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菊华中国离婚潮的变动轨迹与性别模式——经验数据中的理论逻辑

杨菊华|中央民族大学人口与民族发展研究中心教授

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2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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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以正刊为准

婚姻作为一种性别化的社会文化制度,在不同时期对两性群体有着不同的意义。看似私人事务的婚姻,其存续与消亡从来都不是或不完全是个体的决定,而是深嵌于个体生活的社会情境之中。在传统社会,性别化的婚姻制度通过将两性关系和日常行为予以规范化,设定不同的角色定位和不平等的社会地位,从而达到巩固男性经济利益与政治权力的目的。新中国打破了传统的婚姻关系,离婚自由度大大提高,男性主导离婚权的性别格局发生了根本转变。粗离婚率(下文统称离婚率)迅速提升,改革开放后的增幅尤其明显:1978年的离婚率仅为0.18‰,但2019年升至3.36‰,超过同期的韩国(2.2‰)、日本(1.7‰)及美国(2.7‰)。女性在婚姻解体中的主导作用愈发凸显。司法数据和质性研究一致表明,由女性提出离婚的案件超过七成。尽管司法数据和个案不能完全代表民政部门的“和离”情况,但它至少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更多女性具有婚姻自主权,且越来越多的城镇女性处于离婚状态(简称“离婚态”)之中。

虽然婚姻家庭问题已成为当前人口学领域的重要话题,但学界对离婚尤其是离婚态性别模式的探究,多为从某个视角出发的定量研究,真正聚焦性别,围绕其背后的原因机制,从经验事实到理论抽象展开的综合性研究,尚有很大的拓展空间。本文拟通过对文献资料的系统回顾和历时性的经验数据分析,刻画中国离婚率的变动轨迹,以及离婚态变迁中的性别模式,找寻个体婚姻行为的现实依据与社会机制,丰富当前的婚姻家庭研究,为未来更深入的定量研究提供一个整体性视角。为与离婚率相区分,本文将使用另一个核心概念——“离婚态”。离婚态具体指15岁及以上人口处于离婚的状态,它与离婚率之间既有内在联系,也不完全等同:离婚态的分母是15岁及以上人口,离婚率的分母是年中全部人口或年初与年末人口的均值。相对于离婚率,离婚态排除了15岁以下人口,是更精确的离婚率度量指标;离婚率是一个时期指标,不存在性别差异;而离婚态是一个存量指标,受制于男女两性不同的再婚率。

性别革命中离婚率的变动轨迹

离婚率上升与离婚态比例的提高,是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全球普遍的社会人口现象。新中国的婚姻关系因前三十年独特的政治生态和后四十多年快速的结构变化以及与其他因素的交叠显得格外独特。社会巨变将中国人的婚姻行为置于一个全新的历史情境中。在传统小农社会,男性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女性多以提供家庭劳动来换取男性的经济支持,在经济上多依附于男性家庭成员,在婚姻生活中处于劣势和被动地位;同时,耻辱性的离婚文化给离婚女性贴上诸多负面标签,使其背负沉重的道德枷锁与精神压力。在此背景下,传统小农社会的婚姻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工业革命后,女性也成为家庭生计的贡献者,婚姻的交换关系开始嬗变。但是,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婚姻观念一直是传统社会女性的重要遵循。

(一)三次离婚浪潮

第二次离婚潮发生在1981—1983年。1981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要件,加上“文革”过后知青的陆续返城,追求婚姻质量成为时代风潮,新一轮的离婚潮由此而起。1981年,各地离婚率大多上升了30%~80%,少数地区甚至增长了1-2倍。在全国层面,1980年的离婚率约为0.35‰、1981年为0.39‰、1982年为0.42‰。此后,离婚率虽偶有波动,但仍持续增长(见图1)。

第三次离婚潮发生在2003年后。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离婚所需的单位证明和审查期限,极大地简化了离婚手续,由此带来增幅更大的离婚潮。截至2002年,中国的离婚率尚不到1‰,但2003年及以后呈线性增长趋势,并于2003年、2010年和2016年分别突破1‰、2‰和3‰。2011年8月正式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及2018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双方不动产所有权归属问题的明确界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司法解释等,都助推了离婚率的持续攀升。而城镇化和市场化的深入推进,都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了婚姻观念和家庭格局,也进一步推升了离婚率。至于2021年离婚率的下降,究竟是“离婚冷静期”带来的新趋势,还是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暂时现象,尚需后续数据的进一步检验。

