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范例6篇

二、问题提出:家庭暴力犯罪在审判中的三重困境

(一)被害人举证难家庭暴力具有较高隐蔽性,一般仅有父母、子女等亲属在场,而目击者与施暴者之间特有的血缘或身份关系导致他们拒绝作证。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及未致人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均属亲告罪,自诉人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在实践中就有相当一部分被害人在受暴后,因缺乏法律意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接受检查,丧失了取证的时机。即使被害人及时取证,其身体伤害与行为人施暴事实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也相当困难。证据的缺失业已成为制约打击家庭暴力犯罪的枷锁。

三、匡正思路:审理家庭暴力案件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准确定罪,摆脱单纯围绕犯罪构成和法律解释的定式思维罪名的确定只是量刑的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被告人因受到虐待或因琐事一时激愤起意实施的杀人,行为人在特殊的状态下呈现出认识范围、理智情绪受抑制的状态,对行为后果往往缺乏足够地考虑,加之个案的特殊性与复杂性,都导致法官无论适用哪种标准框定家庭暴力犯罪都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争议。譬如家庭暴力引发杀人案件,其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相对明确,要求法官准确界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系间接故意杀人抑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没有实质意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仅限于对被告人量刑上的宽缓,更应体现在定罪上的从宽:将此类“以暴制暴”式杀人的家庭悲剧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显然更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遭犯罪破坏的家庭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统一。

(二)以客观标准把握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应以客观标准评判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对矛盾的激化与刑事案件的发生负直接的责任。就量刑而言,即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可被作为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情节要素。所谓的“客观标准”,即法官站在社会普通大众的立场来审视,在被害人同样或者相似的行为刺激下是否有无法克制而失控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一方面,不论面临何种侵犯,作为普通的社会人既有愤怒的权利但也有保持理性克制的义务,不能肆无忌惮地宣泄;而另一方面,采取客观标准也更符合社会大众的正义感,在客观上也会促使裁判结果更为社会公众所接受,树立司法权威。

二、家庭暴力的范围主要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当然也包括儿童、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比较常见的就是辱骂、殴打、恐吓、性暴力等家庭暴力在外国也非常严重,美国每年要发生420万件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其中95%的受害人都是妇女。

三、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分析,主要是封建思想较严重,经济、社会制度方面还有当事人自身等方面的原因,发生家庭暴力大多是夫权思想作怪,导致婚姻“腐败”,有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受,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

四、家庭暴力的特点是多方面的,最明显的就是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是个人隐私,家丑为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矛盾激化,人们大多采取忍耐态度,其次是复杂性、持久性、违法性。

五、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的途径最主要是立法,做到有法可依,联合国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我们国家也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制定了不少的法律法规,还有几点就是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等。

六、家庭暴力危害的严重性,破坏家庭和睦,影响社会安定。

一、家庭暴力的确是社会的大问题,多少家庭因为家庭暴力不和睦,多少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而解体,这不但给社会造成一定的社会问题,而且也造成一定的影响,有些家庭分散导致未成年孩子没有人管,学习成绩下降,心理素质变差,有些甚至走上极端,最终导致犯罪,由此可见家庭暴力对未成年的孩子伤害最大,整个影响到祖国的下一代,给社会造成很大的负担,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和不安定因素明显增加,这是家庭暴力对社会最大的危害。

三、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分析

主要是封建思想较严重,经济、社会制度方面和当事人自身等方面的原因,现实生自学成才中有些家庭是三代生活到一起,有些作儿子的在老子的耳濡目染的环境下,大男子主义,古代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象“三纲五常”又摆了起来,动不动就摆架子,以大男子主义压人,不至于他在家人面前丢面子,熟不知这样丢的面子更大,听了父母的话把自己的妻子暴打一顿,轻则生气,重则离婚,这难道就是好下场,作为父母对待儿女这样的态度是最令人愤恨的,这样的家庭环境没有好的教育只有坏的影响。

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的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大多由以前的夫权思想作怪,导致婚姻腐败,有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受,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

