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婚恋_生活大百科共计11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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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相关问题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又称婚姻无效,是指欠缺婚姻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婚姻无效本身,并不是婚姻的一个单独的种类,而是用于说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一种法律后果。对于无效婚姻制度来说,它的构成应该婚姻无效的原因、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和主体,明确婚姻无效的法律后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9/01/id/339770.shtml
2.什么是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一、什么是无效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又称婚姻无效,是指欠缺婚姻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婚姻无效本身,并不是婚姻的一个单独的种类,而是用于说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一种法律后果。对于无效婚姻制度来说,它的构成应该婚姻无效的原因、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和主体,明确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等http://m.fabao365.com/channel/zhuanli/75705/
3.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而我国直到2001年修订《婚姻法》才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具体规定,采取双规制的立法模式,但由于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等问题,增设的这一制度存在许多缺憾。 二、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概述 1.无效婚姻制度的概念与内涵 “无效婚姻是指双方当事人婚姻的成立,因违反结婚的实质或者形式要件而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https://www.fx361.com/page/2019/1021/7857208.shtml
4.事实婚姻的认定[摘要]结婚登记是我国公民结婚的必备形式要件,但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不进行结婚登记就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这就是事实婚姻。通过辨析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重婚之间的关系来进一步理解事实婚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事实婚姻各有其不同的规定。我国从建国以来对事实婚姻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http://www.lwdoc.com/mqita/2018/92434.html
5.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典》之民法基本原则C. 可撤销婚姻 D. 效力待定的婚姻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婚姻法。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未到法定婚龄。未到法定婚龄的属于无效婚姻。由此可知,本题中甲与乙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https://hi.huatu.com/2022/1215/1277926.html
6.婚姻法(一)A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婚姻法》第12条明确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因此,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在法律效力上具有溯及力,双方婚姻关系被法律确认为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护。 B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不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具http://www.nx12346.com/zxkt/zjwg/zjflzx/202105/t20210529_398003.html
7.大一思修复习资料完整版(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①无效婚姻。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②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https://blog.csdn.net/qq_67692062/article/details/134170663
8.《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基于这种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思想,《解释》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采取了不同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但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要有严格的限制;请求撤销受胁迫婚姻效力的,只有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才能依法提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提出。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181
9.最高院法官解答:婚姻家庭纠纷案件35个热点难点问题(含民法典答:本案的症结在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与婚姻登记瑕疵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因婚姻登记上的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确规定,不能随意进行扩大解释。因此,对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关系的,只能从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婚姻要求的几类法定情形来处理,不能https://www.wxrb.com/doc/2022/05/05/168142.shtml
10.文摘夏吟兰婚姻家庭编的创新和发展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既是家庭人伦关系本质属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回应婚姻家庭现实挑战的必然选择,体现了婚姻家庭关系德法共治的特殊属性。 三、完善婚姻制度,体现法律公平正义 (一)修改禁止结婚条件,完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婚姻家庭编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从结婚的禁止要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11140.html
11.薛宁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她权益”增加几多149期主讲增加:如隐瞒重大疾病构成欺诈可撤销婚姻,并要求赔偿 另一方面,1053条增加了可撤销婚姻的情形。现行《婚姻法》关于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情形,就是胁迫。现在第1053条增加了基于患有重大疾病而构成的欺诈婚姻。 该条非常重要。第一个分号规定,一方如果在结婚之前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之前负有告知对方的法定义务。因为结http://wenhui.whb.cn/zhuzhan/jtxw/20201022/375889.html
12.民法典后论之“假结婚”高朋观点高朋研究由此可见,“假结婚”本身并非是法定的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但是若“假结婚”存在上述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五种情形的,那么其婚姻效力就可能存在无效的可能。反而言之,“假结婚”也是当事人自愿办理的结婚登记,满足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在无法认定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下,具有当然的婚姻法律效力。 http://gaopenglaw.com/content/details11_21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