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永嘉县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永人社〔2021〕43号)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嘉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永嘉县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各企业和个人:
为深入落实省市决策部署,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进一步支持大众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73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申报指南>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85号)和《关于印发永嘉县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永财社〔2020〕7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
(一)补贴对象: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并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按照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分别给予个人每月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四)所需材料:1.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原件一份。2.社会保障卡原件。3.学历证明和学历认证复印件各一份。
(五)办理说明:每年4-5月,受理上年度1-12月就业补贴。受理后30个工作日(含公示3个工作日)办结。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特定行业企业)
(一)补贴对象: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到养老服务、家政服务、残疾人服务或农业企业等特定企业就业,并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办理说明:全年受理。符合条件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
(一)补贴对象:1.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2.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条件: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同期最低社保缴费金额的三分之二。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所需材料: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3)原件一份(高校毕业生提供),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4)原件一份(生活困难人员提供)。2.社会保障卡原件。3.证明材料(高校毕业生提供学历证明、生活困难人员提供低保证或低保证明)。
(五)办理说明:每年5-6月,受理上年度1-12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四、高校毕业生求职路费补贴申领
(一)补贴对象: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首次到民营企业就业并缴纳社保。
(三)补贴标准:按照出发地(生源地或毕业院校地)为浙江省、华东地区(浙江省除外)、华东地区以外分别给予个人300元、500元、800元。
(四)所需材料:1.高校毕业生求职路费补贴申请表(附件5)原件一份。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3.毕业证书(或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五)办理说明:每年2月1日至3月15日、6月1日至7月15日、9月1日至10月15受理补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含公示3个工作日)办结。
五、大学生驿站入住申请
(一)申报对象:非永嘉县户籍且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
(二)所需材料: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2.毕业证书(或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3.大学生驿站入住申请表(附件6)原件一份。
(三)办理说明:即办。
六、大学生驿站补贴申领
(一)补贴对象:经人社部门审核设立大学生驿站的经济型酒店。
(二)补贴条件:按要求为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提供短期住宿服务。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按每人每天80元给予酒店补贴,每人累计不超过10天。
(四)所需材料:1.大学生驿站补贴申请表(附件7)原件一份。2.大学生驿站入住人员名册(附件8)原件一份。
(五)办理说明:23个工作日(含公示3个工作日)。
七、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领
(一)补贴对象:小微企业。
(二)补贴条件: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并依法连续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之和,补贴期限1年。
八、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申领
(一)补贴对象: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二)补贴条件: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家政人员。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按实际聘用的员工制家政人员人数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之和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所需材料:1.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2)原件一份。2.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人员名册(附件13)原件一份。3.劳动合同(企业与家政员工签订)原件。
(五)办理说明:全年受理。需在符合条件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
九、创业补贴申领
(一)补贴对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重点人群。
(二)补贴条件:初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给予个人5000元的创业补贴。
(四)所需材料:1.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4)原件一份。2.社会保障卡原件。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①学生证和学信网认证的学籍证明(在校大学生提供),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毕业生提供)。②退役军人印证材料或证件。③残疾人证(跨地区的持证残疾人需提供)。④就业困难人员印证材料。4.正常营业1年以上证明材料(企业年度报告和纳税证明)。5.市监局出具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征询表》。
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
(二)补贴条件: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重点人群3人就业的(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不包括本人)。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创办者每年2000元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所需材料: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5)原件一份。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3.申请人身份印证材料复印件一份。4.提供重点人群证件证明材料。
十一、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领
(二)补贴条件: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企业(已享受政府场租补贴的创业园区或企业除外),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年补贴定额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所需材料:1.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16)原件一份。2.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原件。3.租赁合同及税务发票复印件各一份。4.申请人身份印证材料复印件一份。5.营业执照(经营地与租赁地相同)。6.补贴申领期正常营业1年以上证明材料(企业年度报告和纳税证明)。
十二、特定行业企业创业补贴申领
(一)补贴对象:养老服务、家政服务、残疾人服务或农业企业。
(二)补贴条件: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服务、家政服务、残疾人服务或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十三、优秀创业项目补贴申领
(一)补贴对象:获奖项目落地企业。
(二)补贴条件: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各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等奖且其项目在永嘉县落地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按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给予企业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优秀创业项目补贴。该补助取最高等级予以补贴。
十四、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一)补贴对象:接收毕业2年以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
(二)补贴条件:经人社部门审核成为见习基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为其缴纳人身安全类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其中市级见习基地补贴比例为70%,国家级和省级基地留用率达到50%的可提高至80%;人身安全类保险费(含工伤保险)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50元标准。