最主要的家庭暴力就是作为丈夫的文化知识缺乏,不是有修养、大度有见识的人,处处斤斤计较,一点事就大吵大闹,遇事罗嗦,遇事不是两个人好好商量,而是独断专行,处处横行霸道,好象天下就他老大,唯他独尊,其实他的狂妄自大的背后恰恰暴露了他的最软弱的一面,自己的知识结构层次低,对为人处事方面欠缺的太多,他不能放下架子推心置腹给别人交谈,事事以自己为主,这样的家庭结构作为丈夫的一定要多加强学习,加强自身修养,加强道德方面的修养,只有自己本身的毛病和恶习去掉了,整个家庭就会慢慢好起来。

四、家庭暴力最明显的特点就是隐蔽性,大多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矛盾激化,人们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其次是复杂性和持久性,家庭内部关系复杂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具有复杂性。正是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的持久性。

但是家庭暴力也是违法的,虽然发生在家庭内部之间,有人认为,如果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例如丈夫因妻子的婚外恋毒打妻子,父母出于教育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我们反对家庭暴力,它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矛盾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去解决,但采取暴力手段,就是违法的。

在家庭暴力中处于弱势的还是妻子,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2000年底,在“21世纪中国婚姻展望”研讨会上,专家预测,新世纪男性对女性的暴力仍将是婚姻暴力的主体。

五、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的途径。最主要的就是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1)联合国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我们国家也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禁止残害妇女,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孕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为了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修改后的《婚姻法》作了规定:第一、在总则第3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二、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季员会出面调解(第43条第1款),第三,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反映,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第43条第2款);第四、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处罚条例以行政处罚(第43条第3款);第五、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5条);第六、一方面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面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32条);第七、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关键词:家庭暴力社会关怀培育

近几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渐突出,成为学术界、理论界不断探讨的话题。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剧了婚姻的动荡,造成了家庭的危机,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问题,多数学者均倾向于通过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加强社会立法和对施暴者进行严厉惩处等方法加以解决,笔者认为上述方法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但仍是头痛医头的“堵”的方法,不是最终手段,要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关键是要把家庭放到社会的大背景中去,了解产生家庭暴力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原因并运用社会力量加以解决。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及其危害性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由婚姻、血缘、收养、或法律关系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以压制对方或以发泄敌对情绪为目的的直接或间接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仅指夫妻间的暴力,它是夫妻矛盾冲突激化的表现形式之一,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行为。从内容上看,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家庭成员之间身体接触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即精神暴力。从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以及各项研究来看,它具有以下特点:

1、普遍性和严重性。早在1999年,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市进行了一次入户抽样调查后,就得出结论说,有近三成(部分媒体报道为29.2%)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其中丈夫对妻子施暴的占了79.4%。2000年,江西省妇联也在全省做了一次问卷调查,得出的数据说,自1995年以来经历过家庭暴力的家庭占34.58%。另外,据全国妇联最近调查显示,我国30%的家庭存在暴力,家庭暴力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随着暴力手段的不断升级,导致家庭破裂,家庭成员伤残、自杀或他杀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近年来家庭暴力有不断蔓延的趋势。

2、主体的特殊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主体,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占绝大多数,由于一些男性的夫权思想、经济地位、生育观念等原因,致使他们在家庭生活中无端对妻子施以拳脚和蹂躏,在他们的暴力之下,许多妇女被剥夺了平等地位和人格尊严,承受着屈辱,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有的甚至命归黄泉。另一方面,从总体上看,文化程度较低的群体是家庭暴力的施暴主体,占家庭暴力73%,由于这部分人文化水平低,行为粗野,当家庭发生矛盾时,总是以武力解决。

3、隐蔽性和长期性。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特定的地点——家里,除了当事人外,常常不为人所知,而当事人又大多碍于情面,不愿“家丑外扬”,致使家庭暴力能公之于众的很少,仅占实际数量的10%。受害人常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同时,施暴者对家庭成员往往连续加害,受害者多长期遭受侵害,有的则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4、多样性和复杂性。目前的家庭暴力形式多样,既有对家庭成员肉体的暴力,包括殴打、脚踢、烧烫等伤害身体的攻击行为;又有精神暴力,包括用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他人自尊和人格的语言或足以引起他人强烈不满的言语等等;还包括待,主要指刻意攻击他人的性器官,以胁迫或暴力方式强迫发生性接触、等行为。同时,家庭暴力在产生原因和危害等方面表现出空前的复杂性,其产生既有观念因素,又有经济、家庭结构等多方面的原因。

