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管制
基金项目:本文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竞争政策理论前沿与政策走向”(项目号:SKGJCX2017-03)资助。
平台经济的垄断表现
随着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业界和学界对于平台经济领域垄断性事实的认识基本达成了一致。在平台企业获得垄断地位的过程中,其垄断特征也逐渐显现出来,集中表现为平台企业盈利模式的演进、平台企业市场地位的增强、平台企业滥用行为的显现等。
1.盈利模式持续演进
垄断的目的在于追求超额的垄断利润。平台企业在其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中,为了进一步攫取超额利润,其盈利模式一直处于动态演进过程中。总的说来,根据平台企业收取服务费用对象的不同,其盈利模式的演进可以依次分为三个阶段,即商家(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付费阶段、消费者付费阶段、双边用户共同付费阶段,这三个阶段所产生的垄断利润也依次增强。
第一,商家付费阶段。互联网领域较为传统的平台企业,如搜索引擎类的谷歌和百度,在早期均采用商家付费形式作为盈利模式。商家支付费用在平台上推广产品,消费者通过平台免费获得所需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在进行线上初步筛选之后,通过线下消费完成交易。由于信息免费,平台在成立初期很容易得到消费者的青睐,所以帮助商家迅速获客成为此类平台的一个优点。但是,此类平台的一个明显缺点是筛选商家的机制过于单一,尤其在监管缺失或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平台倾向于以单一的商家付费量为考量,因而,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就在所难免。
由于平台具有“跨边网络外部性”,即平台一侧的用户会影响另一侧用户的数量,所以其价格结构具有非中性的特点。③从平台盈利模式的演进中我们不难发现,到了第三阶段——双边用户共同付费阶段,平台通过双向收费已经不会降低参与用户的数量,这时的平台可以在扩张和获取利润之间充分权衡,从而制定更高的服务价格。相对于前两个阶段而言,这个阶段的平台开始具有明显的垄断趋势。
2.市场地位不断增强
市场份额和用户覆盖率是衡量企业市场地位的重要指标。在这里我们主要选择比较成熟且能代表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现状的产业,即电子商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等,通过分析这些平台的市场份额和用户覆盖率,来说明互联网平台经济具有垄断性市场结构的事实。
3.滥用行为逐渐显现
尽管在位的大型平台企业有着较高的市场份额和用户覆盖率,但是由于平台本身具有多归属性的特点,使得在位的优势企业的市场地位不能像传统的电力、铁路等行业一样稳定,它们仍有可能被迅速成长的企业超越。⑤所以为了维护其市场地位,平台企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逐渐增多,这种行为按照传统惯例可分为剥削性滥用和妨碍性滥用两种类型。
第一,剥削性滥用行为。剥削性滥用行为是指平台对用户规定不合理的价格。这种行为随着平台体量的增大和算法的广泛运用而表现得越来越明显。(1)平台针对消费者规定不合理价格,如多次见诸媒体的平台对消费者的歧视性定价策略——“杀熟”。《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杀熟”行为的出现表明企业并没有考虑这种状况,而更多是考虑短期的利益。(2)平台针对入驻的商家规定不合理价格。以电商平台为例,2003年商家可免费入驻淘宝商城开店,2009年商家在淘宝商城开店的保证金涨到了5000元,2011年旗舰型店铺保证金攀升到了15万元,这里面还不包括其他名目繁多的技术服务费用及推广费用等。在如此高昂的成本面前,据《中国超级电商平台竞争与垄断研究报告》显示,2016年80%的淘宝和天猫店铺处于亏损状态,而同期平台净营收高达427亿元人民币。可以看出,这种现象随着平台企业市场份额的逐渐增加,已有了愈演愈烈的趋势。
在上述市场行为的影响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平均产品生命周期和企业寿命大大缩短,以至于整个行业的技术、劳动力、资本的流动性空前加强。⑥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后进入市场者的进入门槛较低,吸引了大批创业者,但实际情况是,这个行业容易被大企业所把持,从而造成表面竞争实则垄断的本质。
平台经济垄断的理论解释
由于对平台企业进行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力测算以及算法合谋协议认定等存有难点,所以针对互联网平台是否构成了传统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引起了诸多争议。⑦但毋庸置疑的是,这个行业内确实存在市场集中度过高、定价机制不合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问题。李怀等认为,互联网经济(文中称为“新经济”)是以信息为主要资源的经济活动,在此基础上,开创性地提出了互联网经济(新经济)竞争性垄断的市场结构。⑧
1.平台经济竞争性垄断的原因探究
综合既有文献,不难得出如下结论:无论是在电子商务领域、搜索引擎领域还是在即时通讯领域,互联互通的平台运营模式、竞争对手的数量、平台的定价策略、平台的所有制结构等都是互联网平台竞争性垄断的市场结构形成的重要影响因素。如果从更为宏观的视角考察平台经济市场结构的演化路径,影响互联网平台市场结构形成的因素还包括技术创新和网络外部效应等。
