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讯/南越商专知识产权sbzlsq/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列明了高企认定的八大条件,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本篇围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过程的知识产权问题给出相应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知识产权如何计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什么是Ⅰ类知识产权?什么是Ⅱ类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知识产权在上一轮申报中已经使用,本轮申报中能否继续使用?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Ⅰ类知识产权在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Ⅱ类知识产权按知识产权评分仅限使用一次(不计入创新能力知识产权评价得分),但可与RD、PS、科技成果转化表关联。
Ⅰ类知识产权在第二次使用时,评分分值是否会与第一次使用有所不同?
企业对知识产权拥有独占许可权,是否可以在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使用?
不可以。2016年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取消了“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知识产权的权属人为公司法人代表或股东,是否可以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所有权属人都可以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使用该知识产权吗?
不可以。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如需使用共有专利,需其他权属人签署“专利放弃使用承诺书”,作为此项共有专利仅供本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使用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