5、循环性和延伸性。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大致为:紧张状态阶段,即双方出现言语攻击和敌对状态;暴力阶段,即紧张压抑爆发为对受害者的攻击;亲密阶段,即施暴者表示悔恨,使受害人满怀希望,但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再次简单重复。另外,家庭暴力呈延伸性,一方往往将对方的亲属作为泄愤对象,有的将插足家庭的第三者作为报复目标,把家庭纠纷的矛头指向他人。

6、解决手段的非理性。从掌握的情况看,发生家庭暴力后,绝大多数家庭成员选择非理性手段解决,他们要么忍气吞声、“家丑不外扬”,要么试图以暴力相报复。而有关部门则往往以“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为由,对家庭暴力不理不睬致使一些家庭暴力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有的甚至发展为恶性刑事案件。

从以上家庭暴力的特点可以推断出其危害性是相当大的,首先,它容易引起家庭成员尤其是受暴者心灵的扭曲、人格的变态。心理学研究表明,长期受家庭暴力影响的家庭成员大多都性格内向、孤僻、软弱、心理压抑、缺少合作精神等,这对他们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其次,会导致家庭成员的逃避、恐惧感,使家庭对社会的调节作用和家庭的社会化功能遭到了削弱。因为家庭是个体最早接受教育的场所,它是社会化的最先执行者。家庭中的道德观念、语言习惯、兴趣爱好等都直接影响着每一位成员。已经有研究表明,在长期家庭暴力氛围中成长的孩子的暴力倾向普遍大于其他的孩子,而且,他们的情绪不稳、冷淡、缺乏同情心还有的倾向。最后,对社会暴力起着加剧、恶化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社会暴力的一种,与其他社会暴力相互依存,相互影响,会连带出“以暴治暴”以及其他社会暴力的产生。例如,在一些调查中显示出女性所犯的杀人重伤案件中,她们的丈夫是主要对象,这就说明犯有杀人或重伤罪的女性,其犯罪原因与所受的家庭暴力有很大的直接关系。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1.微观分析

尽管每一起具体的家庭暴力都有其各不相同的具体原因,但细细分析,还是可以归纳出一些共同特点,找出一些共同的原因。

微观方面:家庭暴力的发生可以是有直接缘由的(应该说,多数家庭暴力都是有直接缘由的),也可以是无直接缘由的(如有的施暴者由于自身存在性格缺陷或患有某种精神病,完全或部分地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无直接缘由的情况多与精神、心理疾病有关,因此不予赘述。

在有直接缘由的家庭暴力中,这个缘由从发生的主体上说,可以是施暴者的原因,也可以是受害者的原因,还可以是双方的原因。从受害者方面的缘由说,受害者可能有过错(比如对配偶不忠诚,对上辈不孝敬,或者在家中没有履行自己的角色、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不尊重乃至羞辱对方,甚至先动手打了对方,等等),也可能是无过错但有缺点,比如心眼小、脾气不好、爱唠叨等,从而刺激了对方,触发暴力发生;也可能根本就是无过错,莫名其妙、无来由地便遭受对方的暴力侵害;从“双方共有”方面的缘由说,是指冲突双方都有责任。也就是说,双方都有过错、缺点,又不能相互原谅、包容和妥协,于是,摩擦变矛盾,矛盾不断激化,以致冲突升级,酿成暴力;再从施暴者方面的缘由说,其施暴可以是有原因或有借口的,也可以是毫无缘由的,比如纯粹就是恃强凌弱,或是上面说的施暴者有精神或心理疾病。

在有缘由的家庭暴力中,按缘由指向的对象可划分为三类:一是为谋求物质利益或以谋求物质利益为主(比如争房子、争财产等);二是为追求精神利益或以追求精神利益为主(比如喜新厌旧、见异思迁等);三是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利益兼而顾之(比如既要财产也要离婚)。具体性的缘由主要是在家庭事物、孩子教养及情感交流等方面的矛盾⑤。

2.宏观分析

(1)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的不平等。

(2)公力救济的软弱性,使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者无法诉诸于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助长了施暴者的行为。

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大都是以“家务事”为由进行调解而不是处理。有的受害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诉讼。但按照目前的法律程序,第一次提起离婚的案件,若对方不同意离婚,法官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判决不准离婚,并且在半年之内无新的理由不准再行。这一方面使受害人对其失去信心,另一方面使施暴者因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有恃无恐,客观上助长了其暴力行为。

