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4)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及其辩护人余*、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1、2006年10月,被告人闫某某在担任颍上县八里河镇万台村委会主任期间,领取镇政府拨付复垦费78365元,去除开支,余款人民币35159元被其侵吞;2、2010年5月,闫某某利用协助八里河镇政府征用万台村土地,发放土地补偿款的工作的职务之便,以该村***队队长闫*的名义虚报土地补偿等款项,侵吞土地、青苗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2506.5元;3、2010年5月,闫某某利用协助八里河镇人民政府修建万台村矸石路工作的职务之便,侵吞修路款人民币7395.96元。
(二)受贿罪:1、2000年2月,万台村集体所有的树木对外拍卖,被告人闫某某收受六十铺木材经营商刘*乙人民币1万元,为其购买树木提供帮助;2、2004年,闫某某收受万台村退休教师官寿山人民币1500元,为官寿山孙女办理户籍入户提供帮助;3、2008年3月,闫某某收受建筑开发商武*人民币5000元,为武*在万台村开发建房提供帮助;4、2010年,闫某某收受村民王*壬人民币1500元,为王*壬的孙子、孙女办理户籍入户提供帮助;5、2013年6月,闫某某收受建房开发商王*辛人民币2万元,为王*辛在万台村开发建设美好乡村建设工程提供帮助,同年8月,闫某某收受王*辛人民币1万元,为王*辛修建万台村道路工程提供帮助。
被告人闫某某对公诉人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罚。其辩护人余*、王*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不持异议;2、闫某某于2007年、2008年领取的八里河镇政府拨付的土地复垦费78365元中,除去公诉机关认可的开支,还垫付了上缴八*计生罚款2万元,这2万元应从其贪污数额中扣除,同时闫某某还为万台村一事一议工程垫付税款7487.85元,也应从贪污数额中扣除;3、被告人闫某某收取官寿山,王*的人民币3000元,没有利用其职务之便利,不应认定为受贿,2013年6月,闫某某借王*的2万元,直到案发借条还在王*处保管,王*随时可向闫某某主张权利,该2万元亦不应计入闫某某受贿数额内;5、被告人闫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闫某某积极退出部分赃款,认罪、悔罪态度明显。综上,建议法庭对闫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贪污罪的事实和证据
(1)2006年10月,八里河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镇财政所收到上级拨付的复垦资金后,经镇政府安排为各村报销70%的复垦费用,余下30%由镇政府转付八里河渔场。闫某某到八里河加油站、谢某金燕加油站等加油站虚开加油费发票113950元从镇财政所报销,领取复垦费78365元。该款用于2006年底垫付万台片合作医疗款2万元、公务招待买两条玉溪烟支出440元、支付办理公务餐费196元、支付村招待费欠款2000元、支付万台村原借城郊营业所2万元贷款、支付订报费用270元、代付村党员党费300元,余款35159元被其侵吞。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证明2004年,八里河镇政府要求各村对荒废的老窑场、老村庄进行土地复垦,发生的费用以后由国土部门上报县财政拨付。我们村以前有个老窑场倒闭了,过去占用的有本村村民的承包地,其把这个政策跟过去老窑场被占地的村民讲过以后,他们陆续把老窑场占用的土地重新整理开垦耕种了。2006年10月,上级把复垦资金下拨后,其就和官刚山通过熟人介绍到八里河、谢*等加油站虚开了11万元多元加油费发票经过镇领导签批后,到镇财政所领取了78000多元的复垦费。这些款领取后,其没有告诉村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但为公开支了一部分,具体情况是:2006年底垫付万台片合作医疗款2万元;为村里公务招待买两条玉溪烟支出440元;为了办村里的事,支付餐费196元;还村里的招待费欠款2000元;还村里原借城郊营业所的2万元贷款;八里河法庭让我们村订的报纸钱270元;付村党员的党费300元。剩余的35159元复垦费,被其个人生活开支了。但其还有其他为公开支的发票,其准备以后从村里报销。
