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一、婚姻法概述(一)婚姻法的概念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2.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广义婚姻法
二、婚姻的概念(一)国外的规定1、《葡萄牙民法典》:“婚姻是两个异性的人之间根据本法典的规定,意在以完全共同生活的方式建立家庭而订立的合同。”2、美国《“捍卫婚姻法”法案》:婚姻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结合”。
(二)婚姻的概念1、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的法律概念:(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杨大文《亲属法》)。(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其含义:①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
这是婚姻的自然层次上的含义。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婚姻。②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婚姻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生活”。这既是婚姻对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要求,也是一直为人们所追求的婚姻在理想层次的含义。
③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
夫妻身份的公示性,是婚姻的现象层次上的含义。它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第一,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既要具有夫妻生活的内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公众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婚姻与婚姻关系不是同一个概念。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婚姻成立、存续而发生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的职能在不同时期侧重点不同1、生育功能人口再生产2、消费功能家庭消费是社会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但不占绝对优势3、教育功能突出4、生产功能物质资料的生产家庭与家庭关系也同样不是同一个概念家庭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与家庭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孙子女关系和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