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密关系:伦理需求抑或社会交换——基于中西文化差异的比较分析

摘要:亲密关系的模式比较是中西文化的社会关系比较的核心问题。黄光国的“人情与面子”理论模型提出了“情感”与“工具”的“混合性”问题,与其后泽利泽关于“亲密关系的购买”研究的问题取向有异曲同工之处,但黄光国在其模型中提及的“需求法则”相当程度上被后续研究忽略了。以家庭主义血缘和拟血缘为中心的“深度感情关系”,一定程度上延续了“需求法则”的研究传统。三者的比较,体现了中西文化的亲密关系模式的突出差异。个体主义文化认知始终预设了情感与工具的二元分离,这种价值层面的二分在实践中促成了情感与工具两个要素之间的混合性交换互惠。家庭主义的“伦理本位”文化模式,趋于形成情感与工具在价值与实践双重层面的高度融合,其伦理责任观始终突出情义优先的“需求法则”。

关键词:亲密关系;家庭主义;个体主义;需求法则;社会交换论

作者沈毅,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南京210023)。

亲密关系的模式比较是中西文化的社会关系比较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并不局限于“爱情与姻缘”的婚恋问题,而是更为宽泛的家庭及朋友关系模式的比较。早期文化比较研究就已聚焦于中美家庭关系及生活方式的差异,许烺光提出的“情境中心”与“个人中心”的中西文化比较,旨在凸显传统中国人在家族为中心的亲密关系中儒家角色化的无选择性特征,从而与个体主义自由选择性的亲密关系构成了对照。这种个体主义的自由选择性更多体现在“情感”交往与“工具”互惠两个不同层面。近年来美国学者泽利泽所提出的“亲密关系的购买”命题,认为在个体主义文化的“亲密关系”之中价值二分的“情感”与“工具”在实践中同样趋于混合,一定程度上质疑了亲密关系的中西文化差异是否存在。本文的研究以黄光国“人情与面子”理论模型之中“需求法则”的概念作为切入点,从对于亲密关系的情感与工具的混合性问题分析入手,导向“家庭主义”与“个体主义”之间的中西文化模式比较,并展望未来中国社会“个体化”变迁的基本趋势及其经验研究的可能主题。

“人情与面子”:“混合性关系”与“需求法则”的张力

1987年,黄光国的“人情与面子”理论模型发表于《美国社会学刊》(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产生了较大的海外影响。该模型将社会交换论、符号互动论、拟剧理论及公平理论等进行了多元范式的整合,从而第一次在理论体系上较好地将“面子”“人情”“关系”与“报”等本土概念整合在了一起。今天来看,该理论模型有两个方面应该为人们所重视:第一,其实质上还是以社会交换论作为理解“人情”与“关系”概念的核心理论,以社会交换论为基础的“混合性关系”成为其理论模型的主要贡献与中心概念;第二,该理论模型中所提及的“需求法则”是理解中国人家庭主义关系内核的一个重要原则,却相当程度上被忽略了,没有得到更大的重视和发展。

“人情与面子”理论模型的核心在于其对中国人人际关系的分类。黄光国从费孝通“差序格局”概念的亲疏远近出发,将中国人的“关系”区分为“情感性关系”“混合性关系”及“工具性关系”三种类型。情感性关系通常是一种长久而稳定的、以满足情感需求为目标的社会关系,如家庭、密友、朋侪团体等主要社会团体中的人际关系。工具性关系是一种在陌生人之间以获取物质资源为主要目标的社会关系。混合性关系则是介于情感性关系与工具性关系之间、情感性成分与工具性成分相混合的一种中间关系形态,是个人最可能以“人情”和“面子”来影响他人的人际关系范畴,主要包括亲戚、邻居、师生、同学、同事、同乡等各种角色关系。“情感性关系”与“工具性关系”是社会心理学既有的成熟概念,“混合性关系”概念的提出是黄光国理论的核心贡献,其最初的意涵也是挑战了“情感”与“工具”在个体主义文化中的价值二分及其二元化的概念界定。

