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万宁市人民政府督查核查问责处理工作程序
五、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六、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工作制度
七、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规则
八、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务工作规程
九、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
十、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守则
十一、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设备管理制度
十二、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财务管理制度
十三、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十四、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十五、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万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第十四届万宁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有: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应同有关副市长协商。
九、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并向市长和分管的副市长报告工作。市政府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十一、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实行领导工作缺位递补制度。市长出市执行公务或休假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出市执行公务或休假期间,其工作由向后顺位的副市长递补代办,依此类推形成循环。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并报省法制办备案登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十九、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目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要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增强预见性、主动性和科学性。
二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级预算,重大规划,全市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涉外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大型项目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执行督查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确保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市政府各阶段的重点工作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二十八、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对执行较好的部门要进行表彰,对执行不力的部门要进行问责。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监察、督查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章规范行政审批
三十、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将减少行政审批作为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向市场放权,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严格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凡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均不再设定行政许可。
坚决杜绝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许可审批。
对涉及自由裁量的行政审批权力要严格规范,进一步细化标准,限制自由裁量空间,增强透明度。
三十二、实行行政许可审批集中办理制度,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其收费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均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在遵循法定审批原则下,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实施并联审批,建立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审批机制。
第八章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三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五、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必须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章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五)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议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区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班子成员根据分管工作和议题需要出席,市人武部部长或政委出席,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受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也可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议案;
(四)讨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和各镇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固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新闻办、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区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七、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一)提请审议文件。包括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议案、法规和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等。
(二)议题起草或审查说明。
(四)电子演示材料。
五十、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应完成以下工作,方可上会:
(一)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单位、镇政府意见;
(二)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核的,应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三)市政府分管领导应召集专题会议充分研究协调,达成基本一致意见;
(四)涉及全局性规划、产业发展、重点民生、价格变动等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大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公开听证。
五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一)会前未经认真调查研究、未经充分论证协调的事项;
(二)市政府领导分管的非全局性日常工作事项;
(三)通过专题会议可以解决的事项;
(四)其他不宜提交审议的事项。
五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五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时,提请审议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应当到会,确无法到会的,应提交书面意见。
五十四、列席人员经市政府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发表本单位此前经协商的最终意见,因情势变更等原因确需变更意见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五十五、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不发表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五十六、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由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五十七、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通过或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因事不能参加应向市政府办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五十九、市长,副市长或政府办主任受市长委托根据工作需要可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专项工作。
六十、市长碰头会议是为加强市政府领导之间的工作沟通,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进一步提升政府系统工作效能而制定的会议制度,由市长、副市长组成。政府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根据需要,副主任、市政府有关单位及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六十一、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市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六十二、市长碰头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通报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工作意见;
(三)统筹部署市政府全局性工作;
(四)通报分管市政府重点工作情况,分析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研究因工作交叉,需市政府其他分管领导协调、支持、解决的问题;
(六)研究需要市长碰头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
六十三、市长碰头会议组成人员需在市长碰头会上研究有关问题的,应至少提前2日将材料送至市政府办公室分送参会人员。
六十四、市长碰头会需编印会议纪要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后5个工作内按规定范围及时发送。
六十五、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市长碰头会记录工作。
六十六、市长碰头会议一般不安排新闻报道。
六十八、市政府督查部门负责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工作,每月跟踪反馈,将进展和完成情况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六十九、市政府办公室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对出席会议人员的发言要记录在案,详细、准确记录与会人员不同意见和会议最后决定。
