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一词是欧洲人在17世纪提出的,指处于光辉灿烂、成熟显赫的古希腊罗马古典时代与他们自身所处的现代时期之间的一个长期的黑暗的历史阶段。在长达一千余年的时期,基督教垄断了西方的教育和知识文化,统治人们的精神生活,也对西方社会的婚姻家庭伦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
中世纪是基督教统治的时代,宗教一度把持了世俗政权,婚姻家庭也不例外。基督教从原罪说出发,认为人一生下来就是有罪的,女人更是邪恶的化身。根据奥古斯丁的教义,本原之罪就包含在生殖的关系中。“性欲为恶……通过性欲而产生的肉身是罪恶的肉身。”“自从人类堕落以来,两性的结合就一直伴随着性欲,因此,它将本原之罪传播给了人们的子女”[1](P34)。从女性是卑弱的、不洁的、女人以其肉体妨碍了男人与精神世界的联系的观念中必然会导致对婚姻的蔑视,导致禁欲主义的兴起。
基督教认为婚姻与禁欲可以并行不悖,因而基督教在宣传禁欲主义的同时,也赋予婚姻一定的神圣性,并使婚姻成为七大圣事之一。在中世纪早期,双方同意、公开婚礼与牧师祝福是公认的结婚条件。婚姻要建立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而且这种同意必须是出于自由,这是基督教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公开婚礼是婚姻得到证明与公众认可的标志,牧师祝福是出于婚姻乃是圣事的观念,它标志着教会对婚姻的认可。11世纪末12世纪初的夏尔特尔主教伊沃提出没有牧师祝福的婚姻是无效的,婚姻也因此成为教会事务,基督教会作为世俗社会婚姻唯一法律裁决机构的地位开始确立。对于婚姻的地位,教会的观点看似矛盾实际却相当精妙。它首先突出了独身的教士阶层的优越性和天国理想的神圣性,然后又赋予婚姻以宗教的价值从而获得对世俗生活的控制权。在中世纪,教会通过婚姻的这种微妙地位实现了自己宗教的和世俗的双重目的。
在基督教看来,婚姻的本质不在于肉体的结合,而在于精神的结合,肉体结合只是对精神结合的确认。夫妻之间是一种互敬互爱的伙伴关系,只要两人心心相印,即使没有肉体的结合,也可成立婚姻关系。因而基督教主张婚姻的结合应该出于感情,而不是出于财富、相貌等原因,这样的婚姻才是和谐的、平等的。奎伯特·德·图尔奈所说的话就很有代表性,他认为“这种(婚姻)爱应该这样结成:它的动机是纯洁的,夫妻互爱或结婚不是为了一些世俗利益,或者漂亮的外貌,或者满足性欲,而是为了愉快而体面地生活在一起,以便敬奉上帝,由此婚姻也在上帝的庇护下获得果实……因为当他们平等之时,他们就会生活和谐,但如果他们是为了嫁妆或眼前利益而结婚,他们就会争吵不休。因此,你想结婚,就娶一个平等者。”[4](P209)
基督教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纳妾,主张一夫一妻制。为捍卫这一制度,教会不惜动用开除教籍的手段来惩罚不遵守这一制度的人。即使是国王也不能豁免。如法王腓力一世(1060-1108在位)在与发妻共同生活20年以后,对其感到厌倦,将她囚禁起来,娶波特雷德夫人为侧室。腓力要求法国全体高级教士前来为他的婚姻祝福。但是巴黎主教伊诺对此断然拒绝。伊诺宣布,除非宗教会议允许国王与前妻离婚,他决不承认国王的第二次婚姻合法。腓力仍我行我素,于是伊诺请求教皇乌尔班二世进行干预,教皇立即宣布开除腓力的教籍。后来直到腓力亲自到教皇面前认错悔过,并宣布解除“荒淫的婚姻”,腓力才得到教皇的赦免。正因为教会的态度坚决,到8世纪,一夫一妻制基本被贵族接受,12世纪纳妾之风在西欧基本绝迹。
二
基督教把妻子看作是婚姻家庭中的二等公民,既有屈从的一面,也有平等的一面。这是由于基督教在探讨人的本性时,把灵魂与肉体分离开来,认为男女在灵魂上是平等的,在肉体上却不平等。既然婚姻主要在于精神的结合,因而男女在婚姻生活中是平等的,尤其是在夫妻感情和性权利方面平等,提倡夫妻间互敬互爱,彼此忠诚。