(3)社会冷漠、宽容与否的态度是滋生家庭暴力的适宜土壤。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简单地看成是“家务事”,“两口子床头打架床尾和”、“孩子不打不成才”、“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方圆”等观念和心态,也影响着社会对于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导致了施暴者的为所欲为与胆大妄为。不少单位、居委会、邻里以及亲友们对家庭暴力也往往睁一眼闭一眼,很少认真过问。同时,虽然我国颁布了《婚姻法》以及有关的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但有了法律的规定并不等于实际的贯彻执行。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法律仍会存有漏洞。

三、培育社会关怀意识,解决家庭暴力

首先,关怀表现为对生命存在的仁厚慈爱态度,它是生存自由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社会是由不同生命组成的,它既有老少、男女之分,也有健康、病弱之别;既有有权有势者,也有无财无权者。在有无数差别的社会里,每一个人的生命权与尊严都是一样的,理应受到保护与尊重,因此不应侍强凌弱。以平等的包容的心态去对待每一个人,是社会良好的品质。

其次,关怀的社会表现为对他人价值选择的尊重,不以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他人,从而使每个人拥有选择的自由。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其选择为何种角色的权力,不可强求一致。只许高尚不许平凡,只许完满不许缺憾是非现实的思维方式与心态,只能扼杀生命的真实与自由。

再次,关怀的社会还表现在对不同思想观点的容忍与尊重。这便是思想自由。社会不因他人思想与其自身相佐而剥夺他人思想的权力,也不应以自己的思想强加于他人。人们彼此尊重、相互理解。

最后,关怀的社会还表现在对犯错误者采取的宽容态度。一个宽容的社会,应允许别人犯错误,允许别人改正错误。每个人不应生活在害怕犯错误的恐惧中和无法改正错误的绝望中。人犯错误的权力,也与其他权力一样,不可剥夺,因此不应把犯错误视为大逆不道,更不应阻塞犯错误者改正错误的道路。

要培育社会的关怀意识,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1.构建统一的社会价值体系和道德规范。社会的一定文化价值背景对其成员和行为的认同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强调个人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的社会显然会比一个注重身份或出身价值的社会宽容度更大。因此应承认人的尊严和价值,人的人格、尊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生来就是平等且具有价值的。另外,将传统道德中尊老爱幼、相敬如宾等美德与现代意识诸如民主、平等有机结合起来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广泛宣传。

2.建立补偿性的社会规范,代替约束性的社会规范。因为约束性社会规范的性质偏重于对个人行为偏差的惩罚上,把任何威胁或违反集体良心的行为都视为违法、犯罪,这不利于人们的心理发展和关怀意识的培养。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个人意识代替了集体意识,社会规范的性质就应转变为偏重于对偏差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的赔偿上,帮助人们认识并改正错误,增强社会理解。

3.加强人们尤其是对下一代人的情感教育。历红曾将情感教育归纳为:爱憎情感的教育;幸福感、愉教育;理智感、道德感、美感教育;义务感、责任感、成就感教育;自尊心、自信心教育五个方面⑦。通过这些情感教育,能使人们富有爱心、责任心,心理更加健康,能积极、有效地面对各种问题,从而增强社会关怀感。

注释:

①R·Dobash.Withfriendslikethese,whoneedsenemies[Z].PaperpresentedattheWorldCongressofSociology.Stockholm(Aug.1978)

②J·Renvoize.WebofViolence-AStudyofViolenceintheFamily[M].RoutLedgeandKeganPaul,London,1978

③GillHagueandEllenMailos.DomesticViolence[M].SagePublications,1996

④S·Schect.TheWomenandMaleViolence.TheVisionsandStruggleoftheBatteredWomen’sMovement[Z].Pluto,1982

⑤胡佩诚.200对夫妇家庭暴力调查[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6.4

⑥曹秀谦.关于家庭暴力的法治思考[J].政法学刊.2000.4.

