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破产财产,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信托财产。依据我国信托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因为信托概念包含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一要素,因此信托财产必具有可转移性,所以我国信托法还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及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为信托财产。

(2)通过对十五条及十六条的对比,我们看到十五条规定了更丰富的内容。十五条对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进行了分类并分别阐释了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在不同关系种类下的适用结果。我认为这种分类上的处理是“没必要而有益的”,当作为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因破产而终止后,即意味着信托目的已经不具有实现的可能了,信托便因此而终止。信托终止后,原来叫做“信托财产”的财产应经不再是信托财产了,也即信托关系消灭后,信托财产这个概念就不存在了,所以规定“信托财产作为其清算财产”在逻辑上是不严谨的。

二、信托财产破产隔离要件

信托财产破产隔离是信托财产的一个功能,因此可以说,凡是信托财产便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因此一项财产依法成为信托财产的要件实质上也就是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的要件,也即信托成立、生效、存续的要件也是信托财产破产隔离的要件,然而这并非信托财产破产隔离要件的全部,因为信托概念包含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一要素,所以信托是否成立不仅取决于信托法上直接之规定,还决定于民法、商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财产权转移之成立、生效的规定等。

(1)信托目的要件。“信托目的系指构成信托行为的内容,是委托人通过信托所要实现的目的”信托目的在民法、破产法等其他法律上的表现为:转移一定财产权的目的。这种说法严格地讲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目的和转移财产权目的对信托财产破产隔离的意义之法律依据主要有如下几条:《信托法》第十一条、《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等。

(2)信托财产与破产财产(准确地说应该是破产前委托人未设定信托的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在物理和法律意义上的分离。严格地讲这一点算不上要件,没有此点,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并不因之而消失。这种物理及法律意义上的分离在我国法律上如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都有详细的规定。

三、信托破产隔离功能的意义

(1)完善信托破产隔离职能是保护信托受益人、委托人利益的必然需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3亿元人民币,但对其可以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没有限制。从理论上讲,信托公司破产风险绝对不能说小,而我国政府对金融机构的保护政策不会一直延续,如果上述信托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在不完善的破产隔离机制下,信托财产受到冲击,那么彼时受损的必将是也只能是受益人、委托人。

内容摘要:《企业破产法》的颁布,使企业破产财产分配制度的重构成为必要。本文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原则、分配顺序和分配环节等角度分析了企业破产财产分配制度,重点提出破产债权应排除别除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及一次分配与多次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从法理上界定了破产法上的中间分配环节、最后分配环节和追加分配环节,深层次分析了附条件债权的分配、未受领破产分配额的处理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处理等实务操作性规则,构建了新的企业破产财产分配制度。

关键词: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分配重构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由管理人拟定,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数额以及实施破产分配的方法为主要内容的书面文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破产财产分配的法律依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5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这是一个确定的内容,所谓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是指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9条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第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这也是一个确定的内容,所谓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是指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9条的规定,债权人依法申报的债权。应当注意的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只包括《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所规定的三类债权,不包括别除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在确定这项内容时,应当对如下事项加以说明:破产企业财产的总体情况;对破产企业财产具有别除权的情况;对破产企业占有财产具有取回权的情况;破产财产具体构成,应尽量详细说明;破产财产变现情况,已经变现的应说明估价依据、变现方式和变现价值,未变现的应说明未变现的原因和估价情况;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其他在破产清算期间优先拨付费用的构成和总和;破产财产在扣除应当优先拨付费用后的可供分配破产的构成与总值。

第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的分配顺序,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113条规定来确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方案中应明确具体的分配比例。确定具体的分配顺序和分配比例后,还应计算出具体的分配数额。此外,分配方案还要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和第119条的规定,对是否实施多次分配及多次分配的程序、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的分配额进行提存及交付债权人、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的提存及分配、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分配额的提存及分配问题作出安排。

第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首先,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其次,破产财产分配可实施一次分配,也可实施多次分配;再次,方案中应当明确非货币财产折价分配的具体办法。

(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生效

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和顺序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

2.按法定顺序清偿原则。《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了破产清偿的先后顺序。破产清偿顺序的意义在于,在一定法律制度的前提下,使顺序在先的债权人能够优先于顺序在后的债权人获得清偿。按法定顺序清偿原则的具体内容是,首先清偿顺序在先的债权,之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

