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一点公益”

【作者简介】: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一点公益返利庞氏骗局传销慈善公募

一、一点公益运作模式

1.一点公益的前世今生

2.返利模式简介

一点公益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在一点公益1.0及2.0版中,注册群体分为两类:信使(即消费者)及线下商家。消费者到平台注册商家进行线下消费,由商家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及消费金额录入平台,平台据此对双方的个人账户予以记录。消费时,消费者可以选择不同让利系数的商家——6%,12%,24%,不同系数意味着商家从每一笔交易金额中让利给平台的不同百分比。

消费者在同一让利系列每消费满500元,系统将奖励消费者一颗爱心。消费者在爱心积累下获得返利,当消费者获得的返利累计达到其消费额的24.75%(6%让利系列)、49.5%(12%让利系列)和99%(24%让利系列)时,返利停止。平台以发放信使豆的方式发放返利,信使豆可以通过申请平台回购转化成现金,1颗信使豆=1元人民币。前期消费者能获得多少信使豆,取决于后期商家的总让利额和平台上的爱心总数。以24%系列为例,消费者每颗爱心每天可获返利=(平台商家当天营业总额*16.4%)/(平台累计爱心数+平台新增爱心数)。商家的返利模式与之类似,当返利达到商家让利款的90%时,返利停止。此外,平台每日从收取的让利款中抽取部分捐赠给一点公益基金会。若消费者能够作为推荐人推荐其他消费者注册平台,推荐人还可在后期获得平台的推荐返利。

因此,总结一下核心消费返利模式即:一个消费者在同一让利系列每消费满500元,将获得一颗爱心,从获得第一颗爱心起开始具有获得返利的资格。在之后的日子里,每颗爱心每天能获得的返利,取决于每天平台取得的商家总让利款和平台上的爱心总数。直至某天达到规定的返利总额,返利停止。以让利24%系列为例,其返利模式可以简单由下图概括:

后期,一点公益3.0版本上线,在其中设计了“供应链”系统,纳入了更多环节,即“制造商——贸易商——零售商——消费者”。每一环节的后者都是前者的消费者,且普通消费者只能在零售商处进行消费。以供应链系统的前两环——即制造商、贸易商为12%的让利比例,以零售商为24%的让利比例为例,其运作模式见下图:

由于核心的“让利—返利”模式在各个环节均相同,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变,为方便讨论,本文仅截取“零售商—消费者”这一环节进行探讨,后文简称为“商家—消费者”。

3.一点公益平台返利案例

下面以一个简化的例子直观说明在24%的让利比例下,一点公益平台的具体返利情况:消费者每天每颗爱心可获返利=(商家当天营业总额*16.4%)÷(累计爱心数+新增爱心数)。

第一天:假设平台仅有1个消费者A,消费了10000元。对于消费者A而言:平台消费者爱心总数为20颗,20颗爱心均属于A。则A第一天每颗爱心可以获得82元返利,共可获得1640元返利。

当日营业总额

累计爱心数

新增爱心数

每颗爱心可获返利公式

消费者

当日可获返利

第一天

10000元

0

10000/500=20

(10000*16.4%)/(0+20)=82元

A

20*82=

1640

第二天:第2个消费者B加入平台,消费了5000元,A未再次消费。对于消费者而言:此时平台消费者爱心总数为30,A拥有的爱心数为20,B拥有的爱心数为10。当天每颗爱心可以获得27.33元返利,则A第二天可获共546.6元返利,B可获共273.3元返利。

第二天

5000元

20

5000/500=

10

(5000*16.4%)/(20+10)≈

27.33元

20*27.33=546.6元

B

10*27.33=273.3元

第三天:第3个消费者C加入平台,C仅消费了1000元,A、B均未再次消费。对消费者而言:此时平台消费者爱心总数为32,A拥有的爱心数为20,B拥有的爱心数为10,C拥有的爱心数为2。当天每颗爱心可以获得5.125元返利,则A第三天可获共102.5元返利,B可获共51.25元返利,C可获共10.25元返利。

第三天

1000元

30

1000/500=2

(1000*16.4%)/(30+2)=5.125元

20*5.125=102.5元

10*5.125=51.25元

C

2*5.125=10.25元

二、庞氏骗局?——貌似而实非

因此,我们的分析也对应以上构成要件,以此来判别一点公益平台的运作模式是否属于庞氏骗局。

1.以高回报的承诺吸引“投资者”的“投资”?

不可否认的是,一点公益的确是以高回报吸引人参与,毕竟其对于消费者的返利最高可达消费额的99%,并在宣传平台时以此作为主要宣传点之一。但一个被新闻报道乃至学者忽视的根本问题是:一点公益的运作模式是投资吗?参与者是消费者还是投资者?

