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凌云县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1027MA5MX9EY8L
住所(住址):广西百色市凌云县泗城镇鸿顺中央公园商业小区1、2、3、5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丘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52**************
2022年3月1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上述食品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消毒作业报告单、核酸检测报告单。2022年3月18日,县卫健部门对该公司上述食品、环境等进行新冠肺炎疫情核酸采样,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2022年5月11日本局对案源进行核实,并于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且未按责令改正的要求进行整改,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你公司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经本局责令,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2.丘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2021年3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
4.2021年3月9日,本局对该公司的检查照片5张;
5.2022年3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
6.2022年3月15日,本局对该公司的检查照片7张;
7.县卫健部门于2022年3月18日和2022年5月10日对该公司进行核酸检测的《凌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8.2022年5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现场笔录》;
9.2022年5月10日,本局本局对该公司的检查照片11张;
11.本局对刘**询问笔录一份;
12.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整改材料一份。
本局已于2022年5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凌市监罚告〔2022〕72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凌云县农村商业银行,罚没款缴款帐户名:凌云县财政局,帐号:641**************。(缴款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凭处罚决定书到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非税收入缴款书,再到凌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