3.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原则。对于前述法定破产清偿顺序的每一清偿顺序,如果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就足额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的,就按比例清偿。

4.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则。现实中,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往往是企业职工工资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然而法律规定,企业一旦进入清算程序,他们的工资则应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加强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切实履行对企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防止他们在企业、出资人或广大职工蒙受损失的情况下只顾保全个人利益。

6.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的原则。《企业破产法》第114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货币分配,也称为金钱分配,是指将破产财产变现后以货币的形式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分配方式。破产清算以货币分配为原则,以实物分配为例外,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我国立法也贯彻了这一通例性的原则。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决议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实物分配,这在民法上称为代物清偿,即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从而使债的关系消灭。民法上的代物清偿,不是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务必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才能够实施代物清偿。所以,破产法规定,只有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才能够以货币分配以外的分配方式―实物分配的方式进行清偿。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破产财产分配环节

在日本破产法中,分配有三种类型:中间分配、最后分配和追加分配。管财人在一般的债权调查日期之后,不等全部财产换价结束而在有了合适于分配的金钱时,就马上进行的分配,成为中间分配。将属于破产财团的全部财产换价之后所进行的分配,称为最后分配。通常,破产程序因最后分配而结束;但是,在最后分配的通知发送以后,也有产生可能进行分配的财产,将此可能进行分配的财产作为最后分配的补充所进行的分配称为追加分配。

综上,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破产分配的环节与日本立法基本相同,即包括中间分配环节、最后分配环节和追加分配环节。

破产财产分配殊问题的处理

(一)附条件债权的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117条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依破产债权所附条件的不同,附条件债权的分配也有不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分配时,考虑到条件成就与否处于不确定状态,即债权是因条件的不成就而继续生效,还是因条件的成就而失去效力难以预测,故一般法律往往对附解除条件债权的分配做出特别规定。一般而言,对于附解除条件债权的分配,要因是中间分配,还是最后分配而有所不同。若是中间分配,应当由破产债权人提供担保,如无担保,应提存其分配额,然后视最后分配公告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破产债权人是否最终获得分配,该日如果条件成就,则破产债权消灭,破产债权人无权接受清偿,管理人应当要求破产债权人返还其接受的分配,不能返还的,由管理人行使担保权。未提供担保而提存其份额的,应由管理人将提存的份额分配给其他破产债权人。

若是最后分配,在最后分配公告日当日,如果条件成就,破产债权消灭,附解除条件债权人不得再参加分配,如果条件未成就,附解除条件债权人可以参加分配。日本破产法和我国台湾破产法都作出了如此的规定。如前所述,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7条规定,在最后分配公告日到来之前,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中间分配环节不允许分配,而是由管理人进行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到来之时,在视条件是否成就决定附解除条件债权人是否可得到分配。这样的规定,在简化了附解除条件债权分配程序的同时,也不影响附解除条件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比日本和我国台湾的规定较为进步。应当注意的是,德国破产法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破产宣告时只要所附条件尚未发生,则在破产程序中视同无附条件的债权对待。笔者认为,这种以破产宣告日作为确定条件是否成就的临界点更加合理,同时也使得附解除条件债权的分配程序更加简洁,无需进行附解除条件债权额的提存。

附停止条件债权分配时,若进行中间分配,附停止条件债权人不得直接接受分配,而应由管理人提存其分配额。最后分配公告日届至,依据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附停止条件债权人是否获得提存的分配额,即条件成就,债权生效,附停止条件债权人获得提存的分配额;条件不成就,债权不生效,附停止条件债权人不能获得提存的分配额,管理人应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若进行最后分配,在最后分配公告日届至时,如果条件尚未成就,附停止条件债权人就不再参加分配,如果条件成就则参加分配。

(二)未受领破产分配额的处理

(三)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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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破产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破产财产的范围

一、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内涵

我国《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此条规定明确界定了破产财产的内涵。

二、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范围

1.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构成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由此可见,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中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由于这些出资方式均可以评估到其确定的价值,毋庸置疑,在合伙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上述出资方式均可成为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而劳务的出资,由于劳务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其不能够在破产分配中转让,无法强制执行,不具有破产财产的基本特征,因此劳务不能作为合伙企业破产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以其名义取得的收益作为合伙企业获得的财产,当然归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的一部分。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赠与的财产。

2.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是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范围