⑦历红.情感教育探悉[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

参考文献:

[1].黄列.家庭暴力的理论研讨[J].妇女研究论丛.2002.3

关键词:不法侵害家庭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对社会长治久安有着重要的作用;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不法侵害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对家庭中的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应当实施正当防卫呢由于我国刑法正处于不断完善中,对何谓“家庭中的不法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造成了在正当防卫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困惑。由于妇女(妻子)是家庭不法侵害的最大受害群体。所以,本文着重探究夫妻之间存在的家庭不法侵害行为。我拟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推动“正当防卫”制度的。

一、家庭不法侵害的概念、特征和范围

(一)概念

1、不法侵害的概念

谈起“正当防卫”,必然要说到“不法侵害”。“不法侵害”的“不法”就是不合法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从字面上讲,“侵”的含义是侵入、接近,“害”的含义是伤害、妨害。而侵害就是“侵入而损害”,使合法权益感受到危害的状态。由此可见,侵害是一种具有积极的攻击性、并有可能会造成损害的行为。侵害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当然是不合法的行为,所以叫做不法侵害。

从我国刑法把它叫做“不法侵害”,可以看出并不只是限指触犯了刑事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与犯罪手段基本相同,但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违法行为和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一般认为:不法侵害指是正在进行的性质严重、侵害强烈、危险较大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般具有侵害性、违法性、紧迫性、可制止性等特征。

2、家庭不法侵害的概念

众所周知,一个人的日常生活的种种角色是他/她生来就地承担着的:一般地,一个人先是一个儿子/女儿,同时又是公民;进而时一个丈夫/妻子,同时又是公民;作为公民还要生活在不同的家庭之中。只不过这些公民是具有特殊关系的家庭成员而已。而家庭又是社会的最基本的单位。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公民构成了家庭,是家庭构成了社会。

家庭不法侵害作为不法侵害的一种,它们之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这决定着家庭不法侵害也具有不法侵害的本质特征;也具有其独有特性。这种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的“不法侵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不法侵害,当然与社会上的“不法侵害”不同。这种“不法侵害”要谈得上正当防卫,当然与社会上的“不法侵害”有所区别。对这种特殊的“不法侵害”要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将其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

我认为:家庭不法侵害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

3、家庭不法侵害的范围。

家庭不法侵害与“家庭暴力”比较相似;有学者将“家庭暴力”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四类:

(1)、轻微暴力:对他人人身未造成任何伤害,或仅造成极轻微的伤害。

(2)、一般暴力:对他人人身造成轻伤。

(3)、严重暴力:对他人人身造成重伤。

(4)、极严重暴力:造成三人或三人以上重伤,或一人以上死亡。

我认为,只有对“严重暴力”以上的“不法侵害”才有必要实施正当防卫。家庭不法侵害应该是仅限于“严重暴力”和“极严重暴力”,而对于“轻微暴力”和“一般暴力”不必采用正当防卫的手段去解决;首先,应当理智对待,学会宽容、谅解,于人于己都有好处。其次,可以通过、调解、劝阻、行政处罚等解决。现实生活中,对一般违法行为往往都是互谅互让来解决;他人也是劝阻而已。只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才有适用正当防卫的必要,否则,对于一切家庭不法行为皆广泛地适用正当防卫,可能威胁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会导致更多恶性案件发生,成为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关于这一点,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有所体现,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不法侵害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抢劫近亲属的,用于自己使用的,一般不认定为抢劫罪”等。

综上所述,家庭不法侵害是一种“严重”的“家庭暴力”。其范围一般应为性质严重、侵害强烈、危险很大的犯罪行为。

(二)特征

家庭不法侵害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与一般不法侵害行为相比较,家庭不法侵害除具有一般不法侵害行为所具有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家庭不法侵害由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因此侵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和关系。如婚姻主体间存在的夫妻关系等。

3、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家庭不法侵害大多数都发生在特定的场所,即多数发生在侵害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不法侵害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不法侵害系个人的家庭隐私。“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所以;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不让外人知到而委曲求全,隐蔽性很强。

4、行为后果的严重性。

5、妇女(妻子)是主要受害者。“根据调查表明:有1/4至1/2的妇女受到丈夫的肉体折磨过;在美国,每5年在婚姻家庭暴力中被打死的妇女总数同越战中死去的美国人一样多;在菲律宾,每10个妇女中,就有6个人是受害者,在芬兰,22%的妇女遭受到暴力过。”