3、证人徐*的证言,证明其认识八里*村委会主任闫某某,经回忆,闫某某以村里报帐为由,与文书官刚山两人到其的加油站让其虚开过发票。2006年10月,闫某某到其的加油站让其给他虚开些发票。因为大多数加油的用户都不要发票,其给他虚开发票也不需要另外报税,那时发票控制的也不严。其与闫某某又熟悉,也没好意思拒绝,就按照闫某某的要求给他虚开了三张发票。三张发票的票号和金额分别是:01730283号9950元;01730284号9990元;01730285号9510元。虚开的票是连号的。我们设立的有财务帐。但是财务帐反映的都是油料出入库和销售、购进的情况。虚开的这三张发票没有记录,虚开的这三张发票没有收取虚开发票的费用,因为虚开的这三张发票也不需要另外报税。
3、证人彭*的证言,证明其不认识八里*村委会主任闫某某。经其回忆是朋友带着八里河万台村的人到其的加油站让其虚开加油费的,带来的八里河万台村的人具体是谁其也不认识,是谁带他来的其也记不清了。其当时因为大多数加油的用户都不要发票,所以让其出具的发票也不需要另外付税款。
4、证人许*的证言,证明其不认识闫某某。经其回忆是朋友带着八里河镇万台村的人到其的加油站让其帮忙虚开的。是谁带来的其也记不清了。其当时虚开的四张发票和金额分别是01744577号9850元;01744578号9750元;01744585号9850元;01744586号9950元。因为大多数的加油用户都不需要发票,所以让其开的发票也不要另外付税款。
5、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07年以来,万台村每年都有村干部个人垫付计生抚育费的情况。因为计生抚育费不能从“超生”户那里及时收上来。镇政府要求各村要完成计生抚育费的征收任务,否则的话要对村干部处理。所以每年年初,镇政府把计生抚育费的征收任务下达到各村后,我们村支两委班子成员就要在一起商量垫付款的事。会上要求每个村干部都要垫付,个人家里没钱的,想办法从亲戚、朋友那里借,以后从超生户那里收上来以后,再还给大家。2007年,闫某某垫1万元,以后的几年闫某某也有垫付的情况。但2007年村里收超生户范*15000元后,上交计生抚育费1万元,还闫某某5000元;收王*甲14000元,还闫某某14000元;后收郭*10000元,还闫某某10000元。
8、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万台村的村级事务并村后,原来韩岗村的党支部书记任合并后的万台村的书记,原来的万台村的党支部书记闫某某任万台村的村委会主任。其在任万台村党支部委员期间,万台村存在村干部垫付计生抚育费的情况。八*生办对各村都分配有计生抚育费收费任务,而且任务必须限期完成。如果不能完成任务,要对各村干部进行处分。因为计生抚育费不能及时收上来,上级每年都催要,为了完成任务,只有村干部个人先垫付,以后从超生户那里再收抵付村干部垫付款。2007年以来,万台村村干部每年镇政府、计生办下达计生抚育费征收任务之后,村书记就召集村干部在一起商量垫付计生抚育费的事。2007年、2008年都是几个村干部均摊,其和陈*、官*三、闫某某、王*戊五人每人1万元。2008年陈*、闫某某、官*三每人垫付1万元,其和韩某领、王*戊每人垫付7800元。每次垫付款都没有打收条。我们垫付过后,每年都要到超生户那里去收。都是村干部一起去收的,收取计生抚育费的情况大家都知道,如果从超生户那里把钱收上来了,我们在一起平均分,抵付我们的垫付款。这些年到底抵付了多少计生抚育费,我们村干部也没有在一起算过帐。
9、八里河镇财政所2006年10月第5号凭证,证明闫某某于2006年10月30日报销万台村复垦费113950元,同日领取现金支票78365元;
10、颍*农行会计帐,证明闫某某于2006年10月30日签名支取现金78365元。同日存入其个人定活两便存单78365元。
11、闫某某提交的旧宅基地改造还田拨款开支记录,证明2006年底垫付万台片合作医疗款2万元;为村公务招待买两条玉溪烟支出440元;为万台村公务,花费招待费196元;还万台村招待费欠款2000元;还万台村原借城郊营业所的2万元贷款(用王*中的房产证抵押贷款);支付八里河法庭订报纸款270元;付村党员党费300元;垫付2007年、2008年两年的计生罚款共计2万元,每次1万元。
