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数据和算法十大典型案例

数据产品的法律属性及权益保护——某(中国)软件公司与安徽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4034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312号

案情介绍

某(中国)软件公司认为,其对数据产品中的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享有财产权,被诉行为恶意破坏其商业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安徽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安徽某科技公司辩称,某(中国)软件公司收集使用数据不合法,对涉案数据不享有权利,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内容

2.关于某(中国)软件公司对于涉案数据产品是否享有法定权益。首先,单个网上行为痕迹信息的经济价值十分有限,在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网络用户对此尚无独立的财产权或财产性权益可言。网络原始数据的内容未脱离原网络用户信息范围,故网络运营者对于此类数据应受制于网络用户对其所提供的用户信息的控制,不能享有独立的权利,网络运营者只能依其与网络用户的约定享有对网络原始数据的使用权。但网络数据产品不同于网络原始数据,数据内容经过网络运营者大量的智力劳动成果投入,通过深度开发与系统整合,最终呈现给消费者的是与网络用户信息、网络原始数据无直接对应关系的独立的衍生数据,可以为运营者所实际控制和使用,并带来经济利益。网络运营者对于其开发的数据产品享有独立的财产性权益。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安徽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某(中国)软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宣判后,安徽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网络用户网上浏览、搜索、交易等行为信息,属于痕迹信息和标签信息,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时应遵循正当、合法、必要的原则,同时应受《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规制;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留有个人身份信息的会员用户行为信息的,除用户已自行公开披露的信息,应比照《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严格规制。在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网络用户对于其提供于网络经营者的用户信息不具有财产权属性;网络运营者对于原始数据只能依其与网络用户的约定享有有限使用权;网络运营者对于其开发的大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未经许可,直接将他人数据产品作为自己获取商业利益工具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合法性边界——浙江某金融服务公司、重庆某小微小额贷款公司与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594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4874号

综上,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浙江某金融服务公司、重庆某小微小额贷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

2020年12月2日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3

数据权益的权属判断与分类保护——深圳某计算机公司、某科技(深圳)公司与浙江某网络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5889号

宣判后,两被告提起上诉,后两被告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该案判决已生效。

网络运营者所控制的数据分为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对于单一原始数据,数据控制主体只能依其与用户的许可享有有限使用权;对于单一原始数据聚合而成的数据资源整体,数据控制主体享有竞争性权益。擅自使用他人数据资源开展创新竞争,应当符合“合法、适度、用户同意、有效率”的原则。规模化、破坏性使用他人数据资源且竞争效能上弊大于利的,具有不正当性,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4

直播数据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杭州某科技公司与汪某商业秘密纠纷案

本案是我院首例数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案件,也是首例数据保护适用惩罚性赔偿案。数据的开发和市场应用已经成为互联网行业的主要运营模式,而该产业模式下数据的保护模式却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特别新增列举“数据”作为经营信息的一种,给直播行业和运营主体提供了从商业秘密的角度保护数据的新思路。商业秘密日渐成为经营者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对于推动企业研发创新,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推进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区别于以往以反法原则性条款保护数据的角度,积极探索了数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审查标准,并确立了以商业秘密路径保护直播行业数据类经营信息的审查重点和认定思路。同时,本案明确了新领域新业态下数据经营信息、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为完善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直播行业运行、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规律提供了研究样本,亦为今后类案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浙8601民初609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1274号

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导致平台其他注册用户基本无法获取中奖奖励,平台的注册用户充值大幅减少、用户流失,情节恶劣。原告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被告获利金额的1.5倍为依据,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90万元。被告答辩称,被告不是反法的竞争者,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诉请金额并无依据。

被告在职期间的“使用”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离职后的“获取”行为,违反上述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离职后的“使用”行为,违反上述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在自身获利的同时,使互动打赏环节失去吸引力,注册用户的充值和打赏大幅减少,干扰打赏环节正常的运行机制,损害平台经营秩序和竞争优势,构成侵犯原告商业秘密。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数据类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应予保护,审查中应结合数据组成和行业特征认定其保密性、秘密性、商业价值。网络原始数据组成的衍生数据或大数据,或网络公开数据结合其他尚未公开的内容组成新的数据信息,可依据秘密性要件审查其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数据类信息应结合行业现实状态及载体的性质,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认定保密措施应以适当为标准。直播平台中奖数据反映经营者特定经营策略及经营效果,体现用户打赏习惯和消费习惯等深层信息,可为经营者提供用户画像,吸引流量,获得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