(1)从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来看。合伙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而合伙人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没有理由在合伙企业破产时将合伙人的个人财产纳入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内。如果将合伙人财产纳入合伙企业中,会导致在实体上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两个法律主体发生混淆,在程序上合伙企业破产实务无法操作的局面。

(3)从破产的结果来看。即使不将合伙人的财产纳入合伙企业的范围,债权人的受偿利益也并不一定会因此而受损。由于在合伙企业破产程序结束后,合伙人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债权人尚有未实现的债权,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合伙人清偿经过破产程序后尚未实现的债权。但为了防止合伙人转移财产,可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对合伙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要求合伙人进行财产报告制度,或者发挥破产撤销权及行为无效制度等法律规制的作用,防范各种侵害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违法行为发生。

三、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和39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债务的清偿有两种情况:一是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二是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实践中,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当合伙企业破产时,有可能会出现因合伙企业的破产而导致合伙人破产的情形,但是由于我国的《破产法》和《合伙企业法》均未对合伙人破产的法律问题予以明确,因此,对于合伙人个人破产的问题在实务中也无法操作。然而,从法理上分析,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与合伙人的债权人均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应当遵从债权平等的民法基本原则,不能因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改变债权的平等性,因此,当合伙企业破产与合伙人均破产的情况下,或者在因合伙企业破产而导致合伙人破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把将两种程序合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都以债权全额申报债权,然后按照合伙人内部责任的分配比例以及个人财产的总额确定合伙人个人破产财产,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以及按照比例享有合伙债权的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人,以其各自拥有的债权份额按比例清偿。

关键词:破产法商业银行财务风险

一、引言

新《企业破产法》已经实施近一年,相对于旧破产法,该法在内容上有了大幅调整,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创建了破产管理人、破产企业重整、金融机构破产等制度,调整了破产财产范围及清偿顺序。毫无疑问,新法的出台对商业银行的影响重大,在降低商业银行财务风险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风险管理要求。

二、新《企业破产法》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财务风险

1、强化了对银行的监管,降低了银行因诉讼造成的破产清算风险。新破产法第134条首次提出了金融机构的破产操作程序,这意味着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不再是经济体中的独立王国,也被纳入依法破产的轨道。与此同时,新法也规定了金融机构破产不会仅仅根据破产法执行,而是要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其他法律制定实施办法,这强化了金融监管机构对陷入债务困境的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可以避免因调整失控而造成的金融风险和信用危机。

2、银行债权安全性大大提高,降低了银行债权风险。新破产法对金融机构保护自身债权、防止企业通过恶意破产逃废银行债务有着积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旧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银行在参与其他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问题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法理直气壮地以债权人的身份保护自身权益,加之这类企业破产通常是一拖再拖,迟迟无法解决,导致银行产生大量的不良贷款。而新破产法适用于所有在内地注册的企业,包括民企和外资企业,保证了银行在参与各类企业破产事务时可以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定。

(3)以往由于企业对职工欠薪及应交的各类福利金数额庞大,银行申请企业破产,可以回收的欠款很少,所以银行根本就没有动力去处理,结果使这些问题贷款仍然计入银行资产,形成“水分”,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风险。

3、明确担保债权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职工债权,有利于银行不良贷款回收率的提高和化解财务风险。旧破产法行政色彩浓厚,在各个破产程序中都将政府置于主导地位,出于政治方面的考虑将破产企业员工的利益置于债权人的利益之上。新破产法突破了关于优先清偿抵押债权还是职工债权的争议,确立了优先清偿抵押债权原则,使得我国的破产制度比较彻底地告别了非市场化因素的干扰,对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长远的保障作用,银行债权将从中受益。

三、新《企业破产法》某些条款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财务风险

1、新破产法引入的一些新制度加大了银行的财务风险。新破产法引入“管理人”、“重整”、“和解”等制度,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理。根据这些规定,破产程序开始后,银行的权利主要是审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无权干预管理人对企业的管理,如果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特定条件下,法院还可以通过裁定,强行进行财产分配。对于最终的重整方案,即使债权人不同意,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法院也有权裁定强行通过。由此可见,债权人的权利在新法的重组事项中并没有得到加强,而且,银行的债权也还可能会因为地方保护主义而受损。