二、我认为,对家庭不法侵害能够进行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特殊条件下的救济措施。刑法作为我国最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所赋予公民的权利,必定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防卫权是由人类的防卫本能逐步发展而来的一项法律上的权力。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认为:正当防卫是“天赋人权”之一。具有特殊关系的家庭成员,同时又是公民当然也享有这种权利。

(二)刑法并未禁止对家庭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

在近代,《大清新刑律》曾以现代语言规定“正当防卫”,但在附录的《暂行章程》中又规定“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例。”而我国现行刑法并未禁止在特殊关系的公民之间行使正当防卫权,更未禁止公民对家庭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如前所述,家庭是特殊关系的公民构成的,正当防卫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这意味着在特殊关系的公民之间能够行使正当防卫权,对家庭不法侵害能够行使正当防卫权。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法无许可即禁止;对于人民大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许可”。

法律应是理性、公正的,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任何身份、所处环境等条件的限制。所以,在特殊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

(三)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从本质上讲性质都是一样。

一.法律书籍进乡村。11月24日,司法局普法宣教股组织人员举行法律书籍送乡村活动,他们为辛集镇巩堤头村群众送去法律书籍以及印有法律宣传标语的毛巾、围裙,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村民们学法的热情进一步高涨。

二.宪法知识送校园。为迎接“12.4”国家宪法日的到来,更好的贯彻国家“七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我局开展“宪法知识进校园”活动,我们为小山乡付庄子村明德小学的孩子们送去法律书籍以及法律宣传展牌,此举受到全校广大师生的热烈欢迎。

三.举办反《家庭暴力法》知识讲座。本次讲座特别邀请了沧州市司法局普法办主任于洪玉同志做为嘉宾为大家讲解法律知识。县司法局局长王振东、妇联主席杨桂兰以及来自全县各个村镇妇女干部、县直各单位妇委会主任等200多人参加了本次讲座。于洪玉主任为大家循序渐进的讲解了什么是法、人的一生离不开法,并引用典故、案例,他的讲解生动形象,通俗易懂。随后他又详细讲解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对家庭暴力的处置、预防、法律责任等内容。讲座中于主任结合典型案例和法律条款,深入浅出地解析了当前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危害性,以及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如何取证,通过何种方式寻求保护等,增强了广大妇女对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家庭暴力发生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家庭暴力;女性;犯罪原因;防治

一、女性家庭暴力犯罪

女性家庭暴力犯罪,并不是指刑法中的犯罪行为,这里是指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本文所称的女性家庭暴力犯罪,是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由被害人转变为加害人的犯罪。

(一)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特点

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由于主体的特定性而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点。

首先,从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产生来看,这类犯罪通常经历了一个由受害人转化为加害人的过程,这种转化被称为女性犯罪的“恶逆变”。消极的不良情绪的长期积累,急于摆脱当前不幸处境(即遭受家庭暴力),对人生的绝望等原因直接造成了女性在家庭暴力犯罪中由被害人变成加害人。

其次,从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具体行为和造成的后果来看,此类犯罪行为类型较为集中,主要是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为代表的犯罪行为。通常是因为女性在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犯罪之后达到愤怒的顶点,或是一时激愤或是精心筹划地意图永久地消灭制造家庭暴力的根源。因此,此类犯罪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如特定家庭成员的伤亡等。

(二)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类型

女性家庭暴力犯罪,从广义上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因为长期遭受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忍无可忍,“以暴抗暴”,最终以犯罪进行反击;另一种是基于其他的诱因,而由女性自主实施的,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狭义上的女性家庭暴力犯罪,也就是女性实施的反家庭暴力的犯罪,仅指第一种情形。本文论及的女性家庭暴力犯罪,指狭义的女性家庭暴力犯罪。

二、女性家庭暴力犯罪原因分析

犯罪作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和平与个人安全的现象,是由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女性家庭暴力犯罪也不例外。家庭暴力只是女性实施反家庭暴力犯罪的直接动因,是导火索,女性实施此类犯罪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存在。目前,学界对犯罪原因仍存在多种学派,主要有精神分析学派理论、生物学派理论和社会学派理论等诸多争议。本文将从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自然原因、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三个方面对此类犯罪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自然原因