5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浙8601民初309号

结合用户协议约定、平台对数据的投入、数据价值等各因素,经营者对平台整体数据资源享有竞争性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网络产品功能或服务进行限制或破坏,干扰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主观上具有过错,破坏竞争秩序和机制,阻碍该网络产品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减损消费者福祉,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规制。

6

以“撞库”方式获取经销商数据库的行为界定——杭州甲科技公司、杭州乙科技公司与杭州丙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浙8601民初956号

经销商数据库系市场主体根据特定需求对所采集的用户原始数据进行脱敏、清洗、聚合、加工而形成的衍生数据,系市场主体投入劳动及成本经营的劳动成果,故属于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资源,具有商业意义和商业价值,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财产性权益。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数据竞争行为分为数据获取行为和数据利用行为,以“撞库”的不正当途径获取经销商数据库信息,导致后续数据使用行为也不具有正当性,单独数据利用行为,应当结合行为的方式、手段、目的、后果进行综合分析。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判断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结合原告主张保护的数据类型及程度、被控行为给原告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数据获取行为突破原告限制措施的情形、数据利用行为的创新程度进行判断。

7

平台算法自动化决策的司法审查标准——许某某与杭州某软件服务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系首例对网络平台算法自动化决策的司法审查进行规制和探索的典型案例。本案通过对算法自动化决策的司法审查,厘清了平台行使算法权利的合理边界,明确了算法自动化决策的程序正当性标准,提出算法自动化决策应遵循公开透明、平等公平、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确定了平台公开算法规则、合理解释技术原理、第三方专业机构验证等裁判规则,并指出算法应用应当获得用户的知情同意,算法结果应当确保公平、公正;最终形成平台、用户及公共利益关系的动态平衡,为构建平台算法裁判规则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对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和推动算法规制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四十大案件”之一。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3081号

原告许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杭州某软件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立即解除对其网络账户内佣金177431.96元的冻结。

2013年10月26日,许某某在某公司运营的网站申请注册账户,开展推广活动。2019年12月6日,某公司认定该账户“流量异常”,冻结该账户内11月份确认收货的佣金177431.96元。经某公司进行大数据排查,许某某实际主要通过小说网站手机端链接进行推广活动。根据《公证书》记载,平台大数据分析结果是,许某某账户推广流量后续出现“null”即“用户点击推广链接但未实际到达页面”比例达60%,出现用户刷新手机页面比例达27%,出现用户返回手机主界面比例达19%,出现用户返回浏览器首页比例达14%,出现用户返回小说平台页面比例达12%,属于异常现象。2020年11月10日,某公司委托上海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对其采用的大数据监测方法进行鉴定。同月16日,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

1.不能仅凭大数据专业分析报告进行司法审查。大数据分析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如不对算法逻辑演算过程进行司法审查,就会形成以专业技术分析代替司法判断的局面,司法权威将受到挑战。同时,法律判断也不能代替专业技术判断,而是要在技术中立的基础上对逻辑演算过程进行司法审查,否则将直接影响司法公正。仅凭大数据专业分析报告中的源代码记录,难以证实大数据逻辑演算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平台的自动化决策并非纯粹工具性角色,面对算法权力不断嵌入社会生活的局面,司法机关应当对这种重要的社会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在平衡平台、用户以及公共利益关系的前提下,促使平台算法逻辑构造趋向公开、透明。

2.专家证人接受法庭质询,其陈述意见具有相当合理性。对大数据分析报告进行公证可以保证算法源代码的客观性,却不能体现算法逻辑构造的合理性,需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证。平台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推演算法逻辑,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同时通知平台的算法技术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通知用户有权委托专业辅助人出庭提出质疑并反驳对方的陈述意见和证据材料。