七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严格的请假制度,除以下情形外,参加会议人员一般不得请假:
(一)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的出境、出省、公休;
(二)在省内参加国家、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及活动;
(三)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身体健康原因。
七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列席会议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当时向市政府书面请假并委托有关负责人参会,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批准,其参会负责人在会上的表态视为该单位意见;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或批评。
七十三、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关闭随身携带的通信工作或设置为静音状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办理。
七十四、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列席人员不得带工作人员参与。
七十五、出席、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研究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材料应会后收回。
七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部门性会议,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批;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邀请市政府和镇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七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一章公文审批
七十九、各部门和各镇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规定程序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要事项,必须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或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十一、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报告、意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市长按分工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市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签发前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出具意见,签发后须按规定程序报省法制办公室备案。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八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果,遵守行文规则。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二章工作纪律
八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八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市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八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八十八、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重大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应向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分管副市长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应向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分管副市长应向市长报告。除情况危急外,一般不得越级报告。
市政府各部门对突发性事件要做到即发即报,及时妥善处置;报告突发性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八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九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九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九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九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和经济、科技、法律、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九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下基层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九十五、除市委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为部门和镇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因特殊情况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按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九十六、除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首发首映式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各镇区举办的节庆活动,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
第十四章附则
九十八、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九十九、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万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为进一度推进市政府专题会议(以下简称“专题会议”)规范化、制度化,坚持依法行政,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万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会议组成
第一条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主持召开。
第二条参加专题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三条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章会议任务
第四条专题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提请讨论的主要是政府工作中需要多个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并应由市政府领导研究确定的具体问题,主要研究处理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研究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审议的议题和意见;
(二)研究处理市长、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四)研究处理上级领导需要贯彻落实的批示意见;
(五)其他需要专题会议研究处理的具体事项。
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勇于承担,按照层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推诿扯皮,不将矛盾上交。属于市政府已经明确的各副市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各副市长通过专题会议决策,并部署有关部门落实。各副市长对各自召集的专题会议做出的议定事项负责。
第五条专题会议的召开应当本着确有必要、讲究实效的原则,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合开或套开的专题会议一律不单独召开。有下列形式之一的事项,不召开专题会议讨论:
(一)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二)可通过征求意见等文件形式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六条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承办人员按照“周密、安全、高效”的要求,根据收集的议题,及时提出会议方案,送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核后,呈会议主持人审定。
(一)会议通知。专题会议方案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人员及时通知出席会议的单位。需镇、区或较远单位参加的会议,应至少提前半天通知参会单位。
参会人员须是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安排分管负责人或本单位其他熟悉会议内容的领导代替参会。参会人员意见代表本单位意见,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
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提交专题会议审议前必须由主管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包括起草目的、起草过程、法律法规依据、基本内容和重点说明、有关意见及采纳情况和未采纳理由等)。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法核意见,方可列为会议议题。
(四)会议记录。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人员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如实反映会议原貌,详细记录每位参会人员的表态和发言,做到有据可查。
(五)会议汇报。专题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介绍或说明有关情况,或由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单位汇报有关情况。已经书面征求部门意见的议题,各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发表与本单位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如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确有必要提出与本单位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应充分说明理由。
(六)会议决定。由会议主持人综合与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
(七)会议要求。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要退回。
第四章会议纪要
第七条专题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人员负责起草,并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会议纪要应完整、准确反映会议议定的内容。
第八条由市政府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印发会议纪要审核呈批程序一般为:承办人员→主任→市长。
第九条由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会议纪要审核呈批程序一般为:承办人员→副主任→主任→副市长→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由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涉及以下重大决策的,会议纪要审核呈批程序一般为:承办人员→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