2、可撤销行为期限的延长使银行清收保全工作风险加大。根据新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破产企业若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打击以往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破产欺诈行为,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但针对银行贷后清收业务,新法将可撤销行为期限由旧法的6个月延长到1年,意味着银行的正常收贷行为在后续1年内都有可能因企业申请破产而需退还债务人,银行清收风险增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银行的债权如果从破产企业获得清偿,即使是正常的偿债行为,只要其他债权人没有同时受偿,破产企业管理人有权申请返还已偿还的款项。这种规定将导致银行可能被迫退还正常清收的账款。

全球消费电子产业已经进入到一个急速狂奔的时代,这个急速狂奔不仅仅表现为市场的全球扩张,更体现在新技术和新标准的全球控制力的快速延展上。美国、日本、韩国的消费电子产业进行了大规模的产业战略调整和疯狂的技术、标准生产。在发达国家控制了技术、标准和关键部件之后,中国消费电子产业成为名副其实的组装业,国内的大多数消费电子企业依然没有从规模不断放大、价格不断降低、利润不断减少的产业模式中转变过来,生存状况的步履维艰成为意料之中的事。

从全球产业变迁来看,中国消费电子产业的出路只有一条,那就是必须从处于底层的依靠规模和价格的年轮式增长向产业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的裂变式增长转变。纵向来看,中国消费电子企业长于组织的某一部分或流程的点性变革和面性变革,而缺乏一种更高视角的系统性立体式变革。

实际上,对于任何一个消费电子企业来讲,一个抗震性的三维立体的战略构架表现为三个方面:产业价值链坐标轴打造的是企业的技术深度,它往往决定着企业的寿命,因为它是孵化新的产业和市场的种子;产业形态坐标轴打造的是产业之间的衔接与兼容性,良好的产业兼容性是产业板块稳定的基础;而商业模式坐标轴则决定着产业的跨度,它实际上就是公司的商业化面积,产业跨度是任何一个跨国公司所必须的产业支撑。

最近的几年来,随着产业规模经济时代的结束,范围经济已占据主流。产品线广度和深度的拓展带来一个集团内产业的范围经济,为产业的协同找到了新的途径,从而方案化的、系统化的提升企业竞争力。随着消费者对消费电子产品需求的多元化,之前单一的局面被改变了,黑色家电、白色家电以及米色家电形成的“套装”成为消费者的需求。同时,全球消费电子环境呈现出大融合的趋势特征,电视、电脑、手机等产品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各产品之间的互联互通成为主要发展趋势,产业结构的多元化成为必需。

在这种产业趋势下,笔者认为,3C集群的产业架构对中国消费电子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因为,这种多维度的构架更容易聚集国际竞争力,并且各个产业之间可以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节约成本,提高规模竞争力。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家电、通信、IT三大产业之间互相融合、互相渗透,这样就能产生更强大的生产力,吸附更多的产业资源,提高综合竞争力。

目前,理财公司破产以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把钱追回来:

1、报警

理财公司破产以后,投资者可以报警,让警察立案追查,这样可能会把钱追回来。

2、起诉

理财公司破产以后,投资者可以向法院申请起诉,然后把起诉状、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提交给法院。

一、选用良种

甘蓝型优质杂交双低油菜品种产量高、品质好、含油量高,有利于从高产和加工增效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适宜我县种植的油菜品种有花油3号、花油5号、花油6号。

1.花油3号

甘蓝型双低油菜新品种,综合经济性状好,一般每亩产量200千克以上,含油量40.5%,具有早熟、优质、高产、稳产、适应性广的特点,经多年生产示范和推广,表现对云南的低温和干旱气候条件有较好的适应性。

2.花油5号

甘蓝型双低油菜新品种,具有早熟、高产、稳产、抗逆性和适应性强、综合性状好等特点,适宜在云南省海拔1500~2000米的一年两熟制地区或环境条件与之类似的地区种植。每亩产量达213.1千克,丰产性较好。

3.花油6号

甘蓝型双低油菜新品种,综合性状好,属中早熟甘蓝型品种,全生育期180天左右;苗期生长稳健,开花后生长较快;品质优良,油分含量41.81%;亩产油菜籽200~250千克;抗寒、耐旱性较强,适宜我县海拔1500~1950米地区的秋播油菜产区中上等肥力土壤种植。