圣保罗认为夫妻关系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这种婚姻应是一夫一妻制的,即“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第二,夫妻双方应平等对待,即“丈夫当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第三,夫妻双方互相占有,任何一方都“没有权主张自己的身子”,这实际上是为了保证性的专一。第四,夫妻双方应尊重对方的性权利,彼此不可亏负,即使暂时分房,也要两厢情愿。保罗在这提出了“婚姻义务”的概念,夫妻双方在性生活方面平等,互尽性义务。神学家反对男子纳妾和姘居,他们认为这些行为违反了自然法。在婚姻中,自然本性的目的是为了生儿育女,但如果为了性的快乐和享受去性交,那他的行为便与自然本性相违背。而且孩子的培养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即婚姻的美满和父母的共同努力,因此婚姻外的姘居也是违反自然法的。但在肉体层面,基督教认为女人在受造、犯罪、受罚的过程中,肉体比男子低贱,罪孽比男子深重,所受处罚比男子严厉。而且上帝规定,妻子要受丈夫的管辖。因而在家庭生活中妻子必须服从丈夫。
神学家们将婚姻的结合及夫妻关系象征性地比喻为基督与教会的关系。第一,教会由基督受难时肋旁流出的血水建立起来,与女人从男人的肋骨中出来一样,因而这种结合是上帝的旨意,由此婚姻也成了基督教的一大圣事,而由于基督与教会的不可分割,婚姻也就具有不可解除性。第二,基督爱教会,甚至为教会舍弃生命;教会敬奉基督,为了基督也可奉献一切。这象征着夫妻之间要互敬互爱。第三,在基督与教会的关系中,基督又居于教会之上,是教会的头,这就犹如丈夫是妻子的头,所以妻子要服从丈夫。最早提出这些观点的是圣保罗。他在《以弗所书》第5章中指出:你们做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样凡事顺服丈夫。你们做丈夫的,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丈夫也当照样爱妻子,如同爱自己的身子;妻子便是爱自己了。从来没有人恨恶自己的身子,总是保养顾惜,正像基督待教会一样,因我们是他身上的肢体。为了这个缘故,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合为一体。
基督教认为性与婚姻应为繁衍人类服务。在《创世纪》中有:“你们要生育繁殖,充满大地”的降福。圣经认为,人若有众多的孩子那是上主的恩赐,也是喜乐的原因之一。而没有孩子被认为是一种不幸,是上主的惩罚。
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上,《以弗所书》第6章指出:“你们做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这是理所当然的,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长寿。这是第一条应许的诫命。你们做父亲的,不要惹儿女的气,只要照着主的教训和警戒养育他们。这里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一种双向的关系,父母应该生养和教育子女,子女应当顺从和孝敬父母。但在中世纪的家庭中父亲是家庭的供养人,掌握着家庭财产大权,是家庭的主人,子女对父母仍然是一种从属关系。但当供养和被供养的关系结束,即子女长大成人和自立门户,这种统治和服从关系即结束。
在中世纪贵族父母对子女的爱就表现在让他们接受同自己的身份相符合的教育,为他们寻求合适的职位,使他们享有安稳无虞的将来、受人尊敬的地位。他们安排子女的婚事,给他们留下遗产。但在贵族家庭里,孩子很少享受到父爱,父亲常年离家在外,参加十字军、作战或者为国王和领主服务。而乡村的父母对孩子充满舐犊之情,孩子大都在家中长大,父亲也不会长期离家在外。他们将孩子视为劳作中的帮手,认为共同劳动也是孩子接受教育、继承传统的一种方式。在他们看来,养儿是为了防老,如果儿子一死,那就意味着失去了一切。但这种功利的考虑并不能排除父母对子女的关爱。[6](P153,256)