(一)涉及有关民生事项、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生态保护、科技教育、公共交通、价格管理等重大决策;
(二)涉及使用财政资金或关于缓交土地出让金、免收滞纳金等重大财政问题;
(三)涉及重大项目审批。
第五章会议督办
第十一条专题会议是市政府推动工作贯彻落实的重要行政手段,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题会议在协调行动和督促落实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对会议议定事项坚决落实,必须按照会议纪要执行,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行政效能。
第十二条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承办人员和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组及时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组反馈办理结果。对会议议定事项执行不力,影响全市工作的,由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实现政府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8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这项工作,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督查内容
第四条明确列入政府督查工作范围的主要事项有:
(一)省委、省政府的中心任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二)《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万宁市政府落实的工作任务。(三)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涉及我市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委、市政府的中心任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建设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市政府《工作报告》、《工作要点》确定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重要文件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需由市政府答复的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十一)其它需要督查落实事项。
第三章督查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的专职督查机构,为市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
第四章督查工作程序
第八条政府督查工作应按照立项、交办、承办、督办、审核、报告、归档等程序进行,具体督查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简化程序。
(一)立项。对需要督查的事项,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进行分解立项,明确责任、量化任务,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应包括承办单位、具体督查要求、完成时限等),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报批后实施。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理完毕,督查人员应按公文处理的要求,将有关资料分类整理,立卷存档备查。
第五章督查工作方法
(一)书面督查。通过下发《公文呈批单》、《督查通知单》的形式,对重点工作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承办单位职责
第十条承办单位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
第十一条凡是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视情况适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年终作出书面综合报告。
第十二条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明确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牵头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若双方意见不一致,牵头单位应及时提请市政府督查室协调。办理结果由牵头单位书面报告市政府督查室。
第七章督查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约谈问责制度。对工作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行政不作为、落实不力的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重大情况可由市政府领导直接约谈。第十七条督查核查问责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要求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等提出的督查核查问责要求,启动督查核查问责工作。
第十九条交流培训制度。市政府督查室加强与市委督查室、各市县督查室的交流、沟通,学习好的经验和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对督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人员工作素质。
第二十条文件归档制度。在督查完毕后要做好文件的归档工作;归档时要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和齐全完整,适当根据文件类别、年度等不同特征进行归档。归档的文件按照一定规律和顺序进行排列,并编制好检索工具。第二十一条保密制度。在督查工作中,对于涉密文件或事项,要严守秘密,对于失泄密责任单位和个人,要根据保密工作制度严格追究责任。
第八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进一步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市政府督查室应选配具有实践经验、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分析研究、文字综合能力强,热爱督查工作的同志从事专职督
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为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督查工作人员可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专题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查阅工作需要的文件和材料,跟随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保证开展督促检查活动必需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督查联络员。督查联络员具体负责督查联络工作,对市政府督查室要求办结的督查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上报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在督查专报上对督查工作表现突出的联络员进行表扬,对督查任务落实不到位的联络员进行批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之前发布的督查工作制度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万宁市政府督查室督查事项通知单
督查编号:号
:
根据《万宁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将以下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送市政府督查室。
1、
2、
3、
万宁市政府督查室
年月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督查核查问责
处理工作程序
为确保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督促各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高提质增效,以“马上就办”的工作态度推动工作落实,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根据《海南省“庸懒散奢贪”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琼办发〔2013〕2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对庸政懒政怠政行为行政问责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15〕165号)、《中共万宁市市委办公室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整治庸懒散贪推进重点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万委办发〔2015〕17号)等规定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督查核查问责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琼府办〔2015〕2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工作原则
督查核查问责工作应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马上就办的原则。
二、组织实施
三、启动程序
(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要求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领导批示等提出的督查核查问责要求,启动督查核查问责工作。
四、形成处理意见
(四)督查核查问责事项出现后,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应当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部署,迅速要求涉及督查核查问责事项的责任主体单位和配合单位组织问责调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问责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
(六)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对市监察局审查通过的核查问责意见进行汇总形成报告报市政府。对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提出的核查问责事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
(八)核查问责工作必须建立健全24小时快速协调机制、联合会审机制、与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及时沟通机制。
(九)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审核同意我市的核查问责处理意见后,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起草市政府核查问责处理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正式报送省政府。
五、处理
(十)省政府办公厅(省督查室)或市政府同意核查问责意见后,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应立即通知市监察局等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问责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按要求报告和公布。市监察局指导、督促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或市政府同意的核查问责意见进行处理。涉及市委管辖干部的,由市监察局按程序办理。
