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以此文献给《南大碎尸杀人案最新线索汇总:一定可以破案》开帖五周年。
坐爱秦淮浆泛影
笄妍空梦春青
薇庭青葱转头空
金陵依旧在
数度夕阳红
岂料此生成泡影
南柯梦与谁同
雪山飞狐去无声
飞雪连天碧
仗剑等天明
----临江仙(南京)
本案帖轮到它的第五个周期,今年已经是南大碎尸案未能侦破的第26个年头了。
刁爱青的死亡不失为那段乱像丛生的社会变革时期里比较值得纪念的一个事件。南大案发后,虽然南京市警方高度重视,并成立了专案组进驻南京大学,当时附近几乎所有居民都受到了盘查。直到案发之后3个月,专案组才撤离南大。但是,掘地三尺的地毯式搜查,在如今我们看起来其实是时空错乱般地配错了警力资源,从而失去了找到罪案现场物证的机会,这无论怎样说也是值得我们今天继续回味的事情。
南大碎尸案,又称南京“119”碎尸案、刁爱青案,案发于1996年1月19日,地点为江苏省南京市,受害人为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一年级女学生刁爱青。受害人遗体碎片在其失踪10天后,即当年1月19日清晨,被一名清洁工在南京大锏银巷的垃圾桶发现。凶手为消灭作案痕迹,将其尸体加热至烫煮,并切割成2000片以上。南京警方在1月21日、22日的《扬子晚报》连续两天刊登了认尸启示,“1月19日,我市发现役无名尸体。死者女性,20岁左右,身高1.60米左右,体态中等偏壮;眉毛较浓,右面颊有一绿豆大小的黑痣”。案发后,南京市公安部门运用警力进行大规模搜查,但至今仍未找到凶手。
2016年1月19日,网传这天是“南京大学119碎尸案”20年追诉期的最后一天,不过没过多久,在1月20日下午,公安部刑侦局在官方微博“辟谣“:“南大碎尸案”将依照刑法规定继续追查。
南大案中凶手留下的证据很少。指纹有可能被有意回避掉了,碎尸块数虽多但却未能提取到能指认凶手的毛发等生物检材;围绕抛尸所发现的包具、床单等物证展开的调查没有任何结果;而被害人因果关系的大规模排查依然如是。以上种种不能简单说凶手运气超好,而是反映出凶手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分尸手法老辣,抛尸又似乎故意为之,初次作案者难以完成。
96年,刑侦方面重点的还是摸排走访,以及刑技方面的对痕迹物证的化验分析,没有DNA。所以南大案当初主要是受当时的刑侦手段和技术水平所限,没有找到碎尸现场,成为悬案也是必然。加之警方对于案件评估和犯罪分析这方面,基本上是空白,造成侦察方向有误,错过了最佳破案时机。96年南案案发,假如能对抛尸点分布、碎尸形态这两方面的行为证据足够重视,并加以分析与利用,那么应当能发现凶手是乘坐公交车跨区抛尸这一事实,并进一步排查到3路公交车,顺藤摸瓜并能发现凶手应当不是居住于鼓楼区这一事实。
然而却没有。凶手系乘坐3路公交车抛尸这一犯罪事实在案发当年并没有被发现。警方的重点在鼓楼区,更明确地讲,在南大。
这是一种遗憾。在侦查方向有误的情况下,大量工作的结果并没有找到碎尸现场和嫌疑对象,这也是一种必然。比较有意思的是,民间围绕着南大案有两个传说,一直像神一般滴存在着,一是说南大案当年侦破进入瓶颈之际,警方穷尽各种手段,无所不用其极,甚至有为案件“请关亡”。另一是说后来警方有邀请过美国华人神探李昌钰参与分析南大案,李博士说最大的遗憾是没有找到碎尸现场,凶手留下的物证线索又太少,建议警方将被害人的外套剪开来看看,也许会发现被害人留下的亲救纸条什么的,因为从被控制到被杀害中间毕竟经历了许多天。
关于一,为死者请关亡之说大概率又是民间的脑洞,杜撰的无疑。但有向民间事关亡的人请教过丧葬习俗与讲究,这个可以有。本文接下来在此方面会有专门论述。
南大碎尸案没有找到第一犯罪现场,也没有找到案犯嫌疑对像,像作案凶器、犯罪动机、死者死因等犯案的关键证据均无所发现,这对于案件的侦破是致命的。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对南大案就是无法开展工作了。我们可以依据目前所掌握的犯罪人的“行为证据”、被害人的“行为证据”进行对犯罪人的个性特征的推断,即犯罪心理画像。比如通过对凶手的抛尸手法与抛尸现场、被害人的研究等,进行犯罪再现。中国刑侦史上开始重视对案件展开犯罪心理画像,应当是2000年以后的事了。本文即是依据犯罪心理画像的基本原理,对犯罪人的行为证据进行分析,从而找出南大案的第一犯罪现场的位置,犯罪人的基本犯罪动机、所从事的职业,以及与被害人的关系来。
第一章南大碎尸案案件评估
南大案是熟人作案,还是陌生人做案,还是与刁有着简单交集的陌生人做案,一直以来就是困扰我们的首要问题。如今,21年过去了,仍然是个巨大的迷团。
其次,纵观已知所有碎尸、抛尸案,凶手在碎尸时毁颅毁容的行为大概率指向是熟人作案。我想,南大案应该不会有所例外。然而从1月21日南京警方的寻尸启示中的用语“20岁左右,身高1.60米,体太中等偏壮,眉毛较浓,右面颊有一绿豆大小的黑痣,右耳垂前侧有一绿豆大小的黑痣”来看,可以判断出刁爱青并未被毁容,这条证据也指向陌生人作案。(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在警方的寻尸启示中并未提及死者的发型,而众所周知刁爱青平时留短发,像个假小子。然而在警方2月27号的悬赏通告(见下面图)里却明确提及“死者留短发”,这是为何?
也许只有一个可能,凶手碎尸之时是将被害人头发连同头皮一块儿剥离的,然后将死者头发另外抛,警方在21号上午将寻尸启示的稿件交给《扬子晚报》编辑部之前(《扬子晚报》是每天的下午见报,上午定稿),尸体重组还没有完成,或者死者头发在那个时候还并未被发现。能剥头皮而不处理被害人脸部和耳垂上两处明显的黑痣,这说明凶手的潜意识里并未将人们最后认出死者是刁的这一事实当成头号威胁,他的分尸、碎尸、分类包装和分开抛尸在一开始就是按照他的节奏进行的,并不会被外部可能的威胁所带节奏。再者,碎都碎了2000多块,肉归肉、骨归骨,如果说他不懂得“剥皮术”,那么为何没有简单点划几刀毁刁容?然而却没有。凶手花数天的功夫精细碎尸,却并不毁容。凶手并没有毁颅、“剥脸皮”、处理掉带标记性的黑痣、或是简单地将刁毁容。这说明凶手与刁的社会关系交集倾向于零。
从整个案件抛尸地点的分布来看,凶手前期抛尸有故意抛往南大校园之嫌(1、南大体育场树洞藏尸,2、南大校医院门口抛尸,3、南大天津路大门对面的鼓楼医院栏杆上抛尸),假若凶手与刁爱青认识,或者凶手本身就是南大人,那么无论如何他都不可能在南大抛尸,这个理由很充分,再粗心的犯罪人在实施完这种恶性碎尸案之后,都懂得“远抛近埋”的铁律,而不可能主动曝露自己的身份与位置,在自己的居所周边重复抛尸。这说明南大案凶手与南大的社会关系交集也倾向于零。
多年以来也有大量的人怀疑南大案系南大的教职员工所为。事实上警方的工作重点正是南大及南大周边。警方案发后迅速成立专案组进驻南大,三个月里对南大范围内进行了人,物,宿舍,住宅,下水,浴缸,用冰柜场所,食堂,餐馆,诊所等大规模排查。体育运动场树洞的碎尸肉块就是在大排查中发现的,可见排查的严密。。。如果是熟人作案,仅凭被害人进校不足三个月、非常简单的社会关系来说,排查出来嫌疑人应当不难。然而却没有。由此也反证凶手非熟人或老乡。
综上,“南大案熟人作案说”现在基本上可以排除掉了。南大案大概率是属于陌生人,或是与被害人“有过简单交集”的陌生人作案。
“南大案熟人作案说”基本上可以排除。南大案凶手应当是与刁有着零社会关系交集、无因果关系的陌生人作案。充其量是极简单交集、或交集历史非常短暂、外人尚无法得知的那种。
排除了熟人、老乡作案的可能性后,南大案最大可能应当就是陌生人作案。
在刑案中进入陌生人作案排查,必须先要确立正确的侦查方向,这就要求我们首先必须知晓犯罪人的作案动机。
长期以来关于南大案的犯罪动机一直众说纷纭。比较荒诞的就有“军医情杀说”、“器官移植说“。
一、“军医情杀说”:据该说推测,南大碎尸案嫌疑犯为一对夫妇,男方为高干子弟,兼职作家,从小到大住在军队医院大院内,其妻子是军医,工作在该医院。男方结识被害人,并发展成情人关系。男主角妻子获悉情况后,逼其断绝关系未果,经过准备于当天夜里毒死女主角(毒药是从医院搞到的)。南京警方获得嫌犯口供,但物证缺乏,第一现场被严重破坏,现场被高浓度酒精清洗过,血衣上没有指纹。检查院认为南大碎尸案物证不足要求放人。夫妻二人拘押半个月后,被无罪释放,两个人现在在美国,有背景,出事了被保住了,来年就出国了,都是军队的高干。大体就能说这么多,南大碎尸案2008年破了,案子的资料公安局内部都有,当年办案的老公干都知道案子没出一周就被破了。但是一手遮天啊,当年的警察局长还说,不信你们就能一手遮天,可是直接从中央下达了指示,人家就是一手遮天,你能怎样......(以上段子是网上流传的消息,不知真假)。