在当前中国的语境下,婚姻依旧是家庭组建的必要条件,婚姻的存续与稳定也被视为家庭和谐与社会安定的基础。但是总体而言,改革开放以来,在两次离婚潮的叠加作用之下,中国的离婚率从1978年的0.18‰升至2020年的3.10‰,而这一时期的结婚率波动下降,二者呈现出“剪刀差”特征,中国的婚姻模式已然发生明显改变。

(二)女性开始主导婚姻解体

在性别关系重构的时代,离婚与性别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一个基本特征是,新中国成立后,不仅离婚率持续上升,女性在婚姻解体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也已经形成,透视出离婚可能已成为赋权女性的一个显性表征,其背后更深层次的意涵则是性别平等事业的发展。

尽管法院数据、网络大数据、个案调查数据比较零散,但以上数据整体彰显出女性婚姻自主权的改善,透视出她们对“夫为妻纲”传统文化规制的一种觉醒,而从离婚态的性别差异来看,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自主性也持续上升。然而,下文关于离婚态的性别模式将揭示出,离婚这一看似赋权女性的婚姻行为,其实尚未完全摆脱传统性别化婚姻制度的束缚。

经验数据中离婚态的性别模式

离婚率的快速上升和女性主导是否改变了传统性别化的婚姻制度呢?离婚率这个指标并不能直接回答这个问题,但离婚群体人口特征的差异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更深层次的婚姻制度的变迁与延续。

鉴于中国传统有“门当户对”或女性“向上婚”、男性“向下婚”的婚配特点,教育在两性离婚态方面扮演着不同的角色:给男性的离婚态带来弱化效应,而给女性的离婚态带来强化效应。受教育程度更高的离异男性,依然有较大的婚姻市场,再次步入婚姻的可能性更大;相反,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女性对婚姻的依赖度较低,对婚姻质量有更高的追求,且在婚姻梯度匹配机制的作用下,婚姻市场更小,再婚匹配对象更少,从而降低其再婚概率。贝克尔认为,婚姻是人们追求效益最大化的一种理性行为。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男性也希望借助婚姻实现个人效益最大化,但受制于传统性别观念,他们对女性的吸引力较弱、可替代性较强、离异后较难再婚;而在女性短缺的背景下,受教育程度偏低的女性反而可能有更大的婚姻市场。

教育与离婚态的关系模式在职业中也得到印证。表1揭示出以下特征。第一,纵向来看,1990年除个别情形外,各大类职业的离婚态比例均在10‰以内,但从2000年开始,无论性别,所有职业的离婚态比例均持续上升。第二,分性别来看,两性离婚态模式恰恰相反:与其他职业类型相比,作为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男性,离婚态比例大体最低,而同类职业女性的离婚态比例较高,且在这几个数据点上,都是同类职业男性的2倍以上。第三,在不同职业中,男性和女性的离婚态差别甚大:总体而言,在除1990年外的所有时点,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人员中,女性的离婚态比例高于男性;而在农、林、牧、渔业劳动者,以及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中,女性的离婚态比例始终最低,相反,职业地位较低的男性离婚态比例较高,而且,2000年后,不同职业女性离婚态比例的涨幅大都快于男性,前四类职业增长更快。

由于人口普查缺乏收入指标,故无法利用普查资料计算收入与离婚态之间的关系,但2010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在未婚、已婚、离异、丧偶这四种婚姻状况中,离婚女性的职业收入仅次于未婚女性,而离婚男性的职业收入最低,这与教育和职业与离婚态的关系模式具有一致性。将这些指标综合来看可知,男性和女性的离婚态与各自经济社会地位之间的关系截然不同。整体来说,社会地位更高的男性,离婚态的比例更低,反之亦然;女性的离婚逻辑则刚好相反。这样的模式也折射出两性离婚后再婚概率的差异——离异之后,婚姻形态在“保持离婚态”与“再婚”中转换:不再婚必然意味着处于离婚状态中,而再婚比例越高,离婚态的比例就会相应降低。当然,婚姻形态的转换,也并非完全取决于个人意愿,而是深受性别与社会文化规制的影响。

离婚率和离婚态性别模式背后的制度—结构情境

对此,笔者提出离婚行为的综合分析框架(见图6)。需要说明的是,图中要素涉及新中国成立后社会变迁的诸多方面,将它们之间的关系组装成一个面面俱到、步步勾连的关系图并非易事,各要素之间的复杂关系很难充分且清晰地展现出来。图6只是一个示意图,旨在说明离婚是多重彼此交叉的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宏观层面的制度和结构要素改变了旧有的离婚制度,也形成了依旧残留旧制度痕迹的新的离婚模式。下面,将对图6中的制度和结构因素,以及离婚成本、婚姻替代性、婚姻张力及其所呈现出来的性别化的婚姻制度加以简要阐释。

