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角色复杂多重,仅靠市场力量无法抗衡。绝大多数平台的崛起源于技术、源于商业模式创新,而不是监管套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平台公司的角色复杂而又多重,它首先是一个与其他替代模式,包括传统的企业和其他类似功能的平台进行竞争的一个企业,它同时又是一个多边市场的管理者。
作为企业,平台公司拥有非常强烈的排除竞争、追求垄断地位,进而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作为平台市场的管理者,平台公司制定平台市场的游戏规则并保证这些规则能够得以实施,比如什么人有权在平台市场上运营?平台公司通过定价机制,特别是流量的分配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平台生态系统创造的价值,在平台的参与人之间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平台公司还对平台的决策权在平台参与人之间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拥有巨大的话语权。
平台公司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当然平台公司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并非不受任何力量的约束。经济学家寄予希望最大的一个力量是市场竞争,他们希望市场竞争能够使平台在制定游戏规则的时候不会制定那些仅对自身有利,但是对其他参与人不利的游戏规则,平台不会试图去攫取那些超出它自身应得利益以外的那部分利益。但是,市场竞争能够对平台的力量产生有效的约束吗?
我们都知道平台具有非常显著的先动者优势,平台可以通过提高客户转换成本来锁定客户。平台具有非常强烈的网络效应,大数据积累能够使先动者具有非常有利的匹配效率优势,规模效益递增及因此带来的成本优势,这些使得率先突破临界规模的平台非常容易达到垄断地位,甚至赢者通吃。
垄断地位加上大数据、算法、海量的资金和游戏规则制定与实施的权力,这些独特的地位、资源与权力的结合,在互联网平台公司创造性的力量的开发之下,它形成了一种巨大的力量,这种力量仅仅靠市场力量是绝对不足以抗衡的。这就是平台利用算法和大数据,制定歧视性价格,甚至剥夺消费者剩余;像“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基本的安全需求得不到满足等现象频出的根源。
平台监管的重点在于:第一,保护竞争,对平台公司的反竞争行为要予以控制,平台竞争的发展绝对不仅仅取决于现有的平台,更多的平台崛起是平台经济发展的关键;第二,保护平台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组织与战略管理学系教授刘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