(十一)实行问责程序按照《海南省“庸懒散奢贪”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被问责人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问责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及时按要求将问责处理情况上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备案。
本工作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规范印章管理,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保管
印章实行分类,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组保管。印章主要包括:市政府党组印章、市政府印章、市政府办公室印章、市海防与口岸办公室印章、市政府领导印章,
(一)印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二)保管人员负责印章的安全,印章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安排专人携带。印章带出期间,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携带印章的同志对印章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三)印章保管人员因事离岗时,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四)保管人员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五)保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时,需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六)印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并对外登报作废。
二、印章使用
各类印章的使用,要严格审批、登记手续。
(一)市政府印章用印管理。1.市政府发文和市政府联合发文加盖市政府印章,必须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后方可盖章。2.以市政府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报告、请示等公文,须经市长签字后,方可盖章。3.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通知,须经市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或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盖章。
4.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的函件,须经市长、分管副市长签发后方可盖章。5.各类合同、协议、证件、报表需加盖市政府公章,须经分管副市长和市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并做好登记和备份存档工作。
(二)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用印管理。1.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和联合发文加盖市政府办公室印章,必须经分管该项工作副市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后方可盖章。非正式文件确需加盖市政府办公室公章的,须经市长、分管副市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方可加盖。2.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向上级机关和市领导报送的报告、请示等公文,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3.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对镇或市直单位印发的通知,报市长、分管副市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盖章。
4.以市政府办名义发送的函件,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5.各类合同、协议、报表、证明需加盖政府办公室公章,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并做好登记存档工作。6.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向财政及其它单位出具的有关财务方面的报告,须经分管财务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并做好登记存档工作。
7.市政府办公室个人涉及证明类事宜使用办公室印章,必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盖章。
(三)市政府党组印章用印管理。
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四)市政府领导印章用印管理。
由市政府领导本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五)市海防与口岸办印章管理。
由市海防与口岸办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三、用印登记和印章管理纪律
(一)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印章使用日期、内容、份数、承办单位、承办人、签发领导等内容。各单位工作用印由相应单位履行正式签发手续并登记后方可盖章。秘书组负责登记簿的保管工作,并永久存档。
(二)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与拟使用印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三)紧急情况下,有关领导不能即时审批的,应与领导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征得领导同意后,可委托其他领导代批或事后补签。
(四)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印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并注明仅限于某项事务用途。
(五)合同、协议及报送的文字材料中涉及重要事项的必须由市长审批,涉及法律法规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或组织研究形成结论并盖章。
(六)严禁携带印章外出。紧急情况下,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2人携带保管。离开办公室须将印章封存完好,确保印章安全,用后即回归正常保管状态。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党组工作制度
为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断加强党组工作,实现党组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本单位领导班子和机关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会议制度
(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事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主持,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其他成员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党组会议的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对于党组的决定、决议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在与其有关的议题讨论完毕后,即可离席。
(三)列入党组会议的议题主要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领导的重要指示,并结合本办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措施;
2.研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3.审议党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和审批机关党委工作计划;
4.研究、分析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制定补救措施;
5.研究加强反腐倡廉、处理违法违纪案件;
6.按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干部的培养、考核、选拔、任免、调配、奖惩以及工作调整、职工退休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研究、讨论党组成员及行政工作的分工与调整、重要财物收支、重大固定资产购置等重要事项;
8.研究决定向市党委、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及党组工作部署、总结等;
9.其他必须由党组讨论的重大问题。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组会议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讨论决策问题时,与会党组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形成决议,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暂缓做出决议,留待下一次会议再议。推荐、提拔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及发展新党员、党员的组织处理等应逐个表决。
(六)会议决定的执行与监督。党组会议议定事项由办公室综合组整理成会议纪要,报党组书记签发。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督查室组负责督办,并将督办情况及时通报党组各成员。
(七)组织纪律规定。与会人员要自觉维护集体讨论的决定维护班子的团结,严格遵守纪律。党组会议上,允许发表不同意见,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必须执行党组会议的决议。与会人员对会议内容及会议发言,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露,对违反纪律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重大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二、党组学习制度
(一)党组成员除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培训学习及自学外,还必须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党员学习,党组成员集中学习每年不少于12天。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党组成员每半年集中一次,交流学习经验,检查学习成果。
三、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其他成员主持。党组成员不得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者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党组民主生活会应坚持党的“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互相交流思想。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检查党组各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加强班子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艰苦奋斗,勤政廉政,遵纪守法的情况;敬业求实,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发扬民主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等。
(四)对民主生活会反映出来的问题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党组要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做出妥善处理。
(五)民主生活会前,应向党内外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并将群众意见向党组成员通报,以供对照检查。
