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回收管理办法(精选5篇)

我国称之为城市矿产,是从金属资源回收循环利用出发,

把城市比喻为一座可以进行二次资源开发的矿藏。

当废弃的电视机、冰箱、手机以“垃圾”的形态堆积在我们周围时,你可能想象不到这将成为一座储有优良资源的“矿山”。

城市矿山的概念最早由日本人提出,我国称之为城市矿产,是从金属资源回收循环利用出发,把城市比喻为一座可以进行二次资源开发的矿藏。国家发改委于2010年启动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以后,宁夏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之一。这个示范基地目前运行情况怎样?是否实现了在城市矿产中掘金的目标呢?

由于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特殊性,国家有关条例规定必须由指定企业进行处理。位于宁夏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内的亿能公司就是这样一家指定企业。在这条专门处理电视机和手机的生产线上,废旧电视从起端进入,经过分离拆除,到终点时就已经脱胎换骨,成为了可二次利用的资源。

采访中宁夏亿能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文告诉记者,由于电视机的危险废弃物主要组成均在CRT显像管里,所以按照国家的处理规范必须把CRT显像管彻底分离,把里边的危险废弃物全部提取出来,并把里边的纯铁、铅玻璃、平玻璃以及荧光粉取出来,最后达到完全资源化的利用。

对电冰箱的处理同样如此。当一台废旧电冰箱在生产线上经过分解、压制、碾碎等工序“旅行”到终点时,冰箱中所含的铁、铜、塑料等物质已经被分门别类地收集起来了。

根据企业所做的调查,目前民间储存的电子废弃物主要分布在居民家中和企事业单位。每个月的淘汰量有6万~7万台,其中只有几千台通过家电以旧换新活动被回收到亿能公司,其他电子废弃物不是被非法渠道回收,就是在单位和家庭中“沉睡”。该公司董事长吴进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实际上根据我们调查,有很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包括部队都存着大量的电子废弃物,可是目前由于自治区内的配套政策跟不上去,所以他们无所适从,还没有真正顺利地把手中的电子废弃物及时地交售到有资质的企业,利用环保的方式资源化。”

原料不足的问题同样困扰着园区内的其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汽车拆解、废钢废铜回收等企业都存在不能满负荷运转的状况。而从另一方面来说,本该由指定企业进行规范化、无害化处理的工业和电子垃圾流入其他渠道,不仅是对资源的浪费,也将对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采访时,宁夏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某金属回收企业负责人指着加工好的金属颗粒对记者说:“过去金属回收都是粗放经营,而现在则是精细化经营,粗放式经营过去就是‘叫收一堆,卖一堆’,没有进行分类拆解,而精细化就使资源利用最大化,粗放经营在拆解过程中还会造成二次污染,同时对资源也有很大的浪费,现在我们采取的机械化的手段工厂化加工,在生产过程中既不产生二次污染,又把废钢利用做到最大化,让资源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

国家电网总经理刘振亚把电动汽车当前推广的关键总结为两点:第一是电池问题,需要靠科技进步,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结合;第二是电动汽车运营系统,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在他看来,以更换电池为主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模式是非常理想的一种状态,因为这种模式可以“使卖汽车的不用收电池钱,买汽车的不用付电池钱”,消费者可以省下钱来在国家电网的充电站更换电池。为此,国家电网为了服务更加到位和人性化,还会在在电池中加入芯片,可以监控电池位置、剩余电量、剩余里程,甚至可以通知司机下一个换电池的电站位置。这与普天的通过GPS定位让引消费者可以快速便捷地找到就近的充电站有异曲同工之处。此外,国家电网在未来还有意回收旧电池,在变电站用作储能设备。这也是目前几大营运商所普遍采取的处理淘汰下来的电池的主要手法。

这一模式给人的憧憬是,一旦采取换电池的模式,国家对于电动车的补贴可以直接给电池运营企业(这让整车制造商存在可能无法享受政府对电动汽车专项财政补贴的担忧),用于电池的补贴部分,随之而来将产生为数众多的电池运营企业,将电池环节市场化。第一电动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庞义成曾预言,如果换电模式得以推行,1~2年以内,将有大量售价10万元以下的纯电动车上市并销售。众泰汽车董事长吴建中是少数推崇这种模式的整车厂负责人之一,在他眼里国家电网的这种换电模式让电动汽车去掉了电池成本,电池由电网等运营商提供,“一方面使得电动车具有了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避免让消费者承担电池保养等成本。”

