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昌祯,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特邀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第七、八、九届全国政协委员,第五、六、七、八届全国妇联执行委员。
“昌言能拜,祯祥自来”,巫昌祯教授的名字出自《康熙字典》。巫教授自幼聪慧好学,尤擅作文。后考入朝阳大学攻读法律,自此走上法学之路。从朝阳大学到人民大学再到后来的政法大学,半个多世纪的风雨历程,成就了一代法学名家。
一、求真务实的学术观
巫教授从五十年代中期就已经确立了“务实”的治学态度。无论是在教学过程中,还是在法学研究过程中,巫教授一直强调要从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正是这种治学态度,使得巫教授的研究一直走在我国婚姻法学界的前列。
1、注重调查研究,在实践中发现问题
谈及巫教授对调查研究和生活实践的重视,不能不提及巫教授早年的两次重要调研活动。
1955年,25岁的巫昌桢参加了当时由彭真同志负责的民法典起草活动,成为起草小组年轻的一员。其间分赴广东、上海、武汉等地参加了三次立法调研,虽然由于历史的原因,这次立法活动不幸夭折,但对巫教授而言,这无疑是一次绝佳的接触实践的机会,通过立法调研,她掌握了大量的实际案例和一手资料,为以后的教学和科研积累了丰富的素材和经验。
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建立人民法庭”的调研活动,巫教授参加其中,深入东北三省进行实地调研。此次活动对巫教授的影响是终身的,巫教授重视客观实际情况、重视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的科研与教学风格自此形成——“在实践中,我掌握了大量丰富的实际材料。从那时起,我就养成了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在以后几十年的教学工作中,始终坚持和发扬了这种作风,从而形成我讲课的风格。”
巫教授始终坚信:没有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她认为,婚姻法所调整的内容是婚姻家庭关系,是真真切切的与每个人都要发生关系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因此,无论是教学还是科研,都不能脱离客观实际。只有从客观的实际情况出发,才能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那种仅仅是阅读各种文献资料,甚至闭门造车的做法在婚姻法研究过程中,虽不能说要不得,但起码不能占有主流。同样,仅仅了解实际情况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把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和事实进行理论化和体系化。在研究过程中,要遵循宏观与微观相结合、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原则,这样才能更高的服务于实践,解决生活实际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除此之外,巫教授还认为,只有进行了调查研究,熟悉了社会上的情况,我们所立的法,所治的学才有针对性,才具有目的性。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从群众来,到群众去”。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与生活实际脱节的现象发生,也才能最终实现我们学法、知法、立法、执法的目的。
可以说,巫教授的这种最朴实,同时也是最重要的治学态度影响了几代学人的成长。并深深浸透了巫教授一生的治学过程。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当时的一些老干部学生就对巫教授所教授的课程表现出很大的热情,认为巫教授的课比较“活”,与他们所认识和感受的生活关系有关。并真切的感觉到原来法律也可以“有血有肉的”。
这种脱离实践、急功近利的现象和风气长期存在于法学研究领域。对此,巫教授也是倍感担忧,她曾多次对当下“复古”文风的盛行提出批评。她认为论文,尤其是法学论文应当言之有物,学术论文的真正价值在于反映真实现象、解决现实问题;学者的真正水平在于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华丽的词藻、拗口的句段并非作者学术水平的标志,更非论文价值的标识。
巫教授的这种求实的治学态度,在修订1980年婚姻法的时候,得到了充分的彰显。当时,对于我国男女法定婚龄的意见有三种:一种认为是男女18周岁就可以结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规定男女都是25岁,以彰显中国特色;第三种意见是巫教授所主张的意见,她认为考虑到我国人口数量的因素,婚龄太低不好控制人口数量,婚龄太高一是与实际的生活情况不符,二是于国外的立法差异太大。所以,婚龄规定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是较为合适的。这个意见最终为我国婚姻法所采纳。巫教授在回忆这段立法经历时,认为虽然法律可以调整一部分生活关系,但是生活毕竟不是一块可以随便搓揉的泥团,必须要考虑到生活的特殊性,也好考虑到普通民众的接受程度。为了控制人口数量,实现我国特定的经济社会目的,可以适当地提高婚龄,但必须要符合实际,而不能过分激进。温和稳健的法律更容易被人接受,长远来看也更容易被贯彻实施,立法的目的也更易实现。
3、学术研究应站在时代发展的前沿