12、八里河镇财政所2007年12月收合作医疗款统计表,证明万台村上交合作医疗款38500元;
13、八里河渔场2008年6月第4号凭证,证明八里河财政所转付84405元土地复垦费。
14、王*提交的农行关于要求房产局办理房产证的信件,证明王*乙曾用房产证抵押贷款2万元。
15、王*戊所记流水帐,证明闫某某于2007年、2008年所垫付的计生抚育费已还清。
16、万台村委会证明,证明万台村尚有价值约40万的树木尚未砍伐出售。
17、八里河财政所2006年收复垦资金凭证,证明复垦资金性质系颍上县财政拨款。
(2)2010年,颍上县政府修建东方大道征用八里河镇万台村土地。2010年5月,闫某某在协助八里河镇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以该村***队队长闫*的名义虚报补偿土地面积1.21亩,套取补偿款及青苗费38031.73元并侵吞。此外,闫某某还将该村“多占地”补偿青苗费款14474.77元侵吞。闫某某合计侵吞土地补偿款及青苗费52506.5元。
2、证人闫某甲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村里将土地补偿款存折从镇财政所领取后,万*委会主任闫某某找到其讲,他以其的名义上报的有其他钱,让其跟他一块到银行把补偿的钱取出来。然后他把存折交给其。其和闫某某到了银行以后,其把存折上的钱全部支取后交给了闫某某。取钱之后,其和闫某某取款后回到村部,在村部里就其和闫某某两个人,闫某某给了其0.189亩的征地补偿款和青苗费,总计给其5000多元,将近6000元。闫某某给其的是其实际被征用的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费。当时存折本上的钱多,到底有几万元其也没有注意看,取过钱以后其就交给闫某某了,也没有细数。闫某某没跟其讲过以其的名义多报1.399亩,占地赔偿款42893.34元,青苗费1065.69元,多占地青苗补偿款14474.77元的事,只是补偿款存折发放时,才跟其讲打到其存折本上的有其他钱,但也没跟其讲打的是什么钱。打到其存折本上的钱中只给了其应得的地亩补偿款,其余的钱都让闫某某拿走了。闫某某给其3000元之前,其也没跟他提出来要工资的事,是闫某某主动给其的。给其3000元之后,也没跟其讲过其他的。
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明2009年,颍上县政府成立东大道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有政府、纪委、交通、财政、国土有关人员组成。东大道工程建设由县交通局主管,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工程征地工作实施前,我们八里河镇成立了领导小组,涉及到被征用土地的各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协助镇政府从事征地面积的丈量、拆迁、土地、附属物、青苗等补偿款的上报、发放工作和做好被征地户的思想工作。其协助当时任副镇长分管交通工作的姚*负责此项工作。根据八里河镇政府文件,万台村被征用总地亩65.707亩,其中耕地57.5亩。在征地款拨付以后,个别情况有所调整。2010年5月,万台村上报的被征用面积43.998亩,其中集体地2.56亩。另外,因为工程施工以后,原计划丈量的规划面积没有全部使用,万台村有19.002亩土地没有使用,万*委会主任闫某某在上报补偿花名册的时候,要求镇政府补偿19.002亩多占地的土地青苗费,经其向镇领导汇报后同意。闫某某又提出来把19.002亩及补偿款14474.77元一并打到闫某甲的户头上,其也就按照他的要求把19.002亩的多占地青苗费补偿款打入闫某甲的户上。
5、证人姚*的证言,证明闫某某没有跟其讲过因村里困难,想从补偿款中报一点给村里还欠款。在征用面积丈量、上报过程中,由村干部写出保证书,镇里也要求在补偿款上报过程中,不允许出现任何问题。属于村民的承包地要全额发放给村民,不允许截留,属于补偿给村里的沟、塘、路的集体地补偿款由镇政府统一管理。
