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什么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城乡低保(下同),是指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一定保障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其中城市低保于1997年在全国建立,延安市亦同时建立城市低保制度;农村低保于2007年在全国建立,延安市作为首批试点市于2005年已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十二、低保制度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低保制度是国家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事关困难群众温饱,是国家为贫困人口构筑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救助体系的基础,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关系到我国能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十三、低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低保工作坚持以下四项原则:一是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二是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三是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四是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十四、低保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当前低保工作要以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引领,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构,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低保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和对低保对象认定的准确性,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十五、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谁?
低保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低保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低保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低保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申请受理、调查、评议、低保审核和公示的责任主体。
十六、低保标准如何确定?
低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低保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低保标准过高会让一些保障对象产生依赖思想,影响其他人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标准过低则会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实际效果。
十七、我县目前的低保标准是多少?
目前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3015元/人.年,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3015元(含)的,即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
城市低保现行标准为:470元/人.月,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470元(含)的,即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
城乡低保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十八、低保对象的基本认定条件有哪些?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十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人员、现役军(警)官和士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户口登记但有出生证明和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的新生儿。但以下几类成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低收入家庭中已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二十、低保的户籍状况条件指什么?
具体指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根据户籍类别,方可以分别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下同)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下同)。
二十一、宗教教职人员能否享受低保?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向本人所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出具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有关材料,按其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为城镇或农村进行审核、审批。
二十二、低保的家庭收入条件指什么?
具体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低保。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二十三、家庭收入都包括哪些部分?
主要包括: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等。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它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它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二十四、哪些收入不应计入家庭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和抚恤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护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助,烈士褒扬金;
(三)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和高原条件兵的一次性奖励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四)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五)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六)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费、残疾人定期生活补助、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七)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八)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
二十五、家庭收入如何计算?
申请和复审低保的家庭,根据其申请或复审前6个月(农村为12个月或上一年的家庭纯收入总和)的家庭平均收入确定其家庭月(农村为年)人均收入。
(二)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按实际所得计算。
(四)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按前6个月实际平均收入计算,不据实申报收入的,参照当地同行业收入情况计算。
(五)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养殖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
(六)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博彩及其它偶得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七)实物收入按当地物品的市场平均价格折算的货币收入计算。
(八)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或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
二十六、如何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赡养、抚养、扶养人有义务履行赡养、抚养、扶养责任,具体计算标准为:
(一)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
(二)赡养、抚养、扶养费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视为无能力承担赡养、抚养、扶养费义务;
(三)协议对赡养费负担的约定明显不合理或没有裁决、判决、协议且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每个成年子女家庭每月应承担的赡养费按下列公式核定:
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月总收入-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赡养义务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30%
抚养、扶养费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四)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二十七、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该如何计算?
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计入家庭收入。具体计算标准为:在领取的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中扣除领取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本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将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补偿金提前用完的,按家庭实际情况核定。具体计算方法是:
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限×年缴养老费
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结余部分=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距法定退休年龄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结余部分应分摊的月数=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结余部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
对于除养老保险费外还确需扣除的其它保险费,由各地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二十八、住房拆迁补偿费应如何计算?
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的部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其结余部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户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二十九、低保的家庭财产条件指什么?
家庭财产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房屋、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及其他财产。
三十、家庭财产所有权如何认定?
家庭财产所有权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商业保险按照实名认定;
(二)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按照《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的登记人认定;
(三)机动车辆按照车辆购置登记人认定。
三十一、货币财产的价值如何认定?
货币财产的价值,按照受理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的价值认定:
(一)银行存款按照账户余额认定;
(二)股票类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认定;
(三)基金按照净值认定;
(四)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价值认定;
(五)其它货币财产的价值,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或者其它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
三十二、哪些情况下,申请家庭不得纳入低保?
(一)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三)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工作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
(五)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单项支出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六)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七)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八)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及拥有别墅的;
(九)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的;
(十)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
(十一)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十二)家庭成员中有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十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十四)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十五)审核和复核期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买入行为的。
以上十五类情况均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三十三、低保的分类施保指什么?
