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的特征主要有无偿性特征和直接性特征,具体来说,政府补助的无偿性体现在它是政府无偿拨给企业的款项,政府不会因为这笔拨款而拥有企业的所有权或者影响权,企业将来也不用对此笔拨款进行偿付,这一特征与政府补助申请成功后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用途使用没有矛盾。政府补助的直接性特征指的是它是企业直接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资产。
目前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如下四种:
①财政拨款,政府在明确规定资金用途的基础上无偿下拨给企业的款项。
③税收返还,政府通过税收的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形式向企业返还的税收,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因为出口发生的增值税退税款不属于税收返还的政府补助。
④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政府无偿划拨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天然林等资源。
二、政府补助的财务处理
1.政府补助会计确认范围的界定
根据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只有同时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和收到政府补助这两个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对该笔政府补助进行确认。其中第一个条件,即企业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是确认政府补助非常重要的一个前提,具体来说,如果政府拨付给企业一笔资金专项用于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并且规定该笔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一经发现企业挪用资金就会收回该笔补助。此时,企业要确认这笔政府补助必须具备开展信息化建设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用于该信息化建设,否则该笔资金肯定会被收回,也就不具备确认的条件。第二个条件具体来说是指企业要确保能够收到政府补助还需要完备政府补助申请手续,确保能够最终收到政府补助。
2.政府补助会计的计量方法
在企业对政府补助进行确认之后接下来就需要对其进行会计计量,企业在进行会计计量之初要区分政府补助是货币性资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如果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企业需要根据应收的金额或者收到的实际金额数进行计量;如果该笔政府补助是非货币性质的,企业应当根据该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当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按照资产的名义金额进行计量。
例1∶2005年5月,甲企业需要购置环保设备一台,按有关规定向政府申请了200万的补助。2005年6月1日,政府批准并拨付给甲企业240万的政府补助。2005年7月31日,甲企业购进该环保设备,已知该设备无需安装可立即投入使用,实际成本600万元,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12年7月,甲企业出售了状态设备,取得价款200万(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5年6月1日收到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2,000,000
贷:递延收益2,000,000
②2005年7月31日购进环保设备:
借:固定资产6,00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0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购入资产,自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下个月起开始计提折旧。所以甲企业自2005年8月开始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要计提折旧并分摊递延收益。
③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50,000
贷:累计折旧50,000
④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20,000
贷:营业外收入20,000
2012年7月出售该设备,同时将递延收益予以转销
⑤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1,800,000
累计折旧4,20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800,000
营业外收入200,000
⑥转销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720,000
贷:营业外收入720,000
例2:甲公司2012年收到政府奖励给企业2011年的质量奖10万元。显然这笔款项是政府用来奖励企业2011年产品质量的,企业收到的该笔补助属于用于弥补已经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类型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科目即可,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营业外收入100,000
例3:甲公司属于储备粮企业,2010年实际储粮1.5亿斤,根据国家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储粮每斤给予0.039元的粮食补贴,并于季度初予以支付。2010年1月10日甲公司收到政府补贴款。其账务处理如下:
①2010年甲公司确认应收的政府补贴款:借:其他应收款5,850,000
贷:递延收益5,850,000
②收到政府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5,850,000
贷:其他应收款5,850,000
③将用于补偿2010年1月的递延收益结转至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1,950,000
贷:营业外收入1,950,000
三、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主要有如下三点:一是确认政府补助计量金额;二是确认收到的政府补助哪些应当计入当期收入;三是确认当期计入的政府补助哪些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首先,关于政府补助的计量金额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说的货币形式企业收入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等。所以企业取得的货币形式的政府补助,应当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予以计量;对于非货币形式的政府补助可以参见《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性资产等,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
其次,关于确认收到的政府补助哪些应当计入当期收入问题。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执行。而且财税[2008]151号文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包括政府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的各种税收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都应当计入当年收入总和。需要注意的是其中不包括企业按规定收到的出口退税以及企业的投资款和借款。
最后,关于政府补助资金税前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资金,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在计征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明确指出所谓的财政拨款是国家拨付给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款项,因此就一般性质的企业而言不属于该范围;而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资金则是由政府收取或代政府收取的资金,也不属于企业的范畴。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就企业而言主要指的是国务院批准的并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了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满足上述条件的这部分资金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这部分资金最终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后期计提的折旧,在发生时都不再允许税前扣除了。财税[2009]87号文对允许税前扣除的有专门用途的政府补助做了详细阐述和补充:补助专项用途必须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并且经国务院财政批准,对于由地方政府规定专项用途的资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总之,企业税务处理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对收入进行确认的,因为企业只有实际收到资金时才有纳税能力,也即企业要根据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进行确认计入当期收入并纳税。同时,对于一般企业而言,真正能享受到税收优惠的政府补助机会并不多,基本上收到的补助资金都属于应税收入,除了上面讲的国家规定专项用途,专款专用的资金,但是这部分资金的获得门槛是非常高的。
1.政府补助的稽点
政府补助的稽点可以分别从财务和税务两个方面来讲。
在明白了政府补助稽点之后,我们针对稽点提出如下几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