不过,庞义成的预言并没有实现,说明国家电网的换电模式在推广过程中出了问题。其实,国家电网主张的这种模式极易让其通过这样上下游一体化垄断的形式,控制电动汽车的能源供给,不论是整车制造商还是电池生产商都有沦为为其打工境地的可能。因此,整车制造商方面,除了不具备电池研发和生产能力的企业,如众泰汽车等会坚定地成为国家电网的拥趸,其余诸如一汽、东风和上汽其等主流企业走的基本都是充电模式。

事实上,对国家电网迄今打击最大的是国务院审议通过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中对换电模式只是简单带过,仅仅谈到“要因地制宜建设慢速充电桩和公共快速充换电设施,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建立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和回收管理体系。”也就是说,国家层面希望换电模式可以在公共交通领域尝试,在私人电动汽车消费领域更倾向于充电模式。受此影响,国家电网在去年被迫削减了充换电设施建设计划。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国家电网所倡导的换电模式被否。国家发改委工业司车船处处长李刚就曾批评:“国网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以更开放的态度,配合车企发展电动汽车。”而目前国网在换电模式的一意孤行,不仅不利于其稳固自己在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市场的地位,更有可能制约电动汽车的发展。

有媒体称,2011年年底,国家电网向杭州政府提出申请,希望将换电电价定在5元/度,以尽可能缩短投资回报周期,但遭到了拒绝。因为一辆换电出租车的每度电价在0.5元左右,提高十倍将失去电动汽车所标榜的经济性。国家电网原本认为自己的优势在于可利用夜间较低的低谷电价,将电池都集中到晚上充电,但算上其他所有投入,一度电所实际承载的成本却大大超出了它的预期。

第一电动研究院院长张瑞丰算了一笔账:就投资规模而言,一个中型充电站建设成本在4300万元左右。一座充电站公有4台快充设备,16台慢充设备。一般电动车在充电站,快充需要2小时,慢充需要8小时。充电桩建设成本在10万元左右,如果按照每度电加价0.5元,一个充电桩完成一次充电需要8小时,而电动车行驶200公里耗电约是36度,每天满负荷运行12小时的话,其大约4年就可以回收10万元的投资成本。而相比之下,换电站的投资规模要更出一大截。以一座可以为100辆公交车提供换电服务的公交换电站为例,它需要工作人员30-50人,供换电车每天换一次电。这样一座大型换电站,其投入需要1亿元左右,运营成本是每年700万元,每度电成本在4元左右。这样看来,国家电网希望将换电电价定在5元/度的要求似乎并不过分,但相比充电模式按普通家庭用电的收费标准,4元左右的换电电价成本显然没有任何竞争力,甚至有人担忧是否会送走“油老虎”却迎来了“电老虎”。此外,由于国内电动汽车的动力电池标准和规格都不统一,要想满足所有车辆对电池的需求,那么换电站所要准备的电池种类和数量很可能都要加倍,这种成本的增加无疑也是一大负担。

所有国内绝大多数的整车制造商近两年推出的纯电动轿车车型中,基本均为充电式的,而没有按照国家电网的游戏规则来。

杭州原本设定的理想模式是:利用物流、服务业、物联网等资源建立服务网络,以标准电池组通过各级服务网络快速更换、分层转运与配送,并以适量的交流充电桩作为补充,通过快换、慢充、快充等不同能源供应方式,适应各类不同用户的需要。

关键词:城市矿产;法制建设;循环经济

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波尔丁提出了“循环经济”概念,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纷纷开始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进入21世纪后我国经济发展不断提升,人口、资源与环境现状成为社会重要问题,循环意识逐步渗入到社会发展中的各方面。在此过程中政府、企业、居民成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三大主流力量,其中政府作为管理者,通过政策制定与监督执行起到了引导、规范与监督的作用。相比于世界先进国家而言,我国目前城市矿产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尚缺乏完善的立法体系:德国是世界上循环经济最早实行的国家,也是城市矿产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日本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完善的法律制度使其在有限的资源限制下达到了最高的利用率。建立健全城市矿产法律体系,对于我国今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内城市矿产立法及政策发展状况