依据bvbvbv2012(详见以下汇总)的说法:“军区那边不敢乱说,但至少当时是配合的,虽然军政分开,但吃的都是一碗饭,没有故意为难一说,如果真是军队内部的话不会是这个结果,硬要扛你扛不起的,96年和今天一样,命案是一个临界点,更何况是个女大学生”。因此,可以将南大案的“军医情杀说”否了。
依据bvbvbv1232012(详见以下汇总)的说法:“倒卖器官是要一条龙的,不是这个抛法,更不是这个碎法,袋子比较普通,断断续续监测出很多线索,但还是那句话,串不起来。头上顶的毕竟是国徽,不存在互相推卸责任,这案子如果是那种打通天地线的人来压不现实,你压得了头收不了尾的,更别说悠悠众口了”。由此,我们也可以合理地将“器官移植说“否了。
诚然,“军医情杀说”在南大案中也并非100%没有可能性的,在南大碎尸案并未破获之前,亦可以作为一个怀疑选项,毕竟从清华朱令案中让我们看到了的确能有那么一些是可以“打通天际线”,然后又能压得住尾的神密人物的存在。假如在南大案中有这种情节存在,那么就不失为刁爱青的悲哀,也是我们集体的悲哀了吧。
三、南大案的“打口碟说”。2008年6月24日,南京《现代快报》率先在纸媒以整版篇幅报道了南大碎尸案的情况,首开南京主流媒体报道南大碎尸案的先河,直到南大案案发后第12年,很多人才知晓了该案件的存在。
该说经网媒热炒,再经南京《现代快报》的广泛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其结果是惊动了警方,网帖作者黑弥撒也被约谈。
“打口碟说”还是建立在熟人作案的前提之下,这注定了它经不起推敲。从我们目前掌握的已公开证据来看,并没有关于刁爱青从事打口碟活动的确凿物证,况且上面已开篇我们已经否定了熟人作案的可能。因此,后来“打口碟说”被证伪也就不奇怪了。
四、南大案的“作家王大进作案说”。该假说由一名叫“悼红轩主人”的山东网友在其发表的《关于南大碎尸案的终极猜想》中提出,矛头直指在1998年发表过小说《纪念物》的作者王大进是南大案凶手。此人曾组织并参与一名记者自发前往江苏姜堰调查刁爱青案件,采访刁的父亲,获得很多第一手资料,最后因为他们冒充“南京市公安局”的身份采访刁家人发现后报警,因此而被当地警方以他们以凶案嫌疑人的身份带走问话,后采集血样后释放。
该说仍然是“熟人作案”的蓝本,在并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虚妄地实名指认王大进就是凶手,犯了刑侦大忌,不足采信,该人也因其不负责任的言行而受到警方打击。最后王大进有无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不得而知。
五、茅小喵的“夫子庙附近碎尸说”。该说于2014年1月10日由署名“茅小喵”的网友首发在人人网上。包括“记录篇”+“释疑篇”+“分析篇”。其篇幅之中详细记录和总结了南大“1.19”碎尸案的案发过程,提出了将抛尸地点分为A、B、C三个区域单列划分的观点,认为是分三批次抛出。
(茅画出的分尸地点)
茅小喵的推理网文从逻辑上来看并无多大问题,她作的是一种“归纳性”的推理,即从一系列的特殊情况得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也就是前提。但是该前提是须在一定条件之下适用的假设,并不是普遍适用于所有场合。
在茅的推理中,“圆周假设”作为前提是在连环犯罪、连环杀手犯罪这种场景下提出来的假设,并且确实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印证,但是却并不适用于南大碎尸案。目前没有证据显示南大案系连环杀手所为,事实上南大案作为孤案与悬案,未破至今。
再者,茅在推理中也犯了至少两个致命的错误:
1、在茅帖的推理中广泛利用了所谓的“小粉桥抛尸点”这条物证线索。南大碎尸案中的抛尸地点中,我已经于2016年12月核实,所谓的“小粉桥抛尸点”以及网上流传的小粉桥抛出了”黑色垃圾袋×2、肉块1.2、桂林山水包肉块+内脏6.5、上海旅游包肉块+内脏5.0”是彻头彻尾的网络谣言,并不存在。
事实上在警方1996年2月27号的协查通报中也并无所谓的“上海旅游包”这只抛尸包(见下面图)。在推理中以抛尸点的具体分布作为依据,但是如果连抛尸地点的具体位置都搞不清楚,以一个并不存在的所谓的“小粉桥抛尸点”作为物证线索,那么,你就是画出来的犯罪圆周再圆,它也不是真相。
2、分析南大案凶手抛尸的行为证据时,是要考虑到他是采用何种交通运输工具的,步行抛尸与骑自行车抛尸所画出来的犯罪圆周显然是不同的。
在南大碎尸案中,凶手到底是步行抛尸、骑自行车抛尸、开机动车抛尸、还是搭乘公交车抛尸,所有这些可能性我们都必须直面排除,而不能视而不见。
然而却没有。矛说在推理中对南大案凶手的交通运载工具视而不见,就好似他可以是空降在新街口和夫子庙那里一样……
由此可见,由特殊到一般的归纳性推理方法在该案中并不适用。因此,“夫子庙附近碎尸说”在推理过程本身就是有暇呲的,其结论也不足采信而是需要商榷的。
“作家杀人说”本质上还是熟人作案说。刁爱青喜欢文学和看书这是事实,在进入南大校园的初期,她不但被选为宿舍长,还加入了某诗社,当时的诗歌爱好者群。在王的作品中也详细描述了当年警方对诗人群体的大排查,可以说无一漏网,但却一无所获。作家、诗人杀人说就像没有基础的高楼,一推就倒。
但是,王说的存在还是有某些方面的积极意义的,可以这么说,王大进是比较接近南大案案发时期的那一批人,在南大培训时他也听到了关于该案的各种传闻,有些细节只是坊间谣言,但有些细节还是有一定可信度的。举例如下:1、大排查诗人群体。2、凶手抛尸时留下了脚印(凶手穿42码鞋,身高174厘米,年龄37岁左右)。3、有目击者(凶手穿白色运动鞋)。
以上三项可信度还是具有的,应当是警方协查时对案犯的初步刻画。
南大碎尸案的第一假设
我们先作出南大碎尸案的第一假设:南大案凶手作案动机是因财而起,因愤怒而杀人。
我从2017年起就转向南大案的因财动机分析,当时没几个人相信,都觉得刁爱青一穷学生,侵财动机不可思议。几年下来,现在我更加倾向于认定南大案是因财而起,因怒杀人。
侵财,或是因财,在各类犯罪中总是排名在前的,财物对于犯罪人具有持久吸引力。许多犯罪人,为了抢很少的钱,也能杀人。
参考案例;2013年6月27日,广西河池市一年轻女子中午在自家居所内被杀害,凶手逃走前清理了现场,但是警方还是在微量物证中提取到了凶手的DNA,从而很快锁定并将凶手辑拿归案。后经查明,凶手系一有前科的吸毒人员沈某明,27日其经由被害人楼下时见到大门上有帖房子招租的信息,便骗开了门,进去跟被害人索借32元毒资时发生争执而杀人。
在检查机关对案件的刑事起诉中,犯罪动机并不是必须的,但是在案件的刑事侦查中,如果不判断犯罪动机那将是一种严重的缺陷。一项侦查,如果没有找到隐藏在犯罪背后的动机,那我们就可以认为它是不完整的。在南大案中,二十多年下来,无论是在案发的当年,还是现在,都未能从现有证据中找出凶手的犯罪动机,因此南大案的侦查至今仍是不完整的。
本文会在接下来的“南大案犯罪动机认定”中专门论证与推演。
第二章南大碎尸案物证线索汇总
一、碎尸形态
二、抛尸地点的分布
三、受害人分析
四、犯罪再现
下面接下来就一一陈述。
1、死者头颅:
被开水烫过,系所有尸块中最完好的;推测:头发系齐耳根连头皮剥离后分开抛,案发后经重组而成。
2、死者内脏:
齐全没有缺失,肠子、子宫均找到,被烫煮过,分开装,肠体来回叠了四层半;肠体组织较有规则性,按装尸袋底部直线型来回排列,总共四层半,掺杂部分碎肉块,部分颗粒状排泄物溢出;
3、碎尸肉块:
切得很碎,很小很整齐,总共有2000余块,部分被烫煮过
4、死者手脚:
四肢都有被切割,手指被切割,混于碎肉中;
5、骨架:
肉归肉,骨归骨,四肢和头部为较锋利刀刃切割,骨架均在关节处下刀;
6、血衣:
女式带花边上衣,衣服上有许多似血斑的印子。
7、碎尸装包方式:
肉、骨、内脏分开装,尸块和骨架叠放较有规律;
8、分尸碎尸刀法:
呈现两种以上刀法,普通的刀切的,但切的很零碎,就是四肢切割过程中是一次成型;其实手法老辣,但后续处理有很多点,介于专业和非专业之间;经过多切口的对比勘验,碎尸所用的刀具非医用手术刀。尸肉块或片切割的比较齐整,并非绝对整齐。
