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培养方向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法律硕士培养方向,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2.职业化视角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构建

3.医学院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构建

4.法律硕士职业技能培养的实践路径

5.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习实践环节模式设计探析

6.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设计研究

7.全日制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8.从负动机角度探讨法律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英语教学

9.诊所式教学法在法律硕士课程中的应用

10.法律硕士“双导师”培养模式研究

11.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的问题与对策

12.论法律硕士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衔接机制

13.案例教学法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实践分析

14.“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坊”实验计划总结

15.浅析广东省法律硕士特色教育培养研究

16.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特色教育优势与发展探析

17.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初探

18.论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

19.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及其改革研究

20.关于提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质量的研究报告

21.“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的完善与推广

22.知识产权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探讨

23.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24.法学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之完善

25.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模式研究

26.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与西部高校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改革

27.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初探

28.法律硕士学科教学(英语)议论文写作模式之问题探究

29.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的思考

30.贵州大学法律硕士教育方法改革初探

31.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背景下法律硕士教育改革思考

32.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实践基地教学研究

33.法律硕士状告母校无需尴尬

[关键词]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同质化培养模式

[作者简介]程燃,复旦大学高教所硕士生(上海200433)

一、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现状

培养目标方面,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有着不尽相同的培养定位。法学硕士设置的初衷是为法律教育和科研机构培养学术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Academiclawyers)而非实务法律人(Practicinglawyers)。而法律硕士(JM)的培养目标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传统的法学硕士教育更侧重于学术,而非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是法学家;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是法律家(即所谓的律师),也就是既有一定的法律功底,又有很强的实践能力,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从业人员。法律硕士教育所培养的人才重应用、重实务,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突出。相比于法学本科的基础通识教育和法学硕士的学术研究教育,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职业能力的培养,旨在培养面向各行各业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以满足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课程设置与教学模式方面。根据培养目标,法学硕士应当以学术研究为导向,而法律硕士教育和教学的全部工作都应该围绕培养宽口径、重应用、高层次、复合型的优秀人才来进行。对比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所开设的必修课课程可以看出,法学硕士开设的方法课、对比课突出了研究型特点,而法律硕士所设课程与本科生课程较为接近,体现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差异。但目前法律硕士的课堂教学基本还是遵循课上满堂灌的教育模式,依旧是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学内容也同样是侧重于理论,实践性课程的设置远远不能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同时,因课程设置没有实现与其他学科和法学知识的有效结合,致使法律硕士的跨学科优势难以发挥。

科研与论文方面。由于两者培养目标的区别,法学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多强调学术研究方面的能力,重视理论分析,而法律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则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应通过多分析实际案例来阐述理论。现实中,大部分高校法律硕士的论文要求与法学硕士没有实质区别,对两者的科研和论文要求混同。加上法律硕士的生源是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其法律基础知识积累不够,科研能力也难以得到有效提高,导致其实际水平甚至不及法学本科生。这使得法律硕士不能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影响了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评价。

质量评估体系方面。英国大学的做法值得借鉴――法律硕士培养侧重在本科基本训练基础上提高实际运用技能,学生选课通常集中于某一专业方向,只需选择几门课程,并且一般不写论文,只要考试通过就可以获得学位,通常以法律实践能力为考察核心;法学硕士则需要写论文,但不需要修习过多的课程,通常以科研能力的提高为考查核心。这既适应了不同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又突出了应用型和学术型人才的培养区别。

二、大学应该培养法学家还是培养律师

司法考试法学教育复合型人才

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历史沿革

从1986年起,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开始举办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以通过全国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取代单纯由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做法。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为加快律师队伍发展,从1993年起改为每年举行一次。1995年前,中国没有对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1995、1997、1999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2001年10月,两高与司法部联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此,想成为法官、律师、检察官的人站到了同一起跑线上,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序幕由此拉开。

二、法学专业的成长与司法系统实际需求的冲突

2003年,全国共有8848人完成学业,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当年在校生规模为2.3万人。目前法律硕士的招生分为全国联考和五部委联考,后者主要针对政法系统内部招生。截至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招生院校以达49个。