分类施保指对已纳入低保范围内的低保对象家庭中的城市三无人员、70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哺乳期妇女等八类特困人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救助金。
三十四、如何界定低保家庭中的八类特困人员?
(二)70周岁以上老年人是指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三)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四)重度残疾人是指盲人、低视力(矫正视力低于0.3)和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者,以及听力、言语、肢体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须有县以上(含县级)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残联发放的《残疾证》。
(五)重病患者是指因患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者。重病患者须持有县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六)单亲未成年人是指因父母离异或父母一方去世,子女由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未满18周岁的人。
(八)义务教育阶段是指小学6年和初中3年,之前之后的教育均属非义务教育阶段。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须持就读学校和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出具的证明。
三十五、目前我县分类施保标准是多少?
目前我县严格执行省民政厅、财政厅文件规定的低保分类施保标准:
(一)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70%增发低保金;
(二)对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低保金;
(三)对低保家庭中的儿童,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
(四)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盲人、严重低视力及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肢体残疾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对言语、听力、肢体残疾三级以上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
(五)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
(六)对低保家庭中的单亲未成年人,如父母离异,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如父母一方去世,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
(七)对低保家庭中的哺乳期妇女,在哺乳期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70%增发低保金;
(八)对低保家庭中的非义务制教育阶段学生,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增发低保金;
对上述各类人员增发的低保金不得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其中增发比例最高一项补助,不得累加享受。
三十六、如何申请享受低保?
申请享受低保,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
申请、审批程序流程图
三十七、低保申请人应如何提交申请?
三十八、乡镇人民政府如何对申请低保家庭进行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按以下要求逐一入户调查、进行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调查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成员、包村(居)干部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十九、民主评议小组具体由哪些人组成?
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监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每次参加评议会议的人数以及村(居)民代表的人数均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社区评议。
四十、民主评议会议都有哪些程序?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主持进行,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宣讲低保资格条件、标准、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评议小组人员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二)介绍情况。介绍评议小组人员组成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人员构成、家庭成员收入、家庭财产以及日常生活状况等调查核实情况。
(四)现场投票。评议小组成员对申请人陈述的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人员介绍的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无记名投票,对不认可的项目应说明原因和理由。
(五)公布结果。即时汇总投票表决情况,得到实际到会的评议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表示该申请家庭所提供的经济状况和入户调查情况是基本真实和完整的,现场公布评议结果。
(六)签字确认。民主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应当形成评议记录,评议小组成员在评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应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和评议。
四十一、乡镇人民政府如何进行审核与公示?
四十二、县级民政部门如何进行审批与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调查、评议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它需要重点调查的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保障范围,也不得把评议结果作为审批的唯一条件。初审后,对拟批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其常住地所在村组将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做出书面批准决定,并且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
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批准纳入低保或者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不服的居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县镇两级公示均应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
四十三、哪些人申请低保需要填写《低保备案表》?
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和单独登记,并填写《低保备案表》。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十四、什么是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四十五、低保对象如何实现动态管理?
四十六、什么叫“渐退帮扶”政策?
原则上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家庭,实行“渐退帮扶”政策。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低保,农村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低保,残疾人低保家庭在此基础上可适度延长。期间可不复核家庭经济状况。帮扶期满后,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其家庭退出低保,同时3年内不得再次享受“渐退帮扶”政策。
四十七、低保金如何发放?
低保金实行按月(农村可按季)社会化发放,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与代发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发放清单,财政部门负责发放清单的审核并及时足额划拨低保资金,代发金融机构负责按照发放清单将低保金划入低保家庭个人低保存折,低保金划入低保对象个人账户即视为发放到位,由低保对象自由支取和支配。
四十八、低保金如何领取?
低保金一般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凭存折(卡)领取,因智力、身体等原因确需委托他人领取的,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手续。同时,代发金融机构不得截扣低保家庭的低保金用以偿还低保对象的欠款、缴款和贷款等。各级政府、村(居)委会亦不得以低保对象不符合保障条件以外的任何原因截留、滞留、挤占、挪用低保资金,或者将低保户的低保金回收进行二次支配。
四十九、怎样加强对低保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单独或者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低保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公告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政策、标准、程序,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五十、既然低保是国家的惠民政策,那么是不是保障的面越大、保障的人越多就越好呢?
