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是否应纳企业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收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是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收入对用于该项工作的支出也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纳税人将手续费返还收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同时计提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手续费返还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用于奖励办税人员发生支出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中。
三、财政部门将给购买方的财政补贴拨给销售方时的涉税问题分析
政府要求企业向第三方低价提供商品或服务,政府将市场公允价和销售价的差额,以补助形式拨付给企业。在这种情形下,虽然政府没有直接向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或其他资产,但是政府向企业拨付的补助款,其实是代替享受低价优惠的第三方支付价款。政府替第三方“买单”,实际上是对第三方的政府补助,对企业而言,并未因此获得超过其所提供商品或服务公允价值的经济利益,该项补助对企业而言不属于政府补助,而应当确认为一项收入。
比如生产钢铁的A企业属于规模以上受奖励的企业,财政给A企业奖励资金100万元,直接拨付给电力销售企业B。若A企业向销售电力的B企业购入电力1000万元,这时A企业用自有资金付款900万元,使用财政奖励资金付款100万元。
这100万元拨付给电力销售者B,而不是拨给受奖励的A企业,极有可能是为了实现财政资金的使用目的,保证专款专用。
从B企业的角度看,销售电力收入1000万元,其中900万元由A支付,另100万元是财政资金。B不存在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应开具1000万元的发票给A企业。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如果A企业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则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一般纳税人享受减免增值税税额的账务处理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财政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属于政府补助,不适用于政府补助准则,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核算,计入“其他收益”,应纳企业所得税。
例:某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取得技术转让收入106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借:银行存款106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6
贷:其他收益6
五、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小微优惠的账务处理
某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2日取得一笔销售商品的含税收入39000元,1月25日取得销售商品的含税收入26000元。全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在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应先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
1.1月2日
借:银行存款3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900
2.1月25日
借:银行存款2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00
3.全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优惠,免征增值税15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00
贷:其他收益1500
六、收到出口退税的税会处理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