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市居民家庭旧房装修及厨卫等局部改造工作,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所需物品和材料购置补贴实施细则》,现将我市补贴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01
补贴对象
个人消费者
02
补贴范围
2024年7月25日(含)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签订住宅装修协议,由装修公司代为购置用于旧房(包括城镇住宅和农村住宅)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所需的物品和材料,包括饰面砖、地板、墙板、集成吊顶、套装门、整体柜、淋浴房、洁具。
03
补贴标准
04
申报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向装修、改造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申请表》(附件1);
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明(补贴申请人须为房屋产权人);
4.与装修企业签订的装修合同及相应付款凭证;
5.《物品和材料购置明细表》(附件2);
6.装修改造第三方证明(由物业公司提供);
7.施工中或装修改造后现场照片;
8.《承诺书》(附件3)。
(二)审核。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拨付。审核通过后,财政部门根据拨付清单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补贴资金额度先申请先得、用完即止。
具体操作指引如下
一、政策措施解读
1.装修、改造房屋应为个人家庭拥有的住宅类用房;法人单位所有的住宅、个人所有的商业办公用房改造不在本次补贴之列。
2.申请人、装修合同签订人、房屋产权人三者应一致,或者申请人同时列名于装修合同签订人、房屋产权人之中。
3.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双面复印。
4.装修合同的付款凭证,应为装修公司向个人消费者开具的正规发票(含电子发票),合同金额应与付款凭证一致;发票开具日期为2024年7月25日(含)-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
5.物品和材料购置品类为附件2中所列,其他品类物品材料不在补贴之列;补贴物品材料的采买金额应小于等于装修合同中“材料费”金额;合同中“材料费”金额不明确的,合同双方应追加补充条款进行确认。
6.装修改造第三方证明由物业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模板见附件4。
7.施工中或装修改造后现场照片,按每页A4纸正常铺满2张照片的标准依次排布(不超过4页)。
二、各市(县)、区住建局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江阴:86071219、86071423
宜兴:87963960
梁溪:83158206
滨湖:81178738
锡山:88708579
惠山:83598828
新吴:80595171
经开:80580119
三、有关表格、模板
附件下载链接:
附件1:补贴申请表
附件2:物品和材料购置明细表
附件3:承诺书
附件4:装修改造第三方证明
编辑|张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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