2006年北京市1381名毕业生竞考北京检察院110个岗位,法院录用176人,招录人数与报考人数间的比例达到12.6∶1。据悉,参加此次考试的1381名应届毕业生中,名牌大学的毕业生占到了91%。其中,硕士研究生756人,占55%,而绝大部分应试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都已经通过司法考试。进入公检法的比例越来越低,从事本行的越来越少,从中国政法大学06级1400名毕业生看,除了读研究生的300人左右,出国深造的50人左右,进入公检法的160人,从事律师职业的30人左右,公务员的400多人,还有400多人进入什么行业?校方的说法是“进入各行各业”,涵盖各种企业、事业单位。而我们调查的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06级法学专业104名毕业生中,继续深造24人,派遣回原籍6人,7人待业,剩下76人中有3人从事政法工作。“本行比例”3%在其进入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企业中,有银行、出版社、贸易类企业、教育单位,甚至还有进入科技、医疗卫生、建筑、冶金、机械、汽车类企事业单位,等等。我们无法得知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这些单位中究竟承担什么工作,但是与我们心中固有的法学专业理应的去向似乎还有差距。

三、司法考试与本科教育的衔接

大陆法系法律教义学的教育方式,理论和实践的脱节,无法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改革势在必行,但是改革应尊重规律、立足国情、反映发展趋势。借鉴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和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改革目前的本科教育,在四年本科教育之上增设实务教育课程,加强对考生法律事务操作能力的培养,以适应司法考试要求。

参考文献:

[1]丁相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N].人民法院报,2002-4-1.

跨专业考研也并不是想象的那么难,好多时候,大家都是一样的起点,认真备考,跨专业考研成功的概率也是非常高的。

一、会计学

据统计会计学是跨考人数最多的一个专业。学员本科专业大多为统计学、财务管理、金融学、市场营销及国际经济与贸易等,跨度并不算大,好多理工类的专业也会选择跨考该专业。

就业方向会计师事务所、国有企业、银行、外企等,薪资也相对较高。

二、金融学

跨考金融学专业中理科背景的更多一些,因为金融学需要很强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所以理科类的专业比较占优势。

看一些金融分析师的招聘要求,好多公司明确要求工科背景的毕业生,其实这不是歧视,因为相对于文科类专业,理工类专业的逻辑思维与分析能力更强一些。

该专业就业人才的需求主要集中在高端市场,例如高校教师和大公司市场研究分析、基金经理、投资经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薪资相对也会很高。

三、法学硕士

法律硕士是最纯粹的跨考专业,因为它只招收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除去个人爱好和就业等因素,考生热衷报考法律硕士还有一个原因:不考数学!

还有法律硕士是全国统考,教育部统一出题,有统一的参考教材,所以无论考哪个学校,复习方法以及参考书都一样,直接消除了跨专业考生担心比别人基础差的顾虑。

法学的就业方向有地方公务员、国企、大投行、银行、保险公司、券商等。

四、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可以看成管理学上的"万金油",几乎每行每业都离不开它。现有的行政管理职业无论政府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都需要行政管理专业人才,所以就业机会也会很多。

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新企业的建立,老企业的扩大,七分管理。因此,企业等单位增设行政管理人员职位便成为大势所趋,这从量上增加了本专业人才的就业机会。从目前来看,本专业人才需求量正呈上升趋势。

就业方向适合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管理、政策研究、管理规划、外事交流、宣传策划等工作,但是行政管理往往没有很明晰的工作范围,升职空间不大,好多时候要从杂活做起。

五、新闻传播学

传统纸质媒体、广播电视媒体和期刊是我国传媒市场的中流砥柱,他们依然是新闻潮流的主角。现在新媒体迅速发展,新闻传播学本科毕业就业率相对较高。并且他们更需要拥有各种人文社科、自然科学等学科背景的毕业生,着力培养专家型新闻业从业人员。

报考学科门类政治外语业务一业务二总分01哲学5040909032002经济学5555909033003法学(不含理论)505090903300305理论5040909032004教育学604518029505文学(不含艺术学)605590903500504艺术学4030858530507理学5545809031008工学(不含照顾专业)50508085325工学照顾专业(0801、0807、0815、0824)4040707030012管理学50509090345专业学位类别政治外语业务一业务二总分0251金融硕士555590903300255保险硕士555590903300351法律硕士504580803100551艺术硕士403085853050552翻译硕士605590903500851建筑学硕士505080803100852工程硕士(不含软件工程领域)50508080310085212软件工程采用教育部一区工程硕士线0953风景园林硕士505080803101251工商管理硕士(MBA)501001751252公共管理硕士(MPA)45951551253会计硕士5555110703301256工程管理硕士4090145