(六)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后,应将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意见书面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四、廉政建设制度
(一)党组成员必须按照《党章》、《准则》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带头廉洁自律。
(二)党组成员凡事必须从我做起,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省委省政府三十三条规定、市委市政府二十条规定。
(四)党组成员不准以权谋私,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谋取私利,切实做到公开公正、诚实、守法。
(五)党组成员要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公文处理工作规则
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规范公文处理流程,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府办〔2017〕224号)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收文处理
收文处理即对收到公文的办理,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按程序逐级报送,不得越级报文。各镇区、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方可向市政府报文。市属各企业、各行业协会原则上不直接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确有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政府行文。凡不按上述要求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并列入通报范围。
秘书组接收公文时应从公文的体例、格式、行文规则等方面对接收的公文进行初核(上级来文除外),明显不规范的,或发现来文属误寄或有缺损不全的,收文人员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并提出退文意见(写明退文原因),填写《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处理单》(见附件2),经秘书组负责人初核后连同所有接收的公文,报主任或请示主任同意后送相应的副主任提出受理意见(办件或退件)。
收文人员应根据主任或副主任的受理意见立马将接收公文分办。已分办的公文,如发现公文内容错误,由承办人填写退文处理单,报相应副主任(副主任科员)同意后退文。
未按公文办理程序报送的公文(越级呈送、多头呈送、应会签而未经会签、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受理的公文)秘书组不予受理,对不属于市政府事权或不必要发文的请示,一律退回报文部门。确属市领导交办或特别紧急的公文,各组室应及时向秘书组说明,并转秘书组登记编号,按程序办理。
市政府领导在各种公文、材料上或针对有关问题作出的指导性、倾向性批示,需要办公室办理落实的,由秘书组登记编号,按办件分口办理。
上级来文,由秘书组统一签收、登记,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情况归口分办。
二、公文分办
公文登记编号后,按“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分办(涉密公文由秘书组专门保密人员按密件规定办理)。
公文分办按以下原则进行。
(七)市委、市人大、市政协领导批转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件,转对应市政府领导联系人承办;批转给两位以上领导的,转排位在前领导的联系人承办;对应关系不好界定、但领导批示中列出两个以上单位的,按内容归口转对应市政府领导联系人承办。
(八)承办人对分办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理由根据,先与秘书组协商;协商未果的,报办公室分管秘书组副主任复核分办意见。需改变分办意见的,由办公室分管秘书组副主任协商另行分办。
(九)公文从登记到分办应在登记当天完成,并做好分办签收手续(《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分办签收单》见附件3)。
三、公文处理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规范。
(一)阅件处理。
(二)办件处理。
办件主要包括省政府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省委和省政府领导批转市政府领导处理的批示件;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主送给市政府公文(也称上来文);市直机关、镇政府、区管委会、重要企业等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以及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意见和询问问题、请求批准事项的函等(也称下来文)。
征求意见类的来文或其他办件中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应在拟办意见中明确转哪些部门限期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可先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一般要求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及时说明原因,酌情延长时限,但延期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需广泛调研汇总才提出意见且在上报期限内的除外)。延期后仍未按时办结的,由承办人或对口副主任(副主任科员)按本规则第六条督办。已经征求过意见的公文或不需要征求意见的公文,承办人一般应在当天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要求:报告情况准确,提供依据可靠,所提意见可行,文字表述简洁,送审程序恰当。拟办意见一般不超过200字,如需详细说明情况、分析问题、提供依据的,可另附办文说明。拟办意见经对口副主任(副主任科员)或主任审核,再呈报有关领导审批。
处理办件须填写《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呈批单》(附件5)。有前案的公文,须附上之前有关领导批示件及有关材料。呈批公文及有关材料排列顺序为:公文呈批单、呈批的公文、呈批公文附件、有关部门的意见、需供领导参考的有关文件、材料、办文说明等。
公文呈批的一般顺序为:对应口副主任(副主任科员)或主任、分管副市长、市长。
属“特急件”(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审批环节较多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公文)、“急件”(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审批环节较多的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公文),应在公文呈批单左上角注上“特急件”或“急件”标签。情况紧急需领导立即审批的“特急件”,应作说明并及时沟通协调。政府办各办文口对“特急件”(包括特提电报)应随到随办,对“急件”(包括特急、加急电报)应优先办理,有时限要求的公文须按规定时限办理,并跟踪催办,确保不误事。
主任、副主任(副主任科员)对审批件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承办人的拟办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出差的按市政府办主任副主任等分工缺位递补)。
副市长对审批件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请示事项作出审批意见;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范围的请示事项,应提出本人的审核意见,商请有关副市长审批,或与有关副市长协商一致后审批;对需送市长审批的公文或事项,应当提出审核意见,报市长审批;内容涉及综合、全面、重大问题以及按照规定必须由市长审批的公文,应当送市长审批;副市长批示意见不致的公文应报市长审定。
公文承办人应做好承办公文的登记,填写《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承办流转登记表》(见附件6),详细记录公文流转情况及办理结果,每周一将上周承办公文办理情况送对应副主任(副主任科员)督办落实。
转市有关部门办理落实的公文要做好转出签收登记(登记表见附件7《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出公文签收表》),并要求限期反馈办理结果。
四、发文管理
发文管理坚持“必要实效、精简规范”的原则,杜绝以文件落实文件的不务实之风。
(一)公文草拟、核签。
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同意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代拟稿,按归口由对应的市政府领导联系人初核,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附专项说明材料。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文种使用准确,符合行文目的要求和发文机关的职权范围,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适当。
4.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原因,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5.拟制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公文,应严格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标明涉密级别及保密期限,按密件规定办理。
6.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弓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7.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8.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的,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文。
10.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1.草拟公文的依据文件、重要参考资料及有关说明材料应附在文稿之后,并填写公文附属材料登记表(附件8)。
审核文稿,一般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主任或副主任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呈送。
(二)公文印制、发送。
经市政府领导签发的公文稿由对应市政府领导联系人对拟印制的文稿再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到秘书组登记编号,及时将签发文稿及其电子文本交文印室人员从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方面规范排版、打印,一般公文应在2个工作日内印好。
文印室应及时将印好的纸质公文或定稿的电子公文文本,交秘书组负责人安排审阅、检验,确认无差错才能发送。纸质公文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电子公文一般应在1小时内发出。信息组应将可向社会公开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公文(密件除外)及时转载上市政府门户网站,以方便查询。公文上载政府门户网站须严格办理审批手续。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办法、决定、通告等),须经市法制办法核、登记、报省法制办编排备案号。
五、公文归档
经秘书组登记编号的公文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在各种公文、材料或针对有关问题作出的指导性、倾向性批示,承办人在办结后一周内将原件和有关附件、材料移交秘书组归档。需转有关单位办理或阅知的,以复印件寄转。上述公文和领导批示件作为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制发公文的附属材料并附在发文呈批单后的,承办人须说明其附着公文的文号,以方便秘书组检查和记录归档。公文秘书组要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
六、公文督办
七、公文审核错情处理
八、监督管理
