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务公开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10年7月26日

淮南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75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商改字〔2010〕3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具有安徽省户口的居民和在安徽省注册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我市将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标准:

家电补贴。按新家电实际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分品种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

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

家电以旧换新回收拆解指导价格按照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省物资再生协会制定了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回收和拆解指导价格执行。

二、实施工作流程

(一)网点备案

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网点备案是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要求。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回收企业应到企业所在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销售、回收网点必须是我省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回收企业的直营网点。

回收企业所属的回收网点,应当到所在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家电回收业务。

备案程序:

2.中标回收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将网点备案所需书面材料报送当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回收企业提供书面材料的审查,并组织实地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网点需逐个说明原因,汇总后报送市商务局审查;市商务局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确为不符合条件的网点经核准后取消资格,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中标回收企业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订的《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回收入围企业采购项目协议》复印件;

2.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网点备案申请书;

3.《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企业网点备案登记表》(需加盖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公章);

4.中标回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回收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中标回收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各一式三份,一份由回收网点自存,一份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存查,一份送市商务局备案。

销售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应当到所在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业务。

备案的程序如下:

2.中标销售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将网点备案所需书面材料报送当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中标销售企业提供书面材料的审查,并组织实地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网点需逐个说明原因,汇总后报送市商务局审查;市商务局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确为不符合条件的网点经核准后取消资格,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1.中标销售企业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订的《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入围企业采购项目协议》复印件;

2.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申请书;

3.《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登记表》(需加盖中标销售企业公章);

4.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中标销售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各一式三份,一份由销售网点自存,一份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存查,一份送市商务局备案。

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保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指定,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二)购买人交售旧家电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

(三)回收企业或网点的任务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回收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有效证件号码(个人为身份证件号码、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四)销售企业或网点的任务

(五)拆解处理企业的任务

三、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兑付

(一)家电补贴

1.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证号等信息。

2.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实际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实际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4.家电销售企业根据以旧换新销售情况定期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县区商务部门审核后,到县区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县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市、县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二)运费补贴

1.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2.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规定的,拆解处理企业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3.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4.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县区环保部门审核后,到县区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县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市、县区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三)拆解处理补贴

1.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当地县区环保部门审核后,向县区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2.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处理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2)家电以旧换新凭证;(3)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4)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5)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市、县区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

(二)部门联动,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推动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通过健全与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监督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1.市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日常具体工作。主要负责管理我市家电以旧换新进程,包括日常管理、检查、指导及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和落实。

2.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3.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经费,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4.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驻厂监管。

5.市、县区新闻媒体主管部门要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市、县区经信部门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7.市、县区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市、县区质监部门负责家电产品生产质量的管理,充分发挥12365热线质量申诉举报的作用,严肃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9.市、县区物价部门负责加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监督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平透明、价格合理。

(三)落实工作经费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经费。要会同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四)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报告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定期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市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五)处罚措施

1.销售企业所属的网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销售网点资格,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网点资格。具体是:

2.回收网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回收网点资格,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回收网点资格。具体是:

3.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报告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等部门,报省政府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具体是: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4.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有以下违反家电产品生产和流通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监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具体是:

5.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有以下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具体是: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不按向社会公示的价格经营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淮南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谌?伟(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杨少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云廷(市商务局局长)

????????陈永多(市财政局局长)

????????徐华兵(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鲍正升(市商务局副局长)

管迎新(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葆青(市环保局副局长)

朱传喜(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彤(市经信委总会计师)

朱江禄(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永忠(市工商局副局长)

何汉翔(市质监局副局长)

于天斗(市物价局副局长)

张朝阳(凤台县政府副县长)

何友法(大通区政府副区长)

万宇雷(田家庵区政府副区长)

束永稳(谢家集区政府副区长)

廖继光(八公山区政府副区长)

袁先进(潘集区政府副区长)

朱家新(毛集区实验区工委宣传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张云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鲍正升、管迎新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THE END
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七部门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06-23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工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0-06-21 [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商务委等印发上海市http://zc.vipisall.com/policy/99283F90MPDG9JPW6LCXSJDX6BDG2J9Z
2.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服办发[2010]302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9-28 实施时间: 2010-9-28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34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加入收藏 https://law.esnai.com/do.aspx?action=show&lawid=92683
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修订稿)》(商商贸发〔2010〕231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22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