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德勤,科龙,审计失败,审计责任
AbstractAftertheexplorationoftheseriousfinancialfraudofKelonElectricApplianceCompanyLimited(“Kelon”),itishardforDeloitteToucheTohmatsu(“DTT”)toexemptfromthechallengeofnegligenceastheauditorofKelon.WhenKelonisinvolvedtotheseriousfraud?Whatisthereasoncausingtheauditfailue?ThesocietyalsopaysattentionontheDTT‘sresponsibility.Wemustidentifythenatureofthefailure.Isitduetotheauditing’sinherentriskorthenegligenceofDTT?AccordingtotheChinesecurrentlawandregulations,auditorsshouldprovidetheserviceinreasonableprofessionalskepticism.WeshouldfindsomenegligenceintheworkofDTTforKelonthroughtheanalysisandDTTshouldaccepttheconsequenceforitsauditfailure.
Keywords:Deloitte,Kelon,Auditfailure,Auditresponsibility
一、引言
目前证监会的最终处罚决定尚未出台,德勤一方以此为由三缄其口,而众多主张追究德勤责任的更多的是主观判定德勤存在失误,难以令人信服。因此,有必要对德勤审计科龙一案进行全面的评析,公正地判断德勤在科龙案中的责任,为了防止将来再次出现此类审计失败寻找防治措施。
二、审计社会角色的转变
在审计发展初期,审计师被赋予“警犬”的功能。审计被视为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方式,就在当时承担起了监督检查的职能。由于初期反映经济活动的财务信息相对简单,信息量不大,因此,查错防弊成为审计的目标,审计师的作用和价值在于履行查错防弊的职能。
但是20世纪后,审计师所处的经济、法律环境与以往有显著不同。在高风险的现代社会里,因企业经营失败或者管理当局舞弊破产倒闭的事件大量出现,投资者遭受了重大损失,由此对审计师形成了日渐增长的期望。社会公众不仅要求他们对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发表意见,还要求他们查找重大的错误与舞弊,而且一旦出现信息使用人因信息不当而遭受损失的情况,审计师必须承担足够的风险,对信息使用人做出相应的赔偿。这种期望给法庭判决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促使审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扩大到其他第三者。毫无疑问,仅仅履行“看门人”的职能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审计的要求,审计师需要承担起“信息风险的降低与分摊”的责任。
在风险广泛存在的现代社会里,审计以何种方式存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现在审计可能受自身审计技术,审计成本,审计实践,以及外在的审计环境,甚至包括社会公众和客户等构成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制约——这就是所说的审计的固有局限,并非审计师之力可以改变。审计师实际上无论多么勤勉尽职,也无法保证其审计后的会计数据绝对真实公允。虽然审计师的定位不能迎合人民的主观愿望,但是,如果审计师不能像使用者提供有助于降低风险的信息,不能查找出重大错误与舞弊,不能因审计信息使用者因信息不当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那么审计师这一职业最终将丧失存在的空间。
随着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德勤究竟在这次的事件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呢?是否对此次事件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德勤-科龙事件的来龙去脉……
三、德勤-科龙案例
(一)科龙公司简介
“科龙”是中国驰名商标,涵盖空调、冰箱、冷柜、小家电等多个产品系列。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于1992年12月16日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4月,顺德市容奇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科龙(容声)集团,从而公司成为科龙(容声)集团控股的子公司。1996年7月23日,公司公开发行了459,589,808股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于1998年度,公司获准发行110,000,000股A股,总股本达88200.6563万股,并于1999年7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过02年的一系列股权转让,公司原单一大股东容声集团已不再持有公司的任何股份。广东格林柯尔成为公司的主要股东。2004年10月14日,广东格林柯尔受让顺德信宏所持有的公司57,436,439股法人股(占股权比例5.79%);此次股权转让后,广东格林柯尔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目增加至262,212,194股(占股权比例26.43%)。
证券简称:科龙电器公司名称: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从梦总经理:汤业国注册资本:99200.6563万元经营范围:开发、制造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产品内、外销售和提供售后服务,运输自营产品。
(二)德勤-科龙案情回顾
