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第二个“家庭教育宣传周”来临之际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出
《家庭教育指导令》
督促婚外生育子女的父母
依法履行父母的法定职责
李某、王某(两人均系化名)原为同事,李某已于2008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王某系未婚。后李某与王某发展出婚外恋情,并生育了一个女儿小秋(系化名)。小秋出生后,李某、王某在抚养小秋的问题上发生纠纷,王某起诉要求李某承担做父亲的责任,支付小秋出生以来欠付的抚养费十余万元,同时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李某认为生育小秋并非自己真实意愿,仅表示愿意按照1000元/月标准支付抚养费用。
在受理该起抚养费纠纷后,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到庭询问,了解李某、王某各自情况。王某对于文某存在积怨,认为文某不足额支付抚养费用,对小秋缺少陪伴,李某则认为自己有家庭,小秋的出生并非自己真实意愿,支付高额抚养费有困难。
审理中,法院理清了双方之间因婚外生育而形成的矛盾根源,对未来小秋的养育环境存有担忧。
2023年5月10日,重庆五中院分别向李某、王某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直接点明小秋未来可能面临的情感发育、抚养方式、物质供养三大成长的风险。
法院认为,小秋尽管年幼,但随着小秋的成长,生父母之间长期的感情纠葛很可能对其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让孩子丧失安全感。同时,父母双方对于如何抚养存有分歧,小秋健康成长的物质保障也存在不稳定的风险。
《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双方处理好感情遗留问题,保持沟通协商,以合法、合理、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方式,关爱小秋成长,同时要求李某按时支付抚养费,与王某一起,共同为小秋创造安宁的成长氛围。
此外,法院听取了双方抚养和教育小秋的安排,还对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对双方进行了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一年多以来,“依法带娃”的理念已经逐步深入人心,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已经成为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有力抓手。
“本案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再次强化了一个理念,生育了小孩的父母,即便相互之间没有婚姻关系,仍然负有抚养和监护子女的天职,这种职责既有物质上的、更有精神上的。”重庆五中院少审庭庭长、承办法官胡蓉指出,子女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原则出发,无论父母双方如何看待和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为子女创造安宁的成长环境都是共同的责任。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初衷,就在于通过现场教育,督促父母放下情感欠账,保持必要沟通,让孩子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