(二)参加全国统考、面向行业委托培养的考生

类别政治外语业务一业务二总分030105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方向)5040809030507010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精算与风险管理方向)45409090300

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展了法律诊所教学。总体来讲,我国实践性教学取得了一定成就,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但只能算是刚起步,开展实践性教学的学校相对于全国二百多所法律院校,仅是凤毛麟角,没有形成规模和气候。然而,法律实践已证明实践性法学教学是一种全新独特、科学实用的法学教学模式,能使学生在思考和快乐中接受法律,在实施中受到广大学生的喜爱;它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了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必将受到公检法等实践部门的肯定;它能无偿给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体恤贫弱者,匡扶正义,服务社会,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欢迎。因而以“诊所教育”“、法律辩论课”为主的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是今后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趋势。教育部和各法律院校必须充分认识到这种教学模式的优势和价值,积极创造条件,克服困难使其深入发展,以彻底改变目前僵化、死板、纸上谈兵的教学方法。目前,实践性教学难以占据法学教学的主导地位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重点就法学教学目标和学制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及解决对策加以探讨。

二、我国法学教学目标问题及其完善

目前实践性法学教学除少数高校在国外基金的支持下开展以外,并未在全国广泛推行和实施,它要撼动传统教学模式,占据高校法学教学的重要地位还存在以下障碍。

(一)法学教学目标模糊不定

(二)确立有侧重点的双重目标为实践性教学指明方向

三、我国法学教育学制问题及完善

(一)学制太短不利于实践性教学的深入展开

(二)延长学制保证实践性教学的顺利进行

关键字:法学;多学科交叉培养;教学改革

一、目前我国高职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

3.法学专业毕业生供应与需求信息不对称。实际上,高职院校毕业生不断增多导致毕业生就业面临困难,但不能仅以数量的增多而得出法学专业就业人数供大于求的结论。实际上,在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上,仍存在大量的缺口。虽说法学毕业生就业的渠道有限,比如公检法等行政、司法系统以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律师,再加之公司等社会单位法务、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等渠道,皆是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渠道,以此来讲,法学专业的就业渠道相对于其他专业来说应当是比较广泛的,但是为何法学专业的就业率及就业对口率较低,原因就在于供求不对称,主要由于竞争的日益激烈及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严重缺乏。因此,导致法学专业相对“供大于求”。

因此,面对我国高职法学教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必须实施以多学科交叉培养为导向的高职法学教学改革研究,从而生产出“产销对路”的法学人才,而首先就应当从法学教学改革抓起,结合市场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及我国社会转型期及法律制度等因素,从多学科交叉培养、培养教学目标、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设置、教材的选择、教学方式的改变及考核评估模式的改革等方面着手,从而培养出满足社会需求的法学人才。

二、多学科交叉培养的基本含义及意义

1.交叉学科的基本概念。交叉学科包括广义与狭义两个层面的概念,狭义指的是由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相互交叉的地带发展出来的科学;而在广义上交叉科学不仅包括狭义的学科,还包括各个学科大门类内部各个学科交叉所形成的学科。

2.交叉学科的提出及在我国的发展历程。1926年是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心理学家伍得提出了交叉学科的概念,并在20世纪60年代日趋成熟,但是在我国明确这一概念却在2006年国务院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提出了加强式交叉学科的研究。在2007年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重视发展交叉学科;到2010年明确指出“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团队”、“促进多学科交叉和融合”,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升到了战略高度。

3.多学科交叉培养的意义。自然界各种现象之间本来就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人类对于自然界的认识所形成的科学知识体系也必然具有整体化的特征。科学史表明,科学经历了综合、分化、再综合的过程。现代科学则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而交叉科学又集分化与综合于一体,实现了科学的整体化。学科交叉是“学科际”或“跨学科”研究活动,其结果是导致的知识体系构成了交叉科学。

交叉学科作为综合性、跨学科的研究,有利于发展前沿科学,取得科学突破,解决人类面临的重大复杂科学问题、社会问题和全球性问题。因此,我国需要加速发展科学技术,提倡交叉科学的研究,把交叉学科的研究放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性地位。