2002年之前,科龙的审计机构是安达信。2001年底,顾雏军掌控下的格林柯尔入主科龙。当年“ST科龙”的财务报表显示,其共计提坏帐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6.35亿元,导致巨亏15亿多元。时任审计师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无法执行满意的审计程序以获得合理的保证来确定所有重大交易均已被正确记录并充分披露”而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02年,安达信因安然事件颠覆后,其在我国内地和香港的业务并入普华永道,然而,普华永道对格林柯尔和科龙这两个“烫手山芋”采取了请辞之举。随即,德勤走马上任,为科龙审计了2002年至2004年的年报。
2003年3月28日,德勤为ST科龙2002年年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科龙当年的年报中,通过高达3.5亿元的资产减值和预计负债转回,实现净利润2亿多元。德勤对该份年报出具保留意见主要理由是不能确定年初科龙公司及合并的净资产是否真实,未取得科龙公司联营公司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认为应当调减科龙1亿元的净利润(其中包括转回的25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即使是调减后科龙仍然盈利,时任科龙公司董事长的顾雏军同意调帐,调减后科龙2002年的净利润是1亿元。由于科龙在2000年和2001年都是巨亏,2002年经审计过的财务报表公布盈利,按照当时证监会的规定就可以免于退市,并脱掉ST的帽子。此前安达信曾给出过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2001年年末科龙整体资产价值不确定的情况下,德勤2002年给出“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显得有些牵强。
2004年4月19日,德勤对科龙2003年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科龙当年的财务报表称实现净利润2.02亿元。
2005年4月28日,德勤对科龙2004年年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是因为未能确认两家客户达5.76亿元的应收账款,未能确定是否应对销售退回计提准备。科龙当年的财务报表称亏损6400万元。
2005年5月科龙危机爆发,随后德勤宣布不再担任科龙的审计机构。但它此前为科龙2003年年报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以及2002年和2004年年报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并没有撤回,也没有要求公司进行财报重述。既然科龙被证实有重大错报事实,德勤显然难以免责。
2005年8月2日,证监会经过对科龙公司5个月的调查,公布了《关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告指出,通过虚构销售收入、少提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科龙从2002年至2004年分别虚增利润1.1996亿,1.1847亿和1.4875亿元。根据证监会调查事实,2002年科龙通过虚增利润,掩盖了其亏损的事实,尽管德勤因不能确定2002年初的净资产而对2002年年报出具了保留意见,但其是认同科龙2002年扭亏为盈的;德勤对科龙2003年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未能发现科龙2003年年报中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少计借款收到现金30.255亿元,少计“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21.36亿元,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897亿元,科龙未披露多起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与格林柯尔系公司连体投资、关联采购等关联交易事项。2004年度德勤尽管对科龙的收入确认出具了保留意见,但没有揭示科龙巨额资金被挪用或侵占事实,也未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要求调整。
2005年8月,中国证监会认定科龙电器披露的财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
2005年底,证监会对德勤的调查基本完成,基本认定德勤对科龙审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审计程序不充分、不适当,未发现科龙现金流量表重大差错等。
2006年1月,另一家同属“四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对科龙的调查结果显示,2001年10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期间,科龙及其29家主要附属公司与格林柯尔系公司或疑似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进行的不正常重大现金流出总额约为40.71亿元,不正常的重大现金流入总额约为34.79亿元;调查期内涉及的不正常重大现金流共达75.5亿元。而德勤为科龙审计的2002年至2004年的年报,均未提及科龙的不正常重大现金流动。
2006年3月29日,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涂勇首先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德勤赔偿因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随后,来自全国12个省市22个律师事务所的30名律师宣布组成“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和中小流通股股东提供法律服务,矛头直指德勤。
