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以为同性婚姻合法化就太平了,之后是无尽的争议思想市场澎湃新闻

“没有一种结合比婚姻更加意义深远,因其融合了爱、忠诚、奉献、牺牲以及家庭的最高理想。通过缔结婚姻,两个人得以比各自曾经更为强大。如同这些案件中部分申诉人所述,婚姻中包含着死亡亦无法阻挡的爱意。我们不应错误地认为这些男人和女人不尊重婚姻的理念。他们的申诉表明他们确实尊重婚姻的理念,并且是如此深切地尊重这一理念,因而寻求这一理念能够适用于其自身。他们不愿生活在孤独之中,被排除在人类文明最为古老的一项制度之外。他们所要求的是法律之下享有平等尊严的权利,而宪法赋予了他们这项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2015年6月26日

伟大的胜利

作为一个简单的背景介绍,美国最高法院本次判决的同性婚姻案件实际上包括不同当事人在四个州分别提起的诉讼,即在肯塔基州的Bourkev.Beshear案,在密西根州的DeBoerv.Snyder案,在俄亥俄州的Obergefellv.Hodges案以及在田纳西州进行的Tancov.Haslam案。这四个州在美国司法体系下均属于第六上诉法院司法管辖范围,在此前的诉讼程序中,第六上诉法院先后支持了各州禁止或拒绝认可同性婚姻的法案,随后四个案件的当事人均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发出调取案件令状(writofcertiorari),明确指出这四个案件都涉及以下两个问题:1、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是否要求各个州许可两名同性之间的婚姻;2、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是否要求各个州认可在承认同性婚姻的州内所缔结的两名同性之间的婚姻?

需要说明的是,同性婚姻案件本身并不必然意味着需要最高法院的介入。在美国法律体系下,许可婚姻的权利被广泛认为归属于各州,这是为什么以上四个案件都是在各州范围内根据州法提起,以及为什么会有第二个问题存在的原因。但是正如最高法院在调取案件令状中所指出的,由于这些案件均涉及对于宪法问题的解释,因此最高法院同意接受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这四个案件合并审理,以维护宪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解释和适用。

作为本案核心的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在美国宪政史上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在其第一款中包含着几乎所有民权运动均会涉及的两个条款:“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正当程序”条款禁止各州未经正当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权利;“平等保护”条款则要求各州在其管辖范围内向所有人提供平等法律保护。在美国民权运动史上,最高法院在处理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v.BoardofEducationofTopeka)时,正是依据第十四修正案推翻了种族隔离制度。

长达二十多年的法律拉锯战

在最高法院决定受理本次四个案件之时,同性婚姻合法性的问题已经在各州及最高法院层面经历了长达二十多年的法律拉锯战。1993年,夏威夷州最高法院在Baehrv.Lewin中作出一项历史性的裁决,宣布夏威夷州禁止同性婚姻法案是一项建立在性别基础上的歧视性法案。尽管这项裁决并未直接宣布夏威夷州禁止同性婚姻法案违反州宪法,但却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有州最高法院认为同性婚姻可以得到许可,让支持同性婚姻的人群备受鼓舞,由此促进美国全国范围内涌起了争取同性婚姻权利运动的一波热潮。然而,反对同性婚姻的呼声也随之水涨船高,作为回应,夏威夷州随后通过了一项州宪法修正案明确禁止同性婚姻,夏威夷州最高法院由此在1999年的一项判决中援引该项宪法修正案拒绝承认同性婚姻的效力。也正是在这一时期,美国国会于1996年通过了《保卫婚姻法案》,明确将“婚姻”定义为两名异性之间的结合,由此排除了同性婚姻的可能性,并使得同性伴侣无法享受联邦法律赋予婚姻伴侣之间的种种权利。在此之后,众多州纷纷通过了类似法案,重申了国会所确立的异性婚姻原则。

此后十余年间,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与反对者在各州进行不懈的拉锯战,在少数州,同性婚姻的支持者取得了胜利,促使州议会或法院以立法或判决的方式承认了同性婚姻,然而在多数州,同性婚姻仍然是一个禁区。在此期间,最高法院先后做出了两个引人注目的裁决,成为打破僵局的有力推手,而这两个案件中所确立的先例,也在本次判决书中被反复引用。

第一个裁决来自Lawrencev.Texas一案。在这个案件中,JohnLawrence和TyronGamer作为一对同性伴侣,1998年在Lawrence家中进行性行为时被逮捕,随后被控违反得克萨斯州禁止同性性行为的法律。历经多轮上诉,这个案子最终来到了最高法院,也将一道难题摆在了各位大法官面前。这个难题是,早在1986年,最高法院在一个案情极为相似的案件(Bowersv.Hardwick)中,曾经做出裁决,维持佐治亚州一项禁止鸡奸行为的法律的效力。那么在这个案件中,是否应当遵循这一先例,维持得克萨斯州禁止同性性行为的法律?最高法院的答案是否定的。在2003年做出的裁决中,最高法院宣布得克萨斯州禁止同性性行为的法律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因而无效;同时,最高法院宣布此前在Bowersv.Hardwick案中做出的裁决是错误的,应予推翻。肯尼迪大法官在其执笔的多数意见中解释道:“这一案件无关于少数群体……也无关于政府是否必须正视认可同性恋者寻求形成的任何关系。这个案件关于两个成年人,在彼此完全同意的情形下,是否有权进行某种在同性关系中通常可见的性行为。上诉人的私生活应得到尊重,他们在‘正当程序’下的自由权利保护他们自由进行其行为而不受任何政府干涉。”

