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但在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颇有“离婚难”现象。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如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在离婚诉讼中裁量是否准予离婚的主要标准。但判断感情是否破裂,其实是具有一定主观性的。即使当事人在间隔六个月以后第二次起诉离婚,如果没有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法院也不必然会判决离婚;
《婚姻法》(1980)
1981.1.1生效,已废止
第二十五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2001修正)
2001.4.28生效,已废止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
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字面解释,是否意味着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未判离后,只要原告能够证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其再次提出的离婚诉请就应当被支持?该条款未对“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冠以“因感情不和”的限制;未限定是何种原因导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虽满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但不满足该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规定的情况出现时,是否仍会判决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是否判决离婚的问题上,无论被告是否同意离婚、无论原告是第二次起诉离婚还是第三次起诉或者多次起诉离婚,法院如果认定符合“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条件,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将会增加不少。
那么第二次起诉离婚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第二次起诉离婚与二审的区别。
部分当事人把第二次起诉直接表述成二审,二者管辖、诉讼程序限制等均不同,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二、提起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六个月期限与分居满一年的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三、关于“家暴”、“赌博”、“吸毒”等情形的证据
有参与网络赌博的记录或是线下赌博,购买毒品,家中吸食毒品的物品拍照,被要求戒毒的证据。
一般的婚外情,一夜情、长期嫖娼等均可作为感情破裂的理由,故相应的记录都可作为证据使用。
四、关于“分居”的定义
五、被告开庭时不来,法院是否能判决离婚?
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缺席,法院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很大程度上无法查清,可以不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如果拒不到庭就可以达到判决不予离婚的目的,势必会有越来越多的被告采取这一手段,大大影响正常庭审秩序,这个显然也不是我们的法律所追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