循环经济立法有别于传统的环境法,它遵循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的行为原则。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提出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其中有关城市矿产的政策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

1.循环经济体系建立初级阶段:依附于循环经济立法

从2006年5月17日《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颁布起,我国城市矿产的回收经营开始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新时期。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践行科学发展观提供了政策引导。以上两部法律构成了循环经济立法的基础。在初级阶段出台的政策数量并不多,多数法律针对于广义的循环经济范畴,并未对城市矿产的发展作出指导性建议。它们为我国循环经济规定了框架,也为城市矿产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循环经济体系建立发展阶段:脱离循环经济立法概念

3.循环经济体系建立完善阶段:体系完善及效力深化

2012年《“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中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将建成50个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市矿产的回收活动。同年颁布的《“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将着力点置于高科技循环产业,提出循环经济的重点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为加强科研力度,达到科技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在2013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我国首部国家级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专项规划——《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该《计划》提出了四项重点任务: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构建循环型农业体系、构建循环型服务业体系、推进社会层面循环经济发展。

以上三部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城市矿产的发展迈入新阶段,对于城市矿产回收处理的政策引导已经扩大到体系建设及技术支持层面。相比于前一阶段框架式的指导,这更有利于推动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发展状况

在城市矿产政策推行方面,德国与日本始终走在世界前列,其运行模式对我国有重要的启示。相比而言,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更具有西方国家的特点;日本作为亚洲发达国家的代表,在人口、资源紧迫程度等方面与我国所面临的状况更相近。综合两者的特点,不仅能够比较东西方的发展差异,也能为我国城市矿产的政策推进提出全方位的建议。

(一)德国政策推行情况

1.欧盟影响

2.德国国内政策推进

在欧盟立法的范围内,德国循环法律体系又分为法律、条例和指南三个层次。《德国基本法》是德国的宪法,在德国国内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各州立法及市级以下的法律法规都要首先遵循基本法的立法要求。在符合欧盟立法的前提下,在国内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机制是德国成功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日本政策推行情况

20世纪日本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人口密集、能源缺乏、环境污染。日本工业发展面临的挑战始终存在,资源的极度紧缺使其被迫寻找成本较低且可持续的发展策略。为解决人口、资源和环境的矛盾,使经济与社会能持续地发展下去,日本制订了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

与德国类似,日本循环型社会的法律体系也采取了基本法统帅综合法和专项法的体系模式。政策推行的基础层面为基本法,即《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该法以广义的视角综合概述了循环型社会的建设目标并力图通过法律手段抑制产品成为废弃物,促进废弃物循环利用,减轻环境压力。政策的第二层面为综合法,即《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两者分别从废弃物处理体系建设及流程设计、产品设计的再生思想出发,从提高废弃物处理效率及减缓产品报废速度两方面进行规定,二者间相互促进使得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更为显著。政策的第三层面为根据各类产品性质制定的专项法,包括《容器与包装物再生利用法》、《家电资源再生利用法》、《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等,这些更为具体的法律对回收行业起到直接的管理及监督作用,是整个法律的重点部分。由于第三层次法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执行专门的规定,更贴近行业的发展情况,能够满足不同类别回收物品的需求,很大程度上丰富和完善了日本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总体看来,基本法的立法对象最为广泛,涵盖了国家、各级地方政府、企业及国民的责任与义务;综合法在基本法与专项法之间起到良好的衔接功能,为专项法的订立明确了框架;专项法则深入落实基本法与综合法的条例,为实现其共同的目标制定了规范。这三个层面的法律相互呼应,共同构筑了日本循环型社会的法律体系,见图2。

三、国内外政策对比分析及建议

第三,城市矿产运用方向单一,效果不显著。我国目前出台的有关法律均针对废弃物再利用,对延长产品使用寿命、减少废弃物产生的技术未作出任何规定。这便忽略了社会生产的主观能动性,没有从“资源-废物-资源”的源头上进行废弃物的减排。循环经济的要义是在保证发展的前提下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其中减缓废弃物的产生应该而且必须作为重要的一个环节被予以重视。