不是。低保是国家实施的一种选择性的社会救助制度安排,主要是为了帮助符合低保标准的城乡困难群众维持基本生活,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并非和居民养老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大病救助保险等制度那样是一种普惠性的社会福利制度,更不是保障的面越大、保障的人越多就越好,更不能实行“全民保”。低保政策的实施必须坚持“按标施保”,一味追求扩大保障面其实是歪曲政策理解,造成了国家社会救助资金的流失,对真正的低保对象是一种不公平和侵害,容易造成对象认定不公平公正。
五十一、“吃低保”到底是丢人的事情还是有本事的表现?
低保是对困难群众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是党和国家管理、服务社会的义务,也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公民按照低保政策规定申请享受低保,这毫不丢人;如果是靠提供虚假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托关系、行贿甚至通过无理取闹、威胁等手段骗取、索取低保的,必将受到责任追究,更不是什么有本事的表现。
五十二、低保人数有没有“指标”一说,为什么有些镇、村干部反应低保指标太少?
没有。低保从上到下都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只要符合当地低保标准的城乡困难群众都可以按程序申请享受低保。各级人民政府或民政等业务部门都不会对下下达低保保障人数的指标。
有些基层干部反映低保指标太少,一是因为对低保政策的误读和政策宣传不到位,没有做到按标施保;二是极少数村组干部希望能够将本村更多的群众纳入低保,以便将低保金收回用于二次分配、平均分配或者用于水毁河堤、村组道路、拉水拉电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十三、家里有老年人、重病人、残疾人、精神病人,能只给他们申请低保吗?
不行。低保必须是以共同生活成员的家庭为单位申请的,也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按户施保”的,因此不能为家庭中某些成员单独申请低保,更不能为了申请低保而故意将家庭中某些成员分户,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尽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不会因为户口分开而消失。
五十四、下岗职工、拆迁安置户、矽肺病等职业病患者及各种不同原因的常年上访、缠访对象能不能不经低保工作规定程序就直接享受低保?
不行。享受低保只有一个条件,就是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必须符合当地低保规定的标准。任何一级政府都不能将任何一个群体或者个人不经个人申请、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和公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进行保障。同时,低保是对城乡困难群众按政策进行救助以维持其家庭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不能作为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的手段、工具和补偿条件。同时,对于不符合低保标准但是家庭又有具体困难的,可以根据具体困难类别分别通过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它社会救助政策按程序申请救助。
五十五、国家公职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组长能不能申请低保?
可以,只要申请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规定的,都可以申请享受低保,即使是国家公职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组长亦不例外。
五十六、村(居)委会或民主评议小组能决定谁享受低保吗?
五十七、当前低保政策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低保制度虽然总体上做到了规范有序,但有的地方在政策执行、程序落实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搭车保。少数地方政府把低保作为福利手段或者是处理上访、拆迁等疑难问题的安抚措施,不加区别,不进行收入、财产核查,直接将某一群体纳入低保。
(二)骗保。有的居民为了获取低保待遇,采取不正当手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或者请就业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甚至编造虚假申请材料,达到骗取低保的目的。
(三)关系保。少数低保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低保范围,还有一些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朋友及其他人员获得低保资格。
五十八、低保对象申请低保、领取低保金需要缴纳手续费或其他任何费用吗?
五十九、村(居)委会可以要求低保对象将领取到的低保金上缴吗?
不行。低保金打入低保对象个人账户后即成为私有财产,除经有关部门核实该低保家庭属于骗保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低保资格而需将低保金追回外,村(居)委会或其他组织、单位、个人均无权要求低保对象将低保金交出。低保对象如果遇到这种不合理要求,应予以拒绝,如果受到威胁、恫吓、敲诈等行为,可选择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六十、村(居)委会可以要求或者通过召开村(居)民大会、投票表决等形式要求低保户将低保金上缴用于本村修筑路堤、拉水拉电、给村(居)民代缴农合疗(城镇医疗保险)金吗?