二、播种前准备

在烤烟采收结束后,及时拔除烟秆或挖除烟蔸。烟地杂草每亩用30%草甘膦水剂100~200毫升或20%百草枯水剂100~200毫升对水45~60千克喷雾进行防除。

三、适时播种

1.用种量

撒播油菜的用种量视土壤肥力、土壤墒情、整地质量以及耕作管理水平而定。根据多年的生产实践经验,一般甘蓝型油菜品种每亩用种量为300~350克。土壤肥力高、湿润度好、耕作管理水平较高播种量为下限;土壤肥力低、土壤墒情差、耕作管理粗放播种量为上限。

2.种子处理

为了使种子撒播均匀,减少匀苗、补苗的工作量,播种前要求将油菜种子掺入一定数量的草木灰、钙镁磷肥和硼肥,即按1亩地的油菜种子300~350克,拌15千克草木灰、5千克钙镁磷肥、1千克硼肥的用量比例,先将上述三种肥料拌匀并分成2份,将所播油菜种子先与其中一份肥料混合拌匀后,再将另外一份肥料掺入,反复搅拌,使种肥充分混合均匀。要现拌现播,不能堆捂,以免影响种子发芽。

3.适时播种,精播匀播

①播种期。根据我县的气候特点和雨量分布状况,一般冬春季降雨量较少,撒播油菜的播种期一般以9月上旬至10月中旬为宜。在此时段内播种,能充分利用秋季中后期的雨水,促使油菜苗棵在冬前正常生长,为丰产奠定基础,早播早收,有利于次年大春作物的正常栽种,提高复种指数;既能避免因播种过早气温高油菜植株生长过快,开花期遇霜冻危害,又能克服因播种过迟,受秋末后期天旱雨少影响。在适期播种范围内,高海拔地区适当早播,中海拔地区适当迟播。

②翻犁整地,播种做到均匀撒播。播种前用耕牛或旋耕机翻犁烟地后,即刻撒播种子。撒种方法:将拌好填充肥料的种子按该地块面积分成若干份,每份均匀撒播于相应面积,撒种时每次撒播种子量要少,并尽量让种子落在地面上,可反复2~3次撒完,以便落种更加均匀,撒种结束后,用耕牛带空耙轻轻在土面上来回拖耙,使油菜种子覆盖上一层薄薄的细土,防止阳光暴晒,以利油菜种子的发芽和出苗。

四、间苗、定苗、补苗,确保苗全苗齐

撒播油菜播种的出苗数往往是留苗数的几倍,间苗是控制密度,保证苗匀、苗壮的重要环节。间苗的标准是间密留匀、间弱留壮、间小留大、间杂留纯,并间除病虫害株。于2~3片真叶时分次间苗,5片真叶时定苗。土壤肥力较好、耕作管理水平和施肥水平较高、栽培品种丰产潜力大、播种期较早等,每亩留苗密度可稀些,即单株间距控制在18~20厘米,一般每平方米留苗25~30株,每亩1.7万~2万株;土壤肥力较差、耕作管理粗放、施肥量较少、留苗密度则适当大些,一般单株间距16~17.5厘米,每平方米33~39株,每亩2.2万~2.6万株。如有缺穴,可在间、定苗时进行移栽补苗,补苗应在雨后趁土壤湿润时及时进行,选大、壮苗带土移补后浇定根水,达到苗全苗齐,确保单位面积上的苗株数。

五、合理施肥

烟地油菜由于前作种植烤烟,土壤中已施入足量的烤烟专用复合肥,特别是磷钾肥;而且烤烟生长期短,到叶片采收结束时,施入土中的养分尚有部分未被吸收,仍然可以供给后茬油菜生长利用。因此,烤烟地块种植油菜,一般不施基肥或底肥,但一定要适时适量追肥,追肥以氮肥为主,每亩产量在150千克以上的地块要求施用纯氮10~15千克,才能充分满足植株生长所需营养,保证油菜正常生长发育,为丰产奠定物质基础。

1.轻施苗肥

撒播油菜在5片真叶或定苗时,每亩用尿素5~7.5千克,在雨后或阴雨天土壤潮湿时将肥料均匀撒施。

2.重施薹肥

蕾薹期是油菜进入营养生长和生殖生长的旺盛时期,此期主茎生长迅速,叶面成倍扩大,花芽分化快,数量多,根系大量发展,吸收能力显著增强,需要大量养分供应。因此,要抓住此关键时机进行追肥,每亩施尿素10~12.5千克,选阴雨天撒施。