时至今日,巫教授仍然保持着相当好的阅读习惯,学术观念和学术思维始终站在时代的发展的前沿。在修订1980年婚姻法时,“解放离婚”是巫教授最为鲜明的观点。巫教授在当时就认为,感情破裂就可以离婚,这应当是法院主要考量的因素。这个观点与当时的“左”的“理由论”离婚观点产生了较为激烈的冲突。经过不懈的努力与坚持,巫教授的观点在婚姻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的婚姻家庭状况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巫教授认为,我国的离婚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感情问题不是法律所要调整的问题。用今天的眼光看,1980年的婚姻法关于离婚理由的规定,在用词上有些不合适;其次,80年婚姻法虽然克服了左的观点,解放了离婚制度。但是这不等于法律在鼓励离婚。目前社会上“婚姻猝死”、“闪婚”等现象严重,这不仅动摇了婚姻家庭制度,也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理念背道而驰。因此,需要对离婚自由进行修正与适当的限制,强调夫妻忠实义务。最终,巫教授的这个观点反应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
巫教授虽然年事已高,但仍然坚持阅读各种期刊、学术论著,仍然活跃在博士生的课堂和各种专题讲座上。巫教授清晰的思路,理性新颖的学术观点仍然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学子。
4、学术创新是学术研究的生命之源
对于年轻学者如何在学术上创新,巫教授有自己的看法。巫教授认为:学者创新至少有五个方面:
二是新的解释;所谓新的解释就是用前人没有使用的方法或视角去阐释或说明问题。例如,有学者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看家庭和婚姻。这就是用新的方法来解释已有的问题。就属于新的解释的一种。但对于新的解释,我们还是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为了标新立异生搬硬造一套看似比较“玄”的东西。这样的花架子在学术上是要不得的,而且也是不能长久的;
四是新的论据。新的证据是指在论述已有的观点或者新观点时使用了前人没有发现、没有使用过的证据;
五是新的对策。研究法学最终的目的是通过立法调整社会生活,通过法学研究提出新的应对社会情况的对策,不失为一种创新。这种创新在我国法制建设还较为落后的情况下,是很有实际意义的,是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的。
二、理性、独到的学术观点
1、对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法理论的思考
巫教授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毕业于人民大学,当时学校的教学全部以苏联模式进行,一批苏联专家直接给学生授课。得益于此,巫教授大学期间就接受了比较系统的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和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对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法理论有着全面地认识与深刻的思考。
2、对婚姻性质的揭示——婚姻是爱情的承诺
3、保持东方婚姻特色,继承传统美德,吸收国外有益经验
4、关于完善婚姻家庭立法的理论思考
此外,巫教授还在完善现有监护制度、建立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和非婚证子女的认领制度、建立家庭财产制度完善家庭抚养制度、完善现有离婚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思考、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推动了我国婚姻家庭法领域的研究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
三、经典的学术成果及立法贡献
五十余年的潜心研究、五十余年的案牍辛劳、五十余年天南海北田间地头的实地调研、五十余年的奔走呼号,巫教授不仅形成了自己理性独到的学术观点和风格,也为学术界贡献了大量高品位、有价值的学术成果、著述、教材,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学术观点和见解为我国立法所吸收借鉴,直接影响和推动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和进步。
(一)学术成果
1、主持或参与的课题
(1)20世纪80年代初期,主持了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六五”规划项目《因性、恋爱、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导致犯罪问题研究》的工作,担任调研组组长,并执笔完成了调研报告。该课题的研究成果以内部出版的形式发行。该课题获得了特别奖。
(2)20世纪80年代中期,参加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有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该项目由中国法学会主持。后由群众出版社出版。
(3)20世纪80年代后期,参加了《中国法学四十年》项目的研究工作。该项工作由张友渔主持,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4)20世纪90年代初期,主持了中国法学会“八五”期间法学重点研究课题《婚姻家庭制度立法研究》,课题成果《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由吉林人民社出版。
(5)20世纪90年代中期,主持了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课题《计划生育立法研究》。该课题未公开出版,由计划生育委员会编辑成册。
(6)20世纪90年代后期参加了“九五”课题《中国预防犯罪通鉴》,是婚姻家庭编的主编,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7)21世纪初,主持中国法学会课题《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课题成果《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
