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三者插足”的概念,第1种观点认为,“第三者插足”主要是指与有配偶者通奸、同居的行为。它有4个基本特征,即故意、喜新厌旧、保持非法两性关系或暖味关系、侵犯的对象是合法婚姻。第2种观点认为,“第三者插足”这个概念不确切、不科学,有些第三者很难确定,难以划分谁是插足者,这一概念还有把婚姻破裂的起因完全推给第三者的含义,是不合理的。此外,有些第三者也是受害者,故改称“婚外恋”为好。第3种观点认为,对第三者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4种观点认为,第三者应受谴责,第二者(即搞婚外恋的已婚者)同样应受严厉谴责,就是第一者(受害者)也应吸取教训。
至于对第三者的惩处,一种观点认为第三者介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违背了婚姻法所确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已婚者与第三者通奸、甚至公开妍居,是变相的重婚行为。故对第三者应予以法律制裁,刑法应增加“破坏婚姻家庭罪”的条款。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者插足不造成人身伤害,不构成犯罪,不应以法律来制裁,应以教育为主。还有少数人认为,第三者没错,他或她追求的是爱情,爱情胜过一切。“苍蝇不叮无缝蛋”,第三者的存在,可以引起第一者的反思,考虑自己的家里为什么能插进第三者,从而加深夫妻间的爱,不给第三者以插足余地。
(三)关于拟修改《婚姻法》的讨论
以上讨论的主题虽然各不相同,有些看法也大相径庭,但最终的问题实际上都集中在应该如何认识婚姻与爱情,怎样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这一焦点上。过去的历次讨论之所以众说纷纭,没有头绪,主要原因就在于有关婚姻和爱情的理论不很清楚,或者说根本就没有什么成熟的理论,使讨论局限于就事论事之中。
婚姻和家庭紧密相连,尤其是在一夫一妻制度下,可以说所有的婚姻都是家庭。另外,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婚姻往往附属于家庭,只是到了现代,越来越多的婚姻才逐步成为家庭的主宰。也许正因为这样,历来的婚姻研究多散见于家庭研究的范畴之中。从勒普累和里尔开始,经巴霍芬、麦克伦南、摩尔根、马克思和恩格斯,到伯吉斯和默多克等,几乎无一例外。其间,也有韦斯特马克的《人类婚姻史》,罗素具有很强思辩色彩的《婚姻革命》等研究婚姻的专著问世,但为数很少。时至今日,大多数学科和研究者仍然把婚姻与家庭放在一起进行研究。这样做,固然有其必然与便利之处,但也很可能是导致婚姻研究至今仍然比较狭窄和肤浅的一个原因。
两性结合是婚姻的根本,研究婚姻不能脱离两性关系。另外,两性关系多种多样,研究婚姻也离不开对其他两性关系形成的分析。这就使婚姻研究有时不得不涉及人们的隐私问题,不得不触及社会的敏感地带,从而给研究本身带来了比研究其他的社会现象,如研究经济、教育等更大的、更多的顾虑和难题。这种由研究课题性质造成的困难,有时会使一个很有价值的假设无法论证,或使一项很有意义的成果难于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