6、八里河镇政府八*(2009)117号文件“关于成立八里*方大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证明闫某某为领导小组成员,有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
8、八里河镇政府东大道征地资料中的八里河东大道占地赔偿统计表,证明闫某某以闫某甲的名义上报征地面积1.399亩款42893.34元,青苗费1065.69元,多占地19.002亩青苗费14474.77元,合计58433.8元;
9、闫*甲提交的*东队征地面积统计表,证明闫*甲实际被征用的土地面积为0.189亩;
10、八里河镇财政所专项资金帐,证明2010年5月第58号凭证付万台村62户拆迁补助款已拨付至银行;
11、颍上县农行教育分理处于2010年5月28日将62户存款分户存单,证明闫*甲户存款58433.8元;
(3)2010年5月,万台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修建的矸石路工程费用支出准备报销,需要到税务部门开取税务发票。因村里暂时没有资金支付税款,闫某某安排王*借款。王*向王*庚个人借款5000元交给闫某某后,闫某某经手开取了156978元的工程款发票,支付税款7582.04元,其个人垫付2582.04元。同年6月,闫某某从八里河财政所报销万台村“一事一议”修矸石路工程款156978元,扣除预支款60000元,闫某某实际领取报销工程款96978元。报销款领取后,闫某某交给村文书王*87000元。余款9978元没有交给王*,扣除其垫付的税款2582.04元,余款7395.96元被其隐瞒并侵吞。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证明万台村的2009年的一事一议项目工程是垫村里的矸石路,路垫好以后,由镇里几个单位来验收,验收后才能拨款,当时来验收的有汪*、汪*、王*、孙*等,2010年2月份村里急等着用钱,当时的书记是赵*,我俩商量后就向镇政府反映,想从一事一议工程款中借支6万给村里用,2010年2月10日,村里写了申请表,由村、镇签字后从财政上借款6万元。2010年6月份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又向镇政府要求拨款,财政所说要开税票,我们就开了156978元的工程款税票,并找了镇领导签字,财政所扣除了原已借支的6万元后,又给其开了96978元的现金支票,其拿着支票来到县农行办理了取款手续,取完款其就回来了。过几天,给村里垫矸石的几个人到村里要钱,当时村里的几个村干部都在场,其就把几天前从银行取回来的钱交给王*戊87000元,让他发给拉矸石的那些人。其余的钱除了用于垫税款外其个人用了
2、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0年6月,万台村在八里河财政所报销的一事一议修矸石路款156978元的工程款发票是闫某某经手到税务部门开的发票。税款由我们村里支付。在到税务部门开税票之前的2010年5月,原村书记赵*和闫某某在村部跟其讲,村里没有钱,问开税票的税钱可能向其借5000元,其答应回去给他们借。后其就向***队的队长王*借了5000元,并对王*讲,现在村里为了付矸石款,要工程款发票到镇里报销,因为没有钱开税票,你是否能借5000元,等村里把工程款报销以后就还你。王*就借了5000元给其,其把5000元交给了闫某某,没让他打收条。2010年6月,工程款报销以后,其就把5000元还给了王*,其在自己用信纸做的流水帐上记录的有“2010年6月8日支付王*垫付税费5000元”,后来其又根据信纸上的记录又在“现金日记帐”上又重新记的,也有这一笔帐。闫某某经手开取的税票金额是7582.04元。余下的税款是怎样支付的这其就不清楚了。税款发票交给其了,工程款发票开过以后,闫某某把税款发票交给其了,他当时也没讲报销余下的2582.04元,其也没问他余下的钱是怎样垫付的。还给王*的钱是其经手收到闫某某从镇财政所报销的87000元的工程款中支付的。
3、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村文书王*戊到其家跟其讲,村里为付矸石款,要开工程款发票到镇里报销,村里现在确实没有钱开税票,问其是否能借5000元给村里,等村里把工程款报销以后就立即还给其。其就从家里拿了5000元给她,
4、万台村矸石路款6万元记账凭证,证明2010年6月10日八里河财政所向万台村修矸石路拨款6万元,由赵*领取。
