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22日消息(记者费权)伴随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彩礼的数额和种类呈多样化,诸如车子、票子、房子等的高价彩礼已逐渐成为婚姻路上的一道坎。今年1月1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门针对“高额彩礼”问题作出规范。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三个案例探讨此类纠纷的裁判思路,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理性看待彩礼问题。
案例一
恋爱期间的赠与并非彩礼
法院认为在双方恋爱期间,老王打制首饰后交与老李属于赠与,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属于为结婚而交付彩礼的行为,该赠与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涉案首饰已交付,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老王主张返还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二
领证一年后离婚,返还部分彩礼
韩某和李某2021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国庆举办婚礼,此后便共同居住在同一房屋内,不过是分房居住,二人很快便因性格不合彻底分居。2022年3月韩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16万元、价值一万余元的婚戒以及酒席间收取的6万元份子钱。李某认可16万元是彩礼,但对于婚戒、份子钱不同意返还,认为是男方对其的赠与。
案例三
同居并生育一子,彩礼酌情返还
小李和小红经人介绍在2022年5月确认恋爱关系,后小李的母亲给付彩礼20万元,2022年11月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仪式并开始生活居住在一起,期间小红生育一子,二人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2024年2月,因感情破裂二人不再共同生活,小李以及小李的母亲以婚约财产纠纷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小红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认为,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二人已经在当地举办婚礼,共同生活一年多且孕育一子,结合当地习俗及实际情况,酌定小红返还彩礼6万元。
法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三个案例探讨此类纠纷的裁判思路,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理性看待彩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