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团体标准择优分三档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最高不高于20万元。京津冀区域协同标准在相应档次上增加补助资金5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标准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上海市
《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以及被政府采信的团体标准的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自2023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广东省
《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或有较大影响的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江苏省
《江苏省民政标准化建设经费支持与奖励办法》:承担国家级标准化(团体标准)试点示范项目,经费奖励6万元;承担省级标准化(团体标准)试点示范项目,经费奖励4万元。
湖北省
《省质监局关于2018年标准研制资助的通知》:团体标准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每项资助5万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制定补助实施细则》:对团体标准制定水平高、覆盖范围广、应用效果好的团体标准主导制定单位,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补助;对达到“领跑者”标准的团体标准,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管理办法》:获选为广西重要技术标准的标准项目,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奖励金额为5万元。
深圳市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对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该规程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大连市
《大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对于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自2024年起施行,有效期5年。
青岛市
《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主导、主持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参与山东省制造业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10-30%。该办法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东莞市
《东莞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导制定东莞市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每年对每个团体(联盟)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总额不超过15万元,由发布团体(联盟秘书处)进行申请。2022年2月8日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佛山市
《佛山市技术标准战略资金管理办法》:每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奖励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江门市
《江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或联盟标准(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惠州市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每主导制定1项联盟标准(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2016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中山市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社会团体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市级团体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单位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全国性团体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单位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省级团体标准,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临沂市
《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办法》:主导、主持团体标准制定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一次性奖励。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4日。
北海市
《北海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主持团体标准制定的,给予不高于3万元一次性奖励。
随州市
《湖北省随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主导在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团体标准制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自2022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由中国电子仪器行业协会批准立项的“仪器仪表制造装配维修安装”系列标准已列入2024年标准编制计划,现公开征集参编单位,欢迎广大企业共同完成标准的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