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不仅影响和侵犯了被侵害人的切身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浪费了登记、监管机关大量人力物力,更重要的是严重侵害了经济秩序和登记机关的公信力。
自2014年以来,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国务院简政放权政策的全面实施,出现了一些以虚假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案例。
一、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概念
什么是撤销行政许可?所谓的撤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相对人或行政机关在申请或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为了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已经核准的行政许可给予作废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相对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申请新设或变更企业登记时,通过提交虚假身份证、房产证、伪造签字、伪造前置许可文件等欺骗手段而取得营业执照的行为。又如,行政机关因违反法定程序作出了非本级权限作出的行政许可。
从以上可以看出,行政许可撤销是行政许可制度中重要的一环,其具有维护行政许可纯洁性、维护登记机关的合法性、公信力、维护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
二、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适用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第(五)款“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从以上可以看出,因“虚假材料”而撤销“营业执照”应具备以下条件:
1、撤销的前提:有违法事实或行为存在。在实施主体上,这个违法事实或行为一定是由申请人或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在产生阶段上,这个违法事实或行为一定产生在申请许可(设立或变更)过程中发生的;在违法内容上,撤销因“虚假材料”而骗取的“营业执照”应以存在“虚假材料”为前提。
2、撤销的启动主体:可以是企业登记机关或上级机关依职权进行,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依申请启动;
3、撤销的法律后果:已颁发的“营业执照”将作废,“营业执照”所登记企业(撤销设立)将自始不存在,或者“营业执照”所登记企业信息(变更登记)恢复变更之前信息状态。
4、撤销的程序。程序公正是最大的公正。就《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而言,撤销“营业执照”是一件比较重大而严肃的行为,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而且关系到行政许可机关的公信力和行政许可的授信力,更关系到法律法规的权威,因此应慎重再慎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切不可出尔反尔或随意撤销。
谈到这里,我们不又要问:什么样的“虚假材料”才算是“情节较重”呢?通过现行法律来看,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具体的条文,但从目前登记工作中的实践情况来看,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营业执照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是利用虚假身份证。包括盗用他人身份证、伪造虚假身份证等;
2、是利用虚假房产证明。包括盗用他人房产证、伪造虚假房产证;
3、虚假签字。包括租赁合同、股东会决议、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签字等;
4、虚假前置许可证等;
5、伪造或盗用公司公章等。
本人认为,第一、四种情形应当属情节较重的情况,应当予以撤销;第二、五种情况应区分具体情况,若事后得到纠正或利害关系人予以追认的,应不能撤销;第三种情况往往比较复杂,若事先利害关系人不知情、事后也不知晓、不予以追认的,应当属于“应当撤销”的比较严重情形。但不论何种情况,我们应坚持一个原则即:撤销“营业执照”应在维护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与维护登记机关的合法性、公信力、维护行政许可的稳定性之间进行科学平衡,实现经济社会利益最大化,切不可草率。
三、行政许可撤销法律适用的选择
然而,因“虚假材料”骗取“营业执照”导致企业登记机关一次次面对利害关系人或行政相对人投诉的时候、一次次站在被告席上应对行政诉讼案件的时候,我们企业登记工作人员不禁忐忑不安:我们是严格按照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规范开展登记工作的,程序上没有问题呀,为什么还会受到投诉呢?为什么还会成为被告呢?为什么有时候我们程序没有过错法院仍然判决我们败诉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我们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法律适用的选择不同导致不同的法律结果。
实体公正优先。尽管如此,面对“骗取营业执照”的投诉或诉讼案件时,我们心里仍然不同程度地响起一个声音:“骗取的营业执照”应予以撤销,还受害人一个公正。法律实践中也是如此。许多“被股东的受害者”“被房东的受害者”“被法定代表人的受害者”“股权被转让的受害者”为了维护自已合法利益不停地在工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之间循环维权,却得不到有效解决。正是在此情况下,一些人民法院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角度,避免群众累讼情况发生,作出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登记行为程序合法但应予以撤销的判决;一些企业登记机关也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及时启动自我监督程序,撤销“骗取的营业执照”,这正是对我们正确选择法律适用:实体公正目的有很大关系。
程序公正是法律公正最大的保障,实体公正是法律公正最终的目的与归宿。那么,面对此类案件我们企业登记人员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呢?
对此,本人认为面对实际登记工作中层出不穷的“骗取营业执照”的情形,我们既不能简单说“是”,也不能简单说“否”,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者兼顾才可以正确做出“撤销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企业登记机关的公信力、行政许可的授信力与稳定性,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法律公正的目的,不断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