2006年4月,证监会召开了处罚德勤的听证会。迄今为止,证监会尚未作出最后的处罚决定。7月最新消息称,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起责任人员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与市场禁入决定。证监会决定,对科龙电器处以60万元罚款,对科龙电器原董事长顾雏军给予警告、30万元罚款,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并交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德勤-科龙案例分析
(一)科龙审计失败案中的主要问题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德勤对科龙审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审计程序不充分、不适当,未发现科龙现金流量表重大差错等。
1.德勤对科龙存货及主营业务成本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充分、不适当;德勤对科龙电器各期存货及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审计时,直接按照科龙电器期末存货盘点数量和各期平均单位成本确定存货期末余额,并推算出科龙电器各期主营业务成本。在未对产成品进行有效测试和充分抽样盘点的情况下,德勤通过上述审计程序对存货和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审计并予以确认,其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均不合理。
2.德勤在存货抽盘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职业谨慎,确定的抽盘范围不适当,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充分;德勤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实施抽样盘点程序时,未能确定充分有效的抽样盘点范围,导致其未能发现科龙电器通过压库方式确认虚假销售收入的问题。存货监盘也是一项重要的审计程序,如果进行账实相符核查,科龙虚增的主营业务利润其实并不难发现。
(二)审计失败的原因
审计活动是一个系统过程,会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审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本身是审计活动的直接实施者,亦是审计成败的决定因素。其中,独立审计是防范会计信息失真和舞弊行为的一道重要关卡。拥有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金字招牌的德勤没有把好这道关,反而深陷“科龙门”,下面就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看看究竟是什么导致了德勤的审计失败。
1.经济动因:企业追求利润德勤从普华永道手中接过这个烫手山芋,自然是商业利益驱使。
在随后的2002年、2003年、2004年向科龙收取年度审计费分别为350万港元、420万港元、550万港元,合计高达1320万港元。但是德勤并未在收取的巨额审计费用后,按照其应有的职业立场发表公允恰当的审计意见,并且其发表的意见明显未揭示以顾雏军为首的管理层准备的财务报告与实际情况的差异。不免让人心生怀疑德勤是否卷入了科龙管理层的舞弊事件。
从理论上来说,审计制度的安排目的在于保证审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审计师必须独立于被审计对象,这是其中的关键。审计师与被审计对象之间不能够存在经济利益,组织关系上的关联关系。正因为如此,独立性一直被视为审计的本质特征和灵魂。
美国审计总署GAO(2003)针对美国审计市场上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和竞争的研究报告指出,虽然大型公众公司一般不会由于价格因素而变更审计师,但是日益激烈的竞争和揽客行为却使得会计师事务所有必要持续地提供竞争性价格以留住其客户。
德勤为科龙审计3年报告收取了高达1320万港元的审计费,在激烈的审计竞争市场中,德勤和科龙之间的这种“固有利益关系”使得德勤难以查错揭弊,在承接业务(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和承担社会责任的两极间来回,这种两难的境地严重的影响了审计师独立客观的发表意见。历史上,许多的重大审计失败案件莫不与此有关(例如:安达信从安然收取的高于审计收费的审计业务收入影响了独立性)。德勤作为四大之一,为了自身的利益,没有充分,适当的执行审计程序,降低审计成本,最终以审计失败为代价支付了巨额的审计成本,实在得不偿失。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业务的突飞猛进是从2001年开始的,当时,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在“银广夏”、“郑百文”等会计丑闻中被陆续曝光,社会各界对“四大”的诚信寄予很大期望。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补充审计16号文”,要求上市公司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再融资时,财务报告除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法定审计外,还必须由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补充审计”。一些银行也相继规定,贷款的公司必须到指定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信用审计。借助这些优惠政策,“四大”在中国飞快发展。
一直以来,人们习惯称审计师为“经济警察”,实际上夸大了外部独立审计的作用。审计师没有司法或行政权力,因此可能无法获得能与行政或司法机构比肩的信息。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现在许多审计师身陷问题公司,主要因为上市公司能够左右会计师事务所的饭碗。而且,道德审判意识不强且违规成本又低,因而在利益的诱惑和驱使下,对于造假企业,审计师仍有可能铤而走险。
(三)德勤的审计责任分析
1.分析标准