根据前文所述,如果严格按照一点公益的设定进行真实的消费,那么对于参与者而言,纵使后期平台消费不足,实际得到的返利及返利期限和预期存在极大偏差,但至少在前期与商家的正常交易中购得了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其实质上是消费者而非投资者,因此从根源上就不满足庞氏骗局的投资者要求。

而新闻中给出的另一个例子更加直白:当商家被问及“本该商家交付给平台的让利款为何要由消费者在价款中支付和实际承担”时,商家表示“比如说一个7000元的产品,平台让我交24个点,也就是将近1700元。可这一台机器我只赚100元,又怎么可能帮你交1700元给平台呢?即便现在你多花了钱,之后的返款也是给你的。”这也说明,消费者之所以选择在一点公益以高价消费而非在普通商家以市价消费,不排除其存在投资心理的可能,因为付出的多于市价的价款在减去公益捐赠后能为其带来返利收益。

但问题在于,是否能够因为消费者在正常消费之外有小部分的投资心理就认定一点公益是一个投资平台?消费者同时也是投资者?恐怕也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如果平台上的商品加价仅是24%左右的幅度(即商家将自己应交的让利款转移给消费者),这个加价比例并没有超过一般人可接受的水平。

此外,从线上一点商城的商品标价来看,也未有明显的不合理高价商品。并且,没有统一的标准认定商品市价到底应该是多少,更何况这种投资心理还与公益捐赠的目的混杂在一起。因此,如果一点公益平台能够坚持对于虚假刷单的有效打击,且加价比例相对较小,是没有理由认定其属于投资平台、参与人属于投资者的。从这一角度来看,一点公益并不满足庞氏骗局的第一个构成要件。

2.以后期投入资金支付前期收益?

第二,如果商家在正常的商品售价上将让利款转移给消费者承担,那么毫无疑问,尽管上交让利款给平台的是商家,但这种转移承担行为无疑导致前期消费者和商家所获返利实际上是由后期消费者的资金支付的。因此,仅从现金流的角度来看,可以认定一点公益平台的规则满足以后期资金支付前期收益这一构成要件。但同时,与上一部分的分析相同,既然平台的参与人仅是消费者,无法认定其为投资者身份,那么“投资者”的“投资资金”这种认定就缺乏根据了。

3.资金链是否有断裂风险?

表格SEQ表格*ARABIC1:24%让利款分配路径

商家让利

公益捐赠

运营保障

管理中心

返利推荐人

返利消费者

返利商家

共24%

1%

0.6%

1.8%

16.4%

3.6%

其中,运营保障就是直接支付给平台以支持其运营支出的,而支付给管理中心的部分也是为了维持各地管理中心的正常运营。因此平台自身存在收入及利润以维持其运转。

但同时,需要注意一点公益每日返利的计算公式:

消费者每天每颗爱心可获返利=(商家当天营业总额*16.4%)÷(累计消费者爱心数+新增消费者爱心数);

商家每天每颗爱心可获返利=(商家当天营业总额*3.6%)÷(累计商家爱心数+新增商家爱心数)。

可见这种每日返利数额公式的设计是建立在后期具有持续消费的基础上的,并且平台只明确规定了返利额的计算方式,但没有每日固定额度的返利承诺,也没有在多长期限内返还全部返利的承诺。而如果后期消费逐渐减少乃至断崖式下跌,前期积累的应付返利如何处理?这就引出了庞氏骗局的最后一个构成要件,即如果后期平台消费不足,那么平台的资金链是否会断裂,导致平台因此无法持续而倒闭?

根据前文所述的让利款分配设定和每日返利公式,可以看出,每日返利数额的多少完全取决于商家当天的营业总额。由于分配给消费者和商家的返利是从24%的让利款中单独划分出相应的比例,因此只要有消费,就有上交给平台的让利款,就可以根据比例设定直接从让利款中划出相应的比例返还给消费者和商家。因此,资金链是不存在断裂的风险的。就算后期消费大规模下降,出现的情况也不过是每日的返利急剧下降甚至趋近为0。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即使后期的返利非常小,但其也在正常的消费中得到了商品,这与庞氏骗局的投资者除了远低于承诺的微薄返利外颗粒无收的情况存在明显的区别。

综上所述,尽管一点公益平台的运作模式看上去貌似庞氏骗局,但它实是消费平台而非投资平台,且根据平台规则设定,返利资金链不存在断裂可能。因此实非庞氏骗局。

三、风险提示的疏漏与补正

尽管这样,平台也并未违反义务。因其没有每日固定额度的返利承诺,也没有在多长期限内返还全部返利的承诺。因此问题在于,平台是否充分进行了风险提示,使得消费者意识到返利存在这样的风险。

四、推荐人返利制度的质疑

新闻中,一点公益另一个被诟病的关键在于“推荐人激励”制度是否构成传销。若想成为信使必须填写推荐人ID,否则无法加入平台,而推荐人则可以在被推荐人消费后获得被推荐人消费额的0.6%作为奖励。

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给出的传销定义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七条规定了三种传销行为,第三种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可见《禁止传销条例》中实际上规定了不同传销形式的客观要件和“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观要件。

2016年3月,工商总局也公布了《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其中规定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因此,一点公益的推荐人返利制度虽然从制度设计上形似传销,但并不满足行政法规和刑法规定的传销的全部要件。考虑到我国立法及实践中对于传销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弹性,因此,是否需要予以规制尚需在实务中予以斟酌。

五、公开募捐资格的缺失

根据2016年9月生效的《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慈善法》所称的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三条也规定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而公开募捐的含义,主要落在“公开”二字,最常见的对于“公开”的解读即“面向不特定多数人”,这也符合“公众”的概念。

由于一点公益平台面向全国各地的消费者,在消费者注册时也未设置任何筛选条件,只要拥有推荐人ID即可注册,而由于推荐人返利制度的激励,推荐人ID在很多渠道都可以获得(如在一点公益百度贴吧中就有发贴人直接公开了自己的信使ID),因此可以认定平台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显然,一点公益两种捐赠形式的第一种——即个人或商家直接捐赠给一点公益基金会的模式应认定为《慈善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公开募捐。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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