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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0四川
一、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情形下守约方损害赔偿的请求路径
(一)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性质
(二)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中赔偿“损失”的范围
2、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
(三)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应当符合可预见性原则
(四)与有过失原则和损益相抵规则
二、合同存在违约金情形下守约方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一)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条件
1、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违约情形应为违约金所担保的合同义务
3、适用违约金条款不以存在损害及损害大小为要件
(二)损害赔偿与违约金条款的选择适用问题
(三)守约方如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的选择权问题
(四)可预见性规则、损益相抵以及与有过失原则对违约金请求权的影响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的司法审查与判断
(一)获得支持的损害赔偿数额低于违约金的司法处理
(二)酌减违约金的司法审查
(三)同时主张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的情形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提供场地(系甲公司租赁丙公司的房产,甲公司按150万元/月支付租金),乙公司负责商业规划、装修、招商及运营,双方利润共享。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将原商户清退并将场地交付乙公司,但乙公司在原定的开业日期未完成装修,迟迟不能开业,致使商场一直未招商运营。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提出的诉请包含的损失构成如下:
(1)清退费用和装修费用。甲公司为顺利交付场地,清退原有租户,支付的未到期租金、违约金、赔偿金等清退费用属于为履约支出的费用,装修费用是接受对方履约而支出的费用,以上两项费用支出不能通过运营新项目收回,属于信赖利益损失。
(2)甲方丧失收取租户租金的损失。甲方为履行甲乙之间的合作协议将原有租户清退,导致丧失收取租户租金的损失。
(3)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未按期支付房屋租金的违约金。因商场未按期开业,导致甲公司拖欠丙公司房屋租金,丙公司依据甲丙之间约定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即甲公司固有利益受损。
无论是守约方请求酌增违约金还是违约方请求酌减违约金,均以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具有明显差距为前提。比较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要参照的因素应当更为丰富,需要综合考虑违约程度、合同约定、当事人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确定违约金浮动的合理范围,谨慎使用裁量权调整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