本案中的三处“叠放整齐”也是案犯比较反常的行为证据。其一,死者的尸肉块切割的比较整齐,并且被整齐地码放进抛尸的包具之中;其二,死者的肠体组织较有规则性,按装尸袋底部直线型来回排列,总共四层半;其三,死者的衣物、血衣在水佐岗那次抛尸中也是“叠放整齐”。如果算上他的“各种特征部位分开装、分开抛”,这也显示出他在抛尸计划上的某种整齐。
本案中死者尸体血衣的存在,说明尽管“衣服都是完好的,没有外力撕扯”,但刁爱青很可能在生前已经负伤流血。法医至今无法确定刁爱青的死因,血衣的存在,至少说明刁在生前最后面对的场景并不是她所自愿的。
1月25号二次排查时发现的“南大体育场树洞藏尸”在本案中是相当诡异的。凶手抛尸时依据的是“特征部位分开抛”的原则,在南大校园的这三处抛点抛出的大多是死者内脏和骨架。其中装骨架的双肩包是挂抛在南大天津路校门口对面、鼓楼医院的栏杆上,栏杆内侧就是鼓楼医院的太平间,凶手的这一犯罪行为特征是否跟他平时工作的了解与阅历有关联,这个需要进一步推敲。一种犯罪惯技的背后往往透露着凶手的个人信息,我们不能放过任何一丝蛛丝马迹。南大校医院门口这个抛点是抛在路边雪堆里面。这里又再次出现了医院。唯独“南大体育场树洞藏尸”是个例外,这多余的一笔“树洞”不合情理,看似多余,但也许凶手别有所图也未可知。很明显,凶手并未按常理出牌。
二、抛尸点分布
首先,在南大碎尸案的所有抛尸点中,网传的“小粉桥抛尸点”是不存在的,是网络遥言。
那些言之凿凿拿小粉桥抛尸点以及虚构的尸块重量云云等作为物证线索,进而推理南大碎尸案的碎尸现场的,都是犯了刑侦上的常识性错误,编织的推理过程再合理,画出的犯罪圆周再完美,都是海市蜃楼、空中楼阁,一捅就破。这一点很重要。
本文引证的抛尸地点分布是依据以下五条证据线索,对于网传的其他不实信息均不予采信:
1、bvbvbv1232012的证言
2、nxc2015的证言
3、1996年1月22日的《认尸启示》
4、1996年2月27日的《悬赏通告》
5、2016年12月KN的证言(不存在小粉桥抛尸点,小粉桥抛尸点系谣言)
目前已知可考的南大案抛尸点大致可以确认是以下六个:
A、大锏银巷13号;
B、华侨路工地;
C、天津路南大东校门对面鼓楼医院栏杆;
D、南大体育运动场树洞;
E、南大校医院小侧门;
F、水佐岗15号。(其中水佐岗15号是分散在相距不远的两个地点,一处在垃圾堆,一处是在某窨井盖下)。
纵观网传的天涯、豆瓣、知乎上南大碎尸案的主要案帖无一不引用并不存在的“小粉桥抛尸点”这一物证线索,依据若何,因此而得出的所谓推理结果又能若何,可想而知了。
凶手抛尸所用包具一共三只,警方当年的悬赏公告里有具体说明,这是该案件比较关键的物证之一。
1996年2月27日《扬子晚报》:南京市公安局近日决定,对提供线索破获“119”恶性杀人案的有功者将重赏五万元。今年1月19日,南京市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经查,被害者刁爱青,女性,1976年生,江苏姜堰人,身高1.60米,留短发,1月9日下午5时许在鼓楼区在鼓楼区汉口路附近失踪后遇害,生前外穿衣件藏青色带帽短呢风衣(前胸、肩部夹有红色)。案犯作案使用了三只包,一只为人造革旅行包,上有“桂林”字样及图案;一只为仿牛筋“枕头”包;一只为牛仔布背包,上有“中旅社”标签。警方号召市民积极提供1月9号晚发现被害人行综的线索,以及何人曾拥有上述三只包的情况。提供线索导致破案的,南京市公安局将重赏五万元。
1996年2月27日《扬子晚报》
南大案中凶手抛尸还用到了一条旧的印花床单,这条物证线索是NXC2015所提供的。
此人提供的线索还有:
nxc2015提供的线索(据说此人系当年办案刑警)。
关于这个案子,本人想提醒几点,希望你们能找出一些有价值的东西。
1、古林公园的事,所谓徐姓人提供的线索:由当地部门已经查实,刁的父亲,刁的姐夫,刁姐姐的公公,在96年元旦开始至元月19日,均在姜堰老家,多组乡邻的证言,已完全排除在如上期间于南京市区出现的可能。
2、尸块和尸肉片,经过多切口的对比勘验,碎尸所用的刀具非医用手术刀。尸肉块或片切割的比较齐整,并非绝对整齐。
3、内脏齐全,只是分别包装抛尸,没有丢失。
4、部分尸块内脏和头颅,应该是被开水烫过或者被开水浸过,不是被开水煮熟。
5、曾有警员在案发开始提议,重点巡查南大饭店,小吃部,小餐馆等餐饮场所的下水,在附近的下水管道察验血迹,油脂或人体特征物证,但因警力所限,加之随后又出现新的抛尸,视线重点转移到南大校园内。
6、最早发现的并非大锏银巷13号垃圾桶,是拾取了大锏银巷13号垃圾桶的碎尸块被误认猪肉,因发现人的手指而最早报案。最早被发现的是南边的工地附近。。。
7、寻找碎尸过程中使用了军犬。
8、水佐岗附近发现的大量物证,是在南大附近发现尸块和人骨之后。证据表明,衣物等,床单等都应该是案发的19日后抛出的。
9、发现水佐岗附近的尸块和物证后,在南大附近又再次出现尸块。
10、无法证明碎肉中的猫毛是垃圾桶中进出的猫所遗留,因为别的碎尸中也发现了猫毛。经勘验,分析最大可能是凶手分尸环境造成。
11、纵观此案,矛盾的地方太多。
12、根据对未被开水处理过的尸片的勘验,确定最晚死亡于1月14日。
13、已排除老乡作案可能。
14、重点排查了南大老师。助教,学生和其他教职工人员(包括校医务人员)。
15、转眼间,进入第20个年头了。。。一个知识丰富素质很高的人,若是从头翻阅所有的笔录和勘验资料,全部阅完至少要两年。。。
16、环卫在大锏银巷的发现是在上午而不是清晨,因下雪致使环卫作业推迟。
17、第一批赶到的警员确认是人体手指后做了大致汇报,市局与环卫部门沟通后,做出了在相应范围内重点捜査垃圾点的指示。前后大约30分钟。
18、水佐岗发现大量人体表征物证后,对附近住户进行了严格的排查和搜索,对住户的厨房,厕所,卫生间都进行了细致的检查,进行了大量的排查工作。但遗憾地没获得有价值的线索。
19、床单是苏州某厂生产的,是旧床单,调查后发现此类床单因市场因素已在数年前停止生产。
21、挂在下水井盖下的红色上衣,分析最大可能不是原来抛尸地点,可能被拾荒者误认为是普通衣物在拾取后又丢弃。
22、对南大范围内进行了人,物,宿舍,住宅,下水,浴缸,用冰柜场所,食堂,餐馆,诊所等大规模排查。体育运动场树洞的碎尸肉块就是在排查中发现的,可见排查的严密。。。
23、排查中,发现了多起偷盗,破坏,非法隐私,男女偷情,取窃公共财物,调戏女学生的小流氓等小案件,但都有确凿证据证明与碎尸案无关。。。
24、装骨骼的双肩包是在1月19日后出现,与传说有差距。系发现于马路边,某路公共汽车站点附近。。。
25、同学中有改名。该学生系某单位在职,工作表现优秀,做为单位培养干部进入南大学习,大专班毕业又继续学习本科课程。因本案影响较大,为不影响其以后的学习和生活,经本人申请,获公安部门批准,由户籍管理部门修改了名字,又经父母书面同意,最后改为母性。改名过程合法。。。
28、发现的碎尸块和内脏,勘验未发现刺伤,枪击。骨骼亦无骨折或重创痕迹。无法确定死因。。。
29、彩票有人中奖的根本原因是:数学概率。。。只要买的足够多,就接近了靶心。猜测的可能越多,就越有不幸言中者。。。体卫艺子,中奖在即。。。还差最后一个句号。
30、提醒:1、事实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区别。2、所有最可能的被充足证据否定之后,剩下惟一的,不论多不合理,它也就是惟一的解释:灯下黑。。。。。。过去了,四个字:伤心无语伤心:辛苦工作仍被骂多年。记得一年轻警员几天没吃东西,爱人送来西红柿炒鸡蛋,一见,吐昏...无语:至今未破案。联系上述1,无解。。。愿你能画圆最后的句号,即使结论先下:事实真实与法律真实,天壤之别。。。
本案另一位证人bvbvbv1232012的证词如下,该人亦为南案刑警:
南大碎尸案抛尸地点分布图:
关于案犯指纹,从Bvbvbv1232012的证词(14、指纹比对不正确)中可以确认,警方于抛尸现场成功提取到凶手指纹。这不能不说是该案的一种幸运,也是该案持之恒久可以维系案件最终侦破的关键物证。
然而对于案犯指纹的质疑却是从来也没有停歇过,毕竟经年下来而不得侦破的事实可以摧毁一切。Nxc2015B本人就曾提出过质疑(nxc2015:21、挂在下水井盖下的红色上衣,分析最大可能不是原来抛尸地点,可能被拾荒者误认为是普通衣物在拾取后又丢弃)。言下之意:抛尸现场提取到的指纹并不能确保就是犯罪嫌疑人,拾荒人动过。
在刑侦上,没有质疑就没有进步,当侦查方向出现偏颇之时,敢于质疑的才是难能可贵的。
凶手抛尸时的手法是将死者各种特征部位分开抛,这与上述抛尸点的分布特征一样是带有凶手行为证据的线索,对于下面展开的犯罪心理画像都具助益。