在这样的背景下,面对全国范围内的分裂和争议,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最终一锤定音,推翻了第六上诉法院此前在四个案件中所做出的判决,宣布同性伴侣应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这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内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得以确立,而目前仍反对同性婚姻的各州将被迫修改其法律,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承认并认可同性婚姻。在本次判决的多数意见中,作为执笔人的肯尼迪大法官以优美的文辞和充满感情的论述,回顾了婚姻、自由和平等这些古老议题的历史和现状,逐一分析了案件当事各方所争议的观点。

同性婚姻的政治

此外,站在美国法律角度,同性婚姻并不仅仅是一个平等保护的问题,它同时还涉及联邦权力与各州权力的分配,以及立法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因此本次判决也涉及了另外一个双方争执不下的问题,鉴于婚姻是一项传统上由各州予以立法的制度,那么同性婚姻究竟是应当通过立法程序合法化,还是可以由法院作出裁决予以合法化?当前案件中的同性婚姻反对者正是以此为由,主张同性婚姻问题不应当由最高法院或各州司法机关介入,而应当由各州立法机关在民意辩论的基础上予以决定。肯尼迪大法官在多数意见中回答道:“当然,美国宪法相信民主是作出改变的适当途径,只要该等程序不会减损(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因此,肯尼迪大法官宣布既然婚姻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那么任何立法不得限制任何个人的该项基本权利,相应的,任何个人也无需等待立法机关采取行动以维护他的基本权利。换句话说,当涉及到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时,既然最高法院享有最终的裁判权,那么其当然可以随时介入,作出裁决,而任何立法机关经由民主程序作出的任何决定也不得与最高法院的裁决相冲突。

争议的开端

肯尼迪大法官执笔的多数意见以一种恢宏的气势宣告了二十多年来不懈努力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支持者们的全面胜利,但却绝非意味着长期以来围绕同性婚姻合法化议题的所有争议的终结,尤其是那些来自于LGBT人群以及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们的争议。甚至我们可以预言,肯尼迪大法官执笔的多数意见中所表达的对于婚姻制度神圣化的认可,无论是基于一种理念或仅是一种策略,一定会激起包括LGBT人群在内的更广泛人群的批评之声。

首先一种非常广泛的争议是,同性婚姻是否应当成为LGBT平权运动的一个主要目标;换句话说,是不是值得LGBT平权运动的支持者投入如此巨大的人力物力来争取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这种激进观点非常有趣的一点是,它不仅仅涉及同性恋群体的权利,也涉及妇女权利,比如已婚妇女是否应当使用夫姓被称为“某太太”;更为广泛的,它是对于整个婚姻制度的挑战。

在这一点上,可以说LGBT运动中较为激进的一部分与反对同性婚姻的人群看到的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因而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LGBT运动中激进的一部分认为将同性伴侣关系纳入婚姻关系,将会极大加强婚姻关系的力量,从而有损推动婚姻之外多类型伴侣关系的发展;而反对同性婚姻的人群则认为,如果将同性伴侣关系纳入婚姻关系,就是在消解人类数世纪以来形成的婚姻观念,会像我们所说的“稀释”的概念,将越来越多的因素加入到一个传统的概念之中,意味着这个传统概念不再保持其自身的纯粹,因而会慢慢走向消亡。因此,从这些同性婚姻的反对者的视角出发,同性婚姻非但不会加强婚姻关系,反而恰恰会成为摧毁婚姻制度甚至是更多传统社会价值的一个开端。

斯卡利亚大法官在Lawrencev.Texas一案的反对意见中提出过类似忧虑,当最高法院以保护个人自由权利为依据推翻禁止同性性行为的州法律后,斯卡利亚大法官反驳道(大意):所有法律事实上都是出于某种道德判断,如果我们认为道德判断不应当影响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那么所有有关禁止重婚、同性婚姻、乱伦、卖淫或兽交的州法律都将因此遭受质疑。

斯卡利亚大法官的质疑至少在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一点上已经得到证实。那么延续着最高法院在多数意见中所表达的原则,意即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不可侵犯,爱与承诺是婚姻的核心要件,我们同样可以沿着斯卡利亚大法官当年的思路继续发问。如果道德判断不应当影响个人自由选择权利的话,一夫一妻制是否可以被否定?我们是否可以允许多人婚姻?只要这段婚姻中的各方都是自由选择,并且相爱和承诺?这个问题或许现在不会有一个答案,但却可以证明,同性婚姻合法化确实不仅仅涉及同性恋群体的权利,而关乎整个社会对待伴侣、婚姻甚至是个人自由选择权利的总体态度。

来自跨性别者们的争议,展示了为什么同性婚姻合法化运动被批评为占用社会资源过多的另一个原因。然而无论如何,在同性婚姻已经获得胜利的今天,更多人开始将目光投向LGBT平权运动的下一步发展,当前为同性婚姻议题占据的巨大社会资源至少会有部分能够释放到LGBT平权运动的其他议题之中,这对当前受到重视程度相对较低的那些议题而言,也不啻为一个利好消息。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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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实婚姻法的界定(全文)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已有配偶包括已经登记结婚或已经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符合上面事实婚姻要件),原配偶没有死亡或没有解除原婚姻关系。 2、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 事实重婚是重婚的一种类型。在婚姻法学中,已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称为法律上的重婚;已有配偶https://www.99xueshu.com/w/dsuygij08z1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