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是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计量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三)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
4.与日常经营无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5.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6.政府补助退回的会计处理
企业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企业向政府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属于政府采购行为,企业需缴纳增值税,而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经济资源,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增值税。
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如果政府补助是明确补贴给购买方,无论是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还是为了便于补贴部门实际操作直接代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均应作为购买方的政府补助,对销售方而言,则属于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能够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凡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政府补助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
(一)应纳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二)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三)示例
20×1年1月5日,政府拨付D企业45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要求用于购买管理部门使用的专用设备1台。20×1年1月31,D企业购入专用设备(假设不需安装),实际成本为480万元,其中30万元以自有资金支付,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20×9年2月1日,D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120万元。假定不考虑设备转让过程中的其他税费等因素,现区分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两种情形,分别作纳税调整如下:
(1)20×1年1月5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4500000
贷:递延收益4500000
应税收入的处理:企业应于实收收到财政拨款时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万元。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递延收益不确认所得,不作纳税调整。
(2)20×1年1月31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4800000
贷:银行存款4800000
(3)自20×1年2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①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40000(4800000/120个月)
贷:累计折旧40000(4800000/120个月)
应税收入的处理:研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研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各月研发支出中3.75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②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37500(4500000/120个月)
贷:管理费用37500(4500000/120个月)
应税收入的处理:由于政府补助已于收到时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避免重复征税,后期管理费用贷方发生额3.75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因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的三个条件,财务上管理费用贷方发生额3.75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
(3)20×9年2月1日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①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960000
累计折旧3840000
贷:固定资产4800000
借:银行存款1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60000
营业外收入240000
应税收入的处理:固定资产净值96万元允许在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固定资产净值中96万元中9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万元。
②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900000
贷:管理费用900000
应税收入的处理:由于政府补助已于收到时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避免重复征税,本期管理费用贷方发生额9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因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的三个条件,本期管理费用贷方发生额9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应税收入在收到时一次性并入收入总额征税,后期固定资产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而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后期固定资产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不涉及定期减免税、税率调整、弥补亏损等政策性因素下,两者的唯一区别就是前者提前纳税,后者递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