首先,我需要厘清南大案的抛尸地点以及抛尸地点的分布情况。按照nxc2015和bvbvbv1232012所提供的物证线索可知南大碎尸案抛尸点:
1、19号上午首先被发现的华侨路工地抛尸(应为仿牛筋枕头包),
2、最先被报警的大锏银巷13号垃圾桶抛尸点(应为桂林山水文革旅行包),
3、20号上午之前,南大天津路东校门对面鼓楼医院栏杆上发现装满骨骼的牛仔背包。
4、20号上午之前南大校医院校侧门发现抛尸(应为普通塑料袋装);
5、水佐岗抛尸点(两处,旧印花床单包裹被害人头颅、藏青色夹红色外套和血衣);6、25号南大体育运动场树洞藏尸被发现,
网传的“小粉桥抛尸点”据KN本人的考证已经证明是谣言(2016年12月)。然而,长期以来网上的诸多南大案帖齐刷刷都在引用“小粉桥抛尸点”云云,再以这个并不存在的抛尸点作为物证线索进行各自天马行空的推理,画出各种“犯罪圆周”和圆弧……这种以讹传讹的推理荒唐透顶。
诚然,因为案件上未侦破,你我并不能掌握一手信息。但是,几十年下来南大碎尸案还是在各种媒体曝光公开了大部分的物证线索,如本文所引证的:
1、nxc2015在2015年的证言;
2、bvbvbv1232012在2012年的证言;
3、KN本人在2016年亲自核实的“小粉桥抛尸点”不存在的证言;
4、1996年1月21日警方的“寻尸启示”;
5、1996年2月27日警方的“悬赏公告”——这五项均可以作为南大案确凿的物证线索我们用来分析总结该案件所用。
在本推理帖中无条件采信以上五点物证线索,其他的所谓南大案线索均作为江湖传言或谣言并不引用,在此说明。
从KN所汇的抛尸地点分布图来看:
A区的抛尸目前可以确认是南大案的第一批次抛尸,华侨路工地的枕头包碎尸首先被发现,但未报警,所以未必就是凶手的第一批次里的首抛。大锏银巷13号的桂林山水包被环卫工发现,因为碎肉中检出三根手指而报警,南大案发。
我推测大锏银巷13号的抛尸应当就是18号晚~19号晨的首抛。此后,凶手明显加快了抛尸的速度,B区和C区应当是19号晚与20号晨分两次抛出,其中C区水佐岗的抛尸是在南大B区的装骨骼的牛仔包、以及校医院门口的塑料袋装碎尸被发现后所抛。这说明水佐岗的这一批次抛尸很可能是在20号清晨在大雾中所完成的。
A、B、C三批次抛尸点均位于鼓楼区,因此可以断定凶手的居所不在鼓楼区,也即非鼓楼区户籍。这一判断对于侦查方向的确立是关键性的。
南案受害人刁爱青案发前的具体信息与学习生活细节目前披露的并不多,经我总结分析,比较可信且有价值的列于下:
1、刁爱青的好友吴晓回忆,刁个子高约1.65米,身材适中,长相普通。短发,单眼皮,眼睛稍有些近视,看书写字时会戴上眼镜。在嘴角的右上方有颗痣,如菜籽般大小。说起话来,嗓音稍哑,语速偏快。一个细节是,这个字迹娟秀的女孩,有时候会故意把自己的名字复杂化为“刁爱卿”。
“样子看起来有点像假小子,其实特文静、内向。”,睡在宿舍上铺的刁爱青总喜欢把蚊帐放下来在里边看书,或者听音乐。刁爱青喜欢王杰、齐豫等嗓音有些忧郁的歌手,她常哼唱的单曲是《萍聚》,“听起来很有韵味”。
相比同龄女生,刁爱青似乎更谨慎。她俩走在路上,陌生人搭讪,吴晓洁总会应付两句,而刁爱青从不理睬,她还提醒吴晓洁要注意安全。
2、刁爱青的另外一位同学潘秀丽,从小学到高中都和刁在一起。她回忆,刁爱青小学成绩较好,到了中学算是中等。长得不是特别漂亮,喜欢独处但并不张扬,朋友不多,爱憎分明。“很普通的一个女孩,有点孤僻。”
1996年1月7日是星期日,也是潘秀丽的20岁生日,她约了刁爱青等几个老同学聚餐,刁爱青像往常一样没怎么说话,当晚和潘秀丽同住,次日回了南京大学。这是她和刁爱青的最后一次见面。
3、警方对刁爱青的的结论:当年她用的教科书,笔记本,作业本都做了较详细的检查,希望能有新发现,有几个具名最后是卿字,有些章节后面写了一些励志格言,老家带回来的也差不多,关系确实比较简单,属于那种有事没事都装心里的,字比较娟秀,没和什么人有比较公开的矛盾。
b、2021年4月1日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南大碎尸案25年阴影下》“刁春九家里人记得,当时得知闺女出事后,刁爱青妈妈一进屋就给爱青爷爷哭着说,“爸,你孙女没有了。”然后昏倒在地。”
c、《现代快报》、《南都周刊》、《扬子晚报》等媒体的报道:
“刁爱青于1995年9月底去南京读书,刁爱华则在1995年12月1月和钱先生结婚。刁爱华在2000年下岗后,于2002年去苏果超市工作,而钱先生在2002年下岗后,留在他父亲的机械加工厂工作,不多久又把岳父母也接到了姜堰。现在刁家人已经很少回沈高的家中了。
“事后警察到宿舍勘察,发现她的铺位很整齐,铺着被子(中午是叠起来的),蚊帐拉拢,似乎短暂外出就会回来。”
“刁爱青出门时穿了一件藏青色带帽短呢风衣,前胸和肩膀上有大片红色”
“当天傍晚的温度在0度左右,南京没有暖气,学校宿舍也不带空调、取暖器。屋内屋外走到哪儿都很冷。”
在南大案这种悬案中,凶手是未知的,甚至于凶手的犯罪动机到目前为止也是未知的。但受害人是刁爱青,这是公开的、已知的。因此,一个完整的、准确的刁爱青的解析可以帮我们划定嫌疑范围。我们必须知道谁能够接近她、而她又能接近谁、他们是在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在什么地点接近的她。这就需要对刁的一般生活方式和特殊行为活动仔细地检查。
在犯罪心理画像中,有一个概念叫作“被害风险”,它是指被害人遭受伤害或损失的可能性,这是我们对一个特定被害人所持的观点,具有主观性,因为被害人本人却并不一定持这种观点。也就是说在对风险的评估方面,本案被害人刁爱青想得与我们并不一样。
就比如,据刁爱青的高中同学吴小洁回忆讲述,刁爱青爱护自己的书籍,当谁把她的书弄丢了、破了或者皱了,吴晓洁察言观色,会发现刁爱青可能会生闷气,以后她便再也不愿借书给那人看。
还有,刁在失踪前担任的时舍长,但因为宿舍有人违规使用电热器而被学校罚款,造成她也一起被罚。具体罚了多少钱目前不清楚,但刁心情因而低落是事实。
这说明什么?刁的性格内向并不具有攻击性,但这种对钱、对事不豁达的性格是种缺点,不能因此说她小气或是爱记仇,但至少并不适合当领导。
到目前为止,我们大部分人都是以上述报道的观点而对南案的受害人作出的都是先入为主的判断,即认为刁爱青这种内向、警惕性高的乖乖女的被害风险低,她的遇害是难以让人理解的,也就是说我们大都认为像刁这样的人、处在大学校园里这种比较安全的环境里的被害风险是很低的。但是我认为我们至今至少忽视了她的以下这些方面:
1、刁爱青就读的南大成教班本身就是比较复杂的,
2、刁的内向性格又可能使她向同学、家人、闺密隐匿了一些她的社会交往,
3、刁是在1月9号晚上五点左右出校门的,而那个时候天已经黑了,
4、刁所去的地方有可能人员混杂,社会治安也许是极度让人担心的。
现在我就分别作出分析
1、刁爱青就读的南大成教班本身就是比较复杂的。
南大的成教班是大专班,与正牌的本科班是有着天壤之别的。成教班可以花钱上,年龄上也无苛刻的限制,有些人是已参加工作“脱产”来读大专班的,事实上刁爱青就是高考分数离南大大专班的分数线差了几分,托了关系进去的。她的高考成绩平平,却可以当班长,可见班里的其他同学的成绩大都更差。成教班的学风不好,纪律也不严格,传说以前成教班的出过“群交”的丑闻。事实上在南大碎尸案中,刁爱青已经失踪了很多天而旷课,她的班主任和同学也并没有报案,管理之涣散,可见一斑。南大碎尸案出事的为什么不是中文系或是物理系的女生,而偏偏是成教班?所以我们不能想当然地先入为主地去美化或丑化案件受害人,而应客观理性地不带偏见地研究被害人,并对其真正的被害内容作调查。
2、刁的内向性格又有可能使她向同学、家人、闺密隐匿了一些她的社会交往。
刁可能远比你我想像的早熟。南大是名牌大学,江苏的高考教育又是全国的头牌,难度不容小觑,能进去的大都是各地的学霸。当然了,成教班除外,是那个年代高校办学的怪胎。记得你我高中时哼的什么歌曲吗?在那个年代喜欢哼唱《萍聚》的可以算得上社会了吧?刁爱青读的是微机应用和文秘班,是有机会接触到年长的人。也许是地理位置上的,也许是有共同的兴趣爱好的,而对这种交往的隐匿也是情理之中的。不会告诉父亲,不会透露给闺密,也不会说给同学。因为市俗。
3、刁是在1月9号晚上五点左右出校门的,而那个时候天已经黑了。
我们都认为南大校园是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一个学生住在大学城里等于是在一个很安全的建筑物里。可是,刁爱青1月9号晚上却是离开了南大南园,并且在冬季的南京,五点天已经放黑。而罪恶往往就是隐匿在黑暗中。
