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职业名称
等级
备注
11月22日
心理咨询师
3-2级
08:30-10:00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专业能力考核
理财规划师
14:00-15:30二级综合评审
上机考试;专业能力考核、综合评审可使用专用计算器。
秘书
2级
14:00-15:30涉外秘书:英语考试
专业能力案例分析题播放DVD录像;涉外秘书英语考试听力部分播放光盘;综合评审撰写业绩评估手册。
营销师
2-1级
14:00-15:30综合评审
网络编辑员
上机考试;综合评审采用撰写论文,书面答辩。
职业指导
人员
4-1级
劳动保障协理员
4-3级
10:30-12:00专业能力考核
11月23日
企业人力
资源管理师
14:00-16:00综合评审(二级)
14:00-17:00综合评审(一级)
二级、一级综合评审采用“文件筐”的形式,纸笔作答。
项目管理师
上机考试
14:00-15:30综合评审(二级)
一级综合评审另行通知。
纸笔作答,专业能力考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二级综合评审采取专题论文形式;一级综合评审采用撰写论文,口头答辩。
物流师
08:30-9:30专业能力(一)考核
纸笔作答
10:00-11:00专业能力(二)考核
11:00-12:00理论知识考试
08:30-10:30理论知识考试
11:00-12:00综合评审
13:00-15:00专业能力考核
3级
13:00-17:00专业能力考核
专业能力部分为机考和手绘题
5-3级
14:00-15:30外语考试
专业能力案例分析题播放VCD录像;涉外秘书英语考试听力部分播放光盘
企业培训师
须提交本人制作的课件
公关员
电子商务师
4-2级
上机考试;二级综合评审采取撰写论文形式,书面答辩
公共营养师
二级综合评审另行通知
专业能力考核可使用不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信用管理师
采购师
社会工作者
物业管理员
婚姻家庭咨询师
劳动关系协调员
保安员
5级
08:30-10:00专业能力考试
4级
创业咨询师
二、统考职业考核方案
1、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职业
鉴定内容
题型
题量
答题方式
职业道德
选择题
125
题卡作答
理论知识
专业能力
技能选择题
100
案例问答题
4
8
综合评审
论文撰写
口头答辩
案例分析选择题
50
案例分析
工作实务
评估报告
秘书英语
选择、填空
翻译、写作
企业人力资源
管理师
简答、计算、综合题等
简答、综合分析
文件筐
5
1级
综合题和图表分析题
10
设计与综合操作题
书面答辩
案例选择题等
计算、绘图、案例分析等
专题论文
计算、绘图、综合案例题等
职业指导人员
80
技能操作
选择、案例分析
40
案例分析、方案策划
劳动保障
协理员
选择题、判断题
2、全省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专业能力(一)
案例分析、设计
3-5
专业能力(二)
模拟操作
3
选择题、判断题、简答、计算论述
47
计算、案例分析、课题设计、综合分析
论文答辩
120
案例分析、简答、论述
PPT课件
专家评分
90
图形制作、图象制作、版式制作、网页制作、字体设计、标志设计等
手绘和上机操作
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46
综合设计
1
方案评审
计算、案例设计、案例分析
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
58
计算、案例分析、案例设计、陈述题、论述题
先提交论文
案例分析、工作务实
选择、填空、翻译、写作
56
选择、案例分析、计算、方案策划
操作、案例分析
9
网页制作、综合操作等
案例分析、实验室操作
填空、选择、判断、简单、论述
选择、判断
计算、工作实务、案例分析、论述
简答、计算、案例分析
12-14
判断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6
4-5
案例分析题
案例选择题
三、鉴定申报
统考日期
报名截止日期
下半年统考
11月22、23日
9月30日
咨询热线:12333
联系地址:宿迁市考试鉴定中心(宿迁市湖滨新区紫薇大道17号邮编223800)
四、注意事项
1、考生报考等级由我市鉴定中心资格审查后确定,各报名点按照本公告中确定的申报条件执行。
2、各报名点在对考生进行资格初审后,将所有申报资料(包括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工作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准备齐全,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到市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原件当场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鉴定中心存档。
3、全省报名截止后,如某一职业等级报名人数低于20人,将取消本职业等级本次鉴定。
附件
1、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各职业申报条件
宿迁市考试鉴定中心
2014年9月
附件1: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各职业申报条件
(一)营销师
1、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从事推销工作1年以上。
(2)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并结业。
2、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初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推销工作2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
(2)取得初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推销工作3年以上。
(3)中等职业学校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并从事推销工作1年以上。
(4)大学专科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以上。
3、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中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并从事推销工作2年以上。
(2)大学专科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后并从事推销工作2年以上。
(3)大学本科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后并从事推销工作1年以上。
4、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推销员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大学专科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本职业连续工作4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大学本科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本职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5、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经本职业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取得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二)心理咨询师
1、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大专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博士学位;
(2)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2年,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4)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2年,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理财规划师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助理理财规划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取得本职业助理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理财规划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网络编辑员
1、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网络编辑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
2、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网络编辑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网络编辑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网络编辑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助理网络编辑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五)秘书
(1)经初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1)取得初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中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初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中级秘书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1)取得中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高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中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并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取得高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二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高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并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经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在校毕业班学生,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
(5)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2)取得本职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以上者;