3.利用算法进行大数据分析和平台自治是遏制扰乱网络交易秩序行为的有效手段。在网络交易空前活跃的背景下,扰乱网络空间正常交易秩序现象严重,网络空间治理工作刻不容缓。在治理手段上,行政机关的公处罚效果较好,但行政执法资源有限,客观上需要网络平台积极参与治理,通过签署网络服务合同、制定平台规则的方式遏制违法行为。平台对海量交易进行高密度排查,只能借助算法技术手段进行大数据分析,很难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有效排查。

综上,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8

电子商务平台算法歧视的司法审查——赵某某与浙江某网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系首例消费者状告电商平台提供智能检索服务违约案。案件涉及电商平台基于关键词模糊匹配的检索算法是否合理的审查等问题。既要考虑到消费者对平台推荐结果的依赖性进而严格审查检索算法的合理性,也要充分考虑电商平台的功能定位、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等因素,其精确匹配程度可低于搜索引擎的标准。本案有助于厘清电商平台经营者在检索服务领域的责任边界,平衡平台经营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本案获评2021年浙江法院十佳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全国优秀案例三等奖,被北京大学电商法研究中心评为“电子商务法实施三年十大典型案例。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2295号

该平台检索结果有综合排序、销量排序、信用排序、价格排序等多种选择。检索结果旁有“搜索结果满意度调查”入口,可以对搜索结果的总体满意度、单项满意度,搜索目的,优化建议等提出看法。

双方签订的网络服务协议仅约定平台向用户提供关键词检索服务,而未就服务标准做具体约定。

通过“京东”检索“国美冰箱”的检索结果,排名前十的商品中国美牌冰箱亦未全部置于前列,其中除“国美冰箱”外,命中的均为其他品牌冰箱,但上述商品的卖家均为“国美官方旗舰店”。

赵某某认为浙江某网络公司利用平台竞争优势,对特定商家或者特定品牌产品设置了算法歧视,导致其无法检索到想要的产品,因而该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检索服务,属于瑕疵履行,构成违约。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违约行为,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目的的服务,并支付违约金1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二、被告提供的检索服务是否存在违约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浙江某网络公司系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赵某某系平台会员,双方形成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现赵某某依据网络服务协议以平台所提供的检索服务未能达到其预期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赵某某与本案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在审查电商平台检索服务的算法是否公平时应充分考虑电商平台的功能定位、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等因素,其精确匹配程度可以低于搜索引擎的标准。同时,既要考虑到消费者对平台推荐结果的依赖性进而严格审查检索算法的合理性,也要充分尊重电商平台的经营自主权。

9

游戏算法生成的角色形象独创性的认定标准——陶某某与敖某某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19)浙0192民初4122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1426号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陶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陶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游戏开发者为满足游戏人物形象捏脸需求而预先设定有关游戏功能及系统模式,玩家只可在该预设算法的范围内进行感知和具体操作,由此实现的所有操作效果均为呈现算法的结果。评判基于该算法结果而形成的角色形象,法院应当着重审查其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一作品受保护的实质要件。通常情况下,客观限制因素越多,则表达的个性化选择空间越少,独创性程度越低。通过游戏捏脸系统生成的角色形象,系玩家在游戏算法规则所载初始形象基础上所作的二次创作,只有当新形象能体现玩家新的表达、个性化创作,且与他人已有表达区别明显时,才能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方可被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10

人机互动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标准——北京甲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与北京乙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新媒体时代,人机交互短视频作为算法技术应用的场景之一,是利用互联网、数字技术、无形介质形式和手段所创作的新型视听成品,其微创作、便捷性、自主化大大增强了用户体验,成为互联网内容产业竞争的流量密码,著作权侵权问题随之涌现,其法律属性成为审判认定的焦点。本案首次对人机交互智能生成物是否具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提出从画面呈现状态、上下衔接、体现的画面感的独创性三个维度,结合人机交互生成内容表达空间综合认定是否构成视听作品的判断方式,为平衡权利保护和避免泛视听作品化的关系、进一步促进文化娱乐著作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亦对今后类案处理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3494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2535号