德勤的工作人员曾向记者表示:“在财务报表的审计中存在某些固有的局限性,同时某些重大错报的情况未能被察觉,都是可以理解的,尤其当这些是由于故意隐瞒的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确,审计存在其内在的局限。现代公司审计最重要的职能是经济鉴证职能,即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在重大方面是否真实而公允,而不能要求审计揭露公司所有的财务舞弊,社会不能将财务报表上任何造假行为都归责于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容许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的固有局限为借口,在未履行审计人员应尽的义务与职责的情形下,推卸其在审计失误中的责任,否则审计的局限将成为一切审计失误的“避风港”。
德勤的全球CEO白礼德(WilliamG.Parrett)在出席博鳌亚洲论坛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科龙的不法行为是“串通舞弊”,德勤也是“受害者”。所谓的“串通舞弊”,是指“一伙人,可能是公司内部,也可能包括公司外部的人,联合起来欺骗股东,也包括欺骗审计师”。在科龙的事件中,真实的信息向监管机构包括审计师隐瞒,提供给审计师的数据,是伪造的数据。白礼德说,科龙事件中股东被骗了,德勤中国也被欺骗了,也是受害者。针对公众对德勤“失职”的疑问,白礼德认为,人们不能期望会计师事务所彻底“防患于未然”,会计师事务所能够降低舞弊的数量,但不能杜绝舞弊。
2.具体分析
德勤在2002至2004年为科龙出具的审计报告
(1)2002年审计报告
德勤:“前任审计师安达信所出具报告的形式与内容是基于他们自己的判断而做出的。在我们就2002年财务报表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我们确认安达信就2001年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范围的局限性。我们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们的审计报告是恰当的。”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该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于无法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就是说,要判断德勤出具的2002年审计报告是否合适,关键在于认定德勤未能确认科龙2002年初净资产是否可能产生非常重大和广泛影响,以至于无法对报表发表意见。
其实,管理层要想操控利润,实在是太轻松了。他们只是运用会计手法产生盈亏,利用盈余手法操纵利润。你尽可以在年度之间调节盈亏,但总量你无法改变,除非你直接造假,那就不是盈余管理了,而是财务欺诈。而事实上,盈余管理与财务欺诈并没有明显界限,以恶意计提减值准备为例,其实质也是一种财务欺诈。所谓的“舞弊”有三个特点:有意识的行为,欺诈性手段和非法利益。从这三点来看,显然科龙都满足了,也就是说科龙涉及财务舞弊。可为什么德勤就是没有发现呢?是科龙的造假水平高超?显然答案是否定的。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科龙无非是通过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的减少和各项准备的转回来虚增利润从而达到扭亏的,显然德勤认为02年度5.7亿元转回是合理的,但事实很可能不是这样的,德勤显然是不谨慎的,仅就与高风险客户甚至有超级巨骗之名的管理层打交道,德勤也许高估了自己的能力。
看来德勤对科龙2002年年报出具保留意见的内容不仅只是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
(2)2003年的审计报告
既然科龙公司2002年的期初余额未能确定,那么在此基础上通过科龙会计人员计算出的2003年期初余额显然也不应该得到德勤认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第十二条的规定,德勤应在此种情况下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在这个问题上,科龙未能提示科龙的潜在重大错报风险,存在审计过失。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报告,科龙2003年虚增利润1.1847亿元,而且科龙电器2003年年报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包括少记借款受到现金30.255亿元,少记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21.36亿元和多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897亿元。
(3)2004年的审计报告
科龙2004年虚增利润1.4875亿元,光第四季度就有高达4.27亿元的销售收入没有得到验证,其中向一个不知名的新客户销售的2.97亿元直到2005年4月28日审计时仍然没有收回。
“贵公司2004年度已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共计人民币843,640万元,包括对中国境内两家客户的产品销售收入人民币57,600万元,其中人民币42,700万元发生于2004年12月。以上其中一家新客户2004年12月确认了人民币29,700万元产品销售收入。我们未能从这两家客户取得直接的回函确认,我们也未能确定与这一新客户的交易的真实性。”
这说明科龙过往年度也犯过类似错误,但德勤却认可了,德勤以前没有发现科龙虚构或提前确认收入事实,在2004年报审计时已发现这一事实,但也没有要求科龙对此进行追溯调整,而且顾雏军先后挪用、侵占科龙资金34.85亿元,德勤竟然也没有查觉,在巨额资金被占用时,会非常明显表现为货币资金、预付账款等科目存在异常,而事实上,科龙在这两个科目上确实存在严重问题。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德勤在对科龙整个审计过程中,的确存在着违反审计准则,未尽到合理的职业谨慎甚至让公众对德勤产生怀疑。德勤辩称:已依据适用的审计准则恰当执行了对2002、2003和2004财年的审计。在财务报表的审计中存在某些固有的局限性同时某些重大错报的情况未能被察觉,都是可以理解的,尤其当这些是由于故意隐瞒的违规行为所造成。要核实科龙的收入是否真实并不难,我们相信德勤也一定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可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违背常识的现象呢?银广夏、蓝田股份造假也都是故意隐瞒的违规行为所造成,独立审计不可能发现所有的财务舞弊,但德勤在科龙审计中显然没有尽职,科龙存在太多违背常识的现象,其造假手法非常低劣,德勤没有发现“水面上的造假”不但有未尽勤勉尽责之嫌,还有审计合谋之嫌。