南大门口的汉口路往东,距离不远过了中山路就是繁华的珠江路,有珠江路夜市,南大学生置办生活用品也常逛珠江路。珠江路的治安并不算好,96年那个年代还会有站街女,马路边常有打扮入时的男女当街往店里拉人。对于一个不满20岁的女学生来讲,在夜里来到这个地方的被害风险相较于南大就高得多了。
事实上,根据下面“南大碎尸案犯罪再现”中我们在对抛尸地点分布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南大案凶手的居所正是位于中山路以东、太平北路以西的玄武区之内。
四、南大案犯罪再现
南大碎尸案的刑事疑点分析。
在南大案中,目前最大的疑点就是对案犯抛尸的这一行为证据的分析而划定其碎尸场所的地理范围。
碎尸地点就在南大附近还是远离南大、远离南京?或者就在南大校园?一直以来,众说纷纭。
对南大案碎尸地点的寻找,从96年警方的全城搜索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停歇过。纵观此案,矛盾的地方太多(引自nxc2015语);不用短了,案子我可以明确告诉你,结不了!不是外力,是内因,错过了时机,一切都成空了(引自bvbvbv1232012语)。凶手在如此小地域内多处抛尸,证明了凶手没有现代化的交通工具,也证明了凶手就在南大及附近居住。这就暴露了凶手的居住范围,排除了流窜作案的可能。
警方的排查重点是南大,案发后不久就成立专案组进驻南大,一直工作近三个月才撤离。目前网上多数人的观点也是南大或者南大附近。
而我在本篇一开始就否定了南大,否定了鼓楼。南大案中的A、B、C三批次抛点均位于鼓楼区,因此可以断定凶手的居所不在鼓楼,凶手也一定不是鼓楼区户籍居民。
但是,南大案是否南京本地人作案目前却不太好说。凶手是南京当地人这个结论不是那么好下的。南京毕竟是省会,江苏省各地市的移民都有,全国各地的务工人员也多的是。这类人要比南京本地居民更难排查。从凶手首次抛尸的行为来看,抛尸点分布是比较容易发现的地点,第二次抛尸更是挂抛于天津路边的栏杆、学校东门的对面。而凶手对于大锏银巷附近不远就有公共厕存在这一点,好似浑然不知,也并没有往那个地方抛,而是抛在大锏银巷13号、金陵神学院的大门旁边。
按理说将尸块抛在公厕隐蔽性更强点,从这一点来看,南大案凶手并非对抛尸环境很熟悉,以前来过这些地方,抛尸前研究过行进路线,系区外人口而非鼓楼原住民的可能性高。
再来看南大体育场树洞藏尸,这个抛尸点相对比较隐蔽,不熟悉南大校园的人还真的找不到。
这说明凶手是熟悉南大校园的。将死者内脏藏于此处,迟早会因为发臭而被路人或者环卫发现而报警,这种延迟效果,应当是他的目的所在。事实上该抛尸点确实是在25号二次排摸时才被发现的。但因此就说凶手是南大人,或者居住在南大附近,还为时尚早。我们不可以草率地下这种结论。既然是凶手的目的所在,那么我们下的这个结论有可能正是他积心处虑想得到的结果。警方因此在南大重点排查,忙活了三个月无果,就是明证。
南案凶手在案发时不具有鼓楼区户籍,因为工作、生活等方面原因,曾经经常光顾南大北园。凶手有可能是南京当地人士,也有可能是外地移民,唯一可以确定其案发前居所并不在鼓楼,也非鼓楼区原住民,不具有鼓楼区户籍。
假如我们推定南大案是与刁有着简单交集的陌生人做案,那么就说明刁与凶手也有可能在偶遇的情况下建立的“临时互信”(刁在1月9号晚饭后外出时“铺平了被子”)。刁刚到南大三个月,原则上南大周边区域对于此时的被害人来讲是属于“陌生环境”,其心理安全距离应当不超过其日常最主要的活动区域。我以南大老四舍为园点,到南大北园逸夫楼的直线距离大约是530米。我认为这段距离是刁潜意识里面所能够承受的最大心理安全距离。
以下是南大校园附近示意图:
1月9号晚,刁失踪于汉口路,也有人说她最后被人目击的地点是在南大西边的青岛路。我有理由相信这里就是刁失踪的起点。由图我们看到,北最远不超过金银街和南秀村、西最远不超过陶谷新村、西南最远不超过随园和五台山、南最远不超过干河沿街和豆菜桥小区,向东方向进入玄武区的丹凤街、珠江路、进香河路、太平北路,假如1月9号晚刁真在此处被最后目击,那么,以上这片区域大概率就是被害人与南大案凶手的交集之地。
可是,不能排除()是故布疑阵。那么,请看下图:
我以南大老四舍为起点东望,珠江路、丹凤街,甚至于远处的进香河路、太平北路都赫然在目。刁在1月9号的晚间也有可能经由汉口路东进,进入玄武区和珠江路夜市的可能。这也能解释为何刁爱青失踪于汉口路的描述了。东进几十米远跨过中山路就进入了玄武区,而这已经非南大校园的覆盖面了,能认出刁目击刁特征的潜在目击者就迅速减低了。
另外,我们也无法排除南大案受害人在失踪当晚搭乘交通工具外出的可能。比如,乘坐公交车……
这里就牵涉到,我们需要考虑南大案凶手是以何种交通工具抛尸的。
凶手碎尸装包后,其最终目的是要将死者尸块转移出去抛尸,那么他就需要有交通工具。他系采用何种交通工具外出抛尸?这是我们分析南大案所必须解释的问题。
在许多网上的案帖当中,我看到作者从其假定的碎尸地点,以归纳法简单地画圆,并不考虑抛尸的交通工具,以为所谓的“犯罪圆周”就可以锁定南案凶手,这是十分可笑的,是纸上的刑侦。
步行出门和骑自行车出门所致之远显然是不同的,路径也将会大相径庭。凶手抛尸无非是这么四种可能:
1、他有三轮以上的机动车;
2、他没有机动车,具有自行车或是人力三轮,他是骑车子抛尸;
3、他是在市内步行抛尸;
4、南大案凶手是乘坐公交车抛尸的。
假如南大案凶手拥有机动车,那么他就有条件不在南京鼓楼区抛尸,他也有条件将受害人整尸抛出从而不必大费周张地碎尸成2000那么小的块了,刁爱青案也有可能被他作成失踪案,或失刁的尸块出现在荒郊野外、河流湖泊,而不必冒往闹市区抛尸这么之大的风险。毕竟伴尸如伴虎,小车一装,一车远远地抛完拉倒。
因此可以排除南大案凶手拥有机动车的可能。
南大案中凶手在18号当晚骑自行车抛尸的可能性有,但是概率很小。因为18号南京刚刚是大雪过后,夜晚冰冻,室外温度零下几度,抛尸的那些小路小巷必积雪路滑,骑自行车负重抛尸风险很大,目标也很大,若被人逮个现形,人脏俱获,很难解脱。因此,在南大案中可以将“凶手骑自行抛尸”排除。
再来说步行,移动负重速度慢、遇上危险更很难辩解,运输途中自身人与人肉均在手无法分离……这是一种自杀式的抛尸,做一次还行。考虑到南大案有多天、分批次抛尸的特点,因此可以将凶手步行抛尸的可能性排除。
那么就只剩下4。
基于此,作出如下假设:
南大案第二假设:
一、南大案凶手单人独狼乘坐公交车于南京市区内跨区抛尸。
二、南大案碎尸现场大概率位于中央路-中山路以东的玄武区。
推断理由:
1、目前已知的南大案六处抛尸地点(A、大锏银巷13号;B、华侨路工地;C、天津路南大东校门对面栏杆;D、南大体育场东南树洞;E、南大校医院小侧门;F、水佐岗15号)均位于中山路的西侧鼓楼区内,很大可能是由中山路东侧的玄武区以公交车作为运载工具抛入。这叫“推死人过界”,凶案发生于玄武区某地,却在碎尸后分批远抛于鼓楼区数处,这是有预谋的“让人误认为凶案现场是在鼓口区”的设计。
2、南大案六处抛尸地点均位于鼓楼市区内公交车的新街口交通枢纽、鼓楼交通枢纽、山西路交通枢纽三大公交交通枢纽附近,沿公交车路线附近站点沿线分布,且均在下了公交车的短距离内钻小巷步行可以抵达之所。
3、推测南大案凶手没有私家车、机动三轮车、三轮车、自行车等交通公具,碎尸成2000余块、骨肉分离、以开水烫内脏器官去腥味与血水,是专为搭乘公用交通工具除腥除臭而设。
4、南大案抛尸应当是由凶手单人完成,乘坐公交车+徒步钻偏僻街巷抛尸,一但首次抛尸确认,凶手很难再会改变其抛尸方式,或改用其他运载工具抛尸。
5、推导出南大案凶手是乘坐公交车抛尸以后,南大案凶手“单人全程作案的判断”就是该结论的最合适推论。若是多人作案,那么18号一个晚上就能完成抛尸,更加干脆利索,不必分两天、多次出门抛尸。然而却没有,雄厚手抛尸三番五次持续到月底(有可能系警方搜集碎尸到月底,而非凶手月底害在抛尸,水佐岗窨井盖下面的死者血衣就是在月底多次摸排后才发现),反推南大案是单人独狼式作案。
二、南大案碎尸现场大概率位于中央路-中山路以东的玄武区(下图红框所示区域内或附近)。
总则:玄武区与鼓楼区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划,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归属地不同,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当年以指纹排查鼓楼区常住和暂住人口时、出现零收获的原因!
