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江西日报记者杨静报道:3月8日,省高院从全省法院甄选出10件保障妇女权益的家事审判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以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金钱观,展示健康的现代家庭伦理理念,综合“法、情、理”营造良好的婚姻家庭氛围及社会风气,为促进家庭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1创新家事审判助力妇女维权
严某(女)与张某于1990年12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现均已成年。自2008年5月起,双方因土地建房问题产生矛盾,争吵打闹,致公安机关两次出警。2021年6月,严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案例2家事回访让丈夫回归家庭
案例3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彭某(女)与周某于1994年8月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二女一子。
周某平时脾气暴躁,吵架时经常摔东西,对彭某进行打骂。彭某一方面考虑到子女年纪较小,需要一个完整家庭,另一方面因缺乏维权意识,隐忍周某的家暴行为。2021年9月,周某再次将彭某打伤,彭某无法忍受选择报警,并诉至法院要求与周某离婚。
上栗县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在审查彭某的起诉材料后,根据彭某陈述在婚内遭受周某殴打的事实,引导彭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官经询问彭某、周某,确认周某在婚内多次对彭某实施家庭暴力,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周某殴打彭某。
案例4独居母亲起诉四名子女
本案判决后法官多次回访,劝导督促宋某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给予母亲更多的关心和陪伴。宋某的四名子女均转变态度,对母亲宋某给予关心照顾。
案例5离婚后经济困难获适当经济帮助
邱某与张某(女)于2008年9月登记结婚。2015年4月开始,张某因疾病到医院治疗,后一直在父母家中居住,邱某对张某的生活及病情不闻不问,也未支付过任何费用。后张某病情虽得到缓解但仍需定期服药。邱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乐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5年张某患病后,双方开始分居,2020年6月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仍继续分居至今,夫妻关系未有改善,无和好可能,对邱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之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张某患有疾病自理能力弱且为低保人员,离婚时生活较为困难,邱某应提供一定经济帮助。综合考量后判决:邱某与张某离婚,邱某支付张某经济帮助20000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6离婚后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责任
2013年10月,王某(女)与张某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个孩子与母亲王某共同生活,父亲张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但自2015年9月起,张某便一直未支付抚养费,亦未探望小孩及履行其他监护责任。王某遂代理两个孩子提起诉讼。
本案发出的家庭教育令,系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全省法院首份家庭教育令。
案例7“外嫁女”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
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已于1997年去世。二人生育了三女一子,即刘某琴(女)、刘某英(女)、刘某红(女)及刘某军,子女四人在刘某去世前均已结婚。王某与刘某共有房屋一套,产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刘某。2019年5月,因该套房屋被征收,刘某军代领房屋征收补偿款600115元。刘某琴、刘某英、刘某红认为其作为刘某的女儿,应有权分配房屋征收补偿款,遂向法院起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刘某的遗产,妻子王某及三女一子均系法定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王某与刘某的共有房屋征收补偿款600115元,应归王某与刘某共同所有。在遗产分割时,王某因与刘某系夫妻分得一半。剩余300057.5元,王某及三女一子作为刘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各分得60011.5元。
案例8保护残疾妇女在离婚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夏某(女)与陈某于2015年3月登记结婚。2016年10月,生育一女。2017年1月,陈某外出务工,之后一直未归,也没有和夏某联系。2019年1月,夏某父亲将夏某接回娘家,从此夏某在娘家生活至今。夏某认为,其与陈某已经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夏某系听力、言语一级残疾人,有一定的听力和表达能力,但是目前没有工作和收入。
横峰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指定庭长办理本案,并积极与特殊学校联系,请其提供手语翻译、心理咨询等志愿服务,确保残疾妇女合法权益获得充分保护。该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分居已满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对夏某诉请离婚予以支持。鉴于夏某系一级残疾人,目前没有工作和收入,基本没有抚养能力,女儿判归陈某抚养。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已经生效。
案例9妻子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永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姚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并无特别财产约定,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钱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姚某在此期间向刘某无偿转账大额款项,属于赠与行为,所赠与的财产属其与陈某的共同财产。姚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某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在未取得陈某同意之下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陈某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应属无效行为。法院遂判决姚某与刘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刘某向陈某返还上述款项。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10离婚后终止妊娠费用谁来付?
赵某(女)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5月协议离婚。双方离婚时,赵某已怀孕但未发现。同年6月,赵某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时才发现已怀孕,后因故终止妊娠。术后赵某找王某协商分担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约24000元。双方协商未果,赵某遂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