2、个人的著作以及主编教材
(1)教材类
巫教授个人撰写或主编或主编之一的有8种教材,如大学教材《婚姻法学》、《婚姻家庭法》《婚姻继承法学》《家庭社会学》等;中央电大教材《婚姻法论》;最高人民法院业余大学教材《中国婚姻法教程》;干部教材《中国婚姻法讲义》;中华律师函授中心的函授教材《中国婚姻法》等。这些教材在当时对于填补我国婚姻法教材的空白,推动婚姻法学的教育,普及婚姻法的基本知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词典类
巫教授主编或者合作的词典总共有6类;如《现代民法实用词典》由北京出版社出版,《中国司法大辞典》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中国法制百科全书》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百法释例全书》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妇女和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全书》由检察出版社出版,《婚姻家庭词典》由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出版。
(3)其他类
巫教授多次出访国外境外,先后赴日本、美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瑞士、哥伦比亚、委内瑞拉、菲律宾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等地,实地考察妇女、儿童问题,参加有关妇女、婚姻家庭方面的国际会议,进行学术交流,不仅为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界与国外、境外的学术交流搭建了平台,也展示了中国女教授、女学者的风采,她的学识和声誉受到国外学者的盛赞与尊重。她为联合国撰写的《中国儿童的法律地位》一文,已译成英文在联合国文件中发表。
(二)立法贡献
1、解放离婚
在法律上解放离婚,并将离婚与过错相区分是巫教授在1978年修订婚姻法时提出的观点。这个观点与当时“左”的离婚观点有很大的区别。在当时修订婚姻法过程中,巫教授认为,婚姻的基础是爱情,缔结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维系婚姻也应以爱情为基础。没有爱情的婚姻是死亡的婚姻,解除这种死亡的婚姻无疑对社会、对家庭、对个人都是有益的,它符合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感情破裂应当是离婚的理由,至于惩罚第三者以及其惩罚有过错的配偶等问题,不应当是婚姻法所要解决的问题。这样的认识无疑是具有前瞻性的,经过近30年的司法实践,也巫教授的这个观点被证明是符合实际生活状况的。
2、推动计划生育原则写入婚姻法
计划生育原则是1980年婚姻法中最瞩目的一个规定。这个规定不仅在我国以往的立法中没有体现,即使是在世界范围内的立法中也是相当罕见的。当时反对计划生育原则的观点认为这个原则是与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相悖的,不可能被人民群众所认可。但是,巫教授会同其它几位专家坚持了计划生育原则,并最终使其写入新修订的(1980年)婚姻法。
巫教授认为: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在旧中国,由于存在高出生率、高死亡率的特点,人口增长幅度不大。新中国成立后,出现了高出生率、低死亡率的新特点,从1949年到1997年近50年中,人口从5亿左右猛增到12亿左右。人口增长过快给我国建设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从当时的情况看,只有限制生育,减少人口数量才能够保证我国的长久发展,该原则涉及到了整个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全体利益问题,应当在法律里面明确规定。
3、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婚姻法
在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修订的时候。针对社会上新出现的各种家庭婚姻问题,如“第三者”“包二奶”“婚外情”等,巫教授提出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应当向对方互负配偶的忠实义务。
几经努力,在巫教授以及其他诸位专家学者的坚持和推动下,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被写入婚姻法,这个原则又一次填补了我国法律的空白。
4、率先提出追究离婚过错一方的法律责任
二十年后,巫教授的这一在当时颇具前瞻性的观点终于为立法所吸收,“离婚损害赔偿”被明确规定在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中,标志着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初步建立,使我国离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伏枥仍存万里心”“白头虽老赤心存”,巫教授执著于她钟爱的事业,为其痴迷、为其奉献。芬芳天下的桃李即为明证!车载斗量、汗牛充栋的研究成果和著述即为明证!共和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每一个前进的脚印即为明证!
学院路校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邮编100088昌平校区: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邮编10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