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案件调查取证特别是电子数据的提取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成为刑事诉讼八大证据之一。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也对依法调查中电子数据运用提出了明确要求。电子数据在案件查办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愈加凸显,有时甚至成为突破案件的决定性因素。如,在调查某镇长出差途中改变路线绕道旅游问题时,被调查人矢口否认,办案人员提取了其在外旅游时通话记录及基站的位置,进而锁定其所处的城市,很快突破了该案。因此做好电子数据工作至关重要。
在工作实践中,应充分了解电子数据的基本特点、科学把握提取电子数据的几个关键环节。
电子数据的特点。电子数据除了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传统证据的特点之外,还具有客观公正性、高科技性、多样性、脆弱性等特点。
客观公正性。电子数据的技术性决定了它的客观物质性。其借助的计算机等电子数字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进行的运算、发送、接收、存储和演示可以称得上“铁面无私”,所以与传统证据形成形式相比更具有客观公正性,也决定了电子数据具有合法的证明能力。
高科技性。电子数据是数字化形式的数据,离开了高科技的技术设备,电子数据无法储存、处理、传输。从电子数据依赖的设备、存储信息的介质、传输手段、收集和审查鉴定上来看,电子数据从产生到运用,各个环节都离不开高、精、尖科学技术的支持。
多样性。电子数据的外在表现方式多样性是指电子数据信息可以通过智能手机、计算机等现代高科技电子产品以文字、声音、图形、图像动画及视频等多种媒体形式呈现。
脆弱性。指电子数据其本身容易被修改、伪造、破坏甚至是销毁而不留下痕迹。这是由于电子数据的实质为数据的集合,人为操作可能改变和破坏原始数据,而且计算机的操作错误、硬件的损坏、计算机病毒的破坏、黑客的入侵等也很容易造成电子数据的损坏。不过,现代信息技术已经实现数据恢复功能,只要具备足够的技术和设备,被删除或者被格式化的数据大多都能够恢复。
提取电子数据应遵循的原则。鉴于电子数据的特殊地位和基本特征,在提取时应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限定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接触原则。对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过程中,要求调查提取人员不仅具有调查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有计算机网络犯罪知识,这样才能提升提取电子数据的准确率和效率。
提取电子数据的基本方法。电子数据的提取有两种方法:静态取证和动态取证。静态取证是针对计算机磁盘、存储卡、手机、数码相机、GPS等进行物证固定、取证、数据恢复、分析、查找、残留数据分析、磁盘储存空余空间的数据分析等。动态取证是指对正在运行的计算机或者服务器的内存、进程、网络状态,结合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网络嗅探技术等手段进行在线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