(四)所需材料: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20)原件一份。2.就业见习人员补贴申请名册(附件21)原件一份。3.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盖章)。4.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清单、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财务记账凭证或者见习基本生活补助进账单或补助领款单复印件(盖章)。5.就业实习(见习)协议(附件22)原件一份。6.保险单复印件(盖章)。7.见习人员指导管理凭证复印件(盖章)。8.见习训练月度考勤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十五、大学生实习补贴申领
(一)补贴对象:接收由政府组织的专科及以上大学生来我县实习的单位。
(二)补贴条件:按要求来永嘉开展实习。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的实习补贴。
(四)所需材料:1.大学生实习补贴申请表(附件23)原件一份。2.申报实习补贴人员名册(附件24)原件。3、实习补贴发放清单、实习补贴发放财务记账凭证或者实习补贴进账单或补贴领款单复印件(盖章)。4、大学生实习(见习)鉴定表(附件25)。
(五)办理说明:30个工作日(含公示3个工作日)。
十六、大学生实习(见习)基地奖补申领
(一)申报对象:经政府认定双一流高校在永实习(见习)基地的单位。
(三)所需材料:1.企业实习(见习)基地奖补申请表(附件26)原件一份。2.企业实习(见习)基地实习生名册(附件27)原件。3.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或学生证复印件一份(盖章)。4.大学生实习(见习)鉴定表(附件25)。5.实习(见习)协议(附件22)原件一份。6.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盖章)。
(四)办理说明:23个工作日(含公示3个工作日)。
十七、创业孵化补贴申领
(一)补贴对象: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或创业孵化企业。
(二)补贴条件:为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其孵化的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已享受政府补贴的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或创业孵化企业除外。
(三)补贴标准:每新增创业实体一家给予创业园(众创空间等)或创业孵化企业5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
(四)所需材料:1.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原件一份(附件28)。2.孵化协议或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一份。3.孵化服务记录台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4.所孵化企业的企业年度报告。5.企业入园备案证明材料。
(五)办理说明:具体申报流程和说明事项将以文件通知的形式下发。
十八、创业讲坛补助申领
(一)补贴对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级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运营主体。
(二)补贴条件:围绕创业主题开展创业讲坛活动,人力社保部门参与监督。
(三)补贴标准:按照每参加一人补贴200元的标准给予承办单位每场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
(五)办理说明:全年受理。开办前需将讲坛活动方案进行审核和备案。
十九、创业大赛补助和奖金申领
(一)补贴对象:人力社保部门参与举办的“奇思妙想浙江行”等各类创业大赛的承办单位。
(二)补贴条件:承办单位成功举办大赛。
(三)补贴标准:对举办“奇思妙想浙江行”等各类创业大赛的承办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具体金额按照合同执行)。对获得县级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金(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四)所需材料:1.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29)原件一份。2.大赛工作总结及开展活动的佐证材料。
二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企业)奖补申领
(一)补贴对象: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企业。
(二)补贴条件:经人力社保局确认的新建成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确认文件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另行制发)。涉及同一个项目的补助资金,按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三)补贴标准:分别给予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企业10万元和5万元的奖补。当年奖补金额不高于该企业上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
(四)所需材料:1.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29)原件一份。
二十一、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一)补贴对象:永嘉县职技校(含高职生)毕业年度的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低保家庭、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扶贫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户)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3000元,一次性发放。
二十二、公益性招聘会补贴申领
(一)补贴对象:对高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补贴条件:举办的公益性招聘活动,现场招聘会每场公益性招聘会须提供工作岗位300个以上,进场人数400人以上,达成意向80人以上。
二十三、公益性岗位(非全日制)岗位补贴申领
(一)补贴对象:用人单位(社区、行政村)。
(二)补贴条件: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每人每月600元。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实际岗位工资低于补贴金额的,补贴按实际工资计发。特殊岗位聘用期限有县级以上文件另行规定的除外。
二十四、公益性岗位(非全日制)社保补贴申领
(二)补贴条件: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并为其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三)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政策依据《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58号)文件执行。
二十六、其他支出
其他符合《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和《关于印发永嘉县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永财社〔2020〕751号)文件精神且本文件未列明的事项,具体标准由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二十七、事项说明
(二)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是指高职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肄业、自考、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函授人员等不属于本细则所定义的高校毕业生范畴。全日制以教育部门证书为准。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毕业年度后1年为毕业1年内,截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以此类推。毕业学年是指最后学年的9月1日到次年的8月31日。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政策。
(三)重点人群是指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连续失业六个月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劳动年龄内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持证残疾人员、城乡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户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等。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19〕134号)规定执行,包含但不限于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灵活就业是指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
(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有正常经营1年条件要求的补贴,需提供年度报告和纳税证明。申报补贴的单位、申请补贴时为其缴纳社保的单位两者必须一致。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子公司间流动就业,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在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企业就业的,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企业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
(十一)本文件所需补贴资金,符合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可在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符合就业政策的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二)本文件所列条款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特别明确执行期限的除外)。有连续年限且符合条件,其未兑现完毕的期限可顺延,顺延期限不得超过未兑现完毕期限,顺延期间中断、不符合条件或放弃申请的则终止享受。
(十三)此前规定与本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文件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规定调整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十四)本政策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