三、以多学科交叉培养为导向的高职法学教学改革策略

1.高职法学教学培养目标的改革。交叉学科目前作为我国教学事业的战略指导思想,应用在法学教学方面,则体现在高职法学教学培养目标的变化。法律职业背景及需求决定了法学专业的学习不仅需要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更需要的是法学教学的应用性和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性,因此在大多数国家,法学教学的基础为其职业知识体系,是一种技术理性,一般法学培养包括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及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但是归根到底,法学理论的研究在于其法学在社会实践中的应用,因此法学教学的培养目标应该一改传统法学知识的传授,而更加注重法学的实用性。把高职法学教学纳入到职前教育的范畴,改革为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高职法学教学目标。

实际上,在国外很多国家的法学教学中,要求法学本科的学习必须建立在具有其他知识体系的基础之上,比如美国法学的学习必须到了一定程度之上才能有资格报考法学专业,而我国法律硕士专业的设置也是基于该培养目标,但目前我国法律硕士专业的发展却有所背离。正如目前的就业现状来说,我国目前的法律硕士专业毕业者面临着众多的问题,如科目划分及公检法招收等方面的资格限制问题。因此,法学教学目标除了对教学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结合之外,更加注重学科的交叉学习。

3.以多学科交叉培养为导向的培养模式、课程体系的改革。目前国外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主要存在三种教学模式,第一种是英国和欧陆模式,即是从高中招收法律本科,但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加念一年的法律职业培训课程,然后再进行1~2年的专业实习,方能取得专业的执业资格;第二种是北美模式,这也是我们之前讲到的从非法律专业本科招收的法学专业学生,通过入学考试,学习三年,获得法律本科学位;第三种是澳大利亚模式,即将法学本科教育与其他专业的本科教育同时进行,经过6年左右获得双学位。我国目前的高职法学教学与第一种英国和欧陆模式相仿,但是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只需获得司法考试资格,通过一年的实习便可获得律师执业的资格。但是要想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学人才,则必须改革高职法学教学的培养模式,更为严格的法律职业资格进入,改革高职法学教学的课程体系,更加注重培养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技能及法律素养的实践性法律人才。

四、结语

受到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思维和方法等不同所造成的“学科壁垒”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目前高职法学教学法学多学科交叉培养受到制约。为了实现我国新时期国家教育事业的长足发展,培养“重法学理论知识基础、强化多学科交叉发展、拓法学教学视野、推动法学教学理念方法创新”高职法学教学理念,需要从科学合理的法学课程设计、改革传统的法学本科招生机制、打破多学科交叉体制阻隔、改善法学教学考核评价体系等方面进行改革,从而营造出以多学科交叉培养为导向的高职法学教学的良好氛围。

[1]谭金可,热依汗古力喀迪尔.以多学科交叉培养为导向的法学教学改革研究[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4,(3).

[2]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11,(7).

张仲阳(1989.08-),女,汉族,安徽省马鞍山市人,在读研究生,法律硕士,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环境法。

摘要:婚姻关系受到第三者的干扰,往往影响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同时衍生其他犯罪,但国内现行立法无法为此类问题提供好的处理方式。本文第一部分引用案例说明问题的存在及严重性;第二部分通过对立法现状及学界争议的分析,并提出作者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论证作者的建议以及完善立法的必要性。

关键词:婚姻关系;侵权责任;第三者;赔偿

一、案例援引

案例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李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第三者”要损失费2500元,经审理,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敲诈勒索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榜荣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二:广西资源县杨某认为妻子与该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恼怒之下殴打并用刀威胁勒索钱财,经审理,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中的丈夫只是普通百姓,只因一时的不理智却成为了犯罪分子,接受法律对其的惩罚。然而婚姻是法律所承认的结合,为相爱的人以共同生活为目的。遵守忠诚义务是夫妻之间最重要的准则。当男女一方背叛另一方而发生婚外情,无过错方权利又该如何得到保障呢?难道除了采取暴力、威胁等极端的手段以外,没有其他适当的方式么呢?就此笔者将在下文针对国内现行有关立法以及学界的一些不同观点来对这个问题的存在进行若干探讨。

