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第二章知识点精析资讯

摘要内容主讲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及中国的法律体系等

一、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理财师顺利开展业务的保障:

法律将人们按照一定依据划分为具有特定属性的主体,如国家、组织、个人

法律规定人们对物的财产权利,如共有、公有和私有

法律规范人们处理物权的行为,如占有、使用、收益

法律使人们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即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约束人们的行为,即假定、处理和制裁

法律规范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二、中国的法律体系

在理财师的实际工作中主要涉及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两部分。三、民事法律关系介绍

1、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中法律关系的主体:金融机构和客户。

2、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民法通则》。

3、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

5、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6、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掌握)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法人成立的要件:(4条)

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在个人理财业务,特别是私人银行业务中,最常见的法人客户是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在我国,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代理制度

1、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特征

第一,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第二,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第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第四,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五,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3、代理的分类

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指定代理人按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4、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一般是委托合同关系。

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5、代理的法律责任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6、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四、合同法律关系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格式条款合同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无效合同(重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可撤销合同(重要)

签订合同有下列情形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订立合同是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7、合同的履行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

第三,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有:

违约金责任

赔偿损失

强制履行

定金责任

采取补救措施

五、物权法

1、不动产登记管理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2、动产的交付管理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抵押

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其他财产。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4、质押

债权人有权质押动产优先受偿。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其他财产权利。

5、留置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六、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七、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二)合伙企业法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指自然组织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普通合伙企业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个以上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八、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P51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P51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1、理财产品和客户分类的规定

商业银行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5个等级。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

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三级和四级,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五级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

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

超过一年未进行评估或者发生可能影响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网上银行完成评估,评估结果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1、禁止性规定

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

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

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本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采取抽奖、回扣或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不同销售渠道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依据至少包括: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超过65岁的客户,应充分考虑年龄、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遵守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

(四)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责令限期改正,还可以并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违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造成客户或银行重大经济损失的;

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挪用客户资产的;

利用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九、基金代销业务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

基金销售机构类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

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在其他金融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

城商行、农商行、期货公司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

独立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保险经纪公司等不少于10人

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应有一名以上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质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

包括:

公开出版资料

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

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短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下列情形: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代销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

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

按规定或行业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引用数据和资料应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

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摘自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清晰、准确。

2、登载基金业绩及风险提示的规定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的应符合证监会规范。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电视、电影、互联网资料至少包括5秒提示风险;电台广播以旁白形式提示风险。

3、特定基金的宣传材料

货币基金:并不等于存款存放银行,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存款存放银行,极端情况下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三)基金销售流程规范

1、基金销售流程规范

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人。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应向投资人公开。

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

应当根据反洗钱法要求进行风险识别,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应明确双方的反洗钱职责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它资料,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

应当依法为投资人保守秘密。

不得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3、禁止性规定

未经基金合同约定,不得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采取抽奖、回捉或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

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

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其他情形

1、保险兼业代理人的概念

2、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管理及业务范围

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

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业务范围以《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

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理财师在进行保险业务销售时,需遵守以下原则:

销售前需要了解你的客户

销售中要透明公开、有依有据

销售后要建立归档制度、积极处理客户投诉

(三)禁止性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代理再保险业务

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十一、银信理财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

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遵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揭示理财计划风险,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度测试

明示理财资金运用方式和信托财产管理方式

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法,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

银行理财计划的产品风险和信托投资风险相适应

每一只理财计划至少配备一名理财经理

十二、黄金期货交易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

(一)从业资格认证

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通过我国期货行业认可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交易人员至少2人、风险管理人员至少2人,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职,且无不良从业记录。

(二)禁止性规定

商业银行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应取得相应资格,不得利用自有的黄金期货交易资格代理客户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

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应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制度。不得利用其黄金期货指定结算银行优势,为其黄金期货交易谋取不当利益。

(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

(四)其它

第十三条原兑换水单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

第十四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三十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THE END

婚姻法释义第四章:离婚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1.什么是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我国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婚姻法分5章,共37条,对我国公民的婚姻原则、结婚年龄、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原则、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等问题,都https://mip.66law.cn/laws/443.aspx
2.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与特征,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当前位置: 首页 知识科普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与特征,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幸福是在一起 好评回答 《婚姻和家庭法》是规范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体现在《》、《》、《法》等法律规范中。其目的是维护家庭和婚姻的稳定和秩序。https://law.iask.sina.com.cn/jx/sh/87yVT4Ypoypr.html
3.从宗法制与古代法的关系所想到的古今婚姻制度宗法制的影响渗透在社会生活和人们观念的方方面面,其中古代的婚姻制度就深深打上了宗法制的烙印,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婚姻法彻底废除了宗法制下的婚姻观,确立了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观念的新境界。 一、宗法制的概念及特征 宗法制是指以父系血缘集团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制度,其发展分为上古时期的宗族制度和中古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19675.html
4.婚姻家庭法知识点6篇(全文)2.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家庭暴力、事实婚姻的概念 3.姻亲的基本分类(要求理解三种姻亲的基本概念,并会判断) 4.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概念;亲等的判断(罗马法、寺院法旁系亲等计算的区别) 5.结婚(婚姻成立)的概念及其制度的沿革;中国古代的聘娶婚;现行法律对婚约的态度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3ghri41p.html
5.确立婚姻成立与否之诉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即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定其二人间有无夫妻关系之诉。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在理论上对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缺乏研究,致使婚姻成立与结婚和婚姻有效、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等婚姻概念和婚姻形态相混淆。在实践中,由于没有适用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8/02/id/290478.shtml
6.第一节婚姻法2.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具体调整婚姻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婚姻法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婚姻法具有普遍性。人们一般都要结婚并生活在家庭中,因此婚姻法与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关系,在适用范围上具有普遍性。 第二http://www.360doc.com/content/23/1128/18/55518189_1105606682.shtml
7.现代中国社会文化嬗变研究(1919~1949):以婚姻?家庭?妇女(一)“离婚结婚绝对自由”与婚姻解放/75 (二)禁止童养媳和买卖婚姻/78 (三)军婚问题/80 (四)从《婚姻条例》到《婚姻法》/81 五 抗战时期的根据地婚姻建设/86 (一)婚姻法制的初步建设/86 (二)边区的婚姻解放热潮/88 (三)情与法的冲突/91 六 婚姻文化变革的特征/95 http://www.sociology2010.cass.cn/xscg/xzsk/ztlb/qt/201310/t20131011_19809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