3.德勤与其他三大的比较
(四)德勤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德勤因科龙事件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正是投资者要求民事赔偿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从目前看还不具备诉讼条件。另一路径,依据上面提到的《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如能证明德勤违反该法规定,给自己造成损失的,也可以民事侵权为由,以德勤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2006年4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科龙电器小股东诉德勤案”给出的不予受理的答复把投资者对德勤民事索赔诉讼热情浇灭了。
以上一切的责任分析都是建立在证监会对于德勤开出行政处罚的前提上,可惜目前仍然没有任何动静……
五、德勤科龙案例的启示和防治措施
(一)重新审视四大会计事务所的权威地位
自从我国会计审计服务市场对外开放以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以其独有的品牌优势、人才优势和先进的管理制度占据了国内审计服务的高端市场,业务收入和利润率遥遥领先于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国际资本市场的磨砺赋予了他们极高的品牌价值,为其带来巨大的商业和业务机会。从这个角度来说,四大的专业胜任能力是毋庸置疑的。科龙聘请国际“四大”之一的德勤作为审计师,也是基于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公信力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然而近年来,随着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内地的业务迅速发展,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陷入财务丑闻的事件也开始出现。一向以质量精湛、执业独立而占据国内高端审计市场的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开始成为被告。
事实上,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2004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统计,共有104家上市公司变更了审计师,其中有一个现象引人注目,就是有27家上市公司更换了“四大”以外的国内事务所,而只有6家上市公司改聘“四大”。
(二)加大监管,惩处力度
1.强化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秩序的保证
财政部的主要责任之一是:“拟定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审批外国会计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置。”然而在这次的科龙事件中财政部并没有尽到“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2.监管部门失职
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作为对证券市场行为进行全程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机构,证监会完全必要对顾雏军涉嫌多项证券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监管者的作为不力是对其工作的严重不负责任!相比之下,创维事件发生后,香港廉政公署立即发布包括涉案人员、案件主要内容在内的详尽信息的做法,不能不让人感到目前投资者应有的知情权依然欠缺。
六、结论
1.GAO,PublicAccountingFirmsMandatedStudyonConsolidationandCompetition,2003
2.W.A.Wallace,“TheEconomicRoleoftheAuditinFreeandRegulatedmarkets”,NewYork:TouchRoss,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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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明辉:《高级审计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261~264页
8.张勇:《独立审计理论与实务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53页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财政部,2006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1994年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三期,2005年5月8日
12.海清,陆媛:《德勤违规基本认定四年收科龙1320万港元审计费》,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3月23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