(3)取得本职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本职业者;
(4)取得本职业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5)取得本职业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七)项目管理师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项目管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项目管理工作1年以上。
(1)取得本职业项目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助理项目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助理项目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助理项目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取得硕士学历,从事项目管理工作1年以上。
(1)取得本职业助理项目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以项目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证书。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申报前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担任项目管理领导2年以上,经项目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历),申报前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担任项目管理领导1年以上,能够管理一般复杂项目,经项目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1)取得本职业项目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项目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博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担任项目管理领导工作1年以上,负责过2-4项以上复杂项目管理工作,取得一定工作成果(含研究成果、奖励成果、论文著作),经高级项目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并担任项目管理领导工作3年以上,负责过3-5项以上大型复杂项目管理工作,并取得一定工作成果(含研究成果、奖励成果、论文著作),经高级项目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八)职业指导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取得职业指导员资格证书1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本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两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4)取得助理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2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7年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两篇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两篇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取得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3年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两篇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4)在职业指导领域,做出特殊贡献者。
(九)物流师
(1)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经本职业物流员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3)高中毕业(或同学历),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者。
(4)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的物流企业职工,经本职业物流员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1)取得本职业物流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者。
(十)企业培训师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一年实习期满,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企业培训工作满3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企业培训工作满2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企业培训工作满4年。
(3)取得本职业助理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满3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有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企业培训工作满7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十一)公共营养师
(1)高中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经四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1)取得四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1)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二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十二)公关员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见习工作1年以上。
(1)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十三)劳动关系协调员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十四)物业管理员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1)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十六)劳动保障协理员
(1)经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两年以上。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力)。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一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两年以上。
(十七)社会工作者
(1)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
(3)1959年以前出生,获得中专或同等学历,连续从事社会工作3年以上,经社会工作者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
(2)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学历,连续从事社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社会工作者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社会工作3年以上,经社会工作者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十八)电子商务师
(1)在本职业见习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者。
(1)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者。
(3)取得本职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非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十九)采购师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
(2)具有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3)经本职业采购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毕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采购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采购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采购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5)具有非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6)具有非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经本职业助理采购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十)婚姻家庭咨询师
(2)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十一)信用管理师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十二)保安员
凡申报保安员职业资格者,都必须事先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员证》。
1、初级(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本职业初级保安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6个月(含培训学时)。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中级(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愿意从事本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二十三)创业咨询师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6)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三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创办和经营企业1年以上,经三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8)在职校或高等院校从事创业教学工作1年以上,经三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