5、万台村一事一议矸石路资金申请表,证明万台村申请拨付资金情况。
6、万台村矸石款支付凭证,证明2010年6月4日该村共计报销修路款156978元。
7、提款凭证,证明2010年6月4日万台村收到96978元矸石路工程款。
8、发票,证明八里河镇政府支付万台村修路款1569780元。
9、王*戊所记流水账,证明闫某某于2010年6月8日交付给王*戊87000元。
二、受贿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1)2012年元月,闫某某通过八里河镇国土所的薛*找到王*借款2万元,并约定利息月息3分。此后,王*听说颍上县有美好乡村建设工程,如果被列入美好乡村建设名单,国家可以拨付一部分资金用于配套设施建设,这样开发建设工程就可以节省一部分成本资金。为此,王*找到闫某某提出请闫某某帮助在万台村开发建设美好乡村建设工程,并表示如果闫某某同意,在房子建成后,可以给闫某某好处。闫某某同意帮忙。2013年2、3月份王*在万台村开发建房。2013年6、7月份,王*在与闫某某吃饭过程中,王*考虑到其开发的房子还在建设,买地的事和上报美好乡村的事闫某某也都帮忙了,以后还要继续请他在村里协调。于是提出闫某某原借款2万元不让闫某某归还了。闫某某客气了一下就同意了,并表示以后工程有什么困难尽管讲。2013年8、9月份,王*准备修建居民房的出路,修的出路需要征用村民的土地,拆迁他们的房屋。王*就想让闫某某出面帮助与村民协调。在万台村委会的门口,王*送给闫某某现金1万元,提出让闫某某再与群众协调一下修路的事,闫某某同意,闫某某此后也多次与群众进行协商。
(2)2000年2月,万台村集体所有的树木对外拍卖。六十铺木材经营商刘*乙想让闫某某提供帮助,到闫某某家中给闫某某送现金2万元,闫某某同意帮忙。此后,刘*乙出价40余万元竞拍成功。在砍伐过程中,刘*乙发现实有树木数量、大小比原预计的少,于是找到闫某某要求将树价降低,闫某某同意。此后,闫某某又分两次退给刘*乙共计1万元。
(3)2008年3月,建筑开发商武*想在万台村开发建房,找到闫某某要求帮助并送给闫某某现金5000元,闫某某同意帮忙。此后,武*顺利在万台村开发建房,没有受到八里河镇政府和国土所的检查。
(4)2004年,万台村退休教师官寿山为让闫某某帮助其孙女办理户籍入户,送给闫某某现金1500元。
(5)2010年,万台村村民王*为让闫某某帮助其孙子、孙女办理户籍入户,送给闫某某现金1000元。2011年,为了让闫某某尽快帮其办理入户,又送给闫某某500元。
2000年2月,六十铺做木材生意的刘*听说我们村要卖树,就找到其,让其同意把树卖给他,其当时也同意了。在2002年2月的一天,刘*又来到其家讲这个事,其答应给他帮忙。临走时,他交给其2万元讲这钱留你喝酒,其也就收下了。当时是公开拍卖的,刘*出价最高,40多万拍下来的。后来他在砍伐过程中认为亏本了,又找其协商降低价格,其同意了,结算树款时,他总计只付了36万元的树款。后来,因为刘*讲过几次他买的树亏本了,其就分两次退给他共计1万元,都是在其家里退给他的,是其主动退给他的。
2008年3月份,武*想在万***队开发建房,找到其帮忙,请其跟***队的生产队干部讲讲,同意他在***队开发建房。其当时也就同意了。事后,武*又请其和官刚山、***队干部王*、明万才等人在一起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其出去上卫生间,武*交给其装有5000元人民币的信封讲,请你在征地时给我多帮忙,跟群众讲讲,其同意帮忙,然后客气了一下就把钱收下了。
2010年,万台村的官寿丰为孙女入户口给其送现金1500元;2010年万台村的王*壬为他的孙子孙女入户口给其送1500元。因为办入户要从村里出证明,到计生办理计划生育入网手续,到乡镇卫生院办出生证明。后来,因为其到武汉去了,他们两人的户口都没办成,他们是找其他人办的入户手续。其当时也讲退给他们,他们也没要,
3、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00年,经五十铺的村民张*介绍,其找到当时任八里河*会党支部书记的闫某某,让他出面帮助把村里的树卖给我们。于2000年2月初的一天中午,到闫某某家中。其就拿出准备好的现金2万元交给闫某某讲,这钱留给你喝酒,闫某某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某某送过钱之后,在闫某某的帮助下,树价谈到36万元。谈好以后,签订了协议。在采伐过程中,其发现有些树太小,其又找到闫某某协商,最后他同意再降5000元。此后,其分数次支付树款35.5万元,款是交给村文书金*的。我们刚开始去看树的时候,计算有5000多棵,在采伐过程中,我们又发现树也少了,另外一片的杨树也小,感觉亏本了。2000年4月份,闫某某分两次在他家中退给其共计1万元,当时闫某某跟其讲,你买树买亏了,你给我送的钱退给你一点。
