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合同签订后,对方会以种种理由拖延付款,甚至拒绝付款,导致合同款项的回收周期变长,或者变成坏账,严重时甚至会导致我方企业资金链断裂,陷入危机。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有必要通过尽职调查、合同条款设计、合同履行跟踪、定期对账等措施予以预防。而不能等到对方逾期、变成坏账、对方人去楼空后,才开始研究怎样催收。
或者说,合同的许多风险是可以“预防”的,且合同的签订也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合同签订前、签订时、签订后,都有许多要点及技巧,通过合同条款的合理设计,如明确质量标准、验收期限、异议期限、付款期限、送货地点及方式、收货经办人、违约责任等,通过定期对账,跟踪合同履行,可以督促对方及时付款、尽早付款,使对方找不到拖延付款、拒绝付款的理由,也不敢随意逾期付款,从而把对方逾期付款的风险降到最低,并使我方的维权成本、维权难度大幅降低。
一、合同签订前
如果通过尽职调查,发现对方有很多涉诉案件,存在败诉的可能,或者早已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避免与对方建立合同关系。
(一)尽职调查
在签订合同之前,可以根据需要,对对方的基本情况、履约能力、风险情况进行调查。
比如,可以在企业登记信息网站、企业登记信息APP、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的被执行人名单……等处查询对方的社保参保人数(注:如果参保人数非常少,甚至为0,对方可能规模较小,或管理不规范),是否存在正在诉讼的案件(注:如果涉诉案件很多,一旦败诉,可能会导致无力支付我方的货款),或者是否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等。
又如,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对方的企业内档,查询对方的认缴出资及实缴出资的情况等(注:企业内档可以看到公司章程、出资期限等信息,但实缴出资情况可能不一定能够查到)。
(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如果对方为有限责任公司,但该公司不止一个股东,公司管理不规范(比如公司无财产,或者财产与股东等混同、存在代持、抽逃出资等),一旦双方发生诉讼,胜诉后可能执行不到对方公司财产的,可以参照银行的做法,要求对方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合同的共同相对方,或者成为合同的担保方,为合同货款的支付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抵押登记的顺位也非常重要,假设房产早已被抵押给银行,且对方还欠银行很多钱的,在对方拖欠货款被起诉时,房产的拍卖款可能会被银行全部拿走,或拿走大部分,我方无法得到全部清偿。
二、合同签订时
合同条款的设计非常重要,也有很多企业家为此收集了各种“完美合同范本”。
但是,并非所有的合同条款都适合当下需要签订的合同,因此有必要了解合同条款为何如此设计。
(一)质量标准
法律风险:如果只是笼统地约定“以买方的需求”为准,此时可能导致质量标准处于“约定不明”的状态,如果买方临时增加要求、变更要求,可能会导致卖方成本的大幅增加,双方发生纠纷,对方有可能因此拖延支付,或者拒绝支付货款。
(二)验收期限
对卖方而言,最好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货一方“验收产品的期限”。
(三)异议期限
在双方明确约定了异议期限的情况下,对方超过该异议期限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视为对方认可质量合格,我方有权要求对方尽快付款。
(四)付款期限
比如,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收到货物后x日内付款”。
又如,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验收合格后x日内付款”;
(五)送货地点、送货方式
在我方负责送货(或者我方负责货运成本)的情况下,要与对方明确约定送货地点、送货方式,避免货运成本的不确定性。
法律风险:假设双方都是本地企业,我方根据惯例,按照本地送货、公路送货的成本报价,对方却在签订合同后,要求我方将货物送到某个非常偏远的地区,或者使用成本较高的空运方式送货的,此时都会导致我方货运成本大幅增加,无利可图,甚至亏损。
(六)收货经办人
在对方收货时,对方至少要有“收货经办人”本人当面签字(最好按指印),或者加盖对方的公司印章(但不能用“项目部专用章”代替“公章”)。
法律风险:
假设没有明确约定“收货经办人”,而对方签收货物的又是一个身份不明的人员,之后对方否认收到货物的,此时我方将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很可能导致无法收到货款。
另外,如果对方是用盖章的方式确认收货,要加盖公章,至少是财务专用章(假设收货单上注明了应付货款),但一般不能用“项目部专用章”——这类章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被认定无效。
(七)“定金”条款
如有必要,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约定定金条款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要写明是“定金”(注:不能写成“订金”,否则可能不产生定金的法律效力);
2.定金的比例一般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注:超过的20%的,并不必然无效,有可能会被视为“预付货款”);
3.定金要实际支付;
法条原文: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八)违约责任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一是可以明确违约成本;二是可以约定比法定标准更高的违约成本,使双方都不敢随意违约;三是在对方违约时,可以减轻我方的损失及维权费用(比如可以约定我方维权律师费由对方承担)。
比如,可以约定,逾期付款的,需要支付合同货款xx%的违约金;
又如,可以约定,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需要支付货款x%的违约金;
再如,可以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方要承担另一方为追讨合同款项所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
如果没有约定任何“违约责任条款”,在对方逾期付款时,虽然有些合同纠纷允许起诉对方支付逾期利息,但这种法定的利息标准通常是比较低的,可能并不足以覆盖我方损失及维权成本。
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例,在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情况下,最多只能诉求对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货款市场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的利率支付利息,但这个利息其实是比较低的。
根据2022年11月21日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
按1年期LPR的3.65%计算,即便上浮百分之五十,也只有5.475%的年利率,还不如直接约定“违约方每逾期一天要支付5%的逾期利息”——此时年利率可以达到18.25%,一年可以多出12.775%的逾期利息。
(九)合同解除条款
在我方“分批交货”,对方“分批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逾期付款xx天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或其他类似表述)的“合同解除条款”。
如果遭遇对方逾期付款的,且确认对方无后续付款能力,我方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款,迅速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无需继续向对方发货,避免我方损失的扩大。