在社会传统观念中对于“妨害婚姻关系”的行为是如何界定的呢?一般来说一男一女的关系从浅到深分为:普通关系、开始通奸、进行同居、事实婚姻、法律婚姻。然而我国法律对于此种严重干扰婚姻关系的通奸行为是没有任何惩罚性规定的[1]。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似乎可以认为与他人通奸的一方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经明确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2]。那么偶尔通奸就不符合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一条件,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是《解释一》的第三条又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受理的,裁定驳回。”

(一)赔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二)降低“因夫妻一方出轨后,另一方对第三者采取伤害、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的犯罪率

本文前面列举的案例其实仅仅只是冰山一角,以往的报道中,出现双方互殴、敲诈勒索、甚至发生命案的情况经常可见。无过错方感到悲愤、羞辱、沮丧、受人讥笑,自己的婚姻家庭受到严重破坏时,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民法却找不到任何渠道来获取救济,无奈下采取不适当的私力救济,最后酿造了更大的悲剧。明确妨害他人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使得被害人在权利被侵犯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相应的救济,由《侵权责任法》来调整这类法律关系,实为笔者所想到的最好的方法。而且在明确妨害他人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后,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存在侵权之债的,被害人即使一时不理智,采取了敲诈勒索的方式来获取赔偿金,也非有必要上升到犯罪的地步。因为一旦确立了这种侵权责任,当事人之间就存在了侵权之债,无过错方若以敲诈勒索的方式来寻求赔偿,就不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也不再如此严重。所以,在立法上确定“妨害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极有必要!

(三)有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培养正确的婚念观、价值观

父母作为子女的第一任老师,本应以身作则,做好榜样。但若一方背叛另一方,与第三者通奸,这甚至会影响到子女的一辈子。毫无疑问的是,一个热衷于搞婚外情的人迟早会被子女发觉,子女很可能就是向其学坏,长大了甚至还没长大就像其一样搞婚外情,要不就是与其划清界线,尽显鄙视嫌弃之态。一位专注于研究婚姻家庭关系的专家分析近了10年在杂志上发表的定量研究文献,并对上海500名父母离异的孩子及其家长、班主任定量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婚外情对学龄子女的生活福利、学业、品行、心理发展和社会适应有消极影响。另外专家在对某市“父母离婚对孩子心理的负面影响”的一项调查中发现,离异子女往往发生自卑、孤僻、冷漠、任性、自私、欺骗的行为比较严重,而且与同学之间的关系并不融洽。笔者在前文中已经论证了确立“妨害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对减少小三现象确有帮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婚外情的发生,促进了下一代的健康成长。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没有起到阻碍婚外情的作用亦能有利于教育学龄子女,帮助其认识到“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是一种侵权行为,既不符合道德的要求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从而帮助下一代建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人生价值观。

希望国内能尽早完善先关立法,确立“妨害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因为它不仅关乎婚姻家庭的稳定、子女血统的纯正、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更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谐。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家庭的行为给婚姻、家庭、未成年子女以及社会都造成了诸多不利的影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有所弥补,继而维护社会的善良风俗,向社会传递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引导无过错方寻求正确的救济渠道,避免更多的无过错方因婚外情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1]张博.对通奸行为法律规制的再检讨[J].黑河学刊,2010,(2):150.

法学硕士教育改革培养目标一、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实践教学和创新能力重视不够

2.未能真正形成合理的淘汰机制

我国虽然也在形式上规定了法学研究生培养的淘汰制度,但因各种原因使这一制度事实上形同虚设。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说明,我国研究生教育没有形成经常的淘汰机制。70%的硕士生和22%的博士生认为,我国现行研究生培养制度是一种“严进宽出”的模式。事实上,被调查者的大多数都赞成“宽进严出”或者“严进严出”的模式。

二、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方法的改革

1.完善培养目标、调整培养方案

(1)完善培养目标的必要性

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中贯彻始终的基本标准和原则。法学硕士原本培养的是法律专业研究型人才和法律教学人才;学生在校期间除了接受专业训练之外,更重要的是对某一法学专业领域有所研究。如今则需要立足于大多数法学硕士生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的现实,要求硕士毕业生不仅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还须具备法学某一领域的实践能力。

(2)调整培养方案的可行性

法学硕士生具体培养方案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培养目标的实现质量。故应在确定和完善培养目标之后,精心设置培养方案,凸现其可行性。为此,法律院系在制定培养方案时,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召集全体导师进行深入讨论,同时也应当吸收其他法律院系培养方案的优点,以便从程序上保证其科学性和合理性。故法学硕士生的培养方案应当进行调整,包括入学考试、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和手段等多方面。

