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界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中关于财政贴息会计处理持有不同观点,希望在我国政府补助准则中明确财政贴息的处理原则。
二、定义和范围
修订准则第二条给出了政府补助的定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此定义与2006年政府补助准则中的定义相比没有变化。
三、条款与结构
修订准则由总则、确认和计量、列报、衔接规定及附则五章,共二十条内容组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分别介绍了制定该准则的目的、政府补助的定义与特征、政府补助的分类及该准则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并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第三章《列报》,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的列报,以及与政府补助有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第四章《衔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规定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四、新旧准则之变化分析
与2006年印发的政府补助准则相比,2017年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政府补助的范围
在原准则的基础上,修订准则增加了对政府补助特征的表述,以便于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政府补助、政府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
(三)关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四)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修订准则明确规定了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区分原则,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本准则的重点条款,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补助的范围
修订准则对政府补助的特征进行了详细的表述,以便明确区分政府补助和收入。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2.政府补助是无偿的
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交易不属于政府补助。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企业让渡其资产的对价,双方交易是互惠性交易,不符合政府补助无偿性的特点,所以乙企业收到的2.5亿元搬迁补偿资金不作为政府补助处理,而应作为处置非流动资产的收入。
另外,我国一些新能源企业的风力发电、垃圾处理等,与此类似的还有处置废弃电子产品补贴,都不属于政府补助,应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
3.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
4.需要返还的政府补助
修订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3)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财政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受益企业提供贷款,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1)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借款费用。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