1.基础展示画面的独创性分析

视听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修订后新的作品类型,主要源于微制作、微平台、开放性、互动资料的出现,也源于用户参与视听片段创作的积极性以及移动设备的便捷,但对于任何由固定图像组成、带有或不带伴音、能够被看到的和听到的“载体”都属于视听作品,有可能会导致泛作品化,故对于视听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仍不能脱离“作品”本身的定义,即连续画面具有独创性,有的连续画面会体现故事情节或传递信息,有些连续画面展示纯粹的视觉艺术美感,在判断连续画面的独创性时,应当将其画面呈现与内容反映相分离,而对连续画面的呈现状态、上下衔接、体现的画面感的独创性进行分析。

本案中,窗花剪剪特效主要基于识别鼻尖启动用户交互程序,并根据用户的鼻尖轨迹,在预设的用户界面将该轨迹予以展示并根据程序设置形成最终画面。一方面,用户鼻尖识别的交互,即在剪纸上进行镂空的过程,该过程画面是由用户在体验特效过程中临时生成的,并非制作者事先固定的序列画面,因程序设置、资源调度简单、机械,虽每个用户使用特效呈现出来的过程画面会不一样,但并未超出特效预设的画面,不是脱离预设程序之外的创作,该人机交互并未产生新的连续的画面,未产生新的视听作品。另一方面,用户自己对于该交互过程的连续画面的展示,包括呈现的形式、可视化的过程、并未扮演积极创作角色,其主要进行的是鼻尖轨迹的输入,对于连续画面的输出方式,包括如何呈现该过程、呈现的效果为何,未有创造性的表达,该部分连续画面内容的独创性并非源于用户。故法院认为,用户在使用窗花剪剪特效过程中,未产生超出基础展示画面的新的视听成品,且对于整体画面的展示无创造性的表达,其独创性仍源自特效制作者。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判决北京乙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二原告20万元。

人机交互短视频包含基础展示画面和人机交互画面两个部分。判断基础展示画面是否构成视听作品,应当将画面与其所传递的内容相分离,对于连续画面本身的呈现状态、上下衔接和画面感的独创性进行分析,其中呈现状态的独创性是指制作者对于画面元素及其颜色搭配、静态显示、动态变化、画面排布进行了选择和设计;上下衔接的独创性是指在画面衔接、切换方式、动态变化的过程应体现作者取舍、选择与编排;画面感的独创性是指创作者通过渲染元素搭配、场景布置、展开方式和转场效果和最终页面定格等的细节描绘,从而形成一个整体的、连续的、表达艺术情境的整体连续影像,展示视觉艺术效果和美感。