黄光国在上述关系分类的基础上,以资源“请托”事件为切入点,分析了资源支配者根据请托者与自身的关系判定所要采取的不同关系法则。对于被界定为工具性关系的请托者,资源支配者按照童叟无欺的“公平法则”来对待;对于被界定为情感性关系的请托者,资源支配者按照“需求法则”,尽其所能来满足对方的需求,但也有可能由于交换或分配资源的矛盾而产生“亲情困境”;对于被界定为混合性关系的请托者,资源支配者则按照“人情法则”,将其需要付出的代价与未来可能的回报做比较,并兼顾对方的关系背景来权衡轻重,最终决定是否“做人情”给对方,由此也有可能陷入“人情困境”之中。在黄光国看来,就三种类型关系的相互关联而言,由于“人情”与“面子”的联结作用,工具性关系比较容易发展为混合性关系,混合性关系则难以进一步深化成为拟家人的情感性关系。

在既有的对黄光国理论模型的解读与批判之中,杨宜音较早指出了中国社会的陌生人之中可能并非“公平法则”,普通陌生人之间由于缺乏公平法则而产生的低信任后果,导致了“拉关系”的“人情法则”的重要性凸显出来。在笔者看来,此处“人情法则”概念的最大问题是过多凸显了“人情”之中的功利性面相,资源支配者的“代价”与“预期回报”的比较,侧重于资源支配者基于请托者未来利益回报可能的理性计算。其本质上是将资源支配者视作理性计算的“经济人”,而并非社会学视角下更侧重于对于以往恩情加以回报的“社会人”。

进言之,“情感”与“工具”的混合始终位于中国人家人关系的中心地带,中国人私人关系的“感情”深度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工具性资源的给予与互助层面。也就是说,情感与工具的“混合”问题并非只局限于熟人关系的“混合性关系”,也嵌入于更为核心的朋友关系、家人关系等“情感性关系”之中。黄光国在其“情感性关系”之中所提出的“需求法则”,本身就意味着工具性资源给予及分配的绝对优先性义务,这实际上是家庭主义文化伦理的“情感”与“工具”最为混合交融之所在。由于“需求法则”不能达成而陷入的“亲情困境”,常常也反映在工具性资源的家庭财产分配等诸多矛盾之中。“混合性关系”是黄光国理论的核心概念,其所分析的重点也是从“工具性关系”发展为“混合性关系”之中“拉关系”及其“人情法则”的理性计算面相,以家人及拟家人关系作为中心的“情感性关系”及其“需求法则”的情义伦理面相被相对忽略了。正是由于这种功利性“人情法则”与伦理性“需求法则”的内在张力,黄光国才会认为熟人“混合性关系”很难发展成为家人式的“情感性关系”。

亲密关系的购买:以“社会交换”糅合情感与工具的二分

泽利泽近年来的一系列研究,都逐步指向了金钱与社会关系。她认为20世纪头20年,美国社会中“作为礼物的金钱”的礼金的出现,是礼物经济更为根本性转变的一部分,这触及了社会关系之中“利益”与“情感”的混合性问题。此后在《亲密关系的购买》一书中进一步就亲密关系与经济交易如何交融相混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可以说,《亲密关系的购买》一书的核心问题,恰恰是在个体主义文化背景的资本主义体制之下,社会关系尤其是亲密关系之中“情感”与“工具”的混合性问题。那么,个体主义模式亲密关系之中“情感”与“工具”在实践层面达成的混合性,与中国人家庭主义的核心血缘与拟血缘关系之中的“情感”与“工具”的高度混合性可以等同吗?

无论是经济补偿或财产分配,抑或是夹杂其中的认定排序,泽利泽对以法律案例资料作为中心的分析,实质上都带有非常明显的个体主义文化背景,在理论脉络上其实是嵌于社会交换论的理论视野之下的。两者原有的情感深度及其利益互惠的关系交往实践,是法律判定经济补偿或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亲密关系的购买”实质指向“关系投入→情感加深→未来回报”这样的“施报法则”,所谓“购买”或“掌控”的意涵(Purchase)其实还是趋于长期性的社会交往及其互惠的后果,这样的社会交换过程也说明了其亲密关系之中“情感”与“工具”的混合交糅。