(一)制度变革与离婚成本的降低

性别化的婚姻制度一直是封建社会维系父权制度的有效工具。新中国成立后,借助新生的国家意志和国家机器,推进性别平等,女性逐渐从家庭束缚中解放出来。女性广泛的社会劳动参与打破了“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封建性别文化观念的物质基础开始瓦解;加上婴幼儿照护等公共服务的支撑,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到冲击。近40年来,借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之力,女性的性别自觉意识和经济独立性持续增强,婚姻自主的社会生态逐渐内化为人们的婚姻行为,这些都为离婚行为的“去传统化”和“去污名化”提供了制度保障,降低了离婚的政治和经济成本。

婚姻关系中的性别平等离不开法律的支撑。1950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布废除包办、男尊女卑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强调离婚自由,准予自愿离婚者或调解无效者离婚。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出,“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198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强调婚姻质量。2001年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确立了无过错离婚原则,进一步保证了离婚自由。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再次简化了离婚手续。2011年与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明晰了离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制度的出台,降低了离婚的法律成本。

政治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婚姻自主与离婚自由的基调,重构了婚姻关系格局,以家庭利益为核心的婚姻观念开始转变为以当事人的幸福为中心,注重世俗生活的新婚姻观念,更加注重婚姻质量。社会对离婚行为愈发宽容,离婚带给女性的道德压力大大弱化。家庭的变迁和代际的轮替尤其是代际关系的倒置,也减弱了来自长辈的离婚压力,即使是出于维护家庭完整性的考虑,这些因素也难以成为阻止离婚的绝对理由。同时,婚姻与性观念的转变,打破了传统社会固有的“婚、性、生、养”环环相扣的婚姻家庭形成与发展链条,使得道德对婚姻的约束力大大消减,降低了离婚的文化成本。

上述因素从制度层面重构了婚姻关系中的两性地位,降低了女性的离婚成本,曾经高效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又进一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影响婚姻行为。一是弱化了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纽带——子女的生养既是传统婚姻制度的重要功能,也有助于婚姻的稳定。1953年,每个家庭平均约有6个孩子,2020年则不到两个孩子。子女数量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孩子作为婚姻黏合剂的效用,进一步降低了离婚的心理、社会和法律成本。二是女性赤字带来婚姻市场的性别结构错位。1982—2020年,出生男婴与女婴数量之比长期失衡,致使2020年男性比女性多3490万人。婚龄期人口的性别结构失衡,加大了婚姻的不匹配性与可替代性,进而加剧婚姻的不稳定性。

(二)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与婚姻替代性的增强

首先,“三化”进程重塑婚姻和家庭观念,婚姻从“身份属性”转向“契约连接”。在“三化”进程中,社会开放程度提升,个体意识增强,“为了自己”成为个体决策的重要依据,婚姻的身份属性减弱。就对婚姻本质属性的认知而言,它从一种生而为人应尽的义务演变为个体之间的契约关系。若是义务,无论是对长辈、后代还是彼此,都须终身履行;若是契约,则只是一纸文书,可以结成亦可解除,可以履行亦可撕毁。新中国成立之初,婚姻的契约属性虽已存在,但婚姻仍被视为绑定家庭的纽带而烙上了集体主义的印记,束缚性依旧很强。而当倡导婚姻平等的政治、法律和文化生态与“三化”进程相遇时,夫妻双方的个体属性得以彰显,婚姻的契约精神更为凸显,离婚的经济可行性也趋于增强。

其次,“三化”进程重构社会与家庭的分工格局,进一步将女性从传统的生产方式束缚中解放出来,极大地激发了个体的自主性。现代化是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内生变量,公共教育、公共服务和福利制度等均为其重要指征。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新中国成立后,人口素质显著提升,实现了从人口大国到人力资源大国的历史性转变,其中,女性的受教育程度提升更快。2020年,普通本专科、研究生在校生中女生占比分别达到51.0%与50.9%。同时,公共服务和公共福利制度逐渐建立且日趋完善,近几十年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服务业的崛起和快速发展,进一步拓展了女性的非农就业机会,打破了传统小农社会夫妻各司其职的社会分工格局,给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户籍女性都提供了相应的就业机会,妻子对丈夫的经济依附性大大减弱,自立能力和社会流动意愿大大增强。这些因素相互叠加,为女性主导的婚姻解体奠定了物质基础,给予了离异女性更好的生存与发展机会,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婚姻的必要性。

