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德义务论”观念下,婚姻关系是以伦理规范而不是男女意思自治为原则,所希望达到的婚内状态是男女双方彼此顾恤、互相负责。婚姻本身也被认为应当是地久天长的状态。与此同时,这种婚姻观重视维护家庭的稳定,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的,家庭也是团结的,而由此种家庭氛围培养出来的亲和感,则成为社会之所以能凝聚的基础。这是“道德义务论”观念值得称道的地方。但是,在维护家庭稳定的同时,“道德义务论”观念也在很大程度上淹没了家庭成员的人格和自由,使人的个性得不到延展。而且,这种婚姻关系中的结构是差等的,它强调尊卑和男女有别,维护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这些也成为后来其被“情感自由论”观念集中批评的地方。
在“情感自由论”观念之下,婚姻以男女双方的爱情为基础,以尊重个体自由意志为原则。这使个体的个性得到了延展,婚姻关系向平等化方向发展。另外,以“情感自由论”为基础的婚姻家庭立法,使妇女的利益得到了有力的保护,基于性别的差别对待行为也逐步减少。这是“情感自由论”观念值得称道的地方。但是同时也需要看到的是,由于人们注重个体在婚姻中的感受,强调离婚自由,在社会保障不完善的情况下,这危及了家庭生产、消费、养老、育幼功能的发挥,使个体承受过重的负担,最终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且,家庭伦理的正当性被质疑,家庭成员不再被家庭团结的义务束缚,这使得人们所珍视的家庭中关爱、互惠、利他的价值被肢解,反而产生了“极端功利化的自我中心取向”这一负面后果。这些是“情感自由论”观念为人所诟病的地方。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如前所述,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力图以“情感自由论”婚姻观为基础,推翻那种淹没男女自由意志的、将婚姻建立在义务基础上的封建婚姻制度,建立一种男女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只以爱情作为婚姻基础,并保障男女离婚自主权的新婚姻制度。不论是1931年在江西苏区实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还是1939年在陕甘宁边区实行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都是中国共产党改造婚姻制度的具体尝试。195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延续了中国共产党对婚姻制度改造的设想,它是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一次破旧立新的立法活动的结果。
经历了最初受“情感自由论”支配的较为宽松的自由离婚主义,以及1957年以来“道德义务论”下的过错离婚主义之后,1980年颁布及后续修改的《婚姻法》,对婚姻价值的选择则尝试走一条中间道路,即坚持最初对婚姻制度的设计,主张婚姻以爱情为基础,以满足人们对情感的要求,但同时也适当向“道德义务论”偏移,对离婚作出限制,以应对自由离婚带来的家庭解体和动荡的挑战。这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尊重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另一方面又通过对“感情破裂”这一柔性概念的诠释,将实质性的道德观念,例如照顾婚姻中弱势一方、维护家庭这一特殊领域中的伦理价值、谴责过错方等,纳入对离婚的考量之中。
依照实用性逻辑来建构婚姻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解决婚姻制度在当下遇到的问题,但是从1950年以来《婚姻法》不停地在“情感自由论”和“道德义务论”观念之间来回摇摆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解决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形,并产生诸多非预期的后果,从而偏离制度设计的初衷。“离婚冷静期”制度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