THE END
1.电商大数据的应用嘲与技术分析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商平台产生的数据量正以惊人的速度增长。这些数据蕴含着丰富的市场信息和用户行为,通过采集、整理和分析这些数据,电商企业可以深入了解市场需求、消费者偏好和竞争对手情况,从而优化运营策略,提高业务效率和竞争力。本文将深入探讨电商大数据的应用场景,从技术分析的角度揭示大数据的价值所在,并介https://blog.csdn.net/YONG823_API/article/details/144157021
2.电商数据分析要做到准确大数据电商数据分析要做到准确 在当今数字化飞速发展的时代,电商行业已然成为了经济领域中最为活跃且举足轻重的板块之一,而体量庞大的电商数据更是犹如一座蕴含无尽宝藏的富矿,等待着人们去挖掘、利用。 当费尽心力完成电商数据的采集工作后,如何巧妙且合理地对这些数据加以运用,真正做到物尽其用,便成了众多电商从业者以及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09BUGU05562CMI.html
3.电商分析怎么做?五个电商数据分析案例送给你!电子商务 (E-commerce) 是指基于互联网的商业活动,其中电子商务数据分析则是指从海量数据中提取有价值的信息来指导商业决策。为了在电商市场中保持竞争优势,电商企业需要利用数据分析工具和技术来收集和分析各种数据,从而制定更好的业务决策。https://www.fanruan.com/bw/hy-wgdssj
4.电商数据分析工具应用案例分析与效果评估.pptx电商数据分析工具应用案例与效果评估汇报人:xxxCONTENTS01电商数据分析工具概述03电商数据分析工具效果评估方法02电商数据分析工具应用案例04电商数据分析工具应用效果分析05电商数据分析工具应用策略与建议06电商数据分析工具未来发展趋势电商数据分析工具概述01工具定义与功能电商数据分析工具是一种用于收集、处理和分析电商数据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360636698.html
5.抖音电商数据分析案例.pdf数据通信与网络抖音电商数据分析案例.pdf 14页内容提供方:135***5548 大小:3.2 MB 字数:约4.53千字 发布时间:2024-07-12发布于中国 浏览人气:31 下载次数:仅上传者可见 收藏次数:0 需要金币:*** 金币 (10金币=人民币1元)抖音电商数据分析案例.pdf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预览https://m.book118.com/html/2024/0703/8141063007006106.shtm
6.数据资产运营实战:典型案例分析与成功经验分享袋鼠社区如何有效地管理和运营数据资产,释放其潜在价值,是每个企业都面临的挑战。在实战中,一些企业通过成功的数据资产运营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案例,并总结它们的成功经验,以期为更多企业的数据资产管理提供借鉴。一、某电商平台的数据资产运营案例该平台通过用户行为数据的分析,实现了个性化推荐和精准https://www.dtstack.com/bbs/article/17462
7.电商女装销量描述与分析案例案例描述: 目前网络购物异常的火爆,发展迅猛,基于数据分析的精准营销需求也随之增加。目前网络购物的几个特点是:私人消费增长中网络消费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移动端购物占网络购物的比例越来越大。 目前服装行业的最大类目是女装行业,不难理解相比于男装女装更新速度快、受众广以及品类多样,而女装行业中销售额占比最高的https://www.cda.cn/anli/23888.html
8.案例分析电商数据分析定价分析案例分析-电商数据分析-定价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对数据进行深入的理解。 数据源自阿里天池,主要记录了国内某品牌在电商平台的浏览、销售等信息。这些数据覆盖了从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5日的每一天,每条记录都详细包含了日期、浏览量、访客数量、成交金额以及客单价等多个关键数据点。https://www.yoojia.com/ask/17-14240234126101938223.html
9.陈晨:《跨境电商实务》课程思政教学案例教学活动:观看PPT,教师本人跨境店铺数据选品案例分享,开展课堂讨论,引入新课——速卖通平台数据选品。思政点融入“要有服务地方企业的初心,活到老,学到老。术业有专攻,要与时俱进!做跨境电商,也要关心国家政策。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 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做生意,要善于抓住风口!”提升学生的学习处事能力。 https://kcsz.hzpt.edu.cn/f5/5c/c1893a62812/pagem.htm
10.数据分析项目:电商复盘案例分析流程: 1、总体运营指标 2、从价格区间找出表现不好的产品,优化商品结构 3、从折扣区间来找出表现不好的产品,优化商品结构 1、读取各部分数据集并整合 一、总体运营情况评价 总体运营部分,主要关注销售额、售卖比、UV、转化率等指标,其他指标作为辅助指标。销售额用来和预期目标做对比,售卖比用来看商品流转情况。https://www.jianshu.com/p/e3bb5face119
11.大数据本课程主要通过电商精准营销案例,介绍数据分析的全过程,从开始的分析目标的确定、数据收集、数据挖掘(分析)以及到最后的应用,让您切实参与到数据挖掘(分析)中来,加深数对数据挖掘(分析)整个流程的理解,梳理数据挖掘(分析)的所必备的知识和分析技巧。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 https://hnjdzy.educoder.net/paths/816
12.揭秘抖音平台带货工厂的真实性及运作方式电商资讯抖音带货工厂注重数据分析和效果评估。他们会通过数据统计和分析,评估商家的销售情况和粉丝反馈,并提供相应的优化建议。商家可以根据这些数据和建议,调整自己的销售策略,提高带货效果。 三、案例分析:抖音带货工厂的成功案例 近年来,抖音带货工厂已经成为了许多品牌成功带货的平台。以品牌X为例,通过与抖音带货工厂合作,https://www.youzan.com/cms/article/28655.html
13.原创案例分析:跨境电商细分品类平台流量分析(二)百思买Kotaku(电子游戏指南) 明日预告:《跨境电商细分品类平台流量分析(三)Jabong》, 尽请关注。 【小贴士】以上数据及观点由“比邻互动”提供,不代表雨果网的立场。请关注比邻互动官方QQ(1664978948)或者微信号(laofu201221)。 欢迎关注外贸行业第一微信号【cifnews】https://www.cifnews.com/article/9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