面对现实,法学硕士生教育应该既培养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后备人才,又培养具有良好法学理论素养的高级法律实务人才,前者属于理论型或者学术型人才,后者属于应用型人才。法学硕士生的培养重点应当是: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良好的多学科知识结构、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创新能力、严谨的学术规范,这是作为学术型法律后备人才所必备的;同时拥有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以当前法学硕士的就业情况观之,法律职业教育理应成为其培养方案的必然内涵。另外,我国目前的培养的法硕,其法学理论基础尚比较薄弱,事实上只能培育中初级法律实务人才;法学硕士培养中高级实务人才,即既掌握法学理论,又具有较高实务能力的法律人才。

2.改进入学考试制度

招生制度是保证法学硕士教育质量的首道关口。但是,我国法学硕士生招生制度目前尚存在明显缺陷。我国法学硕士生入学考试方式亟待改革。应调整专业课程考试的内容,使之尽量能够反映出考生对法学理论而非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并改良专业课考试题型,即减少客观试题,增加主观试题;增加复试成绩在整个考试成绩中所占的比重,从而充分发挥导师在法学硕士入学考试中的自主选择权。

3.优化课程设置

(1)适当精简基础课程,引导学生独立思考

(2)增授方法论、前沿性理论知识的课程,提高思维的逻辑性和视野的开阔性

在法学硕士教育阶段,许多学校也许不再讲授研究方法学或法律方法论等方法知识。事实上,方法知识对于法律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即使是在成文法国家。因为,“对于法律家的培养,主要的事情不是详尽地背诵今天有效的条文,更重要的是学会安排条文的框架和范围,条文所用词句的意义以及确定条文意义与使用条文之间协调所用的方法”。。法律的变化和知识的更新非常频繁,学习有关方法论知识,其实也是在传授给学生分析、辩别、使用新知识的能力。而前沿性理论知识课程则有助于硕士生学术视野的拓展和知识结构的更新。

4.注重教学方法

(1)加强理论研究能力的训练

①研究能力的培育

可以由学院列出相应阅读书目以便学生借阅或者购买,并由老师适当给些引导性指点或讲解;平时增强导师与学生的互动;定期让学生就阅读的某些方面或者某个问题写出联系实际抑或仅侧重理论论述的书面小论文。此外,还可以让学生积极参加学术性会议,通过会议的学术交流提高其积极思考问题的能力。

②调研能力的培育

(2)重视法律应用技能的演练

就毕业后可能走上实践工作岗位的法学硕士生而言,掌握实践经验比理论更为重要,故对其培养目标应偏重于实践应用能力。首先要建立实践型教学模式。法律人所生活的世俗世界充斥着大量活生生的法律。故法律人需要学会辩护、书写法律文书、说服别人、清楚地陈述自己的观点、熟练地组织文字、在公共场合演讲、告诉别人法律允许或不允许干什么、及时和有效地与委托人沟通等具体而实际的技能。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主要有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法、实习和法律诊所式教学法。这五种形式各有千秋,已成效初显,使学生获得了必要的技能训练。其次,在进一步完善这些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同时,还应该倡导和鼓励“导师带学生”的教学形式,通过社会调查、法律实务、专业调研诸方法让学生在老师有的放矢指导下多角度、多途径地了解社会,更直接地认识中国社会及其法治现状,领悟法律的真谛。

5.严格学位论文制度

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是硕士生科研能力、创新能力、掌握和运用知识能力以及书面表达能力的综合反映,其质量综合体现了法学硕士生教育的水准和培养质量。学位论文的撰写也是对硕士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全面锻炼和提高,包括收集资料、综合归纳、找到新视角、形成新观点等。因此,应当充分发挥学位论文写作在法学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而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

[1]张卫英,张晓昀.法学教育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1).

[2]胡加祥.法学硕士研究化法律硕士专门化[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8,(2).

[3]宁青同.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刍议[J].海南大学学报,2009,(10).