犯罪的自然原因是对犯罪有影响的各种自然因素,女性之所以实施反家庭暴力的犯罪,自然方面的原因也是动因之一。

这种自然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其所处的场所,家庭。家庭是掩护女性实施反家庭暴力犯罪的屏障。由于女性犯罪人在生理上的弱势,使得其无法选择远离自己熟悉场所的地点。而处于半封闭状态的家庭,为女性熟悉的场所,更是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所处的地方,因此,家庭的这种隐蔽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女性实施反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之一。

(二)社会原因

首先,尽管现代社会倡导男女平等,却仍然存在大量歧视女性的现象。这种歧视延伸至家庭中,就为家庭成员忽视,甚至歧视女性的行为提供了依据。施虐的家庭成员通常把女性当做发泄情绪的工具,而其他家庭成员、亲友、邻居等人可能将其视为正常现象,而无视受虐女性所遭受的痛苦。而这种痛苦正是逼迫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之一。

其次,社会救助机构的失职是女性实施反家庭暴力犯罪的重要原因。目前,保护女性权益的机构主要有妇联、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居委会等机构,工作单位一定程度上也能影响实施家庭暴力成员的行为,严重时甚至可以到派出所寻求帮助。然而,这些看起来如此可靠的社会救助机构,在女性遭遇家庭暴力时存在失职。据统计,在被求助者中,15.61%不答理或答理但劝其不要声张;答理但不处理占11.39%。由于这些救助机构的放纵,家庭暴力愈演愈烈,最终让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走上了犯罪的绝境。

最后,法律的无力也成为女性实施反家庭暴力犯罪的帮凶之一。我国的传统思想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因此,家庭内部的矛盾不能由外界尤其是国家强制力过多的干涉。然而正是家庭暴力具有的司法容忍性,让女性失去了遭遇家庭暴力后寻求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只能以极端的方式自救。

(三)个人原因

其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通常经济上不独立,依附于家庭成员生存。而以丈夫为代表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经常一次作为凌虐女性的理由。女性只能默默忍受家庭暴力,最终导致精神崩溃,实施犯罪报复。

最后,很多研究都表明,女性在特定时期的情绪波动较大,焦虑不安、烦躁易怒,容易实施攻击行为。这时如果承受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刺激,容易促使女性狠下心来实施犯罪行为。

三、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防治

防治女性家庭暴力犯罪应当以犯罪原因为基础,且首先需要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泛滥。鉴于此,本文认为,应当从一下几个方面展开对此类犯罪的防治。

(一)针对自然原因的防治方法

女性家庭暴力犯罪主要发生在家庭之中,因此需要建立起和睦的家庭关系,加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并将半封闭状态下的家庭与邻里、开放的社会联系起来,防止女性在压抑的家庭之中产生孤独无助的感觉,使家庭回归为给人们带来温馨快乐的港湾,而不是一个利于实施犯罪的场所。

(二)针对社会原因的防治方法

首先,应当完善我国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国家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预。目前我国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多为原则性的禁止性规定,法官的实际操作性不强;而刑法中虽然有包括家庭暴力犯罪等各类犯罪的详细规定,但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犯罪的情况则无一不要求“致人死亡”“致人重伤”“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对于那些经常实施的,一定时期内又无法表现出危害后果的家庭暴力几乎没有适用机会,但受虐女性却时时刻刻在忍受这样的伤害,随时都有可能因为崩溃而以犯罪反抗。因此要减少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就要降低家庭暴力发生的可能性。这就需要强有力的国家立法进行保障,给受虐女性提供最后的保护平台。

其次,应当完善社会救助机构对女性受虐后的救助。社会救助机构较法律相比具有天然的亲和力,能够在不造成家庭破裂的情况下,以最小的代价帮助因受虐而可能实施反家庭暴力犯罪的女性走出困境。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社会救助机构能够及时介入,对施暴的家庭成员进行教育、劝导,甚至定期到访,减少家庭暴力的可能性,也就为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减少作出了贡献。

最后,还应当进行普法教育,反复强调犯罪的危害性。这样不仅能够给施暴的家庭成员造成心理威慑,对潜在的女性犯罪人也有较好的教育和预防作用。

(三)针对女性个人的防治方法

[1]许章润主编.犯罪学[M].法律出版社,2004,5

[2]寇学军.人格塑造与犯罪预防[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第177-188页

[3]李永红.女性家庭暴力犯罪与防治[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6,15

[4]陈芬,张丽娟.家庭暴力与女性犯罪[N].中国妇女报,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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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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