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市政府办公室建立公文处理绩效考核、责任追究机制,主任、各副主任(副主任科员)应对各口执行公文处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办文人员违反本规定出现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登记表
登记编号
来文单位
来文标题及文号
登记人
备注
2018.×.×10:20
(2018)下1
×××局
关于×××的请示
2018.×.×10:30转×××承办
×××
附件2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处理单
退文原因
办理人:2018年月日
受理意见
(签名)2018年月日
退还单位
签收人
附件3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分办签收单
×××:
按照《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规则》,现将以下公文分转你,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分办公文
秘书组:
20年月日时
〔〕号
承办人签收:20年月日时
附件4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文卡
来文文号
办文编号
文件标题
办公室
领导意见
市政府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领导阅签
附件5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呈批单
密级
紧急程度
拟办意见:
领导批示:
附件6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承办流转登记表
办理情况(来文摘要、流转记录、领导批示、办理结果等)
承办人
2018.×.×10:30转×××批阅
2018.×.×10:30转××部门办理
附件7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出公文签收表
公文标题及办文编号
收文单位
市政府办承办人
附件8
万宁市人民政府发文呈批单
拟稿
单位
发文字号
〔20〕号
密级及保密期
印发
范围及份数
公文
标题
核稿
意见
公开属性
复核意见
领导
附件9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呈批单
会务工作规程
为切实改进会风,进一步做好会务工作,提高办会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一、办公室会务工作范围
需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的主要会议有:全市经济形势分析会、市政府全体(或扩大,下同)会议、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府党组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办全体会议、市政府办党组(扩大)会议等。
二、会前准备工作
(一)全市经济形势分析会、市政府全体会议会前准备工作:
1.拟定会议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2.草拟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须知并送审印制。
3.发会议通知,负责统计参会人数,登记参会人员名单,安排参加会议人员座位,落实、确认出席会议的领导人数。
4.督促做好会议材料准备工作,并负责做好会议文件、材料的统一排版、复核、印制和装袋工作。
5.负责会议报到、分发会议材料。
6.负责向有关单位发出会务工作任务通知,并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会场布置、音响设备、会议宣传报道、会场安全保卫、保密等方面工作。
(二)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府党组会议、市长办公会会前准备工作:
1.市政府常务会议
(2)会议方案审定后,通知有关单位准备会议材料,通知出席(列席)会议领导、参加会议单位及有关人员,分发会议材料。
(3)布置会议室。
2.市政府党组会议
(2)通知有关单位准备会议材料;通知出席会议领导、参加会议单位及有关人员。
3.市长办公会议
(三)市政府专题会议会前准备工作:
(四)市政府办全体会议、市政府办党组(扩大)会议会前准备工作:
(2)通知各组室准备会议有关材料;通知出席会议领导、参加会议人员。
三、会中服务工作
(一)全市经济形势分析会、市政府全体会议,会中应做好如下服务工作:
2.强调会场纪律,维护会场秩序。
3.做好领导讲话录音,督促工作人员在会议结束时及时将录音工具送交材料组或有关单位。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会中应做好如下工作:
2.安排会议记录人做好会议记录。
(三)市政府专题会议会中应做好如下工作:
2.对应市政府领导联系人要做好会议记录。
(四)市政府办全体会议、市政府办党组(扩大)会议会中应做好如下工作:
四、会后服务工作
(一)全市经济形势分析会、市政府全体会议,会后应做好如下服务工作:
1.按有关规定做好涉密文件的回收清退工作,并将会议涉密文件交保密部门处理。
2.收集整理两套完整的会议文件及材料送秘书组存档。
3.根据会议要求或领导指示印发会议文件。
4.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会议经费支出、报账的审核工作。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会后应做好如下工作:
2.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写出会议纪要,连同全套会议材料原件一并报送市政府办主任审核,呈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审定签发。
(三)市政府专题会议会后应做好如下工作:
2.市政府领导联系人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写出会议纪要,连同全套会议材料原件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对应口的副主任(副主任科员)或主任审核,呈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审定签发。
2.负责会议记录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写出会议纪要,连同全套会议材料原件一并报送市政府办主持会议的领导审定签发。
保密工作制度
为做好市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市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办公室各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在政府办党组领导和市委保密委员会指导下,行使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委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要求。
(二)指导制定政府办保密工作计划、制度等,部署安排政府办保密工作。
(三)向办公室党组及市委保密委员会报告市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情况,并就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四)协同有关机关查处重大失、泄密事件。
(五)承担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市委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除共同完成领导小组安排决定的各项工作外,还应负责抓好所在组室的保密工作。
二、密级文件管理工作
(一)范围:市政府办公室管理的密级文件包括通过机要渠道和其他渠道收到的给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密级文件;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密级文件。
(二)收文登记。由政府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保密专管员负责及时拆封、认真清点,核对无误后方可签收。发现来文不符合规范或有缺损,应立即与发文单位联系处理。符合要求的密级文件应在右上角加盖收文印章,做好登记。要将收文日期、来文单位、来文编号、来文标题、密级、份数及来文起止号、分发对象等登记清楚,按密件要求提出拟办意见,呈主任阅批。
(三)分送办理。领导同志有批示的密级文件,保密专管员应及时分办。主任阅批需呈市政府领导批示的,由市政府领导联系人呈送;需送各组室或其他部门阅办的,由保密专管员分送。密级文件有固定份数和发行范围的按规定分送。分送密级文件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密级文件要用专夹传阅,记录清楚文件流向,严格控制接触面。
市政府办公室制发密级文件,由各承办的保密员根据公文内容和有关规定提出定密建议,秘书组核定密级;密级文件制发完毕,保密员应及时将文件底稿及有关资料按密件移交保密专管员。
保密专管员应及时将退回的密级文件进行清理,分类存放、妥善保管,以备查阅。对保管的密级文件,要定期清点,发现缺漏或丢失,应立即报告政府办主任并追查下落,确保文件齐全。
(五)借阅复印。借阅、查阅密级文件须办理借阅登记审批手续,限期归还。密级文件和发文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不得自行复印,工作确需复印的,应经政府办主任或发文部门负责人批准。
复印密级文件,由保密专管员在保密专用复印机上复印,严禁将文件交由他人复印或在其它复印机上复印。复印件上须标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复印件”字样。保密专管员要认真履行密级文件复印手续,严格控制复印数量,如实做好登记。密级文件复印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六)销毁。密级文件办结后,保密专管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市档案局立卷、归档。不需立卷、归档的密级文件,由保密员负责清点签字、注销,集中送往指定场所销毁。销毁文件要采取严密措施,至少有2名保密员负责文件押运和现场监督销毁工作,确保文件不丢失、不漏销。
三、市政府办公室会议保密工作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增强保密观念,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二)召开保密程度较高的会议,主办部门会前要与保卫部门保密部门取得联系,共同采取防范措施,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要求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三)涉密人员不得引带无关人员进入涉密会议场所,不得泄露会议有关情况。
(四)会议复印、翻印涉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擅自翻印和滥印。
(五)涉密程度较高的会议要设保密室,配备保密箱,并指定专人管理文件、资料。会议期间下发的涉密文件,与会人员不准带回家中或带到公共场所。绝密文件在会议期间由会议保密员统一管理,与会人员不得自己携带。
(六)会议期间分发的涉密文件,要标明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不得代转。散会前,会议承办部门要安排专人把应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按有关规定处理;准许与会人员带走的会议文件,要履行签收手续。
(七)市政府领导讲话,未经本人和有关部门同意,不得录音、录像;经批准同意制作的声像资料应视同公文管理,按照规定的传达范围播放,扩大范围播放须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八)会议结束后,会议保密员要进行保密检查和文件清理,及时将会议文件、记录纪要、声像资料等立卷归档。发现丢失时应立即报告,认真追查,及时处理。
(九)违反会议保密规定造成失密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政府办公室涉密人员保密要求
(一)严格遵守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增强保密观念,做到严守秘密,不失密、不泄密,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三)不得擅自翻印、复制、抄录和摘记涉密文件资料;不得擅自引用或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涉密文件内容;不得私自销毁或留存涉密文件。
(四)发送给领导同志的涉密文件资料,除按领导批示转送有关同志阅知外,不得送无关人员阅看。
(五)领导同志因病因事必须在医院或其他场所阅办涉密文电、资料的,应在领导同志阅毕后,立即送回办公室。
(六)定期清理涉密文件,每季度按时将涉密文件如数退回保密局。