深度感情关系:“需求法则”下情感与工具的交融

如前所述,黄光国“混合性关系”强调了“情感”与“工具”的混合,但其请托事件中的“人情法则”本质上却指向资源支配者理性计算“代价”和“预期回报”的某种“利害法则”,具有明显功利主义特征的“功利交换关系”。这种功利主义导向将“关系”视为工具手段的自利性倾向,其本质上正接近于费孝通对“差序格局”所做“自我主义”的判定。与之相对照,梁漱溟“无我论”“伦理本位”的观点,更多凸显了个体在家人与拟家人朋友关系之中没有自我,处处以他人为重的行为特征,尤其“无我论”显然是和“自我主义”截然相反的。可以说,个体在家人及拟家人朋友关系之中,更多还是体现出了情义利他的面相,这种“无我论”的“伦理本位”恰恰是儒家家庭主义与拟家庭主义的本质之所在,也是构成家庭主义内核“需求法则”的内在依据。一般亲属或普通朋友之间社会交换意涵的恩义互惠通常意义上是人情化的“施报法则”,彼此互助与恩义嵌入逐步深入,才可能发展成为“需求法则”下的家人或拟家人关系范畴。

与黄光国的“情感性关系”“混合性关系”和“工具性关系”的分类相比较,上述分类的“普通人缘关系”看似接近于“工具性关系”,但“普通人缘关系”本质上是一般熟人的“弱关系”,其所遵循尽量少得罪人的“和谐法则”,始终不同于一次性市场交易“工具性关系”的“公平法则”。同时,这一分类将“混合性关系”区分为未来功利主义导向的“功利交换关系”与曾经恩情义务导向的“恩义负欠关系”。“深度感情关系”本质上可以类同于“情感性关系”,但是“感情”一词更加充分体现了这种深度嵌入的家庭主义关系之中情感与工具的高度混合。由此,家庭主义的“深度感情关系”可以与个体主义“亲密关系”相比较,以深度感情“需求法则”为内核的“情感”与“工具”无疑是高度混合的,但这是否适合运用“亲密关系的购买”分析视角及其实质内核的社会交换论来进行解释,其实是值得深入思考的。

“恩义负欠关系”所遵循的“施报法则”是和社会交换论的人情“施与”及恩义“回报”相通的,不过“恩义负欠关系”往往还是一种恩情与人情义务的单向负欠型关系,施恩方与受恩方常常还没有发展成为真正信任的“自己人”。与之相比较,只有“核心家人”与拟家人的“铁哥们”才深化成为彼此真正“自己人”的“深度感情关系”,其中家庭主义的“需求法则”及其伦理化的情感定位,形成了彼此之间的模糊边界和儒家伦理所要求的义务性主动付出,很大程度上就不再适用于理性选择的社会交换论。由此,个体理性选择的社会交换论及其“施报法则”在一定程度上同样可以用于解释中国人的社会关系,但其解释边界更适合于这种人际边界还相对清晰的“恩义负欠关系”。一旦进入“深度感情关系”这种家庭主义内核的亲密关系,理性选择的社会交换论及其“施报法则”在价值层面始终是受到排斥的,伦理利他性的“需求法则”才是核心家人与拟家人的“深度感情关系”的核心原则。当然,个体主义文化的亲密关系仍然适用理性选择的“施报法则”,从而与家庭主义亲密关系的“需求法则”构成了鲜明的对照。

“伦理需求”与“社会交换”:文化差异及其变迁可能

综上所述,“需求法则”构成了家庭主义及其“深度感情关系”的内核概念,这一概念其实在黄光国“人情与面子”理论模型之中已然显现,但一直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某种程度上,“需求法则”其实是比“混合性关系”更为重要、也更具经验研究潜力的分析性概念,后续如将其进一步落实于经验研究之中,可以从中管窥中西两种亲密关系模式的实质性区别。伦理责任意涵的“需求法则”与社会交换意涵的“施报法则”的相互对照,始终是厘清中西文化的亲密关系模式原型差异的基础,这也构成了当代中国社会及家庭“个体化”变迁研究可以借鉴与对话的重要概念与理论资源。

