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事实婚姻指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被公认的情形。1986年《婚姻登记办法》前后标准不同,之后未登记则按非法同居处理。
一、什么样的婚姻算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在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被周围群众公认为夫妻关系的情形。具体来说:
1.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若男女双方没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当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如果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可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2.在《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至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也遵循类似的认定标准。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将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
二、如何解除和处理事实婚姻
1.对于事实婚姻的解除,虽然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但一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包括行政手段或诉讼手段。
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因此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对于非事实婚姻(即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解除。但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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