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2月28日电修改前的《婚姻法》中对违反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在新《婚姻法》中首次提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被视为无效。近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内一些法院了解到,自新《婚姻法》实施以来,无效婚姻频现法庭,引起了诸多思考。
生出畸形儿——起诉近亲公婆婚姻无效
发现家外有家——起诉与“丈夫”的婚姻无效
记者在哈尔滨市太平区法院了解到,因为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大有人在,过错方不但要失去家庭,还要在经济上给予对方补偿,甚至受到法律制裁。
未到婚龄成婚——登记处应把“无效”关
据统计,在法院审理的无效婚姻当中,因为年龄不够的占了绝大多数。据北安市法院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受理的无效婚姻中因为未到法定年龄的占80%左右。这种情况让他们非常担忧,据介绍,三个月以前,有一名中专刚毕业的19岁女孩到法院申请无效婚姻。刚刚与丈夫结婚不到半年的她一到法院,就要求把她的结婚登记档案撤销。据了解,这名女孩是在中专毕业一个月后与其同班同学成婚的,因为女孩当时不够结婚年龄,女孩的家长对这件婚事是极力反对,但男方家长很同意此婚事,于是找熟人为他们办了结婚登记。然而,因为年龄小,两个孩子相处半年,几乎天天吵架,女孩更是后悔莫及于是要求婚姻无效。工作人员介绍:“像她这样的情况非常多,这让我们很担心,如果婚姻登记部门能够把好关,这样的情况会大大降低。婚姻可不是儿戏。”
无效婚姻——一个不同于离婚的概念
哈尔滨市南岗区李先生妻子婚前隐瞒患有“乙肝”的病情,导致孩子出生后不久夭折。李先生依据《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条款,将妻子告上法庭。
据介绍,李先生与韩女士2001年登记结婚。同年10月妻子临产,婴儿出生不久便夭折。经医生检查,李先生发现妻子患有严重的乙型肝炎并处于活动期。原来,韩某婚前患有严重的乙型肝炎,但在婚检中将病情隐瞒下来。李先生认为,依据《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妻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其婚姻关系应为无效。
法庭上,被告韩某对自己婚前患有“乙肝”并隐瞒病情的事实没有否认,但提出接受离婚,不同意婚姻无效。对此,有关律师解释说,婚姻无效与离婚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其明显区别体现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财产“各归各”,而离婚将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韩女士认为:“虽然我隐瞒了病情,但我毕竟付出了感情,并为他生育了孩子,他没有权力说我们的婚姻无效,难道结婚证从此真的能变成一张白纸?婚姻无效就像在打我的脸,我宁愿离婚。”
7月,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李先生与韩女士的婚姻无效。根据《婚姻法》规定,被告所患的乙型肝炎(处于活动期,极具传染性)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无效婚姻——财产如何分复最棘手
在无效婚姻的审理当中,怎样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是法院工作人员面临此类判决感到最棘手的问题。据了解,在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首先要以当事人协议为准。同时,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问题,应当着重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重婚以外的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据法院的工作人员介绍,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真正判决时,多数婚姻无效者,都是双方都有过错。双方又往往希望息事宁人,因此,财产上多是某一个人净身出户居多,很难达到公平处理。
婚姻成“事实”——别拿无效婚姻说事儿
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也有一些事实婚姻要求判决无效婚姻。据了解,《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的规定,但没有将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并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只是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列为无效婚姻。
据哈尔滨市太平区法院民庭工作人员介绍,许多没有登记的事实婚姻夫妻在遇到矛盾时,闹上法庭也申请无效婚姻,这是法律不允许的。从法院调研的情况看,不登记就结婚人群中,有少数是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或有近亲关系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但更多的是居住在边远农村因山高路远登记不方便,或登记时收费过高以及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造成的。这样一来,将结婚不登记的责任完全归于个人并不合理。因此,不能简单规定为无效婚姻。当然,也有专家和部门提出,既然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那么只要是不登记结婚就应属无效婚姻。这仍然是法律上一个热点话题。
婚姻无效——别人有权提出吗?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主体有婚姻关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和所在基层组织。但在这起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范围应如何确定?是将利害关系人列为申请人,无效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均列为被申请人参加诉讼?还是将利害关系人列为原告,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列为被告?这些问题一度让法院很难定夺。
哪些婚姻无效情况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律界人士认为,对于未达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很明显且容易查证的事实,无论婚姻当事人申请,还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不必经过开庭审理,应当按照类似于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特殊的审判程序予以解决,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仍按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继续开庭审理;对于因重婚或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事实,查证相对较难,因而应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并开庭审理,通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让被诉当事人充分行使抗辩权,以保证事实认定准确、裁判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