(一)“伦理需求”与“社会交换”模式比较

黄光国的“混合性关系”与泽利泽的“亲密关系的购买”,分别在一般性熟人关系与亲密关系的不同关系深度,提出了社会关系之中“情感”与“工具”的混合性问题。然而,泽利泽“亲密关系的购买”蕴含的个体主义立场所强调的是自由选择权,其社会交换论的义务涉入以至于法律纠纷的权利/义务判定,更多是某种自由选择交往基础之上的劳务或感情投入的回报与判定。泽利泽承认,其书名中的“purchase”一词“既可以理解为亲密关系付费(payfor),同时又可理解为掌控(grasp)”。同时,她也用了“亲密关系之间的交易”或者说“亲密交易”(intimatetransactions)一词来指称其著作中若干分析案例的主题。由此,“亲密关系的购买”或者说“亲密关系之间的交易”等提法恰恰展现了其社会交换论的亲密关系之间的“施报法则”。这样的“亲密关系”之间的“购买”或者说“交易”,实质还是“关系投入—情感加深(义务负欠)—未来回报”个体主义社会交换论意涵之上情感与工具的混合交换。

当然,“深度感情关系”之中也并非没有长远意义上的交换互惠及对对方的期待。“深度感情关系”之中的“需求法则”在伦理价值观层面是要求付出而不求回报,但事实上付出者通常还是有着关系期待,如果对方有回报能力而不予回报,彼此的关系失衡乃至破裂同样是可能的。要言之,家庭主义的“需求法则”本身就和社会交换论的“施报法则”之间存在相当的张力,“互相以对方为重”的互帮互助在事实上的确会达成彼此社会交换以至发展为“自己人”关系的结果,双方能否在实践中都做到为对方着想而以对方为重,才是能否真正达成“伦理本位”的关键之所在。“需求法则”在家庭主义文化价值层面的主导性,也构成了对人情往来“施报法则”的某种吸纳。在家庭主义文化脉络之下,中国人的“恩义负欠关系”更加凸显恩义负欠的情义面相,双向的施恩与回报最终可能发展成为“需求法则”的“深度感情关系”。但对个体主义文化脉络而言,朋友之间即便发展成为深度私人情感的“亲密关系”(甚至夫妻关系及家人关系),个体主义文化的社会交换意涵的“施报法则”仍然是其彼此之间认知与行为的主导法则。

总之,个体主义式的“亲密关系”之中始终有着相对清晰的个体边界。家庭主义文化价值倾向于相对模糊“深度感情关系”之间的个体边界,“需求法则”更多突出的是核心关系之中任何一方给予对方帮助的伦理责任。同时在三者及三者以上的家庭主义关系网络之中,对于相同角色关系“需求法则”的责任义务还需要保证达成给予同一标准的“平衡性法则”。即使发生利益矛盾尤其是家庭财产分配矛盾而诉诸法律,相对平均的“平衡性法则”与根据实际困难而适度倾斜的“需求法则”还是其财产分配的重要参考原则。

(二)经验研究的展望及未来的变迁可能

在当下中国社会中,家庭主义的文化脉络及其“需求法则”也存在发生变迁的可能。不过,我们还是需要厘清伦理责任的“需求法则”与社会交换的“施报法则”间的差别,尤其要避免简单地运用社会交换论来解释中国人的亲密关系。

例如在代际关系之中,无论是育儿还是养老,劳务的“外包”成为重要的趋势。尤其是对失能老人日常照料的家庭外劳务购买可能正在成为常态,由于在形式上的确涉及了社会关系之中的金钱购买劳务,于是有研究倾向于运用泽利泽“亲密关系的购买”来解释这种养老服务的市场化与孝道文化的变迁。事实上,这种家外的市场化“购买”恰恰还是为了完成自身在“深度感情关系”之中的义务伦理责任。经常出现的情况是老人如果不参与隔代抚养,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出于责任伦理,对于育儿的市场化“购买”常常会给予经济资助。成年子女对于失能老人日常照料的家庭外劳务购买,出于孝道承担或部分承担其劳务购买的经济责任也较为常见。这样的经济互助本质上仍然服从于家庭主义代际之间伦理性的“需求法则”,并不是泽利泽所说的在社会关系内部进行投入而在未来可能获取收益的“亲密关系的购买”。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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