1、受害人失踪前最可能的去向指向珠江路。
珠江路夜市在96年相当繁华,而南大学生当年许多生活必需品都在逛珠江路时采购。受害人刁爱青在案发当晚吃完晚饭后外出,出门前并“铺平了被子”,意味着是短时外出打算(也有可能故布疑阵,晚归或在外夜宿),出门购买必须品的可能性相当高,而后来经汉口路至珠江路某点的可能性亦高。
南大案碎尸现场不在南大内或南大围墙之外周边,但也并不意味着离南大就很遥远。珠江路亦与南大以一墙之隔,但却已是玄武区,对于刑案之排查,却已犹如独立王国。碎尸现场摆在此处,1.5公里之内,显然在地理上来说也并非多么远离南大。
2、促使我相信南案凶手是乘坐公交车抛尸的,是下面这路3路公交车路线图:
3路公交车北向上行的路线及停靠站是:随家仓-南阴阳营-西康路-北京西路-莫干路-江苏路-山西路-玄武门-鼓楼-北极会堂-鸡鸣寺-四排楼-大行宫-新街口–莫愁路–五台山-拉萨路-随家仓
3路公交车南向下行的路线及停靠站是:随家仓-拉萨路–五台山-华侨路-新街口-大行宫-四排楼-鸡鸣寺-北极会堂-鼓楼-玄武门-山西路-江苏路-莫干路-北京西路-西康路-南阴阳营-随家仓
A、很显然,3路车它是个环线,以中央路和中山路为中轴,连接了鼓楼区和玄武区,新街口、鼓楼、山西路广场----三大交通枢纽全部在它的行驶路线上!
B、最重要的是,在3路公交车的路线和停靠站上,我可以找齐南大碎尸案中几乎所有抛尸点:
(1)莫愁路----有。这个站点离大锏银巷13号抛尸点相当近。
(2)华侨路----有。这个站点附近、现在的税务大楼那个地方就是当年的华侨路工地抛尸点。
(3)鼓楼----有。而鼓楼离南京大学天津路校门口的那处抛尸点是近在咫尺。
(4)山西路----有。山西路广场离水佐岗抛尸点钻小巷徒步在数分钟内脚程。
(5)北京西路----有。从这个地方坐11路很快可达南大东校门的天津路。
3、那么,南案凶手的家推测就在3路车沿线,他乘坐3路车抛尸,根本不需要中转换乘、可直达目前我们所看到的南案抛尸地点的任意一点。
如图所示:
4、理论上来说,
(1)南案凶手可以是在随家仓-五台山这一边,因为这里离南大很近,有一说南案死者失踪于青岛路。
(2)南案凶手更可能是在中山路以、玄武区那边。由图具体来看,他处于3路车在玄武区的那一段路线及停靠站的概率要更大。22年了,南案排查的重点区域----鼓楼区内无见凶手踪迹,那么可以反推凶手在玄武区居住的嫌疑大幅提升。
请再仔细观看3路公交车的96年运行线路图,它的北向上行线路与南向下行线路并不是完全重合的。
具体来说,3路车从新街口开始,由玄武区向西来到新街口以后进入中山路、旋即进入莫愁路,然后经五台山回到终点站随家仓。(图中紫色所示)
然而,3路车由鼓楼区进入玄武区,却是南向下行线路经华侨路-新街口,然后进入玄武区的。(图中绿色所示)
假如1月18日晚,南大案凶手乘坐3路公交车由玄武区进入鼓楼区抛尸,他必然是坐太平北路上靠右行驶、南下的3路车,这样他经过新街口后刚好抵达莫愁路。在莫愁路下车之后,凶手可延上海路从西面进入大锏银巷,走到大锏银巷13号,也就是金陵神学院附近时抛尸。至此,我可以初步推测南案凶手的碎尸地点应当是在中山路以东的玄武区域内,尤其是太平北路东西两侧、珠江路延线附近。
我有理由相信大锏银巷13号抛尸点是整个南大案的第一个抛尸地点----一个整包的贵林山水文革包、500余块碎肉,少说也有15斤以上(请注意:这只是推测,不是事实。依据他抛尸会先抛掉最重的包。华桥路的是同一批次,还是回老窝后卷土又来,不得而知)。这也是内藏三根死者手指,震惊了环卫来太的那只包。
因此推测,南案凶手抛完手上大包尸肉后,钻小巷沿沈举人巷或者慈悲社、来到了华侨路工地,并在华侨路工地抛下了当晚第二包碎尸、也就是那个“仿牛筋枕头包”,死者的肠子被来回叠放四层半的那只包,很可能是抛于此处。然后,凶手抵达华侨路公交站,搭乘南向下行的3路车、经新街口回到了玄武区的家。
6、南案凶手第二天出门抛尸绝不可能重复上一次的抛尸路线。
因此,19号晚,他在太平北路乘坐北上靠右行驶的3路车时,他已经是在上次乘车点的马路对面公交站了。由这里,他可以轻易抵达鼓楼,在鼓楼大战下车后,旋即进入天津路,在南大东校门抛下最重的那包死者尸骨----牛仔双肩包后,他进入了南大北园。
有理由相信在晚上6点到晚上9点,南大东校门和南大体育场时可以自由出入的。在南大体育场东南角,他将一包尸肉抛于路边。随后他经南大校医院出了南大北园,并抛尸于校医院小侧门。(有信息表明:96年时期,南大校医院对面的北园是老的校医院)。或者他是由天津路北头进入,将牛仔背包(装满死者骨骼)挂在鼓楼医院的栏杆上,然后沿天津路进入汉口路,将以大袋死者尸块(推测主要是内脏)抛在南大校医院门口的雪堆,经老的校医院大门进入南大北园,来到了体育运动场,树洞藏尸后,经南大北园的西北小角门进入平仓巷逃离南大。
7、1月19号当晚抛完南大之后,他可以在鼓楼坐3路车迅速返回玄武区家里。这个时候,他需要在当晚第二次出门、将最重要的表征物件部分--死者头颅和衣物抛出。这个旧式体包也是整个抛尸中包裹最严密的,据说包裹了三层。
这一趟,他坐上家门口马路对面的3路公交车,一车直达来到了山西路。在山西路站下了公交车后,钻小巷然后抛尸于水佐岗。
(1)南案凶手乘坐公交车抛尸会尽量杜绝换乘公交。
(2)南案凶手首次抛尸,公交车程的设计以五站以内为佳。由华侨路站往前倒推,大约是在大行宫和鸡鸣寺之间。
9、结合南大案死者最后的可能行进路线----珠江路的走向,也赫然指向太平北路。由此我推断南案凶手的碎尸地点、也就是他的居所应当是在太平北路的西侧或是东侧、以及珠江路的沿线区域,其出门后步行比较短的距离之内就能搭乘上3路公交车!