2.平台经济竞争性垄断的市场结构分析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竞争可以使得价格趋向于边际成本,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增加社会福利。因此,完全竞争市场往往被认为是一种最为理想的市场结构,而垄断的市场结构则被认为是对理想状态的偏离。在这种理论下,垄断和竞争很难做到同时存在,这无疑和互联网平台企业所形成的市场结构相矛盾。对此,姜奇平认为,互联网平台的市场结构不同于传统的芝加哥学派理论下的市场结构,它是一种打破了传统市场结构的边界而缔造出的新型的市场结构,即“新型垄断竞争市场结构”,这个市场结构由“基础平台自然垄断”和“增值服务完全竞争”构成。苏治等也提出了类似的解释,即“分层式垄断竞争”结构,认为在整个互联网领域,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形成垄断层,中小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主导竞争层,这种竞争层并不对垄断阶层造成影响。当然,针对互联网平台的市场结构现状,也有其他不同的解释。傅瑜等认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出现单寡头竞争性垄断结构,这种结构具有强大的网络效应,以至于市场集中度会非常高。孙宝文等以反垄断的经济学工具“三阶段理论”为基础,认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形成的特有垄断结构不具有垄断势力,因而也没有实际的垄断行为。
我国对平台经济垄断的管制现状
根据2019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可知,平台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所以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该《指导意见》提出,应聚焦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的监管要求,打造适用于平台经济发展的监管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目前我国可应用于互联网平台经济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新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反垄断法》是平台经济垄断管制的法律基石,《征求意见稿》则是在《反垄断法》基础上形成的平台经济垄断管制的最新成果,下文将对其重点内容进行评述。
《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六个章节、二十四条条款,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成本,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主要内容分布在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涉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等。
除去《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以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对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价格法》为平台经济垄断管制中涉及价格的行为提供了指导和依据;《电子商务法》的适用领域则细化到了平台经济特定领域——电子商务。
平台经济垄断的治理对策
1.继续完善平台经济管制规则和标准
2.进一步明确平台经济管制范围
3.构建平台经济垄断的协同治理机制
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学界对于业界的认识出现了一定的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往往会导致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的现象。所以笔者建议,在平台经济治理领域应积极推动用户、行业协会与政府等多方主体有机结合,探索协同治理新机制,以降低治理成本,提升治理效率。
随着平台经济的日趋壮大,用户与平台逐渐成为共生的体系。这主要源于,一方面,超大型平台的出现使得可供用户选择平台数量减少;另一方面,平台企业也千方百计地设计不同机制使用户留存下来。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和平台逐渐成为一个共生的系统,用户也就拥有了治理平台的动机和可能。由于用户有关平台治理的信息来自于该系统内部,从而更具真实性,因此笔者建议,双边用户应积极对平台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揭示与披露,政府部门应对这类信息保持高度敏感性与快速反应能力,通过提前介入来保证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如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的门槛、设置平台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的安全下线等,从而确保福利的公平分配,减少因垄断而出现的不公平价格、低价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等行为,从而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行业协会是一种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具有咨询、沟通、监督等服务功能的社会中介组织。在平台治理的过程中,平台行业协会应至少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方面,对社会负责,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自身优势促成建立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的中介机构,减少社会监管总支出,并出台行业经营规范约束平台企业的权力范围。另一方面,对平台企业负责,行业协会应以平台利益为重,既参与规划并制定行业标准,提升行业的社会认可度及竞争力,又制定并推广当前政府法律条文所欠缺的条款,并使其成为行业公约,避免短视行为的出现,维护平台经济市场的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
钱贵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
余晖,钱贵明.平台经济垄断:基本表征、理论解释与管制治理[J].江海学刊,2021(02):98-104+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