基督教认为父母在上主之外是“生命、成长和教育的第二个源泉”,在一个正常的家庭中,孩子无疑欠父母很多,因为父母给予他们很多,孩子所受父母恩惠超过任何其他人,因此孩子具有爱慕、尊敬、感谢和服从的义务。但圣经没有要求他们无条件的赡养年迈父母。比尔基埃等人在他们的《家庭史》第一卷中认为,在14-15世纪信仰基督教的欧洲国家,儿子结婚就单独立户,夫妻户家庭比较普遍,赡养双亲的人数比例较少。即使是养亲也主要是出于“救助贫困和孤独”的富余善心。因而西方的传统认为父母爱自己的孩子是天经地义的,而孩子爱父母则只能由其良心来决定。
基督教的经书一再要求教徒做到:
“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父母就要抓住他,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本城的长老那里。对长老说,我们的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贪食好酒的人。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这样就把那邪恶从你们之间除去。”(《旧约全书·申命记》)
“咒骂父亲的,必要把他治死。”(《旧约全书·出埃及记》)
“你们要谨守我的律例,我是叫你们成圣的耶和华。凡咒骂父母的,总要治死他,他咒骂了父母,他的罪要归到他身上。”(《旧约全书·利未记》)
“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旧约全书·出埃及记》)
基督教认为孩子具有服从的义务,不服从被列入恶行的行列。在《新约·罗马书》和《新约·提摩太后书》中都提到,违背父母的命令是犯罪,要受到惩罚。服从等于是接受受造界的阶层性秩序,归根到底是接受上主的安排。事实上孩子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父母的协助和指导,当他们还不能自己做出负责任的决定时,在合理的、有关教育及训练的事情上必须服从父母。从维护家庭秩序上来看,也要求孩子服从于父母的权威。但基督教也认为,孩子没有义务在不道德的事情上服从父母,在违背自己利益的重大事情上如婚姻上也没有服从的义务。除非是有关实证性的神定的或教会定的规律的事。[7](P615-616)在婚姻上,子女也有一定的自主权。由于教会的努力,12世纪的格理西安教令集就把当事双方的同意确定为合法婚姻的唯一条件。这里多少体现出西方中世纪时期亲子关系在从属关系占主导地位时,也还有民主平等的一面。
从这里看,父母生养和教育孩子,孩子尊敬父母,这具有时空的普遍性,是人类共同具有的文化规范。
三
为了解决婚姻伦理中的矛盾性,基督教婚姻伦理采取了种种变通的办法,因而它又具有一定的通融性。一方面,它宣传禁欲和独身,另一方面,它又赞同普通民众结婚的要求。认为独身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只有少数人才能做到。一般的人如果不能禁欲,就不如结婚更好。圣奥古斯丁等早期神学家认为,既然婚姻可以为现世带来更多的可望获救的灵魂,为教会提供宗教仪式所必需的“童贞”,那么婚姻本身也不完全是一件坏事。圣哲罗姆等神职人员则表示,独身与结婚之区别是“行善”与“避免罪恶”的区别,这里不存在“好与坏”,而只有“最好与次好”。[3](P67-68)
基于上述说教,中世纪的基督教会承认,婚姻也具有积极的意义,这体现为,第一,它能使人抵制撒旦(淫欲)的诱惑,避免私通之类罪孽;第二,为上帝繁衍后代。因此,婚姻虽不应受到鼓励,但至少是可以容忍的。对于做不到独身的信众来说,婚姻不失为一种不得已而求其次的选择。在11世纪,教会把女人分为三等,上等为处女,中等为妻,下等为妾。这种划分方式生动地体现了婚姻在教会观念中的位置。对于离婚和再婚,基督教一方面把婚姻视为圣事,对婚姻非常严肃,一般不赞成离婚和再婚。另一方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过教会批准,离婚和再婚也是允许的。有了这样的变通,基督教婚姻伦理对世俗传统作了较大的让步,而且它有强调婚姻忠诚和维护婚姻稳定的作用,因而在中世纪乃至后来这些婚姻伦理观念都能为民众所接受,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