7、八里河镇政府证明、八里河镇政府八政(2009)39号文件“关于查处违法用地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农村建设依法用地行为的决定”,证明闫某某有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义务。
8、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皖美办发(2013)1号关于印发《全省美好乡村建设第一批中心村名单》的通知,证明2013年1月7日万台村中心村被列为美好乡村建设第一批中心村名单。
9、颍上县国土资源局、八里河国土资源所农村土地建房材料,证明基层组织人员以及宅基地的建房应履行相应的程序。
10、颍上县人民政府、八里河镇人民政府文件,证明负有土地管理的组织或个人对违法用地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挪用公款罪的事实和证据。
2013年初,按照颍上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为完成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美化绿化颍上建设美丽颍城,由颍上县住建局牵头,在八里河镇沿东大道两侧的朱*、万台、邵*、东十八里铺、仁里等村(社区)租地植树造林。2013年3月,万台村文书王*从八里河镇财政所领取土地租金20万元后交给闫某某15万。闫某某经手发放四个生产队租金合计11.7万元,余款3.3万元被其挪用。其中用于为吴*、张*乙经营的养猪场购买饲料2万元,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1.2万元。至案发前未归还。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闫某某供述,证明大概在2013年3月份,八里河镇政府开会安排,要沿东方大道两侧植树造林进行园林绿化,当年的全年的土地租金是每亩1600元,县里拨的租地款是打给镇财政的,八里河镇里共拨给其村两笔款,大概是2013年3月初拨给王*戊10万,在3月底又拨给王*戊10万块,总共植树造林从镇里先支20万元,等树栽好后,和县市容局共同量好地亩后再结算。第一批10万块打给王*戊后,第二天王*戊到其家给其3万,又过一天,镇政府汪某乙委员来我村安排植树工作,在闫某戊鱼池开会时安排王*戊又给其一笔款7万;到月底,镇里第二笔10万元款打给王*戊的时候,王*戊当天就转给其5万元,为植树造林,其总共从王*戊那里支取15万元的植树造林款。其领到三笔15万元款后,其先后支给闫庄四个队11.7万元,还有3.3万元被其用于其投资的养猪场买饲料了,至案发未还。
2、证人汪*的证言,证明2013年初,按照颍上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为完成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美化绿化颍上建设美丽颍城,由颍上住建局牵头,在八里河镇沿东大道两侧的朱*、万台、邵*、东十八里铺、仁里等村(社区)租地植树造林。为确保按时完成任务,推动工作进度,通过镇联席会议研究,按照各村(社区)先从镇财政所借支预付农民的租地款。各村先后从财政所借支情况为:朱*村80万元,万台村20万元,邵*村40万元,十八里铺社区35万元,仁里村25万元,后经地亩核准后,朱*村已结清帐款,其余各村尚未到财政所结帐。
3、证人王*戊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先后共从八里河镇政府领取了20万元绿化造林款,领取后,其交给闫某某15万元。
4、证人吴某丙的证言,证明其和张*乙投资经营养猪场后,有一次其和张*乙到湖北去拉种猪时,见到闫某某的儿子闫*时,张*乙问他是否能借10万元办养猪场买种猪,以后养猪场盈利了可以分红,让闫某某帮着在养猪场干。后来他就同意并给了其10万元,其没有出手续。闫某某后来在养猪场帮着经营。