10、诚然,也不排除南案凶手居于玄武区更远一点的地域(下图中红框内区域都可),然后每次抛尸是先乘坐公交车来到太平北路,然后再换乘3路公交车的可能。
南大凶手敢于以乘坐公交车抛尸,已类似于末路狂奔。如果他没有过案底或是前科劣迹,那么也应有大量低层生活摸爬滚打的经历。
综上,我通过南案凶手抛尸路线和抛尸点分布这些行为证据的分析,推断其系乘坐3路公交车在鼓楼区内抛尸的事实,并进一步推断他的碎尸场所是在玄武区太平北路~珠江路沿线附近不远,这是本案最具意义之突破。
表面上看起来乘坐公交抛尸令人匪夷所思,许多人认为凶手绝无可能拎着装着碎尸的包上公交。但这种看法一经推敲却越来越香了。
南大案有感
大锏银巷黑幽幽,偶有神叟。
南京大学静秋秋,踏雪步走。
水佐岗下窨井盖,穿堂越楼。
珠江路上人潮涌,蓦然回首。
嗨嗨,那大锏银它不是我的大锏银,那鼓楼也不是我的楼。
南京大学深几许,无缘金榜留。
微庭青葱转头空,难让卿命留。
赤条条来去无牵挂,人肉巴士穿梭走。
再者,乘坐公交车抛尸可以做到“人包分离”,相较之步行、骑自行车抛尸来说要更为安全。举例来讲,同样被查,如果凶手在公交车上被查到,只要尸包不在手上而是塞到别人的坐位底下,他还有一线生机:死不承认。如果没有目击者,当作抛尸亦可。反观背着尸包步行或是骑车,一但被联防队或失便衣警察查到,极难脱身,在人多的大马路上也很易被目击到,对于凶手来讲,这是万万不可的。
第三、南京是江苏省省会,也是旅游城市,每天公交车上都有来自五湖四海的游客跟过客,再加上3路公交本身就是连接市中心各大景点与购物中心的一条环线。人们是形形色色的,背的包也会是林林总总的,有打工仔,有本地上班族,有农民工,也有游客。在96年,就算有人拎着那种桂林山水包、上海飞机包等老旧文革包乘车,看着也不觉得会有什么异常。凶手老谋深算,他在乘坐公家车时想必还会进行伪装,在抛尸包具的外面应该还会套有一层外罩或是包。
正如上面推理所致,南大碎尸案的六处抛尸点均位于3路公交车环线周边不远,因此倒推凶手是乘坐公交而来,凶手本非鼓楼区居民,其乘坐公交车在鼓楼区抛尸,反而是最安全的一种。
纵观南案,凶手留下的证据很少。指纹有可能被他有意回避掉了,碎尸块数虽多但却未能提取到能指认凶手的毛发。围绕抛尸所发现的包具、床单等物证展开的调查没有结果。以上种种不能简单说凶手运气超好,而是反映出凶手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初次作案者难以完成。
所以南案当初主要是受当时的刑侦手段和技术水平所限,没有找到碎尸现场,成为悬案也是必然。
96年,刑侦方面重点的还是摸排走访,以及刑技方面的对痕迹物证的化验分析,没有DNA。而对于案件评估和犯罪分析这方面,基本上是空白。96年南案案发,假如能对抛尸点分布、碎尸形态这两方面的行为证据足够重视,并加以分析与利用,那么应当能发现凶手是乘坐公交车跨区抛尸这一事实,并进一步排查到3路公交车。
然而却没有。
乘坐3路公交车抛尸在案发当年并没有被发现。警方的重点在南大。这是一种遗憾,但也是一种必然。中国刑侦史上开始重视对案件展开犯罪心理画像,应当是2000年以后的事了。
第三章南大碎尸案犯罪动机分析
凶手乘坐公交车来鼓楼区抛尸已经是不争之事实,南大案的另一大刑事疑点就是凶手的犯罪动机。对于刑案来讲,弄清楚凶手犯罪动机是确立正确侦查方向所必须的。
上面我们已经做出了该案的第一个假设,凶手的犯罪动机是因财而起,因怒杀人。
一、导论
综观南大案凶手犯罪动机,无非是“侵财”、“性侵”、“报复”、“情杀”和“仇杀”这五种。因交通肇事致刁重伤这种可能可以排除。下面就一一作出分析:
交通肇事致刁重伤,为掩饰而杀人碎尸的可能基本上可以排除(1、bvbvbv1232012物证线索:衣服都是完好的,没有外力撕扯。2、nxc2015:发现的碎尸块和内脏,勘验未发现刺伤,枪击。骨骼亦无骨折或重创痕迹。无法确定死因。。。)。因此,为了逃避交通肇事而杀人碎尸的可能性不大,毕竟这个案子在处罚风险程度上已经足以超过了凶手所可能试图掩饰的其它任何犯罪了。
第二,“情感因素”和“情杀”向来是南大案各路写手杜撰的素材和最爱,包括当年小有名气的作家张大进。在《十宗罪》中,作者也隐诲地暗喻情杀。但根据bvbvbv1232012的物证线索,南大案基本上可以排除情杀可能(依据:1、bvbvbv12312012:当年她用的教科书,笔记本,作业本都做了较详细的检查,希望能有新发现,有几个具名最后是卿字,有些章节后面写了一些励志格言,老家带回来的也差不多,关系确实比较简单,属于那种有事没事都装心里的,字比较娟秀,没和什么人有比较公开的矛盾。2、nxc2015:已排除老乡作案可能。由于南大案已经排除熟人作案的可能,情杀动机基本是可以排除。
至于“报复社会”动机,凶手将尸体切成两千多块,细心缜密,表面上看似乎表现了凶手的残忍与变态,但真正暴露出来的是凶手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不得已一不做二不休的心理。而尸体分割的块数越多,留下的证据就越少,分别抛尸就越方便,越不会引人注意,。由此可证凶手求生欲强烈,所作手段皆为逃生而赢得时空,不像是报复动机中的那种主动示于人的宁为玉碎、不为瓦全。
同时,凶手碎尸如此多、如此细小亦有掩饰该案死者女性性征的目的。根据案发后南京警方在《扬子晚报》的认尸启示内容,“1月19日,我市发现役无名尸体。死者女性,20岁左右,身高1.60米左右,体态中等偏壮;眉毛较浓,右面颊有一绿豆大小的黑痣”----可以看出,警方当时并没有描述到死者头发长短、样式,那么就有这么一个可能,凶手有剥去死者头皮头发,推测其首要目的仍然是要掩饰死者性别。假如凶手是挑衅社会、报复变态杀人的作案动机,理应越引起恐慌越好,而不必大费周张地去掩饰死者性别,毕竟伴尸如伴虎。这样基本上排除了南大案凶手挑衅社会可能。
至于“仇杀”动机,本案被害人初来南大读书尚不足三个月,社会关系简单,其家人除了父母是老实巴脚的农民,就只有一个姐姐,家庭关系也并不复杂,很难再一个刚满20岁的女学生身上发展处如此大的仇恨。
再者,假如真是绑架或是仇杀,多年以来在警方如此强力的侦查之下应当会有结果的,绑架嫌疑人也应当会隐匿向其家人提出诉求。然而却没有。
那么,剩下来的可能的动机,就目前看起来就是“侵财”和“性侵”了。
根据当年专业法医给出的尸检结果是刁的死因不明,以及从其失踪后曾经存活过三、四日内没有进食和只有饮水来看,似乎可以推测刁在这三天中应当是处于某种昏迷状态。在当入凶手的这个居所里面后,凶手就具备了完整的控制力。那么,在凶手用明晃晃的匕首的巨大的恐吓之下,不排除被害人精神崩溃、被威逼后自己除衫的可能。因此,南大案“性侵”表面上看上去是动机成立的。
刁最有可能致死的原因是于冲突中遭遇重创,加之凶手仅以给饮水自救而不敢将刁送医,最终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或者是因失温而导致的死亡。南大案有一物证是说死者衣物没有撕扯痕迹、被发现时还叠放整齐,但花边内衣上遍布血迹。依据该条物证线索说明,刁爱青应当是在一开始与凶手接触之时受到了来自凶手的袭击,锐器伤害的可能性大。因为,凶手进入分尸与碎尸这个阶段之时,刁的衣物并不在分尸现场,而是被叠放整齐,并无被凶手切碎或是染上血迹。
但是,因此而结论南大案凶手的犯罪动机就是性侵,目前来看还为时尚早。
南大案的作案现场应当就是凶手的居所,前面我们已经排除了熟人作案的可能性,凶手要在自己的居所实施性侵,那么被害人是如何进入现场的?
综合来看有以下几个可能:
1、刁是应聘家教,依照凶手所留得联系地址而上门进入;
2、刁是学雷锋做义务劳动,同样依照地址上门而进入;
因此,南大案凶手性侵动机的合理性不足。
最后来看“侵财”动机,根据刁父提供线索,案发时刁存折上仅余118元,刁出门时穿着普通是个学生,也并未有挎包携带财物,侵财动机好像也不太可能发生。
况且本案中的侵害是发生于凶手的居所之内,当街因财而侵害一名被害人,得手后就近抛弃被害人或是掩藏其尸体,迅速逃离才符合常理,没有理由冒着巨大风险再将受害人尸体运回自己家中。
同时,从后期凶手碎尸与分三批次抛尸的情况来看,南大案凶手貌似并无合适的机动车(包括三轮车)等交通运载工具……不然的话,凶手可以机动车载尸而一次性抛尸至远郊,而用不着大费周章地碎尸成2000块细小、分三批次抛尸于闹市了。因此当街遭遇“抢劫”动机也不能成立。
那么,对于南大碎尸案中的凶手的犯罪动机我们是否就无计可施了呢?
