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古代如何“断案”,历来从司法审判制度总结的多,从侦查破案角度看待的少,本文特侧重后者作一梳理。通过对《尚书·吕刑》等法律文献,先秦《封诊式》等司法规范文件,《洗冤集录》等法医学著作,《疑狱集》、《折狱龟鉴》等案例汇编的分析,归纳了古人勘验检验、直取证验、以理推寻、观察五听、伏线发奸、智赚神断种种破案方式,以使今人明了古代“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理念。
“世人但喜作高官,执法无难断案难。”(佚名《狄公案》)在中国古代“集侦查与审判于一体”的司法体制中,通过查明真相来“破案”才是“技术活”,据此“执法”定罪量刑自然容易得多。相比于现代“科技为王”的刑事侦查模式,古人破案手段之简陋,几令现代人难以想象。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如何应对各种疑难案件的挑战,历代记载众多,从中折射出古人不凡的智力谋略和司法智慧,也值得我们探究一二。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破案”一词是现代警察制度特别是现代刑事侦查制度确立之后才产生的说法,在古代往往被称为“断案”“鞫狱”“治狱”“折狱”等,体现了侦、控、审职能不分的时代特色。中国最早的法官鼻祖皋陶,在传说中依仗一头神兽“獬豸”来判案,神兽头上长着一根独角,能够判断真伪。每当案件不能决断时,即可“触不直者而去之”。此即“法”字的造字起源。《西京杂记》则载,秦宫中有一面方镜,可照彻人的五脏六腑,“女子有邪心,则胆张心动。秦始皇常以照宫人,胆张心动者则杀之”。此即“明镜高悬”典故之由来,令人细思极恐。这两例都是“神判法”的反映,注重的是“解决问题”优先,“程序正义”尚未成形。世界各大民族原始时期都通用此法,但中国早期正史上几无记载,体现了中华文明理性早熟、“不语怪力乱神”的特性。
县令之上,还有专门负责“典狱”的上级专门官员与中央司法部门,如推官、通判、录事参军、司理参军、提刑官、廉访使、按察使、大理寺丞等等,历代变革名目缭乱,但司法职能相近;中央司法部门则如合称“三法司”的大理寺、刑部与都察院等;狄仁杰就先后担任过州一级的判佐、法曹、大理寺丞等职,算是“政法口”培养出来的干部。对于这些中高级官员,也有专业性的要求,如宋代司法参军需要“精通律令、娴熟书判、试中刑法”,清代刑部秋审处官员需要“明敏决断,谙习律例及成案驳案”等。他们更类似如今的法院系统,存在感不如处于一线的县太爷强,但对于疑难、死刑案件具有复审复核大权,一旦平反有功,也能显山露水。
古人对“治狱”的重视,一方面是认识到“狱者,天下之大命”(《疑狱集序》)“凡典狱之官,实生民司命,天心向背、国祚修短系焉,比他职掌犹当谨重”(《棠阴比事·桂万荣序》)。古代没有GDP概念,官员主责在于“治理”,能够“为政严察”“擒奸如神”,令“地方肃然”,自是一大政绩。另一方面,古人认为平反冤狱可以“积阴德”,大有利于子孙兴旺发达;而冤案则可能让当地招灾惹祸。《后汉书》记载,于公做过县狱史、郡决曹,审判狱讼案件公正公平,受审者都无怨恨。郡中为他立有生祠,号曰于公祠。于公声称“我治狱,未尝有所冤,子孙必有封者”,其子于定国后来果然成了丞相。因此,“古之君子其详慎用刑而不敢忽也”(《疑狱集序》)。
“真人实案”的汇编风格必然涉及不少历史名人,如《补疑狱集》《折狱龟鉴》中便收有北齐高欢的两个儿子彭城王高浟、任城王高湝,东吴的太子孙登和废帝孙亮,宋代程颢、周敦颐、王安礼(王安石之弟)等真实人物断案的故事,有的名人断案事例多至两三则。以行政司法官员为视角的记述方式,使得大多“名侦探”都是各级官员特别是“法官”,“主角光环”独占,“断案”(审讯)色彩突出,“侦查”色彩偏弱,戏剧性自然不够突出,但许多故事后来被各种话本杂剧公案小说所改写,被《智囊》等谋略作品收入,逐渐脍炙人口,成为真实的神探列传,也成为“黑面包青天”“神探狄仁杰”等传奇的雏形。
勘验检验,直取证验
对如何“断案”,历来从司法审判制度总结的多,从侦查破案角度看待的少,本文特侧重后者作一梳理。