四、结语

循环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路径,城市矿产作为循环经济分支的延伸,它的发展体现循环经济保证发展、提高效率的目的。作为世界上最为庞大的经济体,我国城市化进程带来的问题复杂性也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在政策推行的道路上也有很多方面需要借鉴。因此,从发展历史及国内外政策推行情况进行分析,探究我国城市矿产政策推行的不足与潜在漏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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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湖北省一直高度重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通过大力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带动和促进了全省再生资源行业走向规范和健康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湖北省共回收废旧通迅设备21.81万t、废家电371.55万台,其中通过家电以旧换新规范回收的废旧家电230万t、废钢铁707.13万t、废有色金属159.56万t、废纸257.1万t、废橡胶16.19万t、废塑料90.11万t,湖北省已建、在建、筹建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共有30家,年回收及循环利用有望达到1260.22万t,循环利用产值有望达到323.11亿元,在湖北省循环经济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

武汉、襄阳、荆门、宜昌等4个城市先后被商务部批准为全国第一、二、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其中襄阳、武汉两市已于2010年、2011年分别获批财政部、商务部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并分别获得中央专项支持资金3400万元和4900万元。2010年,湖北兴业钢铁炉料公司、湖北鑫丰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还被财政部、商务部批准为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项目,各获得中央专项支持资金1800万元。

在我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湖北愈发显示出强劲的中部力量。

全省总动员作为第一批试点城市之一,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起步较早。2010年1月1日,《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场所建设与管理技术规范》作为武汉市地方标准正式实施,填补了湖北省在该领域的空白。

此后出台的《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明确,2012年武汉初步建成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规范化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达到2200个,建成9~10个规范化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和1个再生资源产业园,培育一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92%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2%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规范化市场进行交易和集中处理,基本消除二次污染,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以上。

按照规划,至2015年,武汉规范化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达到2553个,建成60个分拣中转站、10个规范化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和2个综合性再生资源产业园,武汉市95%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5%以上的社区及乡村设立规范的回收点,95%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规范化市场进行交易和集中处理,全面消除二次污染,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2%以上,规模化经营水平大幅提升,行业技术水平显著提高,行业良性运行机制基本形成,节能减排的水平显著提高,成为全国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典型示范城市。

据了解,到今年年底,为期三年的武汉市回收体系建设将基本完成。其中,规范化回收点新增400个,累计达到2200个,新建成8~9个规范化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九成以上回收人员将纳入规范化管理,九成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点,九成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规范化市场进行交易和集中处理,二次污染基本得到消除,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以上。

综观湖北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热络景象,岂是武汉一家独美?

2009年,襄阳市成为全国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截至去年年底,襄阳市共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1480家,年回收量达到175.6万t,年回收总值约122亿元。

今年2月,经过国家商务部的评审和公示,湖北省宜昌和荆门两市成功入围第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城市里的“金山”

提起湖北的再生资源回收,就不能不提格林美。2008年成立的武汉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在湖北省、武汉市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创立了中国废旧电池和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模式,成为开采中国城市矿山资源的示范模式。武汉格林美于2010年8月9日成功中标湖北省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对全面推进湖北省电子废弃物回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已进入高成长期。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城市矿山资源储量日渐增长。目前,我国正处于产品技术提升和产品更新换代的高峰期,电视等主要家电的综合报废数量年均为7000万到8000万台。汽车的报废量也逐年增加,2011年汽车报废量近300万辆,由此可见,我国城市矿山储量渐趋充沛。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可再生资源具有较强的节能减排优势。

为此,我国政府在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支持可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并把“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作为七项重点工程之一。此外,还出台了一系列的财政扶持政策,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确定了以销量计缴的原则,每台家电征收额在10元左右,并保留了适时调整征收标准的空间,从而对处理企业的补贴从每台十几元大幅上升至85元/台左右,这必然会驱动着我国可再生资源朝着规模化和环保化方向大发展。

关键词:大营销;抄表;核算;收费;营销帐务;统计;集中管理

一、总体原则

①抄表环节所有用户的抄表工作由测控指挥中心以远程抄表的方式进行,客户服务分中心对没有抄回数据进行补抄和估抄。抄表数据由客户服务分中心负责初审后转营业及电费部进行核算。②核算环节所有用户的电量电费核算发行由营业及电费部进行,异常数据由客户服务分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后再发行。③收费环节实行帐户的集中管理,客户服务分中心设坐收和托收收费窗口,远程完成电费收取。④各类统计报表由营业及电费部自动生成客户服务分中心和全局的各类营业报表、线损报表报送管理部门进行各项指标的考核。1.5电费集中核算中心与客户服务分中心的业务划分内业资料的完成由集中核算发行中心完成,用户现场实际工作由客户服务分中心完成,管理部门根据核算发行中心数据对客户服务分中心工作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发挥集约化管理的优势和效果。

