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政府补助“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也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法)
【提醒】我国一些新能源企业的风力发电、垃圾处理等,与此类似的还有处置废弃电子产品补贴、政府拆迁补偿,都不属于政府补助,应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六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七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第十三条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列报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
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和列报项目;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退回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第四章衔接规定
【补充会计司解释】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第五章附则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补充:政府补助涉税政策
一、增值税
1.收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范围内的政府补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范围内的政府补助购买货物、劳务及服务,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政策规定
【小陈税务补充】关键条件是“(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申报
(1)不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当年全额确认收入的,不需要单独表填报;
(3)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6.政府补助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2)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先判断是否属于征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然后分析企业所得税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实现和会计准则确认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