当然不是,我们可以尝试通过对南大案凶手的行为证据的分析,通过对他的特殊的“犯罪标记行为”进行分析和解释,并进而对其犯罪动机作出判断,对于在案件侦办前期确定准确的侦查方向,这是一种科学的、有效的手段。以下先从在陌生人作案的条件下“南大碎尸案的三种场景”逐个进行分析。
南大碎尸案的三种场景:
1、刁与凶手完全陌生,1月9号晚在青岛路附近被凶手当街挟持、进入犯罪现场。
2、刁与凶手完全陌生,1月9号晚凶手因感情受挫在家喝着闷酒、刁误闯入凶手家中,进而进入犯罪现场。
3、刁与凶手完全陌生,1月9号晚刁因某种需求,或是某种依约邀请进入碎尸现场。
一、首先来分析“误入”,刁误入、闯入南大案凶手位于南大周边的某碎尸现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该碎尸现场必须位于小区的一楼或是临街。
2、凶手在刁闯入其居所之前就已有想杀人、或是想强奸的歹念。
第三,在整个九十年代,社会治安是乏善可陈的,岛国的毛片、黄片泛滥,有过不少恶性案件事因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有看过黄色录像的报道,包括著名的北京西客站地下室女尸案。再来分析凶手当街挟持和骗入两种可能。在1月9号晚上,在南大周边、当街暴劫梨花,以当年南大周边的学生流和其他人流,没有目击者是不现实的。如若实施,也似多人作案,一个人单对单将刁挟持,而又不造成刁受到明显的伤害,说服力单薄了点。但就目前所掌握到的物证线索,南大案并无有效支持两人或多人作案的有效证据,南大案成为悬案、孤案,作案者人数指向单人独狼。
最后来看看骗入的可能。要将刁骗入家中,需要满足这个条件:凶手与刁有共同认识的人,或者是刁依据凶手提供的虚假信息。而在这个方面又正是警方的重点排查方向。所以骗进自己家里性侵的动机不足。
南案凶手犯罪动机首先应当是为图财,或是因为财物引起的。1月9号晚刁是因某种需求,或是某种依约邀请进入了碎尸现场。依约邀请的可能性我们已经将之排除,那么就只剩下“因某种需求而到达碎尸现场”,也就是凶手的家。
因此我们在本文开篇作出了南大碎尸案的第一假设:凶手最初动机是因财而起意,或是因财而起的争端,但是却意外弄死了受害人。凶手让刁存活三、四天的目的也许仅仅是想拷问出银行卡或者存折密码、想用尽方法多弄一些钱财;也许是意外的施暴后想观察一下有否同学老师或家人找来,而此过程中刁却因失温等原因死亡。
1、南大案凶手的犯罪,与当年的时代大背景应当有一定关系。“下岗工人再就业”是96年代社会之硬伤。一些单位砸破铁饭碗,可以随便解雇员工。有的人来了、有的人走了;有些人落实工作很容易、有些人却费尽力气,乃至于想偷渡出国……“心理极度不平衡”可以说这就是南大碎尸案的催化剂。
2、在1月9号那个冬夜,凶手伤害刁的最初动机也许仅仅是想劫点财,或是双方因为财物而起了纷争,偏执、内向的凶手受到刺激,愤怒之下却意外弄死了受害人。后来的碎尸和抛尸是为极尽增大警方破案难度的故意。
举一个参考案例:一女生晚上上网后失踪,网吧离她家楼下900米,数日后在30公里外被发现其尸体,成为悬案。15年后的2020年从死者胸罩上提取到犯罪者DNA,抓住了凶手。经查明,凶手案发当年在该女生家楼下开商店,该女生系到其商店购物,因为找回的钱有残损,继而发生口角,犯罪人时年刚离异而心有怀恨,掐死了该女生后抛尸。第二天死者父亲还曾问到过案犯有无见到过其女儿。案发后的数日后凶手畏罪潜逃。
3、南大案从逻辑连接上来看,劫财意外弄死受害人的人、与后来的碎尸、抛尸躲避刑侦的人确实像是两个截然不同阅历之人的所为。但也不排除老辣的案犯单独作案并且人为做出来的假象。
4、在那样一个冬夜,对刁那样的女生,劫色的可能性要小于因财。刁可能至死都不愿意说出银行卡或存折密码,或是性格内向的刁因双方财、物方面的争执而激怒、惹恼了性格内向的犯罪人。
6、南大案凶手作案动机扑朔迷离,现在简单化将其指向起初就是因财起意或是因为财物起纷争、纠纷所引起。正因为此,南大案凶手或许就是这样以所有人都意想不到的简单、开启了他的罪恶的。
南大案表面上看上去象是强奸,但却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的。假如凶手只是因性侵动机,一个色鬼强奸犯,却又能有着如此的分尸碎尸技巧和抛尸中的故布疑阵,怎么说都显得太过完美犯罪,但是细究其来却存在诸多的不合理,尤其是当凶手在与被害人并非熟人、情人关系,而是陌生人、并无社会关系交集的情况下,却将被害人劫持、绑架或是诱骗进自己的家中施加性侵害,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7、南大案凶手因财动机杀人。接下来的碎尸和抛尸就是伪装、伪装成熟人作案的仇杀、或是情杀,用以增加警方破案难度。
综上,南案凶手作案动机最大可能是因财而起,因愤怒而杀人。
本文在下面的章节中将依据犯罪人的行为证据原理对凶手犯罪动机再作专门演绎推理。
二、南大案犯罪人的行为证据分析
什么是犯罪人的行为证据分析?在南大案中,至今我们已知的行为证据有哪些?
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人进行个性特征分析和推断的过程被称为“犯罪心理画像”,也叫犯罪侦查分析,而对犯罪人的行为证据分析就是所谓的犯罪心理画像。南大碎尸案留给我们有用的物证线索很少,碎尸现场至今都没有找到,加上凶手的精准碎尸和烫煮,在案发前就已经将许多痕迹物证处理掉,在没有犯罪现场的情况之下,获取凶手的作案物证几无可能。
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目前已知的抛尸地点分布和碎尸形态这两个方面入手而取得该案的部分行为证据。
在南大碎尸案中,虽然碎尸现场物证的缺失让人遗憾,但案发后警方对抛尸现场的勘验还是比较完整的,2000余块碎尸和受害人完整的骨架、以及大部分内脏器官均找齐,自于天涯开帖以来,综合各方面披露的物证线索,基于此而展开对于犯罪人的行为证据分析,并进而发现他的犯罪动机的条件已经具备。
在对南大案凶手作犯罪心理画像推理之前,我先作出南大碎尸案的第三个假设:
南大碎尸案第三个假设:南大案凶手确实是按照“五行”分布来进行抛尸的。
南大案中,南大案凶手是按照“五行”分布来进行抛尸的。金、木、水、火、土,具体来讲,华侨路拆迁工地这个抛尸点是“五行”中的“土”,具中央位置。大锏银巷抛尸点属“金”,在西方。水佐岗抛尸点属“水”,在北方。天津路鼓楼医院太平间西边外墙栏杆上这个抛尸点属“火”,主南方。南大体育场东南树洞这个抛尸点属“木”,主东方。
这至少说明三点:
1、凶手研究过玄学,迷信,懂五行,这进一步证明凶手案发时年长,不是小潘西钓凯子之流。
2、凶手抛尸前有过细致的规划,熟悉南京鼓楼区,熟悉南大,南大案凶手是有计划抛尸。
3、假如凶手有汽车、摩的之类的交通工具,或是搭乘公交车的话,不排除凶手来自南大案抛尸区域之外的碎尸地点的可能性。即:南大案碎尸地点既不在南大,也不在鼓楼区。
虽然我们在开篇就已经假定凶手的犯罪动机是因财而起,因怒而杀,但是这需要证据的支持。那么,我们的证据在哪?
接下来将要进行本文最重要的推演,即:南大案凶手的犯罪动机推演。
凶手乘坐公交车来鼓楼区抛尸已经是不争之事实,南大案的另一大刑事疑点就是凶手的犯罪动机。由于案发当年警方最终找不到碎尸现场,也无法确定被害人死因,凶手的犯罪动机无法确定,至今成谜。
但是,我们可以根据本案的现有物证,对案犯作出行为证据的分析,从而找出其背后的作案动机。以下分别论述。
在上述“碎尸形态”篇的论证中,我已从南案凶手所有碎尸与抛尸的物证线索里指出,有几处线索是反常的。
b、本案中的三处“叠放整齐”也是案犯比较反常的行为证据。
其一,死者的尸肉块被切割的比较整齐,然后被整齐地码放进抛尸的包具之中;
其二,死者的肠体组织较有规则性,按装尸袋底部直线型来回排列,总共四层半;
其三,死者的衣物、血衣在水佐岗那次抛尸中也是被“叠放整齐”后以旧床单包裹后抛出的。
C、南大体育场树洞藏尸初看起来也是感觉其动作是多余的,随手丢弃在树下路边仿佛更适合抛尸时的手法。
d、如果算上他的“各种特征部位分开装、分开抛”,这也显示出他在抛尸计划上的某种整齐。
在犯罪心理学上有一种犯罪行为是所谓的“犯罪人标记行为”。
犯罪标记行为的定义:标记行为是犯罪人在作案时不必实施,但如果实施就意味着这一行为要满足犯罪人的某种特殊的心理或情感需求。
标记行为表达了犯罪人的需求。犯罪心理学家约翰.玛尼(JohnMoney)对独特的行为动机作出过解释,即许多犯罪人其内心都有一种特殊行为模式的意象(mind”seye),这种意向与他的活动情感有关,这种与情感有关的意象被称为“爱景”(lovemap)。“爱景”能够满足犯罪人特殊的情感和心理需求。当一个人的“爱景”在发展成长中长期无法得到满足,持续的冷漠就可以导致其犯罪行为的形成。
因此,我可以推断南案凶手碎尸2000余块、叠放整齐死者的肠体和衣物、将肉块整齐码放进抛尸的包具之中的行为动机并非仅仅为了逃避侦查,而是为了满足他当时自身的某种需求!
他的这种需求来自哪个方面?我认为来自泄愤与忏悔。(杀人时的泄愤,心情平复之后或是动机达成之后的忏悔)。
南大案凶手的犯罪动机来自于愤怒。这显然不是情杀动机,也不大可能像网传的那样来自于性侵不成。
在南大案历史上至今,以犯罪心理画像的方式推演案犯的犯罪动机,这是第一次。也是首次有人可以有根据地将南大案凶手的犯罪动机说得清楚,而不仅仅是来自于揣测。
那么,从被害人方面来分析,刁爱青有无这方面互动的行为证据支持?有!
(上半部完,下半部将解析案犯从事的职业、作案时的年龄以及与刁爱青的关系,待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