3.巧施花肥

油菜为无限花序,如果营养跟不上,在盛花期花蕾会大量脱落,此时可每亩施尿素3~5千克,以满足油菜开花结角所需营养。对长势旺、薹肥量大的地块可不施花肥。

4.补施微肥

硼是油菜生长发育不可缺少的重要元素,在缺硼土壤上增施硼肥,增产效果可达25%~40%。在施基肥的基础上,在油菜苗期和蕾薹期,分别喷施浓度0.1%~0.2%硼砂+0.3%磷酸二氢钾+0.3%尿素混合液,对油菜保花保果,增加结籽率和提高千粒重有显著作用。

六、病虫害防治

1.油菜虫害及其防治

油菜在生长期间,苗期主要有黄曲条跳甲、菜青虫为害,中后期高温干旱易发生蚜虫为害。防治黄曲条跳甲、菜青虫,可选用90%晶体敌百虫1000倍液,或50%辛硫磷乳油1000倍液,或2.5%溴氰菊酯(敌杀死)乳油2000倍液,或20%氰戊菊酯(杀灭菊酯)2000倍液,在幼虫初发期(三龄以前)喷药防治,每亩喷药液45千克,喷药次数根据田间虫情而定。防治蚜虫选用50%抗蚜威可湿性粉剂1500~2000倍液,10%吡虫啉可湿性粉剂1500倍液,在苗期有蚜株率达10%,虫口密度为1~2头/株时开始喷药,一般防治2~3次,特别是开花结角期更要注重蚜虫的防治工作,以提高角果的结实率。

2.油菜病害防治

油菜病害重点防治菌核病、霜霉病和白粉病。

①菌核病。从苗期到成熟都可发生,但以盛花期发病最盛。发病时油菜叶片病斑呈圆形或不规则形,中心部灰褐色或黄褐色,中部暗青色,外缘具黄晕。茎部病斑呈梭形,略为凹陷,中部白色,边缘褐色。在潮湿条件下,病斑发展非常迅速,上面长出白色菌丝。生长后期茎髓被蚀空,维管束外露易折断,茎内形成许多黑色粒状菌核。可在主茎开花株率90%、一次分枝开花株率50%时进行防治。每亩用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120克,或40%菌核净可湿性粉剂150克,或50%腐霉利(速克灵)可湿性粉剂50克对水60千克喷雾,施药时应注意喷在油菜中下部茎、叶上,以提高防效。也可在油菜盛花期,人工辅助摘除植株中下部的黄叶、老叶和病叶,带到田外集中沤制肥料,以改善通风透光,减轻或降低植株的发病率。

②霜霉病。霜霉病病菌危害油菜花薹,可引起肿胀弯曲成“龙头拐”状,故通称为“龙头病”。在早春始病期和抽薹开花期及时用药喷雾防治,可亩用75%百菌清100克,或70%代森锰锌100克,或66.5%霜霉威(普力克)水剂50毫升,或58%甲霜灵·锰锌150克,或64%霜·锰锌(杀毒矾)可湿性粉剂120克对水60千克,在初花期当病叶率达10%时,进行第一次防治,5~7天后再防治1次。

③白粉病。在发病初期用20%三唑酮乳油2000倍液喷雾,每隔7~10天喷1次,连喷2次。

七、适时收获

1.收获期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关键词】冬早蔬菜生产现状存在问题发展思路

一、全镇基本情况

南华县红土坡镇位于南华县西南部,全镇有国土面积181平方公里,辖10个村委会,338个自然村,106个村民小组。镇政府驻马街子村,海拔1654米,距县城115公里,系两州(楚雄、大理)三县(南华、楚雄、弥渡)五乡(红土坡、罗武庄、五顶山、一街、树苴)交界之地,居于南华县山区乡镇的中心,是南景公路沿线的重要城镇。

全镇现有耕地14789亩,其中:水田1728亩,旱地13061亩。年平均降水量680毫米,年平均气温25度。所辖地呈3种明显的地带状分布(1)地热河谷区:海拔1100米~1600米;(2)中海拔地区:1600~2000米;(3)高寒山区:2000~2400米。地热河谷村落由于气温高,日照强、霜期短等因素不利于粮烟生长,但适宜发展蔬菜。