关键词:海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体系

根据商务部的《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10年秋季)》,世界经济继续缓慢复苏,国内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目前,我国多个城市正在积极建设航运中心,如:上海计划于2020年建成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大连在加紧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

在航运业加速发展的同时,其所衍生的如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的协调,海运服务贸易的开展,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事纠纷的处理等,这些问题专业性极强,需要综合具备国际航运、国际贸易和海事海商法律三门学科背景知识的高素质的人才才能胜任。因此,改善海事服务业的软实力十分迫切。

一、海事法律本科人才的培养分布

从招生规模来看,近5年,上海海事大学每年招收海商法专业新生150人左右,大连海事招收200人左右,而集美大学从2005年起开设海商法专业,招收海商法本科学生,规模为100人左右。2011年第三届的海商法学生业已毕业。同时宁波大学海运学院也开设海商法课程,但只是单一课程,没有海商法这一系别。

目前,我国高校中在硕士阶段开设海商法研究方向的国内高校除了我校和大连海事大学外,还有北京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等,但这些高校本科阶段未设有海商法专业。

二、海事法律本科的人才培养的知识和能力结构分析

(一)知识结构

海事法律本科的人才培养本科人才培养以学校教育为主兼以其他途径。在学校课程中,与培养人才的能力目标相符合,体现为四大方面。

1.注重法学基本功底和能力,主要包括法学的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主要课程有《法理学》、《宪法》、《民法》系列课程,诉讼法系列课程,刑法系列课程等。

2.海商海事法律课程,班轮运输实务与法规、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海上保险法、海事法等。

3.航运业务课程,如《海上运输概论》、集装箱多式联运、海运地理等。

从知识结构分析,海商法专业的课程设置囊括了法学基础类课程和我校国际航运管理的专业必修课程。

(二)能力结构

三、海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体系构建

人才培养模式是指按照特定的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以相对稳定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管理制度和评估方式,实施人才教育的总和。我根据海事法律人才的培养特点,提出以就业为导向,注重实践与创新能力培养的模式。

(一)教学机制的完善

1.推动海商法教材的配套性和多样性发展

要结合教材的编写方案,进行科学性和可行性的论证。在做好海商法基本教材建设的基础上,涉猎更广泛的领域,编写更多的辅助教材和参考教材,通过指导用书、习题集等培养全面能力。同时,加强与文字教材相配套的音像教材、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多媒体软件的建设,加速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2.重视文化素质课程

从人才知识结构上看,宽厚的文化素养是法律人才在专业上深化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法律院系已开设一些文化素质课,但多为校公共选修课,未将其纳入法律人才专业知识构建的体系上进行设计。因此,我主张重视文化素质课程的建设,切实为海事法律本科生的教学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高校可以酌情开设国际服务与礼仪、航运历史等课程。

3.开设讲坛讲座

由于学时限制,应有意识地补充一些专家讲座,如《海商法的精神》、《提单法律制度精简》、《保险问题研究》等一系列法律前沿问题。以这种形式来开阔学生的视野,加强思维深度,补充指定计划教学内容。

4.增强课堂教学的效果

目前授课方式的基本形式有教师台上讲,学生台下听,有问题课后问的“单向式”和师生提前准备课堂内容,授课时老师先台上演讲,然后学生台下提问,相互讨论的“互动式”。实践中,主张教学方法应打破严肃、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和热情,既要使学生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又要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和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外机制的完善

1.制度保证

2.加强能力培养

由于能力的欠缺,学生难以尽快适应法律职业,引发用人单位对人才质量的质疑。这一问题长期困扰法学界。北大、清华等七所法律院校开设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根据本专业的需要,建议分别设置《模拟法庭》、《模拟航海》、《航海实习》、《社会实习》等一系列的实践课程。根据教学计划,本学科社会上的热点及难点问题,安排模拟的法庭演习和讲解。既有学生的主动参与和思考,又有教师的引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开辟多元化的鼓励学生走向社会

4.建立人才培养的信息反馈和评价体系

将人才培养的平台延伸到校内研究开发基地或校园以外,应用“产学研结合”培养途径。法学院与法院、检察院等用人单位组成教育联合体,争取他们参与办学全过程,对学院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分配等重要问题进行指导;了解用人单位新需求,共同创造条件,培养急需人才。以上措施充分体现了产学之间的互利,深化了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5.重视辅导员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

四、结论

注释:

①.

[1]司玉琢.海商法详论[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5:133.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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