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对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一千零四十九条中。根据该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完成结婚登记后,即确立了婚姻关系。若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3.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并未对事实婚姻作出明确的定义或规定,而是强调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
这意味着,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事实婚姻并不被直接认可,而是需要通过补办结婚登记来确立婚姻关系。
1.1986年3月15日以前,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起诉离婚时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若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则认定为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至1994年2月1日之间,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在同居时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若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则认定为同居关系。
3.1994年2月1日之后,凡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事实婚姻在某些情况下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法律地位始终低于正式登记的婚姻。
因此,为了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建议男女双方在确立婚姻关系前,应当尽早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只有一种可撤销的婚姻,即被胁迫的婚姻。当男女双方中的一方因胁迫而结婚时,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受胁迫的一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其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则是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在这种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婚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尽早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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