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发布“个转企”奖励补贴资金发放实施细则奖补工商户市财政局

近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联合印发《西安市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补贴资金发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旨在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个体工商户发展升级培育力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成长空间,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支持。《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全文如下

西安市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补贴资金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个体工商户发展升级培育力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成长空间,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支持,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个转企”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2024〕39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公平选定奖补对象,规范、公开操作程序,严格、公正使用资金。

第二章奖励补贴条件

第三条享受“个转企”奖补资金的转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个转企”奖补资金,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长期稳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1月1日起转型升级为企业,并在转企后正常经营且按期参加企业年报;

2.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同一类型的仅奖补一家转型企业;

3.转型企业自觉履行应尽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

4.转型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转型企业股东、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无虚假登记记录;

(二)“个转企”奖补资金申请及发放期间转型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

1.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退出转型企业经营的;

2.转型后企业被执法监管部门处罚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3.转型后企业注销或被吊销、撤销登记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第三章奖励补贴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奖励补贴形式: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对转型企业进行奖励补贴。

第五条标准和范围:

(一)代理记账服务补贴。根据转型企业申请,对不具备财务核算能力、确需聘请代理记账机构记账的,由各区县(开发区)“个转企”牵头部门按照实际代账服务支出,补贴三年代账费用(年度代账补贴最高不超过3600元/年·户)。

(二)租金补贴。对确需租用场地用于生产经营的转型企业,按照所在区县(开发区)平均租金(平均租金由各区县、开发区“个转企”牵头部门联合住建部门予以确认,原则上补贴租金最高不超过90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20%给予三年租金补贴。

(三)一次性奖补。对已转企并稳定经营三年以上、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速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

第四章申报程序

(一)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年度“个转企”奖补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时限等内容。

(二)申报转型企业向各区县(开发区)“个转企”牵头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西安市“个转企”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专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3.企业承诺书;

4.住所证明(提交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等);

6.其他材料(各区县、开发区自行确定)。

(三)资格审查:各区县(开发区)“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对转型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五)汇总审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区县(开发区)报送材料进行复审,审核无误,经集体研究决定后,将资金奖补计划汇总报市财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预算。

第五章风险控制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奖补资金申报、审核、下达、拨付全流程的日常监督机制,加强与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的贯通协调和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奖补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或工作需要,可对各级“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和受资金奖补的转型企业进行抽查、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执行效率低下或违反本规定的,市财政局按程序调整预算、收回资金。

第九条各级“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财政部门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加强转型企业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奖补资金发放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奖补资金,要及时足额向转型企业兑现奖补资金,不得向转型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各级“个转企”工作牵头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拨付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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