5、证人张*的证言,证明其和吴*投资经营养猪场后,一次其和吴*到湖北去拉种猪,见到闫某某的儿子闫*时,其问他是否能借给其10万元办养猪场,以后养猪场盈利了给他分红,让闫某某帮着在养猪场干。后来他就同意并给了其10万元,其没有出手续。闫某某在2013年3、4月份跟其讲过,他拿2万元出来给养猪场买饲料,问其要钱,当时其讲没钱。他讲他拿的2万元是村里的栽树钱。
6、证人闫*乙的证言,证明其经手从闫*某处领取*东队绿化租地3万元。
7、证人闫某丙的证言,证明其证实经手从闫某某处领取闫北队租金37000元。
8、证人闫某丁的证言,证明其经手从闫某某处领取闫西队租金20000元。
9、证人闫某戊的证言,证明其经手从闫某某处领取闫南队租金30000元。
10、证人闫*己的证言,证明闫*戊告诉其闫*某和王*、闫家臣给的30000元人民币,作为***队的租金,闫*戊是否给他们打有收条其不知道。由于这笔款不够支付我们村民小组被租地群众的租金,经其向闫*某提出后,他安排其到王*处又领取了15000元人民币,其当时给王*写的有领条。其从王*处领取的15000元人民币和之前他们给闫*戊的30000人民币汇总后一起发放给了我们村民小组被租地群众。
11、证人闫某庚的证言,证明其从闫某某手里领绿化租地费用20000元。
12、证人闫某辛的证言,证明其从闫某某和王*戊手里领绿化租地费用50000元。
13、颍上县八里河镇政府八政(2013)23、27号文件,证明绿化租地款的资金性质系县财政拨款;
14、八里河财政所2013年3月明细帐,证明万台村闫某某、王*戊经手从八里河镇财政所领取租地租金共计20万元.
15、万台村绿化租金表,证明该租金发放情况。
16、王*戊个人记录,证明闫某某经手领取租金1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闫某某出生于1950年3月15日,1983年至2007年任八里*党支部书记,2007年至案发任合并后的八里*村委会主任。*某某在颍*纪委对其初查期间,除供述了组织已掌握的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又主动供述了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并退出赃款7万元。
1、闫某某户籍证明,证明闫某某出生于1950年3月15日,作案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颍上县八里河镇证明,证明闫某某1983年任八里*党支部书记,2007年万台村与韩岗村并村后任万*委会主任、党支部副书记至案发。
3、颍上县八里河镇证明,证明2006年其各村组织协助镇政府从事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职责,在新农村建设各地管理中对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负有监管、报告职责、对新出生人口入户和是否超计划生育入户负有协助政府监管职责。
4、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由群众发信举报,举报称闫某某任万*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贪污土地复垦费和新东方大道征地补偿款。初查期间,在核对闫某某经手的复垦费和以“闫某甲”名义虚报的补偿款去向时,闫某某承认该款被贪污的事实,在核对闫某某将经手的发放的“园林绿化土地租金”过程中发现该款有剩余,办案人员遂询问闫某某余款去向,闫某某承认该款被其挪用。在初查过程中,闫某某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
5、颍*纪委证明,证明2014年6月4日闫某某退赃款7万元。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本案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闫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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