身份资料、虚构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资料等方式来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至份,周某共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2万余元。案发后,周某所得赃款全部被追缴。
【分歧】
【评析】
针对这种案件情况,小编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定性。
其次,应分析县财政局委托行为的法律特征。参照民法委托行为的法律特征: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③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与第三人发生有法律意义的行为;④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就本案来讲,经销商并没有以县财政局的名义实施上述行为,其审查兑付所产生的效果也不直接归属于县财政局,经销商只是在办理家电下乡补贴程序中的一种前置性初审,这是归于特定业务上的特定要求,补贴的审核最终还是由财政所来最终完成的,这种初审不具有决定意义与法律上的委托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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