二、全镇生产现状

红土坡镇有大旭宇、山尾、罗纳里、明么、簪花、法郎等6个村委会共51个村民小组、2009户农户、7979人,位于礼舍江沿岸低海拔区域,全年基本处于无霜期,热量条件丰富,有着多年种植冬早蔬菜的经验。据统计,2011年我镇累计种植冬早蔬菜1300亩,实现产量195万公斤,产值331.5万元,亩均产值2550元,户均产值1650元,人均产值415元,广大菜农利用自身优势,即活跃了周边乡镇积极市场,让各地所需者及时吃到新鲜、多样、安全的蔬菜品种,同时菜农自己也从中获得较好效益,走出一条适合当地发展的新道路。但与元谋、宾川相比,仍存着在几十年差距,表现为: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差、农民文化素质低、农科人员缺乏蔬菜管理经验、种植规模小,科技含量低、品牌意识差、缺乏商品竞争优势,难于获得更高的效益。

三、全镇发展思路

1.建设蔬菜大棚基地

计划在大旭宇、簪花、明么3个基础较好的村委会建设蔬菜钢架大棚250~300亩,计划每亩概算2.5万元,总投资625~750万元,原则以上级补助为主,群众投入为辅建设基地,提升种植水平,让菜农获得更多实惠。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充分以烟区小工程为依托,组织农户建设田间、地边小水窖;以国家中低产田项目为依托,促进田间道路、沟渠建设;适当倾斜政策,引入外地老板或本地成功人士进行土地承包,合理搞好土地流转,促进规模化种植水平。

3.发展订单拓宽市场

充分利用南景线、罗红线、水弥线等便利交通优势,依托龙头企业和专业协会,积极寻找市场,为农民牵线塔桥,增加周边乡镇的占有份额,冲击昆明、楚雄和其它城市市场、拓宽农产品的发展空间,在最适宜生产冬早蔬菜的村、组提高种植面积,逐步扩大生产规模。

4.完善服务体系建设

多变量预警模型主要分为两种,即Z分数模型和F分数模型。多变量预警模型是1968年埃德沃德.阿尔特曼所提出,换句话说就是采用多种财务指标加权汇总后生成的总判断分来对企业的财务危机加以预测。其中,所生成的总判断分总称为Z分值。Z分数模型的模型如下:Z=0.012X1+0.014X2+0.033X3+0.006X4+0.999X5。

公式中,X1等于期末流动资产与期末流动负债的差值除以期末总资产后的产生的比值;X2等于期末留存收益和期末总资产的比值;X3等于息税前利润和期末总资产的比值;X4等于期末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和期末总负债的比值;X5等于本期销售收入和总资产的比值。经过一定的比较可以得知,这个模型在本质上是经过五种财务比率,把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营运能力指标以及获利能力指标有机地结合起来,综合分析和预测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者可能破产的可能性。一般来说,Z值越低,企业所面临破产的危机越大。因为Z分数预警模型在建立之初并没有很好地考虑到现金流量变动等各个方面的情况,所以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而,有的学者便对Z分数模型加以一定的完善化改造,并且重新建立起了新的财务危机预测模式,也就是F分数预警模型。它和Z分数模型最大的不同在于其X3是一个现金流量的变量,主要用来对企业所生产的全部现金流量能够用来偿还企业债务能力进行衡量和分析的一个重要指标。还有就是F分数模型中的X5预测的是企业总资产可以创造现金流量方面的能力,它能够更加精准地衡量企业是不是存在一定的财务危机。总的来说,F分数模型中的五个变量的选择基础是财务理论,临界点是0.0274。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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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补之下消费者年底家电换新热情高涨但他们遇到了这些问题不过现实中不少家电经销商反馈,从今年11月一直到明年春节,都是传统的年底消费旺季,不少消费者想等待“双11”和元旦、春节等节日叠加国补和一些厂商及平台优惠活动添置新家电、家居产品,由此协会也希望代行业发声,呼吁国家能否将此轮补贴期限延续至明年一季度,以惠及更多意向消费群体。https://www.ztytepn.cn/wei-bo-lu/539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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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位慈溪小家电商的纠结:难得有订单,接还是不接?“危”与“机”总是并存,疫情正倒逼慈溪小家电行业进行改革,向跨境电商转型以及提高国内市场占比成为当下不少企业的选择。 “今年外贸真的挺难,出现了太多以往从未有过的问题,客户临时取消订单、货物积压在海外港口等,厂商就算有订单也不敢接。”在慈溪从事小家电行业多年的余雪辉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http://yicai.com/news/1005925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