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梁某离婚纠纷案原告法院画家起诉离婚婚姻关系夫妻感情

在“多次起诉”的离婚案件中,原告持续多次提起离婚诉讼已经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的意志坚决,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勉强维系对双方、家庭和社会均无益处,故人民法院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并直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判决准予离婚,以避免当事人陷入长期的离婚消耗战对家庭、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基本案情

被告梁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于2011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月17日登记结婚,2013年X月X日生育儿子梁某1,2015年X月X日生育次子梁某2,现两子均跟随被告一起生活于临川区某小区。原、被告由于性格差异、缺乏沟通等因素致使夫妻发生夫妻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为此原告陈玉分别于2017年6月2日、2018年5月23日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均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之后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双方仍处于分居生活状态,原告第三次以前述理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赣1003民初32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离婚;二、婚生子梁某1、梁某2由被告梁某直接抚养,原告陈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两小孩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给付梁某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30日前支付;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认为

案例评析

全国法院年均审理140余万件离婚案件,大多数失败婚姻通过1至2次诉讼得以解除,但也存在一方再三起诉离婚却“屡诉屡败”的现象,这些耗时数年乃至十余年的“马拉松”式离婚让个人、家庭陷入诉讼“泥潭”难以解脱,这已引起各界反思。“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的意志坚决,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民法典》第1079条首次立法引入“再次提起离婚”等离婚次数概念,为解决“马拉松”式离婚案件问题提供了契机。本案把“多次起诉离婚”作为衡量感情破裂的重要标准,对已连续3次起诉离婚的婚姻直接推定感情破裂并判决准予离婚,这对于破解“马拉松”式离婚具有重大意义。通过本案的审理,笔者在《民法典》第1079条“再次提起离婚”条款的基础上延伸思考,提炼出新的裁判规则,把“多次起诉离婚”作为衡量感情破裂的重要标准,对3次以上起诉离婚的可以直接推定感情破裂并判决准予离婚,为“马拉松”式离婚脱困并促进新家庭的重组和社会细胞的重生。

适用《民法典》1079条脱困“多次起诉”死亡婚姻

本案原告先后三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表明过去的感情已经死亡,本案通过拓展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再次提起离婚”等离婚次数概念,把“多次起诉离婚”作为衡量感情破裂的重要标准,直接推定感情破裂并判决准予离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量。

1.适用《民法典》1079条的现实意义。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原告再三起诉离婚表明夫妻感情已实际死亡。正如恩格斯指出:“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感情所排挤,那么就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消极司法作出不准离婚判决让个人和家庭均“锁死”在死亡婚姻中而不能重新另组家庭并使社会细胞重生,感情破裂后无法止损,只会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更大损害。因此,在审理本案以及其它马拉松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屡判不离”对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依法适用《民法典》1079条为双方解困。

“多次起诉离婚审判规则”的构建

《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新增“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条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马拉松案件,但该条款的适用仍受到“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适用限制,同样存在举证难问题。为此,需要在该条款的基础上进行引申,构建“多次起诉离婚审判规则”。

2.“多次离婚审判规则”的建立。司法实践中除了产生“首判不离、二次多数判离”的“二次离婚规则”,还产生了以“三次基本判离”的“多次离婚审判规则”,即“当一方当事人多次(3次以上)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推定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多次起诉离婚”应成为判断“感情确已破裂”的刚性条件之一,当起诉次数达到三次以上的“阀值”时,可直接推断感情确已破裂并应当准予离婚。之所以将起诉阀值定位为“三次”而非“二次”或“四次”,原因有:

(1)“事不过三”的心理暗示。绝大部分法官、律师和当事人在潜意识里已把连续三次起诉离婚认知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最终“阀值”,如F市法院处理的2.1万件离婚案件中,超过3次起诉的案件仅占0.33%,“三次判离”对各方产生的心理冲击最小。

(2)与离婚法定规则的契合。《民法典》规定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还需满足“分居满一年”的法定条件,故二次不能作为最终阀值,而三次起诉因增加了一次诉讼期间和6个月的起诉间隔期间,基本已满足“分居满一年”的法定条件,故可将三次起诉作为最终阀值。

3.《民法典》1079条兜底条款的细化。“立法者对于婚姻退出机制的立法思路,关键在于平衡好“堵”与“疏”的关系。”。《民法典》是一部对婚姻退出机制实现“堵”与“疏”完美结合的善法,既从“堵”的角度设置“婚姻冷静期”,又从“疏”的角度预留了司法创新空间,如该法第1079条第三款第(5)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兜底条款,这为制定司法解释预留了充足空间。根据司法统一性需要,可通过发布全国指导性案例或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多次离婚审判规则”,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079条的兜底条款包含“当一方当事人第三次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推定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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