假设双方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条款,则在对方逾期付款的情况下,我方只能行使“法定解除权”。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方需要先催告对方付款,对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明确表示不会履行的,或者对方迟延履行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严重程度的,我方才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签订后
很多人非常重视合同的签订,但是却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不闻不问,这种做法也是不可取的。从避免风险的角度,应当注意跟进合同履行情况,最好还要定期对账。
(一)合同的履行
虽然合同条款设计得非常完美,但如果双方在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完全不符,可能会被裁判机关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此时需要根据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来认定合同是否违约,导致原有的合同条款被架空。
1.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合同的,建议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2.合同联系方式、联系人发生变化的,最好也要签订补充协议
比如,合同中约定了“联系方式”、“收货经办人”,但由于公司搬迁,员工离职,导致联系方式及联系人发生变化的,最好也要及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无法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建议保留双方的沟通情况,并定期补签书面协议。
但是,在双方定期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只要一份书面协议,就可以代替前面多达几十页、上百页的沟通材料,更方便举证,也有利于法官快速了解案情。
合同、往来函件,收货单、对账单、会议纪要……等,都要妥善保留原件。
(1)突然从较为高档的办公场所搬到较为普通的办公场所,甚至人去楼空的;
(2)突然开始大规模裁员,或者离职人员突然增多;
(3)出现财务情况不佳的新闻报道;
(4)公司管理出现问题,比如出现股东之间的纠纷、公司僵局,公司无法正常运作等;
(5)诉讼、仲裁案件突然增多,且多为被告、被申请人;
(6)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
(7)多次不能按时、足额付款。
(二)合同的定期对账
在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或者对方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最好是能够定期对账。
一方面,定期对账可以让证据简化。如果没有定期对账,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可能需要提供全部的“送货单、发票、对方付款记录”作为证据,或者需要提供双方的沟通记录作为证据,而这些证据可能数量众多,多达几十页,几百页,甚至更多,举证起来比较麻烦。但如果经过对账,此时只需提供一份一两页的对账单,即可替代前面的全部证据,更易于举证,也有利于法官快速了解案情。
另一方面,定期对账可以使双方明确合同账款金额。
最后,定期对账还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在对方拖欠合同款项的情况下,如果我方从来不与对方对账,也没有催告过对方付款,在超过三年才起诉,一旦对方主张诉讼时效已过,我方将丧失胜诉权。但是,如果我方在三年内定期对账(或催告),每对账一次,诉讼时效即可重新计算三年,避免诉讼时效经过的风险。
常见的对账单模板:
1.模板一
对账单
XXX公司
截止至20XX年XX月XX日,贵公司尚欠我公司货款人民币XXXXXX元(大写:XXXXXX),请核实,若无误,请签字盖章。
通知对账人: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以上对账内容确认无误。
对账核对人:XXX公司
2.模板二
XXX公司,你好:
因我公司规范化管理,对会计账目进行核查整顿,截止至20XX年XX月XX日,我公司应收账款中,贵公司未付我公司货款人民币XXXXXX元(大写:XXXXXX)。
如贵公司对未付款数额无异议,请盖章确认。
对账单位(盖章):XXX公司请求对账单位(盖章):XX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3.模板三
致XXX公司:
截至XXXX年XX月XX日止,我公司账上贵公司共计有货款人民币XXXX元未向我公司支付,具体如下:
1.XXXX年XX月,XXXX元;
2.XXXX年XX月,XXXX元;
3.XXXX年XX月,XXXX元;
4.XXXX年XX月,XXXX元;
5.XXXX年XX月,XXXX元;
请贵公司核实以上货款金额是否有误,如无误,请贵公司盖章确认。
我公司在收到贵公司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会将发票开出交付给贵公司,请贵公司在收到发票后XX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汇至我公司下列账户内:
开户名:XXXX
开户行:XXXXXXXXXXXXXXXXX
账户:XXXXXXXXXXXXXXXXX
XXX公司(盖章):XXX公司(盖章):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三)其他
1.合同签字时,应当强调“面签”,最好加按指印
如果合同双方为自然人,在签字时一般应当要求“面签”,也即本人当面签订——最好加按指印(也可以具体注明是哪只手的哪个手指的指印,比如“右手拇指”)。
2.合同签署后,要及时拿到对方签章后的原件
如果合同双方在不同地方,需要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合同签章的,在对方签章后,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寄回合同原件,以确保双方各执一份。
3.对方同时使用多个印章的,一般应当使用“公章”
有些合同主体同时使用多个印章,比如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等,但在正式的函件中,一般应当使用公司公章。
其中,在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时,可以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在核对账目、货款对账时,可以使用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但是,合同、往来函件、货款对账这些比较重要的文件,均不建议使用项目部专用章,因为这类印章通常不会在有关部门备案,而且有些项目部专用章上还会明确注明“本章签订经济合同无效”,从而导致这类印章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4.合同应当每页签字,或者加盖骑缝章
为了避免纠纷,一般应当合同每页都单独签字,或者加盖骑缝章。
在一些案例中,合同双方都是自然人,合同有多页,但双方有时仅在最后一页签字。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对方可能会提出,有一些页面没有本人签字,因此不认可这些页面的内容。为了避免这类纠纷,对于一些较为重要的合同,最好是每页都签字。否则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其他没签字页面是否为双方签署的合同内容,可能需要提交其他证据进行证明,并且需要由裁判机关进行最终认定,存在不确定性。
如果合同双方都是公司,此时相对简单,可以通过“加盖骑缝章”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