THE END
1.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最新解答!问:作为公司或单位,可以参与以旧换新活动吗? 答:本次活动仅限个人消费者。各市和雄安新区可结合实际,将酒店电视终端纳入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范围。 23 问:参加家电以旧换新活动,交回的旧家电还能折减相应价格吗? 答:可以。 24 问:回收的旧家电是统一定价还是根据新旧程度商家自行报价? https://www.ntv.cn/zxhArticle.shtml?id=326174
2.各地加力支持家电以旧换新(经济新方位)苏宁易购上海浦东一店店长邢天告诉记者,10月,上海绿色智能家电家居消费补贴政策新增咖啡机等品类后,咖啡机销量比之前增长了2倍。“在以旧换新、节能补贴和‘双11’大促的叠加优惠下,部分家电和家居商品打五折,消费者得到了实实在在的优惠,整店销售额比政策推出前增长了7倍。”邢天介绍,不少消费者原本只想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16734785885144106&wfr=spider&for=pc
3.2020年中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行业分析报告2.5.4 日本下调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利用费用 2.6 其他国家电子废弃物处理状况 2.6.1 加拿大电子废物回收再利用计划 2.6.2 挪威电子废弃物处理立法现状 2.6.3 韩国电子废弃物管理的法规与制度沿革 2.6.4 非洲国家缺乏电子垃圾管理法规 2.6.5 尼日利亚将制订电子垃圾管理政策 第三章 中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状况 3.1 中国https://baogao.chinabaogao.com/dianzishebei/477519477519.html
4.废旧家电回收政策,国家行动与个人责任下的管理办法解读摘要:针对废旧家电回收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政府积极行动,旨在推动废旧家电的环保处理和资源再利用。作为社会成员,我们也有责任参与废旧家电的回收工作,共同保护环境。通过国家的引导和支持,加强废旧家电回收体系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 废旧家电的环境影响及资源价值 https://www.szglgs.com/20984.html
5.家电行业专题:以旧换新政策如何影响家电消费.docx有地方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绿色智能和家电的消费需求;推动农村消费提质扩容,支持优《关于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动家电消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健全管理制支持政策,畅通家电生产、消费、回收、处理全链条,加《关于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产企业(按总公司计算)实施回收目标https://m.renrendoc.com/paper/317635996.html
6.节能环保行业动态:完善废旧家电回收体系政策出台,关注拆解基金征收补贴力环保行业最新研究报告 更多 标题东财评级评级变动报告日期机构名称 环保行业周度观察 中性 无 2024-11-26 国新证券股份 环保行业跟踪周报: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及管理办法发布,环保受益化债关注成长/运营重估/弹性 增持 维持 2024-11-25 东吴证券 环保行业周度观察 持有 无 2024-11-20 国新证券股份 环https://data.eastmoney.com/report/zw_industry.jshtml?encodeUrl=N61tZNLMUVgQL+UNLAZTO5o0xzRwULp4nFYp/TnS22E=
7.中再资环,家电回收拆解龙头,深度受益以旧换新政策中再资环,央企回收再生龙头公司,业绩确定性反转。24年上半年预告净利润1.37—1.67亿元,同比增长10-12倍,其中单二季度1.33-1.63亿元净利润!再不考虑政策驱动行业爆发情形下,年化业绩5个亿以上,目前仅对应12倍PE。 3000多亿超长期特别国债鼓励家电以旧换新,补贴额度15%-20%,补贴比例高于09年,有望极大催化更新需求https://www.jiuyangongshe.com/a/cvdgjuhgjg
8.2024年废旧家电市场现状与前景第二节 中国废旧家电行业发展政策环境分析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第四章 中国废旧家用电器的回收利用现状及对策分析 第一节 家用电器废弃物的潜在环境问题 一、家用电器废弃物直接进入环境的潜在污染问题 二、处理废弃家用电器不当而引起的环境问题https://www.cir.cn/R_JiaDianJiaJu/13/FeiJiuJiaDianShiChangXianZhuangYuQianJin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