(三)市场化扩展与婚姻张力的加剧

在大多数国家,市场化是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然产物,也是现代化的一个表征。但是,就婚姻制度而言,市场化对离婚的影响与“三化”不同,市场化与性别婚姻关系更为复杂,故本文将市场化与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分开论述。1990年代早期的市场化改革,无疑是新中国历史上一次重大的社会变革,给包括婚姻在内的各类社会制度都带来了深刻影响,并通过多种途径作用于离婚率和离婚态。

首先,市场化进程强化了婚姻的工具意义,强调其交换属性。婚姻兼具价值和工具双重属性,但在市场化进程中,前者的重要性逐渐被后者替代,功利取向与利益最大化等经济理性行为给包括婚姻行为在内的日常生活带来更大冲击,社会大众对个体的社会性价值更加重视,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婚姻的集体意义被弱化,婚姻的交换属性不断增强,婚姻关系逐渐物化。一方面,交换属性贯穿婚姻从缔结到解体的全过程,当婚姻中的一方感到不平等或者利益受损时,婚姻关系就会陷入难以延续的危机;另一方面,物化的交换客观上掩盖了夫妻双方其他条件的差异,当一方的物质优势消失,不平等的交换关系会反过来影响婚姻的稳定性。随着交换性与物质性在婚姻中的重要性不断加强,并逐渐成为婚姻稳定的重要影响因素,自主婚姻呈现出形式自由与内涵错位的窘境,由此加大离婚风险。

其次,市场化背景下工作—家庭更难平衡,婚姻收益持续降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各类资本禀赋的改善与自主性和平等性的追求相交叠,不仅使得两性在职业能力上逐渐接近,也增大了夫妻双方摆脱家庭事务束缚的意愿。同时,市场化强化了企业对“理想员工”的要求,少子化又增强了家庭对“理想母职/父职”的期待,逼仄的外部环境给工作上升期与家庭建设期相交叠的中青年夫妻带来更大的工作—家庭平衡压力。在公共政策对家庭支持明显不足的背景下,男女两性的婚姻收益都可能因此而降低。男性希望女性恪守传统相夫教子之道,而女性则因资本禀赋的增强和性别观念的转变,希望能从市场化进程中获益,在职场中绽放光彩。这就难免带来两性婚育观念的错位与失衡:妻子若达不到丈夫的期待,丈夫的婚姻收益就会降低;反之,妻子若满足了丈夫的期待,则自己的婚姻收益可能受损。然而,因婚姻家庭内部传统的性别分工尚未消失,家庭中女性承受的压力更大,婚姻收益的损失也更大,婚姻摩擦与冲突不断加剧,婚姻的吸引力也因此而降低。婚姻解体就成为追求自主、平等的夫妻双方缓解婚姻张力的一种手段。

余论:离婚潮中的制度—结构痕迹与未尽研究

在过去几十年中,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多国的结婚率都在不断降低,离婚率持续升高;而且,中国离婚率上升速度快于很多发达和欠发达国家与地区。纵向来看,中国70余年的离婚经验数据,透视出以下四重理论逻辑。

第二,离婚的女性主导性变强,离婚成为赋权女性的一个显性表征。新中国初期,女性主动提出离婚诉求的比例较高,这是在新的政体下,婚姻当事人对旧的婚姻制度的清理,是女性对婚姻自主性诉求的外显,是妇女解放的具象及其在家庭领域的投射。从司法数据看,这种主导性延续至今。改革开放以来,除制度环境外,集体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也被撼动;现代化进程中结构禀赋的转型,改善了人们的经济福祉和生活质量,给予人们更多的选择机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女性人力资本、经济资本、社会资本的改善,进一步提高了她们的主体意识,增强了婚姻的替代效应,减弱了来自大家庭和社会的离婚阻力。离婚这个在过去被贴上了诸多负面标签的行为,在今天已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第三,离婚是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新的婚姻制度中残留着旧制度的痕迹。通过历时考察离婚态可以发现,不仅性别化的婚姻制度未被彻底破除,性别与阶层之间也相互勾连。总体来看,女性的离婚态比例依旧低于男性,但其涨幅更快,越来越多女性持续处于离婚态中。更为重要的是,教育程度、职业声望、收入水平较高的城镇女性——即“三高”女性(经济社会地位较高、可供交换的资源较多、履行养家糊口家庭责任的能力较强)离婚态的比例更高;相反,教育程度、职业地位、收入水平均较低的农村男性——即“三低”男性(经济社会地位较低、可供交换的资源较少、履行养家糊口责任的能力较弱)离婚态的比例更高。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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