(七)不准向自己的家属、亲友等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及领导同志的行动,严禁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
(十)工作调动时,必须与保密部门核对、办妥密级文件清理事项,将自己保管的各种文件资料和有关登记簿等移交接替同志,办好交接手续。同时,应接受脱密教育和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保证不泄露所掌握的国家秘密。
(十一)涉密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密的,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政府办公室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保密管理工作
(一)根据国家和省保密委员会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的要求,确定秘书组、综合组、信息组、人民政府督查室、政府法制办公室、外事侨务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应急办公室、海防与口岸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办公室为市政府办公室保密要害部门,保密室、档案室、打字室为保密要害部位。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部位保密工作第一负责人,应定期研究和部署本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
(三)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办理和管理涉密文件,确保涉密文件的安全。
(四)建立保密岗位责任制,结合业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各个环节,制定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保密教育,对涉密的重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对不适宜在保密要害部门或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
(六)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七)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辞职或调离保密工作岗位,必须将自己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移交本组室接替的人员;组室负责人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其实行脱密期管理。辞职或调离保密工作岗位的人员须与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能办理辞职或调离手续。脱密期限:在办公室系统内从保密工作岗位调到非涉密岗位的,一般为6个月;从办公室保密工作岗位调到其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一般为1年;调到企业和辞职的,一般为2年。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市政府办公室保密室工作人员职责
(一)保密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规,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工作制度。
(二)按照办公室密级文件管理要求和操作程序,切实做好涉密文件接收、分送、保管、清退、销毁等工作,确保涉密文件安全。
(三)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涉密场所;本办公室和其他单位人员来办理工作业务应让其在指定隔离区域进行。
(四)不得将涉密文件随意摆放在办公桌上,无人在办公室或下班时要锁好文件柜,关好门窗。
(五)保密工作人员手机应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方便工作联系;双休日和节假日至少要有1名保密人员在万宁市区,以便处理紧急工作任务。
(六)尽心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热情细致地为领导和各单位服务。
七、市政府办公室磁介质涉密文件管理
(一)处理涉密文件用的磁介质(硬盘、U盘、光盘、录音笔、摄像机、录像机等)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统一编号登记、发放回收和销毁。
(二)涉密文件只能存放在保密室的专用计算机上,其它计算机均不得存放涉密文件。涉密磁介质要专盘专用,分类保管。涉密文件由保密室专用磁盘(磁带)存放,严禁用非密级磁盘(磁带)录载密级文件内容。
(三)严禁携带载有密级文件的磁介质外出或将载有密级文件的磁介质外借。到外单位复制软件,应使用新盘;需携带旧盘时要严格检查存储内容,在确认非密级磁盘和有关内容可公开后方可使用。
(四)保密室涉密计算机如需送外单位维修,事先应严格检查硬盘,确认无密件后,方可带出。
(五)对磁介质中没有保留价值的文件,要及时删除。作废的密级磁介质统一集中销毁。
(六)密级磁盘的递送,应按相应的秘密文件等级要求进行。
(七)要定期检查盘片和磁介质文件,严防丢失。发现密级磁介质下落不明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工作人员守则
为了加强对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守则: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努力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积极进取,勇于开拓,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领导,密切联系群众,广泛调查研究,虚心听取群众和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
四、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办事要认真负责、准确迅速,注重质量、讲究效率。自己职责内的事或上级交办的事要按时、保质完成,紧急的事要及时处理,特事特办。
五、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说真话、讲实情,办事严谨,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正确处理问题。
六、团结协作,主动沟通协调,办事不扯皮、不推诿,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七、勤政廉政,不借单位和领导名义为个人办私事,不打领导旗号为个人拉关系、托人情。
八、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九、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十、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自觉维护党和国家尊严。
办公设备管理制度
一、电脑、打印机、扫描仪使用管理
(一)电脑由各组室根据工作需要编制购置计划,实行政府采购。电脑设备应合理配置、定位使用、专人管理。
(二)电脑使用人员应管理、维护、保养好自己所使用的电脑,确保电脑和网络系统使用正常、安全。
(三)配备给个人使用的电脑,未经组室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交换使用,不得随意添加硬件或软件,不得随意挪动位置,不得随意拆卸,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
(五)各组室电脑设备的维护由办公室统一定点的电脑专业维修公司负责。如电脑出现故障,或因工作需要添加硬件、软件,使用人员应及时向办公室分管领导报告,联系维护单位派技术人员来检修,并做好签单。电脑零部件需要更换的,应当报经组室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更换。
(六)电脑确实不能继续使用的,使用人员应当及时向组室负责人报告,由组室按照规定程序报废上交。任何人不得随便处置和拆分电脑。报废处理涉密文件的电脑,按涉密计算机管理规定处理。
(七)电脑所附说明书、保修单、操作程序软件,光驱、刻录机、U盘、隔离卡及所附说明文件等,由使用管理人负责收管,以备检修时使用。
(八)打印机、扫描仪由各组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九)管理人员应做好打印机、扫描仪的目常保养和维护工作。妥善保管好其所附说明书、保修单、操作程序软件等文件资料,以备维护、检修时使用。如出现故障,应及时向办公室分管领导报告,联系维护单位派技术人员来检修。
(十)各组室打印、扫描文件资料原则上应使用本组室的打扫描设备;确因工作急需使用其他组室打印机和扫描仪的,应经组室负责人同意。
(十一)使用打印机,应当尽量降低材耗;尽量做到双面打印,节约纸张。
三、复印机、碎纸机使用管理
(一)复印机碎纸机由各组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保持机器清洁,确保机器设备正常使用。如发现机器出现故障,应及时向办公室分管领导报告,联系维护单位派技术人员来检修。
(三)复印机使用应尽量降低材耗、节约纸张。纸张损耗率应控制在5%以内。
(四)复印“三密”文件,遵照“三密”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录音笔)使用管理
(一)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录音笔)由各组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其所附说明书、保修单等文件资料,以备维护、检修时使用;要做好其日常保管、保养、维护工作。如发现出现故障,应及时向办公室分管领导报告,联系维护单位派技术人员来检修。
(二)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录音笔)的使用应严格遵循操作规程。
(三)非管理人员使用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录音笔)的应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使用完毕,应及时交还管理人员。
五、办公桌椅、文件柜使用管理
(一)办公桌椅、文件柜由各组室根据需要购置,定位使用。
(二)办公桌椅、文件柜由使用人员负责保管。
(三)各组室使用的办公桌椅、文件柜要登记造册。
(四)添置、更换办公桌椅、文件柜应坚持实用、节俭原则,反对铺张浪费。
(五)办公桌椅、文件柜报废的,应及时向秘书组申报销账,并将其交给办公室统一处理,不得自行处置。
财务管理制度
一、坚持厉行节约,防止铺张浪费的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收支两条线,如有业务收入,要及时交财会人员入帐,不得设小金库。
五、办公室人员因工作原因确需加班的,由牵头人员按标准如实填写《误(夜)餐补助发放审批表》,经牵头组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此项业务工作的副主任审批(紧急情况可先送餐再补办审批手续)。
六、接待上级领导和其他客人,原则上由市接待办安排接待,特殊情况需要本单位安排的,须报主任批准后,由对口的副主任牵头按规定办理,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七、外事侨务办、法制办、应急办、金融办的日常经费开支分别由外事侨务办、法制办、应急办负责人按规定审批办理。市农垦改革办、市“双修”办的日常经费开支由分管本项工作的副主任按规定审批办理。
八、经费开支实行按权限分级审批的管理办法:一般款项和日常开支由办公室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呈主任批准报销;重大财务开支由办公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九、办公室要成立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报账人员须按规定做好日常财务管理和资料归档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的财务收支具体情况(列表)送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和主任,并及时按规定做好财务公开,接受监督。
十一、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办公室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计划、规划、方案、安排、总结、汇报、请示、简报、通报、通知等。
(三)各种综合的或专题的调查、检查、考察报告等。
(四)对下级的指示、批复,重要的人民来信及处理材料等。
(五)各项决定、决议、标准、规定、条例、办法、制度、守则等。
(六)各种报表、名册、登记表、簿册、数据、凭证、年鉴、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基本情况综合等。
(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获得的奖状、证书、奖章、奖旗、奖品等。