——直取证验。所谓“铁证如山”,破案首重证据,讲求“人证物证俱在”。《封诊式》证明了中国早自2000多年前就有了走访调查、询问证人证言的制度,如对自杀者“问其同居,以答其故”,这是破案最基础的“笨功夫”;也有了物证提取制度,如“甲、乙缚诣男子丙、丁及(私铸)新钱百一十钱、容(鎔)二合”,这里的钱即为赃物,镕为作案工具;“乙、丙缚诣男子丁,斩首一,具弩二、矢廿”,这里的弩矢即为凶器。考虑到“孤证不立”的问题,唐律有“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的规定。古人也认识到证人证言的不可靠,还须书证物证来确定,所谓“旁求证佐,或有伪也,直取证验,斯为实也”,如“争田之讼,税籍可以为证;分财之讼,丁籍可以为证”也。宋代尹洙在审理一起“久不能决”的假冒贺氏女身份案中,依据三十年前的户籍资料,发现贺氏死于咸平二年,而假冒者生于咸平五年,案情当即大白。
以理推寻,观察五听
——以理推寻。逻辑推理是侦探破案的“真功夫”。中国古代虽无逻辑学概念,但在断案中早有“以理推寻”“以理卜之”的要求。元朝律法“诸鞫问罪囚,必先参照元发事头,详审本人词理;研究合用证佐,追究可信显迹……其告指不明,无验证可据者,必须以理推寻,不得辄加拷掠。”唐代以后设有主掌“推勾狱讼”的“推官”职务,突出了其“推而审之”的制度设计。
奚玮、吴小军《中国古代“五听”制度述评》指出,所谓事理判断,即通过对一般事理即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属性进行分析,揭示案件的疑点,为正确查明案情提供线索;所谓情理判断,是从一般人情、常理入手,通过探究案件事实中不合情理的情节,揭示其中的深层原因,从而查明案件的真相;辞理判断也即言辞判断,是通过甄别当事人的陈述或供词,发现其中的矛盾与真伪,从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和探明真相提供条件。总的来说,这些判断和推理还是相对简单的,远不如后世“推理小说”复杂曲折。
“五听”法过于依赖断案者的个人智慧和主观能动性,往往“心断”有余、证据不足,因此历代强调“参验”(检验查核,比较分析)以纠弊,这又逼近了现代的“推理”技术。唐律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对一种罪行牵引出其他罪行的情况,“事合推理者,亦得推之”。后周名臣苏绰提出,“先之以五听,参之以验证,妙睹情状,穷鉴隐状,使奸无所容,罪人必得。”这是从审讯角度总结的,如从侦查角度来说,倒不必刻意分出先后。
伏线发奸智赚神断
很多时候,审案与破案最大的区别是,审案之时,两造俱在,只待辨明谁真谁伪;而破案之前,则是无头公案,死者无言,凶手无踪,不知从何而得之。在对付后一难题方面,古人也有一些奇招。
——伏线发奸。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广布眼线,深挖案件线索,从而占据案件侦破主动地位,类似今日的“卧底线人”和“情报主导警务”。《史记》记载,西汉酷吏赵广汉惯用此法,“郡中盗贼、闾里轻侠,其根株窟穴所在,及吏受取请求铢两之奸,皆知之”,一些案件尚处于预谋阶段,便能事先侦知,先发制人,赢得“发奸擿伏如神”之誉。他还是历史上最早的举报信箱发明者,以此收集线索打击豪强。另一名酷吏王温舒本是强盗出身,“以贼治贼”,“择郡中豪敢任吏十余人,以为爪牙,皆把其阴重罪,而纵使督盗贼”,居然取得“道不拾遗”的效果。他任河内太守时,“捕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杀人至“流血十余里”,成为最早的“打黑”样板。这属于“从人到案”的方法,与一般的“从案到人”(发案后寻找凶嫌)不同,但对付有组织犯罪颇有奇效。