不能。低保金是国家按照社会救助制度发给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属于个人私有财产,由低保对象自由支配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违背低保对象的意愿,通过强迫甚至开会表决的形式要求低保户将低保金交出用于本村(居)的基础设施建设或是替其他村(居)民代缴任何费用。低保对象自愿捐出的,不在此列,但不得通过威胁、恫吓甚至舆论绑架的形式变相逼迫低保对象“自愿”捐出。
六十一、什么叫“拆户保”?
拆户保是指一些申请低保家庭人均纯收入本不符合低保规定的条件,但为了获取低保资格而故意将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对象、精神病人等劳动能力较弱甚至无劳动能力的成员从户籍中分离出去,以骗取国家低保的行为。这种伎俩并不高超,因为首先低保是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员人均收入进行核算的,并非是按照户口簿人数进行核算;第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和标准均有明确规定,不会因为分户甚至分开生活而消失;第三,这种行为既违反了国家政策规定,也会对家庭中比较弱势的成员造成心理伤害,还会引发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
六十二、什么叫做“合户保”?
合户保是指将本来属于数个家庭中的人,摘离出来合成一户,以其中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某人为户主、其家庭为申请低保家庭而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低保,获得批准后,再将领取到的低保金按照当初协议的内容分给个人的低保违规现象。这样做的危害是:首先,挂名申请低保的家庭往往符合低保条件,但该家庭实际拿到的低保金仅为其中一份,其余低保金往往被其他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的成员拿走,违背了低保“按户施保”的原则;第二,以别人名义分到低保金的人因为没有出现在各级民政部门的低保名册上,而无法享受低保的附加政策,如医疗救助等,往往还因为按户发给的冬季取暖费、电价补贴、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等临时性补贴无法“公平”分配而引发矛盾;第三,一些村(居)委会成员假借甚至热衷于大搞合户保的原因是既能将自己的近亲属分到数户合户保中领取低保金,又因低保名册上没有出现近亲属和自己的名字而降低了被查处的风险;第四,一些村(居)委会成员将合户保的低保金分配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名义上从挂名的低保对象手中收取低保金说要转交其他实际保障对象,但往往自己中饱私囊、贪污挪用,一些地方挂名的低保户主甚至不知道自己名下其他几份低保金都是分给哪些人的。
六十三、什么叫做“关系保”?
关系保指一些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组长违规操作,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亲属、朋友、利害关系人纳入保障范围。同时也包括一些国家干部、个别领导利用权力或职务影响为自己的亲属、朋友、利害关系人获得低保资格的违规违纪行为。
六十四、什么叫做“人情保”?
人情保指一些村(居)民通过行贿、宴请、拉关系等方式通过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委会成员违规获得低保的一种违规行为。同时也包括一些国家干部、个别领导、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将低保作为一种人情,送给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以交换其他利益的违规行为。
六十五、什么叫“平均分配”和“二次分配”?
平均分配指一些村(社区)将低保对象领取到的低保金收回,按照全村人口平均分配;二次分配指一些村(社区)将低保对象领取到的低保金收回,重新分配给全村(社区)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对象等其他特殊对象。这两种行为貌似公平,甚至得到了一些村(居)民的认可和赞成,但实际上都是严重违背政策初衷和严重伤害低保户权益的违规行为,必须予以抵制和纠正。
六十六、什么叫做“二次支配”?
二次支配与平均分配、二次分配情况大同小异,具体指一些村(居)委会将低保对象领取到的低保金收回,作为村(居)委会的资金灵活支配,或是用于修筑路堤、拉水拉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或是给全体或部分村(居)民代缴农合疗、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或是用于补贴村(居)委会的办公费用甚至用于吃喝挥霍、中饱私囊。这一行为不管资金最终如何支配使用,均属于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
六十七、如何建立健全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要建立健全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汇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骗取低保人员的查处力度,及时追回已发放的低保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要将有关信息计入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