(八)有关房产、财产、物资、档案、债权、捐赠等的凭证,发放各种证明、证件存根,签订的合同、合约、协议等。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编辑、出版的书刊、资料样板。
(九)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包括上报和下批)干部任免、录用、转正、定级、调资、奖惩、离休、抚恤等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等材料。
二、办结的公文资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各组室和个人不得自行保存应归档的公文资料。市政府办公室人员调动或退休,需及时做好公文资料的移交工作。
(一)凡经有关领导审签印发的公文资料,需盖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的,由秘书组在审核盖章时收集整理,其他不需要盖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的,由承办人及时收集整理移送秘书组。
(二)某项工作已完成时(包括一项已完成或一个会议已结束,一个问题已解决,一件案件已处理等),由对应承办人将进行该项工作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系统整理后移交秘书组。
(三)外出开会、考察、学习形成或带回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在该项活动结束时交由秘书组。
(四)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报表、名册、登记表等,承办人应于翌年一月底前整理移交秘书组。
(五)绝密公文办结后应立即归档。
三、秘书组每年的二月底前对上年度公文资料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整理,各组室和公文承办人要把上年度应归档而未归档的全部公文资料整理移交秘书组。公文资料移交要做好移交清单登记。
四、秘书组收集到的公文资料,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进行再整理,要保证归档公文资料的齐全、完整,能如实反映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主要工作情况。
(一)领导修改过的原件、尤其是重要批示原件应将其完整归档,以备查考。
(二)正文与底稿(签发稿)主件或附件、请示与批复、来文与复文一起归档。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检查应盖公章是否盖,文件没有标题应加上标题,内容、摘要、文件没有标明日期的要标上日期。
(四)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是原稿原件,不得用复制件。
(五)归档的声像资料要一一写上文字说明。
(六)凡是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经过初步整理,把同一具体问题的文件材料集中在一起,按文件的先后形成排列好。
五、整理存放的拟归档公文资料,做好防火、防水、防尘、防霉、防鼠、防虫、防盗工作,确保整理的公文资料完整和安全,确需查阅已整理的公文资料,需做好登记,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公文资料存放场所。
六、鉴于市档案局是我市档案管理的法定、专业部门,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所有需要归档的公文资料,统一委托市档案局立卷归档保管。秘书组应按照规定及时将收集整理的公文资料移交市档案局,并制定清单办理移交登记,配合市档案局做好归档工作。
七、委托市档案局立卷归档的公文资料中,若市档案局无法存管的,秘书组应按档案有关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公文资料的管理,档案管理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并采取保护或补救措施。
八、查阅、借用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查阅、借用档案的人员须爱护档案,不得在档案上图划、涂改、增删、抽页,不得剪裁、折叠、损坏、丢失档案,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借出档案室,特殊情况经批准借出的档案原件应注明总页码,严格办理借阅手续并限期归还。
十、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或退休时,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维护机关良好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考勤制度。
一、考勤纪律
(四)干部职工均实行考勤制度,考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二、病事假的审批权限
(一)请假
1.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请假1天由组室负责人审批向主任报告;请假2天由副主任审批向主任报告,请假3天(含3天)以上由主任审批。
2.各组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副主任审批向主任报告,请假2天及以上由主任审批。
3.班子成员副职请假由主任审批。
4.工作人员一般一次请假,省内不超过5天,省外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除外。
6.请假人员应提前填写《工作人员请假单》,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二)公务外出
1.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因公务外出,向所在组室领导报告。
2.各组室负责人因公务外出,向分管的副主任报告。
3.副主任因公务外出,向主任报告。
4.主任因公务外出,告知政府办值班领导。
三、违纪处理
凡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无故旷工或逾假不归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依据。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定向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提高保障效率,根据《万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万宁市定向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办公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向化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按规定保留的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使用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实物保障用车以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核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用车4辆,其中市政府领导实物保障用车1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机要通信用车和应急用车3辆。
第二章车辆使用范围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安排公务用车。
(一)牵头或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各镇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
(二)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活动;
(三)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安全生产事件,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
(四)接待上级部门和兄弟市县部门领导及其他重要来宾;
(五)参加市委、人大、政府、政协重要会议和省召开的会议及跨保障区域出差等公务活动;
(六)其他必须使用公务用车的情形。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五条公务用车坚持集中管理、科学调度、厉行节约、高效运行、优质服务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用车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实行定向化保障管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依照本办法自行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本市保障区域内公务出行由公务交通补贴保障,保障区域范围为《万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划定的行政区域(城区),即东至小海,西至东线高速公路,南至铜鼓岭,北至望海大道以北900米处规划道路。在保障区域内开展公务活动,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公务用车用于保障范围外公务出行,公务用车应提高利用效率,如不能够满足公务出行,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超出保障区域(城区)公务出行开支纳入差旅费保障管理范围,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即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七条办公室公务人员到省内其他各市县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鼓励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因出差目的地偏僻等特殊因素确实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其省内城市间交通费按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总额包干使用,其出差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三)按照工作任务的重要性质和缓急程度,合理安排调配公务用车,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安全生产事件、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优先从速安排公务用车。
第四章车辆维保管理
第十条严格公务用车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公务用车“一车一档”编制管理和油耗、运行费单车核算公示制度,严格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洗车、定点加油、定点停放和封存停驶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实行“一车一卡”对应车号加油制度。
执行特殊或紧急出车任务,无法使用加油卡时,可采取其他即时方式加油,但需向办公室分管负责人申请同意后方能进行,事后凭加油票据办理报销。
第十二条报销停车费、洗车费等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人员应将情况报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经办公室领导核实同意后将车辆行驶至指定维修点进行车辆维修。
第十四条车辆维修(保养)时应严格按照《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中所列内容进行维修(保养)。在实际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超出所列维修范围的事项时,驾驶人员应告知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和办公室领导,经核实批准后方可维修;维修完毕后,应及时按要求补办新增维修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车辆离开市区执行任务期间发生故障需应急维修,可就近选择维修厂家进行维修,但必须报告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经批准后,方可维修报销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依据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核定机要通信用车和应急用车各1辆,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