在官方种种制度规定之外,胥吏行业和民间对断案也有一些总结,典型者如《水浒传》中所谓的“尸、伤、病、物、踪”五字。《水浒传》第二十五回中,武松怀疑武大郎之死出于被害,狱吏便对他道:“都头,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俱全,方可推问得。”法学者郭建称之为中国古代法律处理人命案件的“五大要件”。“尸”,是指尸体;“伤”,是指经过尸体检验以后发现的致命伤痕;“病”,也是指经过尸体检验后发现的致死的病因;“物”,就是指物证,尤其是指致命的凶器;“踪”,就是指具有足以证明行凶情节的证人证言等。也即说,针对人命案件,必须找到尸体、经过检验、确定死因、找到凶器、找到证人证言,方可立案成案。至于结案,则是唐律所谓“赃状露验,理无可疑”“计赃者见获真赃,杀人者检得实状”的标准,即是物证齐全、勘验清楚、案情明白、合情合理,没有疑点,即可谓案件告破,“狱成”“结竟”,可以进入判决程序。
——听取两造。现代的破案,在提交检察院起诉前、法院宣判前已经终结,但古代“侦审合一”的特点,使得审判也成为“破案”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三推六问”的过程也比现代二审终审制更加复杂。司法制度角度的总结往往从审判开始,但从破案角度来说,那属于终点。中国现存最古老的刑书《尚书·吕刑》,记载了西周时期的审判基本制度,所谓“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也即是要求原告和被告“两造”到齐,“对坐”,由法官认真听取各方陈述(包括证人),据以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进行定罪量刑,孔颖达称之为“据辞定罪”。显然,这是最基本的断案方式,东西方皆无大的区别。
疑案悬案,冤假错案
“古代犯罪率有多高”是个大可争议的问题,但古代治安体系有着户籍路引制度、保甲连坐制度、宗族自治制度等优势,除了乱世之外,总体还是平稳可控的,不过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造成尸首难发现、勘验不科学、取证不到位、罪犯难抓捕、事实未查清等而难以据实处理的,亦属多有。一些案件久拖未决,成为“夹生案”或陈年积案,解决难度可想而知。唐史载狄仁杰任大理寺丞时“周岁断滞狱一万七千人,无冤诉者”——一年之内审理判决了积压案件达一万七千件,既是狄仁杰的能力高超,也从侧面说明积案之多。从另一方面看,《疑狱集》等许多案例在最终揭晓之前,也往往是一宗宗悬案冤案,不乏种种“累年不决”“案延十六年,官经十三任,终莫能结”(《不用刑审判书》“糊摺”案)、嫌疑人“不胜苦楚,遂自诬服”的记录。
冤假错案,人神共愤。《尚书·吕刑》早已总结了法官的“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畏权势,报恩怨,谄媚内亲,索取贿赂,受人请求等,并认为如有上述弊端,法官的罪就与罪犯相同。这算是通常的司法腐败。《尚书》同时也提出了“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理念。历代一直有纠正冤案和追究冤案制造者的制度,如录囚制度,由上级长官乃至君主亲自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平反冤狱,纠正错案或督办久系未决案件;对办了冤案的官员,可以处以官员罚金、免职、流放乃至死刑等。个别朝代更有“诸疑狱,在禁五年之上不能明者,遇赦释免”“疑狱系三岁不决者咸释之”的规定,但未成为通例。
古人对于破案断案之难多有感慨。清代贵州兴义府署大堂有楹联曰“五声虽听,岂能案尽得情,但早决几宗,省却眼前拖累;三尺即严,未必民皆无讼,且从宽一步,免教事后蓄疑”,体现了相当“无奈”而“谦抑”的司法态度。现代办案制度,有专业的办案机构即警察部门,有接报警、勘验、调证、审讯、羁押、起诉、审判一套规范程序,更有一系列古人无法想象的高新技术,包括指纹、DNA、通讯技术侦查、视频监控、大数据等,与古代相比,不啻天壤之别。据官方宣布,近年来的现行命案破案率已经近百分之百。尽管如此,犯罪仍是现代社会永恒的课题,各类新奇犯罪与日俱进,悬案疑案和冤假错案仍不时掀起舆论的热潮,正所谓“古今诈伪之人,百出不穷”,破案手段的演进,“岂古之风俗尚淳,不俟乎测囚(探察犯罪)之法,而后世如鬼如蜮,不如是